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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0:3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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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超前预防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总量,结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资源整合工作

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集约化生产,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途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的源头治理。要高度重视,把资源整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常深入重点地区检查指导,推动落实工作措施。要加强宣传,营造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积极配合,努力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要根据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提出整合工作建议和意见,推动将小矿密集区、事故多发区、探矿点密集区和长期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矿山建设项目等列为重点整合范围。对于已列入整合范围的重点矿区和矿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参与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要坚持“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促使整合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目的。对于决定实施整合的矿山,要严格程序,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抓住契机,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要加大对逃避整合、借整合之名非法开采、整合后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严惩。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通过整顿、整合、取缔、关闭,推动矿山安全条件的改善,从源头上解决金属非金属矿山“小、散、乱、差”的状况,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升。

四、加强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要将资源整合工作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查处和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将资源整合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相结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不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探索,将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等工艺、技术和装备作为整合后矿山的安全准入条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在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中,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电力等部门的协作,完善信息通报、沟通协商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逐项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当代保险法的发展与变迁
               ——第二届江苏保险法研讨会综述

            ◇ 王 静 王剑锋 战秋君


2012年11月2日至3日,由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二届江苏保险法研讨会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来自国内外高校的保险法学者、长期从事保险审判实务的法官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的代表共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当代保险法的发展与变迁”这一主题开展了深入和充分的研讨,现将会议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保险法的理论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教授指出,保险法在我国没有历史文化的传统,现有保险法的体系、制度结构及所使用的术语均借鉴了域外法,这种形式大于实质的借鉴,使我国保险法的许多基础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保险法的发展未能处理好本土化问题。在此前提下邹教授提出要拓展我国保险法发展的本土资源,重塑私法观念,促进保险法解释论的成长,要合理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中性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自力教授则从人身保险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险种对传统保险法理论的挑战入手,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发展方向及其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任教授主张:对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应做扩大化解释,损失补偿是保障,投资增值也是保障,保险市场的发展仍有赖于其保障功能的继续强化。

保险法司法解释与审判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了保险法司法解释制定的进展情况,阐述了在制定司法解释时遵循的五个原则:一是加强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二是促进民生,对理赔程序加以规范;三是统一交易规则,规范产业发展;四是鼓励保险创新,促进市场繁荣发展;五是尊重保险合同的商业性。刘竹梅庭长还对保险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保险合同如何定位、如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以及保险法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等难题进行了分析。

保险法适用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南京大学解亘副教授认为,法律对于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制的理论依据在于平衡意思自治和合同正义。基于格式合同的非磋商性特点,应具体考量缔约过程是否保证合意的充分体现,给付是否均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董庶法官认为,在为他人投保的情形下,由于第三人不知晓保险的存在,其利益无需特殊保护,投保人行使解除权,不需要得到第三人同意;在投保人未放弃解除权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信赖尚不足以侵蚀投保人的合同权利。但保险合同解除后,第三人有权依据当初与投保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向投保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康针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中的争议,认为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不应当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项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静认为,保险法第十七、十九、三十条从订入规则、内容控制、解释规则三个层面构成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完整体系,审判实践中在适用这三条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商业保险与强制保险、社会保险的不同属性,司法审查的介入应当适度,不宜过分干预保险产品的设计。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国斌对免责条款设置的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张将所有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集中印制,设立一般性绝对免赔的原则性条款,免除保险人在此情形下的明确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施行三年来的回顾与思考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处长刘学生回顾了保险法修订的历程,对保险法立法基础层面的局限性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保险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立法时不能得到理论支持;第二,立法体例的束缚,立法原则与具体制度设计难以协同;第三,立法水平有待提高;第四,保险法立法的传统和创新。他认为:成文法的局限性造成了实务对保险纠纷中的新问题应对不足,学术界应当加强保险法的解释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从具体适用层面对立法不足进行填补。

江苏省保监局法制处副处长刘金锋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保险理赔的相关规定,对现行车险理赔制度进行了探讨,建议对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前提条件进行修订,缩短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期限以及设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保险公司理赔经营规则、标准做出立法规定,授予保险监管部门理赔监管权。江苏省保险学会偶见认为保险纠纷不应该只适用保险法来调整,民法、合同法、证据法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保险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卫文则对保险法第十六规定的“重大过失”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因果关系做出了创新性的解读。

域外保险法理论与立法的发展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曼弗雷德·汪特教授分别介绍了德国保险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及2008年德国保险合同法的新变革,主要体现在:第一,扩大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将保险代理人也纳入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内;第二,改革以前的保险合同法的“全有或全无原则”,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进行分级处罚,减轻保险机构的给付义务;第三,承保人的指示和教导义务的扩大。最后,汪特教授还介绍了《欧洲保险合同法修订案》的起草情况,并且呼吁为完善保险这种社会公益,需要全世界做出共同的努力。

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院院长竹滨修教授介绍了日本2008年的新保险法对保险现代化要求的回应。一是在共通规则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以保护投保人的强行规定的导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定为回答询问义务;投保人基于危险增大的解除合同的,仅限于投保人故意和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保险赔偿金给付时间的限定;保险人的重大事由解除权;被保险人的解除请求权。二是在损害保险中主要表现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时尊重合同订立双方的合意;责任保险合同中被害人享有对保险金给付请求的优先权;在代位请求权中被保险债权的优先性。三是在生命保险中主要表现在:明确了保险金受益人的变更应向保险人做出意思表示;通过有效遗嘱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在投保人的债权人解除合同时具有介入权,以维持其利益。

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叶启洲介绍了近年台湾保险法的发展进程:一是在要保人的据实说明义务方面,提升对要保人的保护。规定要保人要负举证责任,证明其说明义务的违反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二是先后五次修改了承保儿童保单的条件,明确了15岁之前的儿童不可以作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三是加强对责任保险中被害人的保护,明确被害人的直接请求权的时效从请求权胜诉判决时起算。四是就人寿保险复效时之危险选择问题采取折中规定,复效的时间在6个月内的,保险公司不允许提出可保条件的证明,缴费后复效。超出6个月,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证明。五是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金融服务业之说明义务的无过失责任。保险公司必须举证证明,损害发生于说明义务之违反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必须承担责任。

美国堪萨斯大学法学院院长Jeffrey E .Thomas教授介绍了美国保险法中的结构性问题及规制措施:一是消费者承担了监管者的角色,二是发展有利于保险消费者的规则,三是确立恶意规则,保险人拒绝理赔在其保险范围内的一个合理数额的索赔请求的,其可能承担超过其保额的赔付义务,四是适用惩罚性赔偿。Thomas教授认为美国保险法可在至少三个方面为中国保险法提供借鉴:一是赋予中国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二是通过承认判例的效力来赋予法院更多的权利。三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使保险消费者有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1988年4月1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出版社迅速恢复和发展。全国现有出版社460多家,地区分布相当普遍,专业门类大体齐全,出版社布局的主体大体完成。目前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改革,努力把现有出版社办好。
近几年来,出版社的改革在有些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出版社改变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围绕政治运动转的状况,拓宽了出书领域,努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地方出版社的办社方针由地方化、群众化、通俗化改变为立足本地,面向全国,由综合出版社逐步分为专业出版社。出版社进行了职称改革,实行了评定和聘任专业职务的制度。大多数出版社实行企业管理,开始重视经营、重视自办发行,正在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一些出版社对社长负责制、协作出版、自费出版和承包责任制进行了试验和探索。但是,出版社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改革的问题,国家对出版工作在宏观上管理不够,微观上统得过多、过死,图书的选题和结构不够合理和完善,图书质量亟待提高,出版社缺少应有的自主权,等等。在出版社内部,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分配上平均主义,经营机制缺少应有的活力。因此,要继续解放思想,勇于探索,进一步推进出版社的改革。
根据出版社几年来改革的实践,现就目前出版社改革问题(主要是出版社内部改革问题),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出版社改革的指导思想
出版社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出版体制,更好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提高图书质量,出版更多的好书,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在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出版社必须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使出版社既是图书的出版者,又是图书的经营者。为适应这种转变,就需要积极而又稳妥地对出版社原来的体制,包括领导体制、经营体制、管理体制、人事体制、分配体制等进行改革,以提高出版社的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出版社既要重视社会效益,又要重视经济效益,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作为自负盈亏的出版社,如不讲经济效益,也难以实现社会效益。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如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经济效益要服从社会效益。总之,要努力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起来。
多出好书是衡量出版社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志。对出版社的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和改善经营,是为了从各方面创造条件,以保证多出好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优化选题,调整图书结构
优化选题,调整完善图书结构,是提高图书质量、多出好书的关健。出版社在改革中要着眼于认真编辑出版反映和推动时代前进、传播和积累人类优秀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图书,以满足各方面、各层次读者的需要。
要始终抓紧选题规划。制定选题规划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既要保护和支持编辑组稿的积极性,又要服从全社统筹安排的需要。为了扩大稿源,及时抓到重要选题,可在社内社外设组稿编辑。
要下力气抓好重点书。出版社和编辑室都要有自己的重点书出版规划,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重点书要力求开拓创新,填补空白,突出本社特色。
为了保证图书质量,原则上应该坚持三审制。终审发稿,一定要由总编辑、副总编辑或由总编辑、副总编辑委托并经社长同意的编审、副编审负责决定。
要抓好重印书。根据图书内容和市场情况,有计划地安排重印,逐步积累本社的保留书目,形成自己的特色。目前平庸、粗制滥造的图书过多,纸张等资源又十分紧张,要下决心控制出书品种,确保图书质量。
出版社的专业分工是出版工作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应当坚持。为了促进学术理论著作、科技图书的出版,对一些专业面较窄的出版社(科技出版社和学术出版社),可以有所放宽,允许出版少量(不超过当年全部选题的3—5%)相关或相近学科的图书。超过专业分工的图书选题,要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三、逐步推行社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社长、总编辑负责制已不适应当前出版改革的要求,要逐步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是法人代表。党组织起监督保证作用。
社长全面领导出版社的编辑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国家规定的出版社应有的人权、财权和选题审批权,由社长行使。编辑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都对社长负责。社长可以直接由上级任命;有条件的出版社也可以民主选举产生,再由上级任命。社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如不称职,可以调换或罢免。
出版社是否设总编辑,是单独设置还是由社长兼任,可以因社而异,不做统一规定。总编辑、副总编辑、副社长由社长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命。
社务委员会为议事机构,由社长主持,社长应认真听取社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但对所讨论的问题,社长有决定权。
出版社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社长进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在考核社长时,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
四、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在出版社各个部门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使责、权、利逐步统一起来。
编辑部门要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专业职务不仅要同工资收入挂钩,而且要同岗位责任挂钩。出版社的其他专业职务也应这样要求。
继续试行和完善出版社内部的各种承包责任制。编辑部门试行承包责任制时,要有保证社会效益的要求和措施,不允许不顾出版方针和图书质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考虑到编辑工作的特点,利润指标不宜分解到个人。
为了合理使用人才,结合建立岗位责任制,逐步做到优化出版社的人员组合。出版社可进行试点,由编辑室主任或编审组织人员,建立适当形式的责任制集体。
有条件的出版社可以试行向国家(上级主管机关)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书的品种、质量、数量和利润。
五、坚持按劳分配,敢于拉开差距
工资和奖金,都应当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以利于调动积极性,提高图书质量。
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分配,要拉开差距。对有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以重奖。贡献要全面衡量,包括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奖励的措施要充分体现编辑部门承担精神生产任务的特点,奖励的办法可以多种多样。可以设单项奖,也可以设综合奖。可以根据定额超额给奖,可以通过评选给奖,也可以按承包条件给奖。
有奖就应有罚。对于违反出版方针、完不成规定任务、出现责任事故、违反出版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不称职的人员应当更换工作岗位。
六、开辟多种渠道,扩大出版能力
出版社可以开辟多种渠道,利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争取多出好书。
协作出版是出版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作法。根据前几年试行中的经验教训,协作出版图书的范围,目前应限于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著作;协作的对象,目前应限于国家科研、教学单位、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不能是集体和个人;协作出版的书稿要经过出版社终审、终校;协作双方要事先签订合同。严禁出版社借协作出版之名出卖书号。
自费出版有利于解决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指定一家出版社统筹安排自费出版业务。有条件的中央一级出版社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就可办理自费出版业务。自费出版的图书目前限于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著作;自费出版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自费出版著作的编、印、发全过程统一由出版社负责;自费出版也要事先签订合同。
要积极发展对外合作出版,包括同外国出版社的合作出版,同港澳以及台湾出版社的合作出版。对外合作出版主要是利用对方的资金、技术和发行渠道,争取更多的图书进入港、澳、台和国外市场。这项工作前一段时间进展不快,应当加以推动。
出版社可以在外地委托印刷厂印制图书,并委托外地的发行单位发行图书,但不得委托给个人。委托代印代发要事先签订合同,并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视为非法出版活动。禁止出版社以代印代发名义变相出卖书号。
确有需要的出版社在办社宗旨和经营主权不变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有条件的科技和学术性出版社,经省级政府和部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可以试行同外资合营,但外资股金必须低于1/2,编辑部应由我方掌握。
七、在改革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出版队伍
搞好出版社的改革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而这支高素质的队伍只有在改革的进程中才能建设和成长起来。
出版队伍的建设要重视树立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观念,不断强化出版社成员的文化意识、经营意识和竞争意识。要创造条件发挥各种人才的作用,敢于重用那些积极变革、眼界开阔、讲求实效、精通业务、在编辑和经营方面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才。
出版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单位,要注意提高出版社成员特别是各级骨干的思想政治水平,自觉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培养出版社成员的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和献身精神,树立从事出版事业的荣誉感,增强出版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出版社成员,特别是编辑、出版人员有时间进行学习、进修、调查研究、参加学术活动,提高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纪律和提高效率。
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提倡编辑人员从事写作。
八、加强对出版社改革的领导
出版社的改革在许多方面刚刚起步,缺乏实践经验,将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出版行政领导部门要满腔热情地给予支持,帮助出版社大胆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使改革健康发展。
出版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搞好出版社改革不仅取决于出版社本身,还与出版系统中的印刷、发行等方面的改革密切相关,而且受到出版系统外部条件的制约。各级出版领导部门,要在宏观管理和微观搞活两个方面做好工作,既要简政放权,推动出版社自主经营,又要进行必要的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
建议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版改革的领导,并在财政、信贷、税收和物资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的出版社情况不同,改革的要求和进度应有所不同。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出版社,国家一直给予财政补贴,在改革中需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促其发展,更好地为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科学、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