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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16 01:3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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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2006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经营管理、多个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开办,依法设立向多个经营者提供集中现货商品交易场所、设施和物业等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场内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商品交易市场内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商会、行业协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商品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群众监督提供方便。
  第七条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鼓励外地的经营者来本市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场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上岗、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按照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整齐。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违反上述两款规定的,场内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其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 在本市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主办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场所应当具有合法使用权。
  第十条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为场内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设施和其他相关服务;
  (三)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内部设施建设、维修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四)负责市场商品交易情况的统计工作,按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市场商品交易情况的统计数据;
  (五)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销售台帐;
  (六)为进场进行商品检验、检测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场内经营者的真实情况,并协助检验、检测人员工作;
  (七)负责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
  (八)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并公布消费者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九)负责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消防、交通和安全保卫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十)对进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场内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内的秩序,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规章制度、公约和合同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对市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有权进行调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市场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场内经营者租赁期满或者撤场的情况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经营者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的商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还应当持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租赁他人转租的商品交易市场柜台或者店铺的承租人,应当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地点标明其真实名称。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销售商品的证照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的交易数据,在指定的位置摆摊设点,不得私搭乱盖,不得妨碍消防安全,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侵占和破坏公用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经营的场所或者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
  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在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费用,不得集资或者摊派。违反规定的,场内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产地的商品;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冒充合格的商品;
  (三)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疫结果的产品;
  (五)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和包装物;
  (六)应当注明而没有注明厂名、厂址的商品;
  (七)应当注明而没有注明或者虚假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商品;
  (八)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九)走私物品;
  (十)国家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在商品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政策哄抬物价;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三)使用欺骗手段销售商品;
  (四)销售不足量商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补足差额,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差额价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售的违法财物,经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擅自动用或者转移被查封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全部物品,并可处以动用、转移物品总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不易保存、尚有使用价值的扣押物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变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已废止)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14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汽车零担货运站(以下简称零担站),是经营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服务单位和零担货物的集散场所,担负着组织零担运输生产、为货主服务、班线管理及信息传输等方面的任务。为了加强对零担站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汽车零担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担站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安全优质,文明服务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要。
第三条 各级零担站(含代理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零担站的设置、设施、人员及班组管理
第四条 零担站的分级及设置
根据零担货物吞吐量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零担站分为一、二、三级。业务量极少的地方可设立代理点。较大城市可设中心站和若干分站。零担站的设置与撤销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五条 零担站的设施
一、一、二级站
1.营业室(一级站应分别设立托运、提货营业)室。室内应设置营运线路图,营运班期表,里程运价表,营运站点分布图,托运须知、禁、限运货物通告,日历牌、公告板、留言处、意见簿、时钟、公用电话及书桌等。
2.货主休息室(兼业务洽谈室)。室内应设置桌椅和茶具。
3.仓库。应设置可靠的防雨、通风、消防、防窃、防鼠设施及方便装卸货物的高站台,配备适用的计量器具。
4.配备必要的装卸机具和小型取送货车辆。
二、三级站
1.营业室。室内应设置营运线路图,营运班期表,里程运价表,托运须知,禁、限运货物通告及方便货主办理托运手续的书写工具。
2.仓库。应设置可靠的防雨、防火、防窃、防鼠设施,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业务人员配备
零担站业务人员按零担货物吞吐量配备。月均吞吐量三十吨配备一人;三十吨以上一百吨以下配备二人;一百吨以上每增加一百吨增配一人;一千五百吨以上每增加二百吨增配一人(管理人员除外)。
第七条 班组管理
1.零担站站务人员可根据站务作业内容和作业量,分成若干班组。
2.班组工作是站务工作的基础,应选派政治素质较好,熟悉管理业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勇于负责的人担任班组长。班组长向站长负责,保证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3.班组要指派专人搞好各项考核和原始记录,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资料。

第三章 运行组织、仓库及装卸管理
第八条 货源调查
一、零担站必须做好货源调查工作,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流时,为合理开辟班线,布设网点,调整班次和班期提供依据。
二、货源调查宜采取下列三种方法:
1.经常性调查:利用日常受理业务,定期对运单进行分析,召开货主座谈会,收集货主意见,积累调查资料,摸清货流规律;
2.重点调查:对本地区内的重点货主单位进行定期走访,了解货主对零担货运的要求,根据货主需要,及时调整或开辟新的班线;
3.地区性调查:对本地区内工矿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性调查,探索和掌握本地区零担运输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第九条 班线开辟
一、零担运输班线的开辟应本着少中转、多直达,避免迂回运输,保证货物及时运送为原则,既要方便货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又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既要顾及眼前,又要考虑长远需要。
二、班期的确定:应满足货主对零担货运的时间要求。起运站和终到站双方应根据需要,合理确定班期,班期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
三、班线开辟、停运、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十条 运行组织
一、零担站应定期编制班车运行作业计划,及时向车属方提供班期内货物流量、流向资料,确保班车正常运行。行。
二、站长要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除影响正班作业障碍,保证作业计划实施。
三、货源临时发生变化,需变更原班期或班车车型时,站方应及时修改作业计划,并按协议规定通知车属方和有关站。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道路受阻,影响班车正常运行或需绕道运行时,站方应及时通告有关各方,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五、班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发生事故,就近站应积极组织救援。
第十一条 库、场管理
一、一、二级站应按货物的发运、中转、到达分别设立仓库和货场;三级站可根据库、场条件划分发运、中转、到达专用货区。分设仓库按线路划分货位。货区、货位标志清楚。
二、仓库理货员对受理入库货物要认真核对整理,按货物的流向、受理顺序、发运时间和到达地点,合理堆码,标签朝外。
三、仓库要建立健全货物保管和清仓查库制度。理货员对出入库货物必须及时登入台帐,并坚持定期盘查,保证单、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仓库要建立健全保卫制度。严禁烟火。露天堆放货物要有防雨、防潮、防盗设施。库内禁止托运人、提货人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 装卸管理
一、货物装卸由仓库理货员同随车理货员按交接清单逐件核对装卸,双方确认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章。
二、装卸货物应做到:远站先装、近站后装,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实不压虚,标志向外、箭头向上,轻搬轻放,文明装卸。
三、货物装卸作业中,发现包装破损,货物短缺,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站务作业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受理
一、受理人员要严格审核运单,认真检查货物包装,确辨货物真伪,并制发和货物件数相符的货物标签。货物标签和储运指示标志由托运人拴挂和粘贴。
二、收款人员按照受理后的运单计费收款、开票,做到票面整洁、字迹清楚、端正、计费准确,应收不漏,印戳清晰无遗。
第十四条 理货
一、理货员按运单对货物的品名、件数、包装、货物标签及到站和运输号码进行认真核对,确认票货相符,签章验收并登入台帐。
二、货物验收入库后,理货员应按货物流向、货物种类,指导装卸人员放至指定货位,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仓库管理”的要求堆码存放。
三、装车理货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装卸管理”规定办理,做到轻重搭配,合理装载。发现破损,未作处理不得发运。
四、运行中的理货工作由随车理货员(驾驶员)负责。沿途装卸货物,应与站方理货员做好交接。
第十五条 交接
一、货物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按票点交,件交件收,一票交清,票货相符,签章生效。
二、填写“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时(附表一),各项栏目必须逐项填写清楚,相同项目不得用省略号代替,实行一站一单,避免差错。
三、货物交接过程中,遇有票货不符,越站错运、包装破损、货物短缺等情况时,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中转
一、凡中转货物,起运站必须向中转站单列交接清单。中转站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坚持优先发运,一票货物不得分运的原则,中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班期。
二、中转站对中转货物应注意流向是否合理。对流向不合理,但可以中转的货物,仍应中转,同时通知起运站予以改善。
三、发现中转货物包装破损,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章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交付
一、交付货物应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章规定办理。
二、凡送货上门交付的货物,送货车必须配有随车理货员。随车理货员应分别向仓库理货员和收货人严格履行交接和交付手续。

第五章 票据和营收管理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
零担站使用统一的票据,并设立专人管理。票据管理人员定期向票据主管部门请领和向分支机构分发票据。票据的请领、发放必须建立严格手续,对错号缺页的票据应停止使用,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票据审核
票据应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审核内容包括:各种票据请领、使用和分发、结存是否相符;票号是否衔接;票据、报解,实收金额是否一致;以及有无错收和漏收等。
第二十条 营业收入管理
一、营业收入必须做到日清、日结、日缴,现金当日存入银行。营业收入较少的三级站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二、搞好营业收入归库,严格营收审核,防止漏收、漏报。营业收入款不准挪用坐支。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领导
各级零担站要加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按作业量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人员。
第二十二条 质量责任制
零担站的各作业岗位都应制定严格的质量岗位责任制,确定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查
零担站质量检验员负责各作业岗位日常的质量检查工作。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站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经常走访货主,听取意见,定期开展质量大检查,杜绝质量事故,确保安全优质。

第七章 资料、站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料管理
一、对具有合同性质、明确交接责任的资料以及结算单证,必须妥善保管。
二、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做到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分类装订,列册登帐,归档保管。
三、归档的一般资料保存二年;货票提货联和货主的提货证明保存三年;财务凭证保存期限按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站容管理
一、站容。室内整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完整醒目。室外场地平整,四周环境整洁。
二、库容。库房清洁无尘,地面平整,货位分布合理,货物堆码整齐有序。
三、仪容。工作人员衣帽整洁,佩戴服务证(牌)举止端庄大方。

第八章 商务查询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商务查询
一、查询范围
1.票货分离:有票无货或有货无票;
2.票货不符:票列货物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等与货物不符;
3.到站或中转错误:包括误装、误卸、串件、越站等;
4.堵留滞运及其它:包括货物超期压库、中转滞运、逾期不到等。
二、查询程序
1.商务查询首先由差错发现站据实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附表二),挂号邮寄或用电话通知被查询站。
2.被查询站根据查询内容,对每一作业过程,交接手续,台帐记录进行认真核查,并将结果填入查询单挂号邮寄或用电话答复查询站;
3.查询单填写要准确、详细;查询电话记录要清楚,并相互通报通话人姓名。
三、查询期限
一般自被查询站接到查询单(或电话)之日(以邮局投递日戳或电话记录为准)起,至发回查询结果(或电话)之日止(以邮局发寄日戳或电话记录为准),不得超过十天;重大或中转环节较多的查询,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天。
四、中转查询
按货物的中转程序依次进行。
五、派员查询
被查询站应积极协助工作,并提供方便,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货物。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分类按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九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事故处理按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章规定办理。

第九章 考核、评比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考核
各级零担站都应根据作业量设立专职或兼职考核员,依据作业记录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查结果,对班组和个人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对有明确作业指标的岗位,定期核定其指标完成情况,为开展评比积累资料。
第二十九条 评比
零担站对班组和个人应坚持季评比、年总评;主管部门对零担站实行半年初评、年度总评。通过评比,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表彰先进。
第三十条 奖惩
根据企业奖励基金提取的有关规定,确定奖金提取额,并将奖金的发放和职工业绩挂勾,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赏罚分明的原则,不断提高站务工作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录一 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使用说明
一、式样:见附表一。
二、印制规格: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为薄纸复写式,用28克彩色打字纸印制,每组一式六联,每联号码前按照顺序加印(1)(2)(3)(4)(5)(6)编码。其中:第一联白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1)存根(起运站存查);第二联淡绿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2)报核(起运站运费、中转费、杂费结算核对依据);第三联淡红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3)随车同行(车籍单位凭以制作运费结算汇总单);第四联淡橙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4)随车同行(车属单位车队统计凭证);第五联兰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5)随车同行(到达站凭以制作站务费用结算汇总单;第六联淡黄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6)随车同行(到达站存查)。
表式尺寸:长×宽24cm×18cm
每五十组为一本,上面胶边装定。
三、使用方法:
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是汽车运输企业内部零担货物交接的重要依据,发运前由仓库理货员或发货员制单,按照一站一单,不同到达站不得合用一单的要求,分别逐项填写清楚。
第一联起运站存查:第二联报核,起运站财务结算核对依据;第三联随车同行,到达站签收后交随车理货员(驾驶员),作为车属单位制作结算汇总单的依据,第四联随车同行,到达站签收后交驾驶员,随行车路单作为车队统计的依据;第五联随车同行,到达站签收后凭以制作站务费
用结算汇总单,并报公司运务统一结算;第六联到达站存查。附表一:
省 汽 车 零 担 货 物 交 接 清 单 京A00000X
--------------------------
|本|起运站| |
| |------|----------|
| |到达站| |
| |------|----------|
|次|里 程| |车属单位------------车号(自编号)------------司机(随车理货员)------------
|--|------|----------|----------------------------------------------------------------------------
|顺|受|中|终|货|运| | | |货| | |重量(公斤)| |
|序|理|转|点|票|输|托运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物|包装|件数|------------| 备 注 |第
|号|站|站|站|号|号| | | |名| | |实际|计费 | |一
| | | | | | | | | |称| | |重量|重量 | |联
|--|--|--|--|--|--|--------|--------|--------|--|----|----|----|------|--------------|:
| |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 | | | | | | |运
| | | | | | | | | | | | | | | |站
| | | | | | | | | | | | | | | |存
| | | | | | | | | | | | | | | |查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起运站发货人: 制单: 到达站收货人: 年 月 日
附录二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印制、使用说明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一式三联。统一加印顺序号。由00001--10000号。并以甲、乙、丙、丁循环号码前首字冠印经营单位简称。
表式尺寸:长x宽:24cm×18cm。
印制规格:用40克白色书写纸印制。三联均用黑线黑字。右侧框外分别加印第一联:查询站存查。第二联:查询答复。第三联:被查询站存查。
每五十组为一本,上边胶边装定。
使用方法:遇有货物查错,由发现站发出查询,第一联由查询站存查,第二、三联寄被查询站。被查询站按查询内容查询后,及时把第二联将查询结果填写签章退回查询站,作为查询结果的依据。
附表二: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 X丙字第0000x
年 月 日
--------------------------------------------------------------------------------------------------------
| 查询站 | |被查询站| |
|------------|--------------------------------------------------------|----------------------------|
|差错发生日期| 年 月 日|驾驶员 | |随车理货员| |
|------------|----------------|----------|--------------------------|----------|----------------|
| 车 号 | |起运站 | |中 转 站| |
|------------|----------------|----------|--------------------------|----------|----------------|
| 到达站 | |货物名称 | |包 装| |
|------------|----------------|----------|--------------------------|----------|----------------|
| 件 数 | |交接清单号| |查询性质 | |
|----------------------------------------------------------------------------------------------------|
| 查 | |第
| | |X
| 询 | |联
| | |
| 内 | |
| | |
| 容 | 经手人签章 |
|------------|--------------------------------------------------------------------------------------|
| 查 | |
| | |
| 询 | |
| | |
| 结 | |
| | 被查询站签章 |
| 果 | 月 日 |
--------------------------------------------------------------------------------------------------------


总参谋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年春季入伍士兵退出现役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总参谋部 劳动部 人事部 等


总参谋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年春季入伍士兵退出现役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总参谋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九一年冬季退伍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 53号)中,关于“一九八九年春季入伍的义务兵,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也可安排退出现役”的规定,各部队在去冬退伍时,已安排了部分一九八九年春季入伍士兵退出现役。鉴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0年这两个
年度三月入伍的义务兵分别确定为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退出现役,是根据军队建设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的。为保持部队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这部分士兵退伍后应按服期满现役计算连续工龄。



199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