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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尚玉胜

时间:2024-05-03 06:3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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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尚玉胜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前提。
  (一)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即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解决人民法院的主管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
  (二)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精神,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具体说,这些人包括:(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三)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空间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范围,是整个中国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问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就是说,民事诉讼法生效后,不论是审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民事诉讼法生效后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

鹤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1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鹤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考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指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鹤煤集团。考核指标为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5项具体工作(对市直委局和鹤煤集团只考核净增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
  二、考核办法。自2003年起将上述5项指标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每1项分值为100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净增就业岗位。我市现有19957名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要使8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我市共需安置15967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年内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1),凡完成当年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
    2、落实再就业政策。主要考核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企业裁员和社保补贴政策落实情况4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5分。
    3、强化再就业服务。主要考核提供“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再就业培训5项指标。上述指标完成的得100分,有1项未完成扣20分。
    4、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5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0分。
    5、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我市现有“4050”人员13211人,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要使70%的“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3年内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2)。各县区要制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计划,明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并落实专项资金,制定计划的得10分,无计划的为0分;明确补贴标准和办法、资金落实的各得20分,未落实的为0分;完成安置任务的,得50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三、考核认定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政府。
  四、奖惩。对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不得评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优。
  附件:1、各县区和有关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2、各县区和有关部门“4050”人员再就业安置目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28日印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整体安排,我部2011年启动了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科教材的修订工作。目前起始年级教材的修订、审定工作已经完成。现将2012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鉴于今年用于教材选用时间不足,且只修订审查了起始年级的教科书,为保证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经研究决定,2012年秋季学期各地仍沿用2011年所选定的教材版本,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更换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2.义务教育阶段数学、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生物、初中科学、历史与社会、地理、音乐、美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的起始年级,应使用修订后并经教育部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上述学科中未修订的和修订后未通过审定的起始年级教科书不得使用(详见附件)。

  目前使用未修订送审教材和未通过审定教材的地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起始年级更换的教材版本。

  3.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学科和年级以及高中阶段仍使用《2011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变动部分)》(教基二厅函[2010]20号)和《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教基厅[2008]6号)中的教材。相关信息可登陆教育部官方网站(www.moe.edu.cn)机构设置栏基础教育二司目录下的教材管理查询。

  4.各地要抓紧时间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今年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并将本省(区、市)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情况于2012年7月底前报送我部基础教育二司。

  我部将对各地中小学教学用书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2012年秋季起始年级停止使用教材目录.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2012年秋季起始年级停止使用教材目录
学科 出版单位 使用年级 册次 备注
英语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三年级 上、下册 丁往道主编
英语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三年级 上、下册 安凤岐主编
英语 四川人民出版社 三年级 上、下册 石坚主编
英语 河北教育出版社 七年级 上、下册 七年级起始英语
音乐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一年级 上、下册 韩勋国、李方元主编
音乐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七年级 上、下册 韩勋国、李方元主编
艺术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一年级 上、下册 滕守尧主编
艺术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七年级 上、下册 滕守尧主编
体育与健康
教师用书 河北教育出版社 一至二年级 第一册 李艳群主编
生物 济南出版社 六年级 上、下册 五四学制
美术 人民美术出版社 一年级 上、下册 五四学制
美术 人民美术出版社 六年级 上、下册 五四学制
音乐 人民音乐出版社 一年级 上、下册 五四学制
音乐 人民音乐出版社 六年级 上、下册 五四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