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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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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00号

2003-04-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


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1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1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1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1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1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1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1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1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1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1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2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2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2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2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2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2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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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二、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三、删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五、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删去第十三条。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删去第四十七条。
七、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删去第二十三条。
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删去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删去第二项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九、删去《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十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删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和演出经纪机构”。
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十五、删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十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海洋船舶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海洋船舶配员等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船员服务机构”修改为“从事内河船舶、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十七条中的“船员服务业务许可”修改为“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许可”。
第六十三条中的“船员服务”修改为“海洋船舶船员服务”。
第六十七条中的“船员服务机构”修改为“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
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靠、一致。”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十八、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十九、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二十、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二十一、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二、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
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十三、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
二十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并删去其中的“人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删去第一款、第三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删去其中的“化妆品”。
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二十五、删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中的“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 [2006] 3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海上养殖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所辖海域内从事海上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养殖单位)。
  第三条 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海上养殖生产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第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含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海上养殖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养殖单位落实海上养殖生产安全工作。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海域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统一规划所辖养殖海域,指导养殖单位在养殖区的外围及险区设置明显标志,组织制定海上养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养殖单位具体负责海上养殖生产安全工作,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下履行下列海上养殖生产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
  (二)对养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监督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船舶及其他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定期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安排专人值班,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及时传递、发布大风大浪警报;
  (六)组织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或办法,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养殖单位从事海上养殖生产,应当配备与养殖海域相适应的养殖渔船和养殖从业人员。
  第九条 养殖机动渔船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证簿,并随船携带。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应当按规定年审。
  第十条 养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取得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船员证书后,方可上岗。
  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应当持有训练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养殖单位在养殖海域应当配备消防、救生、照明、通讯等安全设备。从事网箱养殖的应保证网箱连接牢固,设置面积满足操作人员需要的操作台,并保证台面平稳坚固。
  第十二条 养殖单位不得在海上搭建临时养殖看护房屋,也不得安排人员在船上过夜。
  第十三条 养殖单位从事海上养殖作业时,应当统一组织养殖渔船出海和归岸,每船按不同技术等级配备足以保证渔船安全生产的船员,挂机船和养殖舢板至少配备2名船员。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避开险区。不得超载、随意搭客、改变作业性质和从事与养殖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养殖渔船不得超过本船航区或本船抗风等级出海作业。
  港内停泊的养殖渔船,收到5级以上(含5级,下同)风力预报或遇到5级以上风力时,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风力5级以上且养殖海域相对海岸处于迎风位时,挂机船和养殖舢板不得出海;
  (二)风力6级以上(含6级),60马力以下养殖渔船不得出海;
  (三)风力7级以上(含7级),所有养殖渔船均不得出海。
  在海上作业的养殖渔船,收到的风力预报或遇到的风力超过前款规定的本船抗风等级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
  第十五条 养殖渔船停泊时,应当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或停靠,安排专人值班。
  第十六条 用于养殖护海巡逻的船舶,应当满足III类航区的航行要求,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夜间出海应当配齐照明设备。
  第十七条 养殖从业人员在海上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养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不得酒后出海,不得在船上嬉戏打闹,不得从事与海上养殖生产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养殖从业人员有权对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并可就有关违反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