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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调研/韦会刚

时间:2024-07-03 00:3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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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近年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虽然有所不降低,但是还处在败诉率较高的线上。为了能使行政机关能更好的应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我们对南丹县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期间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11年11月,该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52件,已经了审结52件。在我院受理的5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结案的有45件(其中依法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件;被判决维持的有29件。);裁定准许撤诉的有16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1件。在案件类型上,52件案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有34件、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有10件、房屋登记管理的有7件,公安及交通行政管理的有4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1件,林业管理的有6件、交通管理等。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10件,败诉率为19.23%,其中,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确认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

(二)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特点

1、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还有待降低。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在该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19.23%,败诉率还相对比较高。

2、行政败诉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较多。在败诉的行政案件中,有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案件,有涉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纠纷案件,有涉及林业部门的林业纠纷案件,有涉及公安部门的公安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有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和社会管理纠纷案件。

3、行政败诉案件主要是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5年间的行政败诉案件中,有5件是涉及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占行政败诉案件的50%。

4、因程序违法和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行政案件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在10件行政败诉案件中,因程序违法而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行政案件4件;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行政案件3件。

二、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败诉风险,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的重大意义。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是由于其未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正确的行使职能,而败诉率高则说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低,长此以往,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势必会下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形象会大打折扣,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会随之下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相反,行政败诉案件的减少,则说明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能力有所提高,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提高,使行政机关更加顺畅的走群众路线,更加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另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违背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初衷,而且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其权益,可能又会将其卷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中,增加其诉累,造成其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因此,降低行政案件案的败诉率,追根溯源来说,也是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败诉的原因

因果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观点,其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普遍的联系之中。有因才有果,想要改变结果就必须找出导致结果的原因。行政机关要降低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就应该找出其败诉的原因,然后加以改正。

为了了解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我们对该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间的10件行政案件进行了分析、归纳,现总结如下:

1、违反法定程序。

据统计,县、乡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存在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不严格,因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而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现在:①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把行政相对人全部列出,而只列了一部份,甚至遗漏了重要的行政相对人。②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不告知诉权、期限及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③有的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没有在行政诉讼法归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证,法院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视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证据,从而导致败诉。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也不在少数。部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深入的了解,不重视调查取证,不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负责任,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纠纷案件中。近年来,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出现,人民政府有权也有义务处理土地纠纷,但是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行政相对人要求处理纠纷时,以各种理由推托或者拖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相对人的纠纷矛盾。

4、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依法行政的能力不足

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缺乏必要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不重视法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掌握到位,在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甚至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工作作风上仍然习惯于实行“官本位”,服务意识差,有时还会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有些行政机关内部没有配备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造成依法行政执行力的薄弱;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不纯正,业务不熟练,容易造成执法不公。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23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中国科学院:
你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上述文件(其中,地方科学研究单位高级研究人员的比例,应低于中国科学院的比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科研单位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附件:1.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改革实施方案。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职务工资。专业人员按担任的研究、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管理人员按担任的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的变动而变动。
1.中国科学院管理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中国科学院研究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中国科学院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三)
4.中国科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
(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工厂工人、实验室工人、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见附表五)。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作法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要根据院批准的各类人员的比例和编制限额,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和调整。
(二)要按照中国科学院提出的各类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明确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除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详见附件二)随文下达外,其他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
(三)行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有条件的单位,课题组的人员应逐步实行聘任制。
(四)行政人员、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套改新的工资标准和实行职务工资的政策措施,按照《改革方案》第三条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六)中国科学院派往国外学习、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中国科学院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超过限额多发的奖金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八)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独立核算、经济上又能够完全自立的单位,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除执行中国科学院制定的工资标准,和按照院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外,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今后这些单位按企业对待,必须与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已经实行独立核算,尚未做到自负盈亏的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我院可以在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内,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过渡期间,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地多发一些奖金。
(九)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
(十)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除院属各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外,其他事业单位(含中等专业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我院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表一 中国科学院管理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职 务 |资| | | | | | | | | | | |
------------------|--|-------------|---|---|---|---|---|-------------|---|---|---|---|---
院 长 |40|*315|*300|270|240|215|190|165| |*355|*340|310|280|255|230|205|
副院长 |40|*270|*240|215|190|165|150|145| |*310|*280|255|230|205|190|180|
局 长 |40| |*190|165|150|140|130|120| | |*230|205|190|180|170|160|
副局长 |40| |*150|140|130|120|110|100| | |*190|180|170|160|150|140|
处 长 |40| | |130|120|110|100| 91| 82| | |170|160|150|140|131|122
副处长 |40| | |110|100| 91| 82| 73| 65| | |150|140|131|122|113|105
科长、主任科员 |40| | | 91| 82| 73| 65| 57| 49| | |131|122|113|105| 97| 89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40| | | 73| 65| 57| 49| 42| 36| | |113|105| 97| 89| 82| 76
科 员 |40| | | 57| 49| 42| 36| 30| 24| | |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 | 42| 36| 30| 24| 18| 12| | | 82| 76| 70| 64| 58| 52
-----------------------------------------------------------------------------------------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2.学部主任、副主任,分院院长、副院长,分别按局长、
副局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所长、副所长分别按局长、副局长或处长、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执行。3.现任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分院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干部任免机关批准的职级,执行
相应的职务工资。4.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
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二 中国科学院研究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职 务 |资| | | | | | | | | | | | | | | |
----------|--|-------------|---|---|---|---|---|---|--|-------------|---|---|---|---|---|---|---
研究员 |40|*315|*260|215|190|165|150|140|130|120| |*355|*300|255|230|205|190|180|170|160|
副研究员 |40|*190|*165|150|140|130|120|110|100| 91|82|*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助理研究员|40|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 150|140|131|122|113|105| 97| |
研究实习员|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97| 89| 82| 76| 70| | |
------------------------------------------------------------------------------------------------
注: 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
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三 中国科学院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工资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标准 |础|----------------------------------------------------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
职 务 |资| | | | | | | | | | |一
----------|--|-------------|---|---|---|---|---|---|---|---|--|---
高级工程师|40|*290|*250|215|190|165|150|140|130|120|110|100|91|82
工程师 |40|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 |
助理工程师|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技术员 |40| | | 42| 36| 30| 24| 18| | | | | |
------------------------------------------------------------------
续附表三 单位:元
-------------------------------------------------------------------
工资 |基|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标准 |础|-----------------------------------------------------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职 务 |资| | | | | | | | | | |一
----------|--|-------------|---|---|---|---|---|---|---|---|---|---
高级工程师|40|*330|*290|255|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工程师 |40| |*150|140|131|122|113|105| 97| | | | |
助理工程师|40| | | 97| 89| 82| 76| 70| | | | | |
技术员 |40| | | 82| 76| 70| 64| 58| | | | | |
-------------------------------------------------------------------
注: 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
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四 中国科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职 务 |资| | | | | | | | | | | | | | | |
----------|--|---------|---|---|---|---|---|--|--|---------|---|---|---|---|---|---|---
高级实验师|40|*165、150|140|130|120|110|100|90|82|*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实验师 |40| 100| 91| 82| 73| 65| 57|49| | 140|131|122|113|105| 97| 89|
助理实验师|40| 57| 49| 42| 36| 30| 24| | | 97| 89| 82| 76| 70| 64| |
实验员 |40| 42| 36| 30| 24| 18| | | | 82| 76| 70| 64| 58| | |
---------------------------------------------------------------------------------------
注: 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工资改革只适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标准接近上述工资标准
(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五 中国科学院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基|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标准|础|----------------------------------|-------------------------------------
|工|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岗位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工人|40|*82、73|65|57|49|42|36|30|24|18|12|*122、113|105|97|89|82|76|70|64|58|52
普通工人|40| 49|42|36|30|24|18|12| 6| | | 89| 82|76|70|64|58|52|46| |
------------------------------------------------------------------------------------
注: 1.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标准,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工厂(实验室)、机关技术工人,表列带*符号的工
资标准只适用于工厂(实验室)技术工人。
2.技术工人,学徒期满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的工资
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3.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标准。

附件二: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关于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原则,今后学历、学位和学术称号只作为能否担任某项工作岗位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而不作为确定职务工资的依据。试行聘任制后,中国科学院将根据各类人员所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现将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机构设置范围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等作如下规定:

一、职务名称系列
1.研究职务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2.工程技术职务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3.实验技术职务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4.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按各主管部委制定的名称执行
5.管理职务
(1)院部机关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厅、局长(学部、委主任)、副厅、局长(学部、委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分院机关(局级机构)
分院院长、分院副院长、处长、副处长、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研究所(台、馆、社、厂)
所长(台长、馆长、社长、厂长,以下同)、副所长,处长(研究室主任)、副处长(研究室副主任)、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职务设置范围
1.在直接从事研究工作的单位,可设置研究职务。
2.研究室除有专门从事较强的工程技术、工程设计工作的以外,一般只设置实验技术职务,不设工程技术职务。在学术性、技术性强的管理机构中,可设置工程技术职务。

三、各类职务的比例及限额
为使科研工作能协调进行,研究机构中的各类人员(尤其是各类科技人员)应有一个适当合理的比例。但由于研究(技术)工作的性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工作)和各学科领域工作的不同特点,加上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因此,根据各学科的不同要求,提出以下的比例、限额供试行。
1.研究所的各类人员比例,目前主要控制以下指标
(1)研究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70%,包括情报、资料、编译人员。
(2)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6~20%,包括从事计划、器材、基建、外事、教育、人事、保卫、财会、统计、图书、行政和专职党群等工作人员。
(3)工人占职工总数的14~20%。包括实验室工人,工厂工人(不含专业厂)和机关工人(其中机关工人的比例约为职工总数的2~3%)。
2.科技人员的比例限额
(1)不同研究类型的工作,高级同中、初级人员的比例为:
理论性基础研究 1:1~3
实验性基础研究 1:2~5
应用研究 1:4~6
发展工作 1:5~7
(2)一九八六年六月底以前全院高级研究、技术人员控制在研究、技术人员总数的15%以内。
3.管理人员的比例限额
根据中央关于精兵简政的原则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各级管理职务的设置一般为:
厅、局机构,正职1人,副职1~2人;
处级机构正职1人,副职1人;
处下一般不设科,有科建制的,正职1人,副职1人。

四、研究所职能部门设置限额
根据中央改革的精神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地师级单位处级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按照其规模大小,作如下原则规定:
二百人以下的单位 设置2~3个
二百人至五百人的单位 设置4~5个
五百人至八百人的单位 设置6~7个
八百人以上的单位 设置7~8个
县团级单位,科级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限额,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需经院批准。机构名称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各单位在定编定员过程中,应按以上比例限额逐步理顺人员结构的比例,以有利于科技工作的进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院,以便逐步加以调整使之更加合理。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36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次主席办公会、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尚福林

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 周小川

国家外汇管理局 局长:胡晓炼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 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五)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二条 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五条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未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满本金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作出书面解释,并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之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三十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合格投资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