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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07 04:2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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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本条例由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定,凡涉及该
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作出解释。
二、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如果
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由于改变隶属关系将涉及企业名
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登记事项的改变,因此,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没有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其改变隶属关系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应根据登记管理法规的
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49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秩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等国家关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本着分类管理的原则,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预算法》是规范资金使用的法律依据。我会各财政拨款单位的经费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要按照《预算法》精神执行。
1、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机关各部门要在考虑事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按时编报预算,由全会综合平衡后上报。预算批复后,要向相关部门通报专项资金核批情况。按预算核准额度及项目执行进度严格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本着以上精神编制预算。
2、预算收入要真实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包括自筹资金)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帐、坐收坐支。
3、预算管理要严肃规范。财政拨款单位的预算一经批复,除国家政策性因素外,一般不得调整,如遇重大事项确需调整时,按规定报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项经费要按确保重点、体现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保障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年终按规定如实编报决算。
二、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的收支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财政拨款单位要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所有单位都要执行招投标、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开源节流,做到收入合法,支出严格,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1、加强收入管理。凡有经营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各项收入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特别是有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保证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各直属单位须将所属二级机构的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的统一管理。
2、严格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严格审批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杜绝坐收坐支现象。条件具备的下属机构可实行独立核算,但必须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的追踪问效,严格成本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消耗。
3、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及管理费用支出。对差旅费、会议费、市内交通费、电话费等支出加强控制,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小型维修费用的管理,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既保证维修质量,又注意节约开支。
4、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凡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程序、使用范围和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益,要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探索建立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要按照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行财务制度进行增补和修订,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确保有章可循。重大经济活动和大额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不得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更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以及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活动必须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条件成熟的直属单位可积极探索对下属独立法人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单位内设机构的经济活动不得游离于财务部门的监督之外,擅立帐户,自收自支。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贯彻财物并重原则,防止重采购轻管理倾向,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严格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政府采购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办法。对房屋和贵重仪器设备,要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3、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招投标制度。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保证工程质量,压缩基建费用。
4、建立健全财务工作考核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工作总结要有财务管理的内容,要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干部考核。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财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5、建立健全审计制度。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作用,通过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审计体系,严格检查、监督和评价,促进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程序逐级汇报,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
要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为增强全国妇联实力,促进妇女儿童事业提供服务。
1、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念。要掌握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财务管理和依法理财的能力,规范财务管理的行为。
2、加强财会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要重视财务人员的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合理设置财务工作岗位,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轮岗,逐步优化财会队伍结构。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爱岗敬业、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4、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有效的学习宣传,增强妇联系统所有成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做到依法办事。

全 国 妇 联
2004年12月9日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89号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
  (一)超过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
  (二)闲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房产部门所属经租房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调剂。调剂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三)置换。置换国有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捐赠。捐赠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七)货币性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核销是指对已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3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货币性资产核销一律由市财政局审批;重大资产处置应报市政府批准。
  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查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置。主办单位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凡处置仪器、设备等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处置、监管,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比照本办法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处置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调整资产电子台账。
  第十一条凡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过户的处置事项,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房产、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推动行政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以及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3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拟处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二)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资产评估(鉴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财政审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核查、审批后,下达《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并及时将批复文件发送给单位及主管部门。
  (五)公开交易。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
  (六)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下达的《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资产处置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及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及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车辆行车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反馈意见。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五章处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第十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4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缴国家税金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应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5个工作日内,由执收单位、购买人或产权交易机构直接将款项缴入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资产处置专户”。
  第十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20%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剩余部分编入单位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当年缴入的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确需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报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预算追加支出指标,由市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市直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