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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16:4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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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实行国家、省垂直领导的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国家、省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办理,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证件样本、颁证依据、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
(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在编公职人员;
(三)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五)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本单位在编公职人员;
(二)经过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掌握与履行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办《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填写《行政执法证审批表》,并提供机构编制文件、年度考核情况说明、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第十一条 申办《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经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填写《行政执法监督证审批表》,并提供年度考核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政府法制办核发;
(二)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核发;
(三)《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市政府法制办核发。
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比照上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或者检查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或越权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声明作废并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补办。补办证件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填写《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由所在单位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送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发证机关应及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3月份,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报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由所在单位将换发证件的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经审查合格后发放新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所在单位将其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二)粗暴、野蛮执法的;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经查证属实的,对违规人员进行告诫;经告诫拒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相关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由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对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执法人员,可以暂扣执法证件。
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认为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的,需报市政府法制办批准。
第二十三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在扣证期间,被扣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二十四条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参照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审核、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所发证件无效,予以收缴;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审、更换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混乱或者贻误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机关举报,市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13日印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

(1992年6月16日)

为了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按
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必须使第三产业有一个
全面、快速的发展。
一、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第三产业的加快发展是生产力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第三产业水
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水平较低,
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规律看,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
平时,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普遍高于第一、第二产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我国现在已经进入这个阶段。为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宏伟目标,必须紧紧抓住这一机遇,把第三产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可以促进市场充分发育,提高服务的社会化、专业
化水平,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有利于劳动、工资、价格、企业经营机制和流通体制
等一系列改革顺利实施,有得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多地吸引外资,有利于精简
机构、提高效率,逐步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社会的状况,为改革开放在更广阔
的领域向纵深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我国工业经济效益差,农业商品率低,流通不畅,财政困难,已经严重
障碍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结构不合理,经
济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第三产业不适应第一、第二产业发展的需要。第三产业投
入少,见效快,社会效益好。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既可以调整三次产业比例关系、
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又是缓解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矛盾和促进经济更快发展的一个有
效途径。
(四)九十年代,我国每年都将有大批新成长的劳动力和从第一、第二产业转
移出来的劳动力需要安置。第三产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行业
多,门类广,劳动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行业并存,能够吸纳大量的和不同层
次和各类人员,特别是可以容纳大量科技、专业人才。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是缓解我
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的主要出路。
(五)到本世纪末,我国人民的生活将达到小康水平。同温饱水平相比,小康
水平不仅表现在居民收入所达到的标准,更重要的是要看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居民生
活质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人民群众不仅在衣、食、住、行、通讯、
卫生和生活环境等物质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文化娱乐、
广播影视、图书出版、体育康复、旅游等精神生活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
求。只有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目标和重点
(六)根据国情,我国对国民经济按三次产业如下划分:第一产业是农业;第
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是除此以外的其他各业,主要包括流通部门、为
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
(七)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目标是,争取用十年左右或更长一些时间,逐步建
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体系、城乡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
体系。九十年代,要在发展第一、第二产业的同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国民经
济每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为此,第三产业增长速度要高于第一、第二产业,第三
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就业人数占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比重,力争达
到或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八)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是:一、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
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主要是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
金融业、保险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文化卫生事
业等。二、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主要是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
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三、农村的第三产业,主要是为农
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为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和生活质量服务的行业。
四、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邮
电通讯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等。
三、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九)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要放手让城乡集
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个人兴办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
生活服务的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由国家
办,但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动员地方、部门和集体经济
力量兴办。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主要应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谁受益的原则,不能过多依赖事国家投资。
(十)依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步伐。积极进行多种形式
的改革和试点,大胆利用海外资金、技术和销售渠道;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各种
途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推进集团化经营,打破部门、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
组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第三产业企业集团,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凡实践证明行之有
效的,要尽快全面铺开;一时效果不明显的,可继续试行;确实不成功的应改试其
他方式。
(十一)以产业为方向,建立充满活力的第三产业自我发展机制。大多数第三
产业机构应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现有的大
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要逐步向经营型转变,宵行企业化管理。

(十二)以社会化为方向,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不影响保密
和安全的前提下,将现有的信息、咨询机构、内部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
开放,开展有偿服务,并创造条件使其与原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同时,
鼓励社会服务组织承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退休人员管理和其他事务
性工作。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式自我服务体系,使上述工作逐步实
现社会化。
(十三)鼓励第三产业企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应关停并转的工业企
业,在资产转让、债务清理、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这要作为加快调
整工业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
(十四)积极鼓励行政人员从机关分离出来,从事服务行业。从机关分离出来
的人员与机关脱钩。同时要大力发展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尽可能多地吸纳从
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为政府机构改革和精减人员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十五)推进劳动人事的制度改革,赋予第三产业企业用工自主权。逐步实行
辞退、辞职制度,实现就业双向选择。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
单位,用人放开,自定编制,财政拨付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适当放宽编制。鼓励
工业企业富余人员,特别是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向第三产业流动。鼓励大专院校
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到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工作。
(十六)遵循价值规律,改革价格体系,解决第三产业长期存在的价值补偿不
足问题。除少数确实需要由国家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以外,第三产业的大部分价
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要放开,分别情况实行浮动定价、同行议价或自行定价,以形成
合理的比价关系。
(十七)鼓励扩大国际化经营,赋予部分国营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权,
有条件的要努力向境外发展,各级兴办海外中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赋予国营大
中型外贸企业国内销售权。实现国内国际市场统筹经营。进一步简化出国开展业务
的审批手续。
(十八)利用金融和税收等经济手段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对重点行业所需贷款,
在信贷计划中加以安排。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可以向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固定资产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对一些新办的
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
(十九)简化审批手续,改变目前第三产业开业难状况。放开第三产业企业经
营自主权,允许他们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
与监督。
(二十)加强第三产业法制建设。加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和
市场行为。企业要依法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
确保第三产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二十一)加强第三产业的规划和管理。各地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不同,第三
产业的发展重点和速度也应有所区别。要因地制宜,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发
展重点。将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信贷、就业、用地等列入城乡整体发展规划,统
筹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方案,并尽快修订与本
《办法》精神不符的政策法规。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全党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第三产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
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开阔思路,发挥创造性,动员广大干部群众,为实现加快发
展第三产业这一重大战略任务而努力奋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