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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0:5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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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一些大中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擅自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这种做法,扰乱金融秩序,违反税收和财务管理制度,扩大消费基金支出,助长不正之风,必须立即加以制止。
关于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早有规定:“凡属有发行变相货币的凭证者,银行有责任监督其立即停止使用,督促限期收回,并转请当地司法机关酌情处理,以维护国家货币的统一发行政策。”一九九一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
物券的通知(国办发〔1991〕28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对发放、使用购物券的单位要按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又发出紧急通
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年终评比、奖励和其他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购物券和实物”。
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问题虽曾三令五申,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拒不执行。据反映,有的商店发售代币购物券高达亿元以上,用代币购物券购买商品的金额已占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有的代币购物券已从短期发放使用,发展为长期发放使用
,从指定到一个商场购买商品,发展到可以到许多商场购买商品。购买代币购物券的单位,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人,也有个别机关和事业单位。有些单位购买的代币购物券高达十几万元以上,有的地方已由企业行为发展成为社会现象。
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只是一时给部分商业企业带来一些效益,但对整个经济生活危害很大。一是扰乱金融秩序。各种代币购物券在市场上流通,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货币,有些大中城市已出现了代币购物券的黑市交易,直接影响了人民币的信誉。二是给税收和财务管理带来了混
乱。发代币购物券,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逃避税款的征收;有的单位将购买代币购物券款项直接摊入成本或费用,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扩大了消费基金支出。三是有的单位通过送代币购物券拉关系,助长了不正之风。
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印制、发售和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商业企业不准用发售代币购物券的方式扩大商品销售,各单位不准到商业企业购买代币购物券发给职工或送礼,个人不准收受代币购物券。
二、对已经发放、使用的各种代币购物券,限期在四月底以前使用,过期一律作废。在此期间,各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黑市交易。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先由各单位自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然后由政府牵头,财政、税务、商业、审计、工商管理和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
九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紧急通知之后发售、购买、使用代币购物券而又隐瞒不报的单位,一律按发生额加倍罚款。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有关规定要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监督管理,并把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作为今后财税大检查的一项内容。今后再有发售、购买代币购物券的情况,除对发售、购买、使用及印制单位进行处罚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
任者的责任,并公开通报批评。



1993年4月4日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1999]31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大型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告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在建设部“九五”CAD技术发展纲要的指导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CAD为重点的计算机应用工程得到进一步发展,提高了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许多单位和部分地区提前2-3年实现了“九五”发展纲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推进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特制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一、现状与背景

  工程勘察设计是计算机应用起步早、发展快、效益高的先进行业之一,许多单位和部分地区微机已普及并实现人手一机,CAD出图率达到100%。一些先进单位正在开发建设集成应用系统,与国际接轨;不少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正在制定网络化和集成化发展规划;中、小勘察设计单位CAD应用已取得显著成效。工程勘察设计领域迫切需要明确今年计算机应用的发展方向,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计算机应用工程与信息化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主体是企业,要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立足国情,提高计算机集成系统应用水平,促进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化,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以适应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以发达国家相应行业现有的水平为参照,加快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的步伐,示范试点单位于2002年,其它勘察设计单位于2005年建成以网络为支撑,专业CAD技术应用为基础,工程信息管理为核心,工程项目管理为主线,使设计与管理初步实现一体化的集成应用系统。随着集成应用系统的建设与发展,促进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建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现代化的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型企业。

  四、发展重点

  贯彻“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精神,结合全行业现有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参考国内先进单位和发达国家相应行业的实践经验,拟定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根据各地区、各单位计算机应用水平以及资金、技术力量、单位规模、应用需求的不同,现提出三种发展水平的具体目标:

  国际接轨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全部功能,初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国内先进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主要功能,为企业信息化提供较好的基础,在行业内居先进水平。

  发展提高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框架及部分功能,为第二阶段实现应用系统集成提供较好的条件。

  开发建设集成应用系统,切实提高应用水平。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哲理是从企业全局出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信息集成为核心,彩现代生产技术和管理科学,实现生产与管理的集成,使企业资源共享,高效营运,推动企业信息化,增强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对工程勘察类、专业工程设计类、建筑工程设计类的企业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如下:

  ⒈工程勘察类

  工程勘察集成化应用系统包括以下分系统:

  ·市场经营决策服务与管理分系统

  ·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是指在一个共享数据、协同工作的系统内完成工程勘察的有关工作,包括以下子系统:

  ·数据记录、采集、分析整理子系统;

  ·工程分析、计算、设计子系统;

  ·工程勘察图文、报告子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

  ·工程数据库管理与查询子系统

  发展提高型单位应在2005年年底前建成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和其它分系统的部分功能。

  ⒉专业工程设计类

  专业工程设计类集成应用系统包括以下分系统:

  ·市场经营决策服务分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分系统

  ·工程协同设计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分系统

  专业工程设计类中的三种发展水平对以上五个分系统的规模及功能要求不同。各单位可根据现有基础和实际要求确定。

  通过实施集成应用系统,促进企业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实现以模型为对象的三维协同设计环境,建成一批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专业工程设计企业。

  ⒊建筑工程设计类

  建筑工程设计类的单位在2002年年底前都应建立微机局部网和光盘存档系统。到2005年年底前对国际接轨型和国内先进型的单位应实施企业级集成应用系统。发展提高型单位实施项目级集成应用系统并初步建立企业级集成应用系统。

  建筑工程设计类集成应用系统包括制定适应于单位具体情况的集成应用总体框架和以下网络环境下的分系统:

  ·企业级(含项目级)设计管理分系统

  ·各专业CAD分系统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通过实施集成应用系统开展协同设计,建立企业的工程数据库,深化各专业CAD应用,提高设计创新能力和确保设计质量。

  五、保障措施

  ⒈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信息化水平

  要通过抓好示范试点,加强技术咨询和指导,带动全局,以提高全行业信息化的整体水平。

  ⑴为完成本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抓好以勘察设计单位领导为主体的信息技术与现代集成系统的技术培训。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实新知识,并抓好系统开发和管理方面高级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

  ⑵为更好地开展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的咨询指导工作,建设部将成立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专家小组,重点抓好对示范试点单位和地区的技术支持、系统评癸以及成果评审推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小组,优选本地区的示范试点单位,开展相应工作。

  ⑶本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特别是系统集成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程度,将作为今后评定资质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为确保系统开展建设的顺利进行,不走或少走弯路,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向各有关机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阶段评估或系统评估,争取及时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⑷大力发展自主版权的工程勘察设计软件产品,特别是专业应用软件和图型支撑软件,加快工程勘察设计软件产业建设的进程。软件的开发也商品化要根据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软件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纳入发展规划。对于有共性、关键性、前沿性行业计算机的应用技术,要集中力量进行开发,避免低水平的分散重复开发。对于进入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软件,特别是对设计质量及建(构)筑物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软件,要建立评测、审定和登录制度,凡未经审查和登录的软件,不准进入市场。要进一步完成和规范管理机制,加强软件正版化和维护知识产权的工作。

  ⑸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应用的标准与规范的研究与制订工作。

  ⑹建设部拟选部分示范地区,尽快开发建设地区性的行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随着全国建设系统信息网络的完善,最终建成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信息网络子系统。

  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抓好信息化基础建设

  各单位应加强技术创新,并抓好以下几项有关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工作:

  ⑴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抓好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强充实计算机管理部门,使之真正成为全企业的具有足够职权的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各单位首先要做好集成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抓好对系统开发和应用人员的培训,进而做好系统的网、库设计和系统功能的详细设计,健全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加强科研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从组织、人才、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⑵加快企业设计生产与管理工作的标准与规范的建设,促进企业重组、优化设计与管理的业务流程,重视与国际技术接轨。

  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以及在网、库支持下的工程勘察设计与企业管理软件,是集成应用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立足使用,分期分批实施,优化节省投资。

  ⑷抓好企业信息资源的开发、规划、建库与信息管理,提高各类应用软件的网络化、集成化的应用水平。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有关实务问题

郭旺生


  一、需解决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定性。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内容。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影响。

  二、有关资料
资料一:
法官指出,拼车出行对于司机和搭乘人而言,面临的最大风险即是交通事故的伤害以及受到伤害后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对此,对于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过错,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也无论是否签订了免责条款,司机均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搭乘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搭乘人则将面临着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
来源:
http://www.contracts.com.cn/news/page/18_2096_6307.htm
资料二:
中国法院网讯 张某乘坐网友颜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死亡后,张某的父母将颜某及车辆的单位某音乐创作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张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的基础上,终审判决音乐创作公司赔偿张、杨夫妇24.5万余元死亡赔偿金、300余元交通费。
2006年1月4日1时55分,音乐创作公司职工颜某驾驶内乘张某等5人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东三环主路国贸桥东北匝道处时,小客车左侧撞匝道北侧护栏桥后,冲出护栏坠入桥下,造成颜某及乘车人员全部死亡。当月27日,交通支队认定,事故发生时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7.2mg/100ml,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0.9mg/100ml,小客车瞬间时速高于81公里;颜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
同年3月,张某的父母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颜某醉酒后超速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音乐创作公司作为颜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音乐创作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生活费共计64.4万余元。
音乐创作公司辨称,事故发生于公司下班时间,颜某在事发时未执行公司职务,且张及其他同乘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颜某完全是在私人时间内和网友聚会后因醉酒驾车而发生事故。因此,应由颜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张某作为乘车人,明知颜某饮酒仍然乘坐,也有部分过错。不同意张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音乐创作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颜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音乐创作公司作为颜某的雇主及肇事车辆的所有者,疏于对员工及车辆管理,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该公司的行为与颜某的违章行为结合发生了人身伤亡的事故后果,二个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音乐创作公司应对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张某在明知颜某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肇事车辆,其个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赔偿范围、数额及比例均无不当,应予维持。音乐创作公司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http://www.xiuzhou.gov.cn/subsite/sfjzz/displaynews.jsp?docId=20061009140644_150
  三、问题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1992年12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然不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并不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做出评价,其性质仅仅是一份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该认定书最终应由法院来审查以确认是否采纳。交警队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伤残评定书均属证据的一种,在理论上,法院在采信该证据前就应审查核实,进行质证、认证。在审查核实中要对整个事故的发生进行分析论证,查明案件事实,不但要看责任认定书,还要看现场勘查图,有的甚至要到现场实地查看,不能直接认定、引用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及伤残评定书、也不能仅凭该书认定案件事实。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和当事人都把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往往不会自己去取证,当然也难以取证,而是依赖交警、保险公司,于是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便成了法院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了。
另外,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确有不妥之处时应如何处理?一方面,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法官不是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仅凭案卷书面材料很难推翻原责任认定。所以法官面对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会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以避免说理不充分。
但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不能将交警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对交警的责任认定只能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材料。既然是证据就有可能被推翻,如果能证明受害人对造成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有过失,那么法院应当适用上述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规定。(参考资料一、资料二)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