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06:3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和省政府融资安排的,用于我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安排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原则。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优势产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经济产业结构调整。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国内外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承担企业,均给予支持。

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

(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替代进口和循环经济发展原则。鼓励项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继续围绕以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改善环境为主的产品升级换代的改造,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先贷款,后贴息。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坚持“先贷款,后贴息”的原则,项目单位在申请贷款贴息时,必须向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合同项所涉及的借款借据及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清单。

(四)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项目单位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形成当年投资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五)统筹兼顾、不重复安排。中央及省财政预算内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已安排的贴息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财政贴息资金重点使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的10个重点产业,即烟草及配套、能源、医药、农特产品加工、信息、冶金(有色)、化工、机械制造、建材、造纸等。

对以下项目给予财政贴息:

(一)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高附加值产品项目和替代进口项目。

(二)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四)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对以下项目不予安排财政贴息:

(一)流动资金项目贷款。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贷款。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

(四)在贴息期限内的缓建、停建项目贷款。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位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额计算确定。

第七条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财政对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按一年贷款全额贴息,即6%;一般项目按4%一6%贴息;少数投资额度大,贷款较多的项目,按2%叫%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省委、省政府特定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贷款经商业性金融机构或政策性银行批准承贷,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三)项目承担企业已经发生贷款行为并正在支付银行利息。

(四)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第十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文件;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三)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所涉及的借款借据、利息结算清单。

(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

(六)其他与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云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04]279号)的规定,对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省经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人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内项目择优排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共同按本办法对省属企业和各州、市经委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项目资助扶持计划和金额。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按企业财务隶属预算级次逐级审批。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县级经(贸)委、财政局联文向州、市经(贸)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州、市经(贸)委、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初审后,联文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对各州、市上报项目的贴息材料进行会审,并提出项目扶持资金审核意见,联文报送省政府审批。

对重大项目或省经委、省财政厅认为确需专家评审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审查。

省属企业可以直接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技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云南省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省经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批示,联文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额度。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技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明细核算,并接收审计监督。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专项资金本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经委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核和资金审批制度,每年定期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执行和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联文报送上一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贷款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经委部门和项目用款企业要接受省财政厅对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多头重复申报、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除全额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外,取消其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0]5号)同时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工作,规范对企业的授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实际情况,对企业的授信分为三种:一是基本授信,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授信企业况所确定的基本信用额度;二是调整授信,即基于企业生产或经营需要而增加的贷款额度;三是特别授信,即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
况,对企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信用额度。对企业的前两种授信有效期均为一年,后一种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下级行就某企业调增授信额度须报请上级行批准,如果需要增加的授信额度超过申报行当年的基本授权限额,上级行的批复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增授信额度和对该分行的特别授权。
如果某企业属于我行确定的优秀企业,总行对分行的特别授权可以跨年度使用,直至下次特别授权。
三、对优秀企业可在贷款、贴现、承兑、担保和信用证等业务范围内分别确定授信额度。各分支机构不得将各类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捆在一起自行调剂使或违章越权操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业务规章、风险管理办法和授权授信管理权限执行。
对优秀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应按风险管理办法操作,并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贷款方式,不能一概采取信用放款,也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后者仍应按授权限额报批)。
四、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审批,对同意贷款的项目可按规定出具贷款承诺,一般情况下不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如企业确实需要授信额通知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总行营业部贷款涉及企业授信管理的,由各一级、准一级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优秀客户标准和企业名单提出申请,报总行营业部审查。营业部审查同后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定。信贷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整的授信额度和对营业部特别授权的内容。
六、总行对某企业确定或调整授信额度后,主办信贷部门应将授信情况通报其他信贷部门和总行营业部。
七、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对企业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额度,一般只在银行内部掌握,但因改善对优秀企业服务等原因确需告知授信企业的,可采取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以书面通知的,应采用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
附:
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
(1998年度)
________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经我行审查决定对贵公司确定如下授信额度:
一、流动资金贷款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美元。
贷款方式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
二、票据承兑
在我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三、票据贴现
在我行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四、对外担保
对经营和发展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担保申请,可以提供总额________亿美元的非融资类对外担保。
五、签发信用证
在我行申请签发人民币信用证的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__亿元,外汇信用证的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美元。
以上授信额度不妨碍贵公司提出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对上述业务新的金融服务需求。
本通知仅限于贵公司使用,对其他企业不具有融资或担保的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



1998年5月28日

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32号

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和职业危害事故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煤矿实际,现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防治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了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保护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我国煤矿的生产作业条件普遍较差,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状仍十分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煤炭行业尘肺病人累计已达20多万,占全国工矿企业尘肺病人的46.5%,且每年仍以4000-5000人的速度递增;加上现有的约20万人的可疑尘肺病人数,预计到2005年我国煤矿尘肺病人总数将达到25万人左右。因此,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下同)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纳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内容之中,加大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扎实地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作为重点,落实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要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和装备,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煤矿企业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尤其是生产性粉尘的日常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综合防尘、防毒等措施,加强个体防护,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转变。

要督促煤矿企业依法搞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井工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离职职工按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病发病情况,煤矿企业应当按《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办法》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由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要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严格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有效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凡作业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严重,尘、毒等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必须依法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尘、毒等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又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要从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落实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统计报告情况,职业危害个体劳动防护情况,作业地点粉尘测定情况等方面进行监察。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后,要根据职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督促发生事故企业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生产设备、防护设施、规章制度、岗位培训、管理等情况,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四、及时总结情况,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

  要重视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煤矿企业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评价报告》,并于每年初上报企业上年度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规划。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呈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呈报全省汇总情况。

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