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等
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市[200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物价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维护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整体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加强农村药品监督,规范农村药品供应,保证农村药品质量,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基础。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督,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
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提高农村药品质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管
农村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地区,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保证条件。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执业医师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依法行政,严格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规范农村药品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农村中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农村药品的购销行为与渠道规范,确保农村药品质量,严格控制农村药品价格。
二、多种形式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农村药品供应必须注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必须遵照法律规定,规范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确保农村药品质量可靠和价格合理,保证农民健康,让农民得到实惠。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机构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乡(镇)、村卫生医疗机构,也可采取跟标等方式参加县级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采购。加强对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储存条件建设的管理。购进药品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储藏药品要符合条件,保证储运过程中的药品质量。购销药品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确保农村卫生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行为规范、渠道合法。
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面向农村的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用药
规范农村药用,是实现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的重要保障。要把规范农村用药与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切实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目录。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乡村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的法定名称,并严格按处方管理制度验、配。要积极利用现有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药品供应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通过试点探索农民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外配药品的做法,保证农民能够方便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监管部门要调动社会积极性,健全农村药品质量监督体系,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地区设立药品质量监督乡协管员、村信息员形成乡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的经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同步实现药品监督网络在农村覆盖到位。
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推行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要坚决打击;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检查,继续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当人药使用清查的力度;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购销渠道的日常检查,确保农村药品购销渠道规范合法;要严厉打击农村中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严禁将受国家保护的濒危动、植物品种作为中药材进入集贸市场销售;取缔各种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在农村中进行的医疗、药品广告宣传行为的检查。工商部门对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物价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严禁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损害农民利益。
各有关部门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作好农村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我市投资项目建设,加快投资速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专门代办机构无偿为投资项目业主直接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前期手续是指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建设审批行为。
第三条 代办依托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
中心设立建设项目代办工作站(以下简称代办站),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牵头代办前期手续。
第四条 代办站、项目业主、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根据各自职责,为项目代办提供服务。
(一)代办站工作职责:
1、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组织审批申报材料;
2、负责审批事项窗口申报;
3、跟踪审批过程、及时反馈审批情况;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督促或提请中心进行审批协调、督办;
5、组织项目协调会;
6、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
7、做好项目业主、审批部门及设计等单位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项目业主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2、负责联系、督促设计等业主委托单位按要求及时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3、协助组织项目协调会;
4、负责及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及其他项目业主应履行的职责。
(三)审批单位驻中心窗口工作职责:
1、驻中心负责人负责代办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督促;
2、指导项目业主准备审批申报材料;
3、牵头组织或参加代办项目协调会;
4、及时向代办站(经办人)反馈本部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中心为下列项目提供代办:
(一)重大投资引资项目;
(二)政府统一建设的工业园区;
(三)重要的社会公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代办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委托代办。但项目业主认为可自行办理的除外。
代办应签订代办委托书,明确代办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七条 项目代办工作程序:
1、签定代办委托书,确定代办经办人、项目业主经办人,并明确工作职责;
2、共同编排项目前期审批进度计划;
3、准备、整理申报材料;
4、提交审批登记窗口;
5、跟踪审批办理;
6、对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或提交中心协调、督办;
7、审批办结件交付。
第八条 代办站应加强与各区项目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的对接工作。
区级项目涉及驻中心各部门审批的(含分局审核,市局批准的),由各区建设审批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从中心登记窗口报送。
各区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代办站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组织并联审批、跟踪、组织协调等。
第九条 代办站应积极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程,及时发现、解决审批存在的问题。
代办站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交中心协调、督办。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等中心工作部门应加强对代办的领导、协调,确保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代办站在中心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代办项目的协调、督办工作。
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积极参与代办项目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代办工作涉及各方主体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