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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时间:2024-05-05 19:3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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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哈政发〔200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以下简称《民生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全力推进。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工程。2009年,市政府把改善民生作为最高准则,编制、发布实施《民生发展纲要》,提出方向性要求,明确阶段性目标,形成一个翔实、具体、完整的工作规划,并从不同的民生需求领域规划出重点民生项目,对未来3年哈尔滨的民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是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重点推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推动哈尔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民生发展涉及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商业服务、社会保障、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公用事业、人口发展、新农村建设、治安管理、生产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财政等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民生发展纲要》的部署,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协调推进,通过改革、创新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让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三、强化监测,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民生发展纲要》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民生发展工作的研究、分析和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民生发展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核,推动工作落实。要把《民生发展纲要》的关键项目列为政府督办检查的重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力争在3年内使我市涉及民生的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一日

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

  目录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

  (一)发展状况
  (二)主要问题
  (三)发展趋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要

  (一)劳动就业
  (二)收入分配
  (三)社会保障

  四、满足群众发展需求

  (一)城乡教育
  (二)医疗卫生
  (三)文化体育
  (四)人居环境
  (五)公用事业
  (六)人口发展
  (七)新农村建设

  五、确保群众公共安全需求

  (一)治安管理
  (二)生产安全与食品、药品安全

  六、民生工程

  (一)教育设施建设
  (二)文体休闲设施建设
  (三)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四)公共福利设施建设
  (五)生活环境及便民利民设施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民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民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落实各项民生优惠措施,为民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四)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为民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加强和改进各级党政领导,为民生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前言

  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工程。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扩大公共服务,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要充分认识到改善民生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改善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政府施政的最高原则,同时也是制定公共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编制一个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较强的民生发展纲要,对于推动哈尔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其中期评估、城市总体规划、本届政府未来3年科学发展目标以及相关部门民生发展专项规划制定。《纲要》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商业服务、社会保障、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公用事业、人口发展、新农村建设、治安管理、生产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财政等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领域,从不同的民生需求领域规划出重点民生项目,对未来3年哈尔滨市民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纲要》展示了未来3年哈尔滨民生发展的前景和蓝图,表达了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决心。通过不断加大政府投入,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纲要》的编制和实施,使民生发展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重点推进,必将极大地推动民生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事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发展状况

  1.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府建立了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主要内容;建立了目标跟踪考核机制,将新增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关键指标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部门的主要内容;建立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实现零就业家庭安置动态为零的目标。就业结构趋向合理,城镇个体私营经济成为就业主渠道,第三产业就业占城镇就业人员的57.5%,非正规就业成为就业渠道的重要补充。劳动力培训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切实落实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了市农民工服务中心,大力发展劳务中介、农民工协会组织和农村劳务经济人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农民工培训管理体系,先后建立了国内外农村劳务输出基地。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以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以工、青、妇和残联创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依托,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

  2.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分配结构趋向合理,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77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68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82.4%和82.5%。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8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23平方米,分别比2002年增加18平方米和4平方米。财政再分配功能增强,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3.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积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不断扩大覆盖面,并着力提高保障水平,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持续增加。社会福利和养老事业全面发展,全市城区养老服务机构189个,床位8675张;全市农村敬老院179所,床位9950张。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建立了四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健全,慈善救助作用得到较好发挥。社会救助能力逐步提高,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针对广大低保人群的特殊困难,采取普惠制和特惠制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救助,基本上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以城乡低保为基础、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4.城乡教育水平稳步提高。教育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基础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全市小学生辍学率城区低于0.5%,农村低于1%;城市、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分别控制在2%和3%以内;解决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职业教育取得快速发展,全市建设了12所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市培养各级各类实用型技术人才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高等教育稳步发展,组建了哈尔滨市职业技术学院和哈尔滨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十一五”以来,市属院校培养本专科以上毕业生4.9万人。社区教育、成人教育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发展。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为主体,学前教育、校外教育、老年教育为补充,从学前教育到在职教育和老年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终身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5.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初步形成。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成效显著,重点加强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卫生、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初步建立计划免疫报告和疾病监测网络,初步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框架,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等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地方病和慢病防治工作稳步推进。加快推进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有所增强,农村卫生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形成,加强了医疗救治体系、紧急救援体系、弱势群体医疗救助体系、血液供应保障体系、血液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信息化基础等专项建设,整体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普遍提高。医学科研教育获得新成绩,近5年来,全市共获国家、省和市级医学科技成果近百项,其中白血病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基础研究及临床应用等新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6.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日益丰富。初步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全面整合现有公共文化资源,完善文化设施,创新文化管理,丰富文化活动,打造文化品牌,拓展文化服务。“哈夏”音乐会已经成为全国文化品牌,期间的群众文化活动不断壮大。已成功举办了13届农民文艺汇演,促进了城乡之间的文化交流。以迎接世界大冬会为契机,初步形成了“人人关心大冬会,大家都来做贡献”的良好态势。大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初步建立了符合实际,内容涵盖组织领导、法规制度、群体社团、群体队伍、场地设施、赛事活动、体质监测、综合协调及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全民健身基本框架体系。体育场馆建设迅猛发展,建设规模和投入创历史新高。

  7.人居环境得到切实改善。通过推进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加强住宅建设宏观调控,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搞活存量房市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群众居住水平,实现了人居水平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为居民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水源地和水资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证居民饮水安全。治理扰民噪声,创建安静小区。环保投入稳定增长,环境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

  8.公用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城市道路、供排水、燃气、供热、环卫、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得到进一步完善和逐步提高。交通功能不断完善,增加线网的覆盖面,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满足部分乡镇居民的公交出行需求。加强行业市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智能公交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9.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面加强了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基础工作,强化了指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了多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了对重点部位及社会面的管控,全面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件,能够及时、高效、妥善地进行处置。深入部署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社会治安状况逐年改善,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10.人口发展态势总体趋好。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工作思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为计划生育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由主要以行政等手段控制“超生”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政策教育等手段引导群众“少生”的转变,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转变。生殖健康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工程、婚育观念转变工程、市民化服务工程等活动深受群众喜爱。

  11.公共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财政支出进一步向民生领域倾斜,各项民生领域的支出增幅均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幅。坚持富民优先、民生为重,认真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对涉及富民惠民、扶持困难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2.社情民意得到畅通表达。法律援助体系全面建立,积极进行地方立法,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人员逐步到位。经费投入逐年加大,承办案件逐年增加,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3.民族宗教事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了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逐步提高了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水平。妥善处理了宗教方面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较好地解决了一些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和广大信教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宗教活动及生活方面的特殊问题,有效维护了宗教领域的稳定。

  (二)主要问题

  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仍然较多。

  1.动力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依然严重。国有企业多、下岗失业人员多是我市作为老工业基地的主要困境,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不稳定。同时高技术行业急需有一定技能的劳动者,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因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偏低而无法胜任,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比例不高,就业空间小,岗位不稳定,薪资较低,合法权益还得不到充分保障。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增长高峰的到来和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上升,青年群体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2.收入水平偏低且收入差距仍在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始终在全国副省级城市后位徘徊。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1年的2.4:1扩大到2007年的2.52:1,行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支出压力增加。

  3.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大,保障水平偏低,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难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治疗种类较少,无法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普惠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不足,基层机构设置和工作保障不到位。养老机构基础设施落后,承载能力严重不足。

  4.公共教育的基础相对薄弱。教育经费投入仍然不足,2007年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GDP的1.9%,远低于国家教育发展纲要提出的4%的目标,成为困扰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农村表现得尤为明显。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不相适应,农村学校办学过于分散、办学规模效益不高的问题还很突出。城乡教育发展水平不够均衡,农村教育基础十分薄弱,地方经济支撑能力较差,目前在办学条件、软件建设等方面,农村学校与城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5.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滞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够准确,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理顺。政府卫生投入不足,投入结构不尽合理,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卫生资源配置总体效率不高,城乡之间卫生发展不够协调。公共卫生体系尚未完善,传染病流行和慢性病发展仍较严重。农村卫生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尚未完善。妇幼保健薄弱环节依然存在,城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差距扩大。

  6.公共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因经济、环境、能源、人口、生产、民族及恐怖犯罪等问题有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危机的爆发,一旦发生将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现行食品安监管体制还不能很好适应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检验检测资源分散,影响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另外,人居环境改善力度不够,公共财政支付压力较大,社情民意的表达机制不完善,这些都是当前民生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发展趋势

  1.社会需求总量增长。到2011年,哈尔滨市人口总量将达到1020万人。伴随着城市的扩张和城市人口的增长,社会需求量将相应增长。伴随着新生人口比例的降低和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由2007年的12.2%增长到13.5%,从而带来更多的老年服务和社会养老需求。

  2.公众需求提高并呈现多样化。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人民生活总体已由温饱向小康迈进,人们将更注重生活品质,追求自身发展,并呈现多层次和多样化特点,这种需求水平的提高还会催生出许多新的民生问题。

  3.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提质增速。我市综合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为解决好民生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2007年全市人均GDP为3393美元,2011年预计达到4500美元,将会推动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进入更好更快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将会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4.民生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将会长期存在。我市属于欠发达城市,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处于同类城市的后列,解决民生领域欠账的任务还很艰巨,帮扶相对贫困人口和特殊困难人群的担子还很重。

  必须提高对解决民生问题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做大经济总量,极大增加社会财富。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最高准则,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中低收入人群和弱势困难群体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点,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始终着眼于大多数群众,着眼于低收入人群,切实把发展目标放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生需求上。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必须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实际利益以及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关系,注意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联动性。

  3.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统筹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总体上坚持循序渐进,加快重点突破,实现整体推动,动态地解决好民生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

  4.必须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重点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向矛盾突出的领域倾斜,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三)总体目标

  遵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基本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显著提高,人民生产生活安定有序,人居环境较大改善,建设“适宜人居、适宜创业、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主要任务:

  1.劳动就业。2009—2011年,城镇新增就业25.5万人;办理求职登记61.2万人次,职业介绍成功28.5万人次,办理城镇劳务输出29.7万人次;多形式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9.6万人次,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创业培训1.65万人,创业成功率达40%以上;2011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2.收入分配。让更多市民拥有财产性收入,中等收入者比重稳步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民群众生活更加宽裕;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递增8.3%以上,2011年达到16300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5.4%以上,2011年达到5400元。

  3.居民消费。保持消费品市场繁荣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满足市民需求,不断扩大流通规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递增11.5%以上,2011年达到1600亿元。

  4.社会保障。2011年末努力实现失业保险全覆盖,城镇参保人数达到180万人;实现城镇医疗保险全覆盖;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5万人,基金征缴率达到95%以上;生育保险从政策上实现全覆盖。城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4200张,社会力量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200家以上,床位11000张,每千名城镇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20张;至2010年,建成63所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维修改造30所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率提高到60%以上。

  5.公共教育。普及12年教育提高到新水平,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9%,小学毕业升初中率达到98.5%以上;全市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其中城市达到98%,农村达到77%。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农村地区集中办学,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30所;幼儿教育基本满足社会需求,城市和农村分别普及学前3年教育和基本普及学前2年教育;特殊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6%以上;合理配置职业教育资源,不断扩大职教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10万人;加强职教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成9个专业性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基本形成以公办教育为主体,民办教育为补充的教育发展格局。

  6.医疗卫生。到2011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5.58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25‰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3‰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10万以内;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基本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10年,全市8个区和3个县级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30个,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比例达到90%以上。

  7.文化体育。弘扬哈尔滨音乐文化传统,实施品牌战略,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办成全国文化活动精品和国际性音乐节;加快图书馆、博物馆网络建设,到2011年,社区分馆达到50—60个;各级各类博物馆总数达到90座;完成120多万户有线电视数字化双向整体转换,完成全市网络整合建设工程,打造集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政务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多业务、互动式有线网络平台;建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和有线网络技术中心;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村收听收看到中央和省级4套以上广播节目、8套以上电视节目的目标;创造条件确保每年安装健身路径800件(套),每年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500人,国民体质监测量年均增长10%。

  8.人居环境。全面完成城区内危棚户区改造,合理分配商品住宅、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占住宅之间的比例,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2011年实现住宅建设竣工总规模14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到2010年,6个主城区社区公益用房平均使用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呼兰、阿城及10县(市)社区公益用房平均使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生态人居体系建设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市区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各县(市)达到省级以上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9.公用事业。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保洁和管理实施全覆盖;实现主城区与县(市)间全部由二级以上公路连接,县(市)与县(市)间基本由二级以上公路连接,农村公路高等级路面通乡、通村率均达到100%。

  10.公共安全。全市刑事案件总量力争稳中有降,发案总量上升幅度控制在7%以下,刑事案件破案率力争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外来人口犯罪率下降8个百分点。区、街道办和社区与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90%以上,90%的乡镇、8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0%以上;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95%以上。

  11.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到2011年基本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十一五”期末,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达80%以上,2011年,诊疗设备数字化率达40%,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80%以上,避孕及时率和综合避孕率均保持在80%左右。

  12.公共财政。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变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较大的状况,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加关注民生。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更多地投向义务教育、基础医疗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廉租房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力争到2011年,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0.4%,医疗卫生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7.6%,文化体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1%,社会保障补助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1.5%。

  13.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4个县(市)争创全国百强县,扶持40个中心镇和200个中心村加快发展;建设农村通畅工程8720公里,建设乡镇客运站20个;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完成农村康居工程建筑面积1500万平方米;农村电话入户率达到80%,有线电视通村率达到100%;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由7年提高到8.5年,45周岁以下的青壮年农民具有非农产业技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0%,卫生乡村达标率70%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分别达到50%和95%左右。

  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要

  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需求,其中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

  (一)劳动就业

  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机遇,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并轨”结合起来,将发展机械装备制造、汽车、电子、医药、食品、冰雪旅游等支柱产业和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并通过落实再就业和“并轨”的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多形式实行灵活就业。进一步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组建劳务型服务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安置。

  1.建立和完善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扎实推进就业援助工作,把“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10类人员作为就业困难对象,通过采取集中援助活动和强化日常援助行为,确保就业困难人员的妥善安置。组织开展零就业家庭调查、认定工作,通过落实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的目标。积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在扩大贷款范围、允许二次贷款、增加贷款额度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上有所突破。强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认真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做到应补尽补,并努力做到政策享受范围和额度最大化。进一步简化补贴申领的办事程序,尽可能地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保护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的积极性。

  2.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强化其服务功能,形成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规范对各类职业介绍行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防止就业歧视。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基地,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向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创业技能培训等一条龙服务。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逐步培育并完善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基础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功能,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逐步达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推进劳务输出工作,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培育和打造劳务品牌,促进人力资源的供需交流与对接。要以宾县“对俄劳务种植”全省十大品牌为标杆,扶持各区、县(市)创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特别是在对俄及东欧劳务输出、物流、保安等方面要将品牌效应做大做强,进一步推进劳务输出工作的深层次发展。

  4.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现再就业培训与就业的有机衔接。将创业培训工作重心向开展全民创业转移,针对不同的创业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加强创业培训师资的培养,将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龙头的三级创业服务网络。进一步调动和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重点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再就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再就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再就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5.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平等就业。进一步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切实提高农民工培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确保农民工实现技能就业、稳定就业。

  (二)收入分配

  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2.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秩序。加大工资指导线调控力度,完善操作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水平过高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管。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着力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0%左右的目标。

  3.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深入挖掘农业内部潜力,大力发展都市农业、观光农业、创汇农业,实现结构调整增收。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做强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不断增加非农收入和农民现金收入。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

  (三)社会保障

  1.加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重点解决改制企业职工和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积极研究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继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将扩面重点转移到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切实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和发放工作,形成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难的问题,降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建立工伤储备金制度,探索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2.推动社会福利和养老事业发展。易地新建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和市儿童福利院,新建普宁医院精神残疾人托管中心,建设市级老年护养院。大力支持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护理院,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社区建设的重点内容,全市城区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要依托的老年生活照料服务系统。

  3.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构建和完善以城乡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扶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在有条件的区、县(市)探索实行城乡同步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实施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制定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适当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2010年开始逐步开展供热、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在3年时间里,基本建成以区(县)政府兴办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保留改造部分敬老院为辅助,兴办五保新村、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多方办院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体系。建立市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及区级托养服务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残疾人教育救助,对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及救困残疾人子女和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贫困家庭残疾学生给予资助。

  四、满足群众发展需求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和公用事业是改善民生的发展需求,其中教育是人的成长起点和未来发展机会的基石,医疗卫生是人民生活幸福的前提,文化体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根本途径,人居环境和公用事业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城乡教育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实现普及3年学前教育目标。以发展农村教育为重点,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继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不断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每个县(市)至少建设1所市级以上示范性高中。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10万人,职高学生就业率要达到95%以上。积极发展继续教育,以市电大为依托,筹建哈尔滨社区大学,建立一批社区教育中心,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依托市职工医学院,筹建高级护理学院,稳步推进高等院校发展,努力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新路,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共享高等教育资源,提高市民素质,依托哈尔滨学院,建立市民学习中心,满足市民学习需求。推进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逐步构建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共同参与、公办和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实施危房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继续做好农民工和其它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入学安置工作。

  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积极探索德育工作的新机制。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深化基础教育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建立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提高学生整体健康水平。积极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3.加强教学和科研队伍,提高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对在岗中小学校校长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全员培训。进一步完成校长队伍梯队建设,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认真做好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逐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加大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偏远地区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深入实施教师轮换制度,加大骨干教师培养力度,探索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模式。市级骨干教师达到8000人,区县级学科骨干教师达到1.6万人,市级学科带头人达到800人。实施“教育科研先导工程”,加强教育科研的基础建设和科研骨干队伍建设。

  4.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以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提高学校现化代装备水平,重点装备小学科学实验室、初高中理化生实验室、中小学语音室、微机室和多媒体电教室。加强校园网和边远地区数字卫星收视站(点)、数字电视教学收视点及光盘教学点建设,校园网覆盖率城市和农村分别达50%和10%。积极开发教育信息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建立能够满足中小学师生信息化需求的资源库,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培养学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面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各类教育的应用比率。

  (二)医疗卫生

  1.继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点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着重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和应急机制,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与监测,到2011年,传染病网络直报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80%以上,传染病报告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90%以上,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城乡均达到95%以上。加大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和精神卫生疾病防治力度,基本建立完善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监测网络,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10个省级卫生区和6个省级卫生镇,农村自来水受益率达到6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4%,全面推行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2.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建设,到2011年,强化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所(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以县(市)为单位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时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实现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制定和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全面构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新体系,到2010年,基本完成23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任务,在全市建立起服务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适应城市社区居民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3.加强妇幼保健卫生工作。加大妇幼保健卫生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到2011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5%以上和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10万以内,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5%以上和70%以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3‰以内。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积极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做好产前诊断、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到2011年,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5%。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民政与卫生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指导工作,使准婚人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11年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70%。

  4.加强医疗服务体系管理。继续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全面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规范医疗广告。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盲目扩张,规范限制公立医疗机构超规划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基本建成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适应和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全面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坚持在卫生行业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宣传教育,健全行风建设制度,完善行风监管、评价长效机制,强化各级领导行风建设管理责任,力争使卫生行风得到明显好转。

  5.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制订和实施科教兴医工程,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疾病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全科医护和卫生管理等方面人才,加强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加快培养重点学科带头人才和医学技术骨干团队。科学制定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卫生电子政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医疗救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卫生监督执法、医院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新农合管理、妇幼保健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国际卫生交流和项目合作,积极拓展国际合作项目和争取国际资金投入,扩大医疗卫生对外开放交流程度,争取高起点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

  (三)文化体育

  1.加快哈尔滨市文化名城建设。打造我市“十大名片”之一的哈尔滨之夏音乐会,坚持高雅艺术与群众文化并重,秉承“国际化方向、国家级水平、群众性参与”的定位,突出“国际化”特色。不断完善“哈夏”这一国际品牌,兼蓄并包,开放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市文化艺术品位,提高我市在国内、国际上的知名度,推进城市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2.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图书馆、博物馆建设。推进总分馆制,建立以市图书馆、区级图书馆、社区图书馆为中心的三级图书馆服务网络,形成以中心图书馆为核心、覆盖城乡的完善的图书馆服务网络,实现图书馆资源合理配置。大力发展各级各类特色博物馆,以“历史文化”、“工业摇篮”、“音乐之城”、“冰雪之乡”、“革命之地”、“铁路兴城”、“民俗文化”、“回归自然”等为主题,形成博物馆体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快哈尔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音乐艺术中心等文化设施建设。

  3.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认真谋划和实践以大型赛事牵动发展的思路和举措,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完善整体工作思路,强力推进“六大工程”,卓有成效地开展各种全民健身系列活动。结合迎接世界大冬会和申办冬奥会,把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整体规划,积极开拓市场,通过社会化融资和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加快人民体育广场等场馆设施建设,形成比较完备的体育设施网络。

  4.广泛深入开展群众体育活动。通过体育“四进社区”、“三下乡”和新农村建设,围绕群众体育场地、组织和活动3个环节,开展具有哈尔滨特色的“双百”活动(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全民健身百日系列活动),全力实施“十、百、千工程”。整顿规范全市体育社团组织,进一步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群体性、社会性体育组织,依托行业体育协会广泛开展太极拳、柔力球、徒步大赛、轮滑等适应不同地域、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人群的多样化的休闲体育活动,进一步健全和丰富群众休闲体育活动网络和内容。

  (四)人居环境

  1.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积极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加大廉租住房规划配建力度,规划建设廉租住房1万套左右。主要采取政府组织建设和提供购房货币化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2.促进商品房稳定发展。注重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廉租房主要通过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周边新建小区及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配建提供大量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主要在棚户区改造和居住新区建设过程中选址建设。商品住房主要位于城市周边和城市新区。其中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位于城市周边、城市新区和部分搬迁的工厂用地;较大户型商品住房主要集中在群力新区、哈西地区和松北地区建设。

  3.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新区开发和旧城功能调整。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分布在道外区、道里清河湾地区、南岗马家沟沿岸、香坊任家桥地区等地区,共计85片棚户区,可用于建设住宅的居住用地约457万平方米,将建成10个居住区、19个居住小区和30个居住组团。新区开发住区选址主要位于群力、哈西、松北等地区,总用地面积约1776万平方米。旧城功能调整主要为城市内部搬迁企业用地,包括松江电机厂、亚麻厂、轴承厂等,总用地面积约376万平方米,将建成8个居住区、5个居住小区和6个居住组团。

  4.加强环境改善与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哈尔滨市制定的相关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图书馆(室)、垃圾压缩间和公厕等设施。积极整合、调剂社区资源,采取购置、新建、改扩建、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推进社区服务用房达标建设。加快居住区服务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居住区内部功能布局,建设绿色住区,系统化、规模化地建设居住内部景观环境体系,争取在居民步行300—500米范围内建设一定规模的绿地、广场和游园,满足居民的日常休闲、娱乐和健身需求。

  5.资源保护、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恢复体系建设。加大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力度,强化对水、森林、草原、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增强对水环境污染、空气污染和城镇噪声的防治力度。加强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农民居住质量。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和绿色创建活动,推动生态产业、环保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和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

  1.大力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完善道路布局、发展轨道交通、加强越江联络、优化道路功能为建设重点,推进完成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以提高饮用水水质、增加供水能力为目标,推进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发展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热效能高的大型集中供热方式,取消污染严重、热效低下的小锅炉房,逐步搭建合理、高效、节能的供热能源结构网。全面完成天然气气源的置换工作,完善全市的供气系统,完成天然气入哈管线建设。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能源化的总体方向,以垃圾无害化处理为重点,推进城市环卫建设。加强居住区内庭院绿地和街头公共绿地建设,满足居民游览休憩需求。

  2.全面发展交通事业。实施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进一步调整交通税费政策,积极推动公路养护的市场化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并鼓励技术创新。深化公路客运、货运运输站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培育道路运输市场,积极推进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建设。强化公交设施规划和用地制度,加大政府对公交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公交市场机制,深化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加快民营公交企业整合。

  3.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道路桥梁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完善和规范城市保洁,实行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强化餐厨垃圾管理。以城市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社会化为目标,通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筑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

  4.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居住区内庭院绿地和街头公共绿地建设,满足居民游览休憩需求,以三沟治理、铁路沿线改造、开辟公园绿地、绿化隔离区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中心区绿地空间形态。建设重点为庭院绿地、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六)人口发展

  1.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县、乡服务站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服务站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国债资金和地方资金,加快推进服务站的达标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更新技术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站信息咨询功能。加强技术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新聘用人员全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专业人员中长期培训计划。

  2.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继续做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程,落实好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继续推进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特色生殖道感染干预模式和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建立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重视对青少年、育龄期人群、中老年及其他弱势人群的生殖健康问题,积极倡导和实施健康家庭促进计划。

  3.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惠民性经济社会公共政策与推行计划生育有效衔接的措施和办法,整合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制定出台《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若干政策》。继续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两项制度,全面兑现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加大企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大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帮扶力度,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4.全面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行动。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建立部门配合、城乡联手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部门协作机制,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为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载体,推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七)新农村建设

  1.引导鼓励农民创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市、县、乡、村都要出台鼓励农民创业的优惠政策,特别要出台一些扶持农民创业的资金投入和银行贷款扶持政策,设立农民创业基金,为创业农民提供贷款担保、产品保险、贷款贴息、补贴资助和免费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对于农民创办的企业要视同城市个体民营企业同等待遇,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减免和优惠,促进农村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2.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加大各级各类资金对农村的投入,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享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推进中心城镇、中心村建设和村庄资源整合,加快建设农村居民集中区。加强村镇道路建设,乡(镇)、行政村基本实现100%通水泥路。农村能源要以农村沼气为重点,全面推广农村风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加大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促进农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3.注重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农村教育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加大基础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的布局。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把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来抓,推进农村职业教育体制创新。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农村任教,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大力实施“农民教育与培训工程”,重点抓好农民的素质培训。

  4.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健全县(市)公共卫生网络,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建立有效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卫生资源,搞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对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改造。大力发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城乡医疗机构的人员和业务交流。深化农村卫生医疗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和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鼓励城市卫生医疗机构拓展农村医疗市场。

  5.大力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力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营销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五、确保群众公共安全需求

  治安管理和生产安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是保障民生的安全需求,其中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生产安全是创造财富的必然要求,食品药品安全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治安管理

  1.建立以政府应急办为总协调、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的指挥调度中枢。全面强化指挥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指挥协调、信息处理、情报研判等职能,不断完善各类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全面整合公安、消防、市政、医疗卫生以及驻军等专业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多层联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合理开发和利用社区民智、民资、民力资源,建立以社区保安和治安协管员为龙头,社区和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和离退休人员为主体的巡防、巡控、邻里守望的群防群治网络和互助工作机制。通过在社区普及治安防范知识、治安提示等活动,有效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通过引导街道、社区及群防群治组织,做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两劳”解释人员的帮教、管理和矫正,有效预防
环境犯罪构成若干问题研究

李英伟


中文摘要:环境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有关环境方面刑法保护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环境犯罪构成中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是否应设立无过失责任以及因果关系认定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国家在国际环境犯罪中的主体地位 无过失责任 因果关系认定原则

一 国家能否成为环境犯罪主体呢?
在国内法中,国家不可能成为任何犯罪的主体,在这一点上是明确的。一个主体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法律为代表国家的统治阶级所制定,国家(通过公检法机关)负有对犯罪进行追诉、惩罚和保护社会利益的责任,国家行为即使构成了某些罪行,也享有豁免权而不受追究。如果对国家处以罚金,实质上是国家金钱在其口袋里的自我转移,毫无意义。
国家是国际法上主体,那么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呢?传统的国家法理论否认其作为任何犯罪主体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所做的国家行为,个人也不负刑责。其理由是:国家代表一国至高无上的主权,承认国家可成为犯罪主体不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司法独立,而按照国际法及判例,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道歉、限制主权、终止不法行为等,实质上属于民事损害赔偿范畴,不属于刑事责任范畴,因此,国家可以承担国际上的不法或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国际法的刑事管辖权》一书中,也认为国家不是刑事犯罪主体,国家对侵略战争负责任,只是政治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主体和刑罚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不承认国家犯罪主体的地位。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近代以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跨国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国家在特定的条件下已成为某些国家罪行的主体。一战后,对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制裁,证明了国家应负国际刑责,对它所发动的战争罪行负责,虽然,这一责任的具体承受者是有关个人。1 主要是在战争中起主要作用的国家领导人和战争指挥人员,使得传统国际法理论受到了事实有力挑战。美国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在他的《国际刑法典草案》中指出国际犯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在内的,他把刑事责任分为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国家承担国际刑责的行为主要有:1)代表国家或以国家名义行事的权威人士实施的任何犯罪,不管其行为按国内法是否合法,国家应对此负刑事责任。2)如果个人或团体以官方资格即这些人按该国国内法有权做出关于国家的政治性决议或拥有该国机关代表的地位或该国家的手段,由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应归咎于国家。3)国家不履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构成犯罪。根据1979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规定,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整个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犯罪,其中的第19条第3款规定,能引起国家刑责的国际罪行可能产生于:1)严重违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义务,如侵略行为。2)严重侵犯民族自决权,如建立或以武力维持殖民统治。3)大规模侵犯人权,如种族灭绝隔离。4)大规模破坏环境。在这里第4点就提到了国际环境犯罪问题。从以上分析和引证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环境犯罪中,国家成为其主体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一定的案例表明也是可能的。
有关国家在国际环境案件中可成为主体的著名判例是1941年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案”。该案是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一家冶炼厂排放含有二氧化硫的浓烟,给美国华盛顿州的居民财产造成损害。仲裁庭在裁决中称,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以施放烟雾的方式对另一国家领土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还认为,国家有义务尊重他国家领土,有义务对他国领土给以保护,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领土内个人行为而造成损失。因此加拿大自治领地应对特雷尔冶炼厂负责。本案中确立了国家在国家环境犯罪中的主体地位。但是,国家应以何种形式承担违背国际义务的犯罪之刑事责任,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取得一致见解。巴西奥尼在其《国际刑法典草案》中提出两种国家刑责承担方式,包括征收相应的罚金和命令一个国家停止或终止违反国际刑法的活动或发布相同性质的禁令纠正先前的国际不法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但他的主张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国家公认的刑事责任方式,尚在探索过程中。在理论上一般认为有罚金、限制主权、终止不法侵害等。由于国家作为一个主权整体的特殊性,所以其作为犯罪主体承担刑责的方式与民事责任方式有一定的竞合性。
关于国家在成立国际环境犯罪主体的问题上,笔者认为: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国家的责任方式不应仅限于民事责任,某些国际违法行为由于它的严重性、残酷性和对人类生存发展的蔑视而被列为文明国家所公认的犯罪行为一类,国家及其代表国家实施行为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国家作为主权实体,其在作为主体承担刑责时的特殊性、复杂性、可行性,而不能只看到它的可能性。刑法最高体现和价值追求在于它的阶级性,它总是以维护本国特定的统治阶级面目出现的,这也正是其生命力之所在。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包括:本国内司法机关刑事管辖权的独立性,国家在国内犯罪的豁免性及国家在国际上行为不受他国或组织审判等。我们提倡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它违背了国际法上的国际义务,但国际法上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上的强制力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著名的国际法专家王铁崖先生指出:国际法效力根据在于国家本身,即在于国家的意志,这种意志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条约之所以对国家有拘束力是因为它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国际习惯的拘束效力在于它既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而且是被各国所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使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2 可见国家意志即它的承认或认可,是其拘束力的来源。通过签订或参加条约决议,让渡部分自己的刑事管辖权或约定将某些行为的审判交由他国或中立的第三方行使。具体到国际环境犯罪中来,有关规定本类罪行的决议多为草案,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是一些正式条约,在未经主权国家承认前,也不能施加于该国,况且它的强制力不能像一国国内法那样有国家暴力机构作为最终的保障手段。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初步做出如下结论:在国际环境犯罪中,国家在理论上可成为其犯罪主体。虽然在司法实践上也有过一定的判例,但都是在特定条件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现的,在目前并不具有普遍的司法实践意义。但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和完善以及相关保障体系的完善,这行将是大势所趋。
重性。

二 环境犯罪中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是随着近代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而确立的一项新的归责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 还是无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侵权行为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它首先在民事案件责任认定中所采用,在对环境违法案件中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此来追究行为人责任,已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如我国《民法通则》也确立了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无过错责任是否应在环境犯罪归责中所采用,则意见不一。世界上一些国家目前在环境犯罪行为中已采取了无过失责任。如英国1956年《空气清洁法》规定,造成烟囱冒浓烟的,应负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恶行;美国的《废料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任何废料倾入江河或港口,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构成犯罪。严格责任在英美刑事法中出现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日本修改后的《空气污染控制法》《水污染控制法》规定,只要排污物对公众生活或身体造成了损害,无需查明排污者的主观心理即可追究其刑责;法国在其《农业法》第434条有关水污染的犯罪规定中,就以实质犯罪或客观的实体侵害行为为事实基础,在法律上建立了客观归罪即无过失构成犯罪的立法例,对此,法国行政机关倾向于认为只要有客观上的污染事实,就应构成刑法上处罚对象,但法国立法界则认为犯罪行为构成虽不要求故意,但应有轻率、疏忽和违反法令的过失行为。因此,法国实务上一般趋向于至少有起码程度的过失,但如法律有特别规定,则仍依客观责任处罚之。3 泰国的《提高和保护环境质量法》中规定,如果污染物造成了人的死亡,身体、公私财产的损害,无论排污者出于何种动机和心态,都应承担责任。国外严格责任的著名判例有英国法院审理的“赖兰诉弗莱彻案”,(本案案情为制纸工厂由于废水过滤设备阻塞,以致废水溢入河流,排放超过管制标准,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在此案中,法院采取了严格责任,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意识并非构成环境犯罪的条件,工厂不得主张以欠缺知情或非故意而逃避刑事责任。
在国内,有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了在环境刑法中适用无过失责任制度。4 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我国对犯罪包括环境犯罪的认定仍采取罪过原则,即以故意或过失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并未确立无过失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理论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主张在我国环境犯罪中引用无罪过原则,其根据有:首先,环境犯罪社会危害性巨大,与人民生存发展利益息息相关,现阶段环境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确立该原则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社会利益,符合环境刑事立法目的即惩治、预防污染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发生,有利于更严厉的打击犯罪分子,遏制犯罪。由于在环境犯罪的许多行为对社会有着巨大危害性,而对行为人主观形态的认定却十分困难,易使行为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而逃避法律制裁。其次,督促、提醒行为主体在开发利用资源环境过程中对自己行为给予更多注意,因为无过失责任只要求产生危害结果,而不考虑主观认识,这样对于主体行为要求更加严厉,以减少环境破坏行为。最后,能够提高司法经济效能,使司法机关对环境案件的认定和审理更加快捷,减轻其压力。同时另有学者主张将无过失形态限定于对内水的污染犯罪行为或一些特殊危险行业的污染行为。理由是内水与海洋,大气等其他环境因素相比,其自身净化能力较小,易被污染且与人类生活更为直接密切相关;而危险行业环境破坏行为的危害性较之其他行业更大,为及时防治和有效惩治,应对这些行为设定无过失责任。5
但是许多学者提出了相反意见,认为不应在环境犯罪中规定无过失责任,理由如下:其一,我国1997年新刑法的一个巨大成就,就是在总则部分以法条形式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使之成为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对任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而我国刑法典并未确认无过失责任,我国犯罪认定以主观故意和过失为必要条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可预见原因引起,不是犯罪。无罪过则无犯罪,也无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6 故环境犯罪作为刑事犯罪一部分,确立本制度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则。其二,无过失的主观形态。在环境犯罪中多存在于污染环境行为中,可以举如下的例子,如果一个地区每个企业都按合理标准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预见到该地区所有企业共同排污后果的,而且它是没有义务注意此共同排污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行为,就单个企业而言,它的排污指标、参数等都是经过有关部门测算和行政许可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适用无过失责任,单纯追究企业责任似乎过于严厉和有失公平。其三,即使将无过失责任制度限于危险行业或某些特定的污染行为,也值得商榷。这些企业对环境所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是以企业整体做出决策,企业整体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又是由其内部代表企业的自然人构成,在企业整体意志和单位成员个人主观上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仅根据结果判定刑事责任显然过于苛刻。对于环境的保护可以是多功能、多渠道的,在环境刑法出现空白的时候,可以试图寻求其他途径,而无需强加于无过失的责任制度。7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就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情况以及我国国情看,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当前我国在环境犯罪中还不适宜规定无过失责任,也可以说条件和基础都不具备。笔者认为: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走向进一步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刑法得以更好的实现其目的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力之所在,是刑法价值追求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一个基本要求是禁止制定违宪或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我国刑法在定罪中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反对客观归罪和结果责任。既然刑法把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在环境刑法领域违背这一基本原则,无过失责任制度可能有利于更好的惩治环境犯罪,有其积极作用一面,但如果以违背整个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为代价,使刑法的基石发生动摇,那么其危害性则远大于有利性,这是舍本逐末的做法,得不偿失。其次,如在环境犯罪领域确立无过失责任,可能导致刑事司法职权的滥用,打击面过宽,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把原来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为主的体系打乱。再次,一些国家在环境犯罪领域规定无过失责任,固然起到了一定好的作用,但我们不应忽视其消极影响,因对环境犯罪规定无过失责任而导致“超犯罪化”倾向已引起学者批评。正如美国学者马克*科恩指出:美国环境犯罪的超犯罪化不仅使刑法本身琐碎化,还会带来经济发展的抑制,因为刑罚的严厉性往往使企业将工作重心从革新与发展经济转移到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以免受到犯罪指控。另外,我们也应注意到,在规定无过失刑事责任的国家,其立法、司法模式乃至国情与我国都有颇多不同,在规定无过失责任的同时,又有许多限制措施。如英国有“无过失辩护理由”和“第三者辩护理由”,英国在1968年《贸易种类法》种就规定了无过失辩护理由,即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他触犯该法的犯罪由于认识错误、意外事件或它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并且他曾做出了适当的努力来避免发生该项犯罪,就可以免责。“第三者辩护理由”是要求被告人不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而且需要证明该违法事实是由于第三者行为或过失引起的。在美国,法院对无过失责任的限制则是“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些限制意义十分重大,它可以减少由于对有过错的人和无过错的人都同样处以刑罚而导致的不公正。但我国并未规定相应的权利保障和限制适用机制,因此,目前环境犯罪中不宜规定无过失责任。

三 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
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两个因素即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结果只有与行为之间存在这种特定的连接方式,才是构成犯罪的因素,而危害结果与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不仅直接表明主体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主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应负责任的程度,因此,在犯罪构成整体结构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8 我们知道,环境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的犯罪,与普通犯罪有着很大不同,其中突出的一点在于因果关系认定上十分困难和复杂,运用一般技术手段、知识经验和传统刑法理论难以或不可能查明,如日本的水俣病,1955年前就发生了让人费解的奇怪病状,7年后有人怀疑是有机汞中毒所致,但直到1968年,政府才最终查明确是有机汞中毒的后果。可见在环境犯罪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的复杂程度。而刑法中有关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也是一个争议十分大的问题,有着许多不同观点,较为流行的有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原因说等。对于一般刑事犯罪而言,包括相当因果关系在内的这些传统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基本上能胜任其职,发挥作用,但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使传统意义上因果关系理论面临严峻挑战,从正面直接准确的认定行为是必然导致该结果发生的行为即按严格意义上的必然结论将使许多环境犯罪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具体体现在:其一,行为方式的差异,环境犯罪行为具有长期的积累性,不能从中截取一部分。其二,是前面提到的危害后果发生的多链性,经过多种环节外来因素的渗入,使后果呈现多效果性。其三,由因至果的认定需大量复杂严密的环节证据才能做到,实际往往很难做到,如认定某一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按传统理论,就要证明有下列因果关系链条的存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特定的有毒物质产生—该有毒物质排入环境—通过空气、水、土壤使毒性扩散—到达被害人身体或财产—危害后果发生,除了要证明这种全方位的链条外,对链条的某一环节还要进行细节性证明,如证明污染物使人畜致病、致死的机理等,显然,这难于或甚至无法做到。9
鉴于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难以有效的解决环境犯罪,一些新型因果关系理论正逐步兴起和发展,许多在民事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原则被引进到刑法中来。主要有:
1)疫学因果关系说。疫学是医学上研究大量流行疫病发生、分布与社会生活因果关系,探求防治对策和规律的科学,从医学领域看,通过疫学所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如某种原因的有害物质同疾病的关系,利用统计学分析方法,在没有A物质就不会产生B种结果的高度盖然性情况下,即可断定A与B有因果关系。构成疫学上因果关系有四个条件:一是该因素在发病一定期间之前曾发生作用;二是该因素作用提高与发病率上升之间有关系;三是该因素减轻与发病率下降之间有关系;四是该因素足以发生该疫病结论可以被生物学合理说明。10 如果某种污染物与某种疾病有疫学上因果关系,就足以认定两者有刑法上因果关系。该原则已为1968年富士地方裁判所在审理“富山骨痛案”中运用。该案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对刑事因果关系理论的创新有着不可低估的模范作用,案件争议中心问题是富山骨痛病原因是否与被告公司排放的镉存在因果关系,一审裁决中主要运用了疫学因果关系,证明骨痛病主要原因确系慢性镉中毒所致。具体依据有:①此污染物的排放地区有该病发生。②此污染物排放越多,发病人数亦越多。③此污染物少的地方,骨痛患者也少。④此结论与医学和实验的结果不矛盾。并在裁决中指出,从骨痛病理上说,在主要方面是可以证明的,虽然不能否认还存在需要今后进一步查明和研究的课题。该案居于日本四大公害案件首位,尽管是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裁决的,但从性质上看,应属于刑事案件。11 在随后1970年国会立法《公害罪法》中规定了类似因果关系的条款。该说不足之处是只适用环境侵害导致疾病范围,不适用所有环境犯罪。
2)间接反证说。该说是德国民事证据法上的一种理论学说。将它运用到环境犯罪案件中的规则是:只要弄清如果不是某种污染物排放作用于人体,也就不会有某种疾病或症状发生的事实,尽管这种因果关系只是部分关联事实,但其余大部分或主要事实被推定为存在,并由加害企业来反证其不存在,如果企业不能反证事实不存在,即可认定具有因果关系。日本新舄水俣病案件运用了这一学说。该案争议焦点,不是汞与水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汞的来源是否为被告排放所致。原告主张系工厂排放废液所致,被告则全面否认。新舄地方裁判所认为,没有必要完全从自然科学角度上去一一证明:①有机汞是以什么样方法和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混到废液中去,②它是通过什么途径污染了鱼类等,而是根据情节证据推定被告昭和电器公司就是污染源,如果被告拿不出足以推翻这种推定的反证来,那么就可判定具有因果关系。本案适用因果关系间接反证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①受害者所患疾病特征及其原因物质;②原因物质到达受害者身上的途径(污染途径);③加害企业对原因物质的排放情况(产生、排放装置及生成和排放量)。关于第一点,已有科学的证明(这里的科学性指临床、病理、动物实验的研究后果);关于第二点,根据积累的情节证据与有关科学的关系已做出无矛盾说明;关于第三点,被告不能反证其工厂不是污染源。因此,可在事实上推定被告即是污染源,因而本案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该案不仅在民事制裁且在刑事制裁上也可断定工厂就是犯人。
3)推定原则。实质上是前两种学说的综合运用,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种情况。环境犯罪案件因果关系的异常复杂性、难断性使刑事诉讼不能正常发挥有效惩治功能,加上举证责任的倒置,人们开始朝着一定条件下“有罪推定”方向进行新的尝试和探索。日本在《关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中明文规定了推定原则。该法第5条指出,如果由于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了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导致公众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并且认为在发生严重危害的区域内正发生由于该种物质的排放所造成的对公众生命健康的严重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纯系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有害物质所致。日本1973年审理熊本水俣病运用了该原则,并追究了造成该病的氮气公司领导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判决中称:本案是由于企业活动而引起的公害犯罪,必须追究企业领导人法律责任,认定两被告犯过失致死罪,并予以判刑。
我国法律对因果关系认定没有明文规定,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运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就可以解决。但是在环境犯罪中应该尽快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借鉴上文提到的一些规则合理内核,这是十分必要的。理由有:首先,上文已提到,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复杂多样,同一危害结果可能是由多个排污者排放的有害物质所致,而大部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污染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机制共同完成,即先有环境污染行为,然后是污染物同周围环境进行作用的过程,在此期间发生了各种化学物理反应和作用,这不仅给确定危害结果带来困难,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也容易发生偏差;其次,环境污染行为是持续作用的,潜伏期很长,这样一方面使因果关系表现出不紧密性和隐蔽性,另一方面历时久远,证据容易消失,使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连接方式更加困难,且费时费力;最后,日本等国家适用推定原则的经验告诉我们,对环境犯罪适用该原则十分有效。它不仅使环境犯罪分子得到应有制裁,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而且又不失科学,避免了无休止拖延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益。但是我们认为,在环境犯罪乃至刑法上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必须要给予适当限制。因为该原则有其弊端的一面,推定在其本质上是在法律上无法直接明确查明因果联系时的一种排除其它可能性的推论,但由于物质世界因果关系无限性和极端复杂性,因此这种间接反面得出的结论有出现偏差的可能。且用推定来认定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无罪推定”的否定。笔者认为,这些限制包括:一是必须把握一定的范围,不是对所有的环境犯罪案件都要适用,在认定破坏自然资源一类的犯罪时,仍应按严格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而在有关污染环境类的犯罪中,才可适用。二是对这种推定的适用必须有足够其它证据加以证明,排除其它可能性,具体表现有:1)企业在生产中排放了污染物;2)客观上直接证据无法获得,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可能查实或难于查实,如尚无排放标准或环境质量标准,科学上无定论等;3)调查统计方法应符合科学技术规范要求,结论应符合盖然性(没有某原因就没有某结果)和必然性(有某原因才有某结果)。


主要参考书目:
付立忠:《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3月版。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版。
主要参考论文:
王秀梅:《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载 《河北法学》1996年第1期。
曹子丹、颜九红:《关于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付立忠:《环境犯罪新论》,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作者:李英伟
联系方式:lyw321@eyou.com


1 黄惠康著:《国家法教程》,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第62-63页。
2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5月版 第9页。
3 柯泽东著:《环境刑法之理论与实践》,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8卷第2期。
4 杨春洗等:《中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治理》,载《法学家》1994年第6期第8页。
5 付立忠著:《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29页。
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边嵘


[摘要]: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逐年扩张,建立一个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保障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当前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美、日、德三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对相应问题的具体规定的对比分析,取其精华,就构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立法模式,保险人,投保人,承保险别,保险对象,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赔偿责任六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海外投资 保险制度 比较研究 构建设想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其操作程序为:海外投资者以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故,向本国主管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申请保险;经主管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与承保机构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当该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时,承保机构依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1948年,美国开始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大量的向西欧国家输出资本,与此同时制定了“经济合作法案”并设立经济合作署负责管理援外及海外投资事务,其中包括对私人海外投资的保险。

二、国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模式比较研究

  自美国率先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来,该制度就显示出了它在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力就业等诸多方面的有利作用,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仿效,日本于1956年,德国于1959年,法国于1960年,挪威于1964年,英国、丹麦、澳大利亚于1966年,荷兰、加拿大于1969年,韩国、瑞士于1970年,比利时于1971年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但总的来说,主要形成了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的三种模式。下面就这三个国家对三种模式对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1、美国

  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向和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的投资,才可以申请海外投资保险。投资者依据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规定向主管机构提出投保申请,经审查获得批准之后由保险机构承保,当投资者在东道国遭到投保的政治风险时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而后保险机构即获得代位求偿权,依照同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险协议有权要求该东道国赔偿投资者因该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与东道国签订的各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规。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日本

  与美国不同,在日本只要是本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海外投资,都可以申请海外投资保险,而不论其投资的东道国是否与日本签订双边投资保险协定。当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理赔后,即依照国际法上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行使代位权。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仅为国内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法规。而因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3、德国

  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有一些差别。它虽然没有像美国一样把与东道国定有双别投资保险协议为投保前提,但是又不似日本那样实行完全单边的保险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过程中,德国往往与投资东道国之间订立双边投资保险协议,并以此为依据索赔。但总的来说仍可将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看作是其国内法律。

  (二)、审批及承保机构

  1、美国

  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全权负责,该公司一方面是“在美国国务院政策指导下的一个机构”,其法定资本由政府拨款;另一方面,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完全按照公司的体制和章程经营管理。[2]实际上该公司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的政府公司。所以在美国,审批及承保机构是同一个主体,即由单独的政府公司来经营保险业务。

  2、日本

  对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由通产省的企业局负责审批,而经批准的保险业务则由该局下设的长期输出科承保。可见,在日本保险的审批和承保机构是分离的,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负责执行。

  3、德国

  在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法定保险人为德国政府,但是对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由经济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以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至于具体经营保险业务的的承保机构则为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德国的审批机构和承包机构虽然也是分离的,但是与日本的模式又有差别,它是由政府机构和国营保险公司公司共同执行的。

  (三)、承保险别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险别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也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特殊的政治风险。一般包括外汇险、征用险、战争险三种基本的险别。 三国虽然都将三种险别纳入承保范围,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不同,而且日本和德国还根据本国海外投资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其他的险别,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