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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关于做好支援甘肃草种树种调运工作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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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关于做好支援甘肃草种树种调运工作的联合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关于做好支援甘肃草种树种调运工作的联合通知
(1983年10月14日)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倡导下,全国青少年广泛开展了“采集草种树种,支援甘肃改变面貌”活动。两个月来,各级团组织与农业、林业、教育部门通力协作,把采种当作为四化干实事,对青少年进行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和学习自然科学知识的极好机会,精心组织活动。亿万青少年把炽热的爱国激情化为实际行动,踊跃参加义务采种活动,迅速掀起了大规模的群众性采种热潮。目前,采种活动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不少省、市、自治区完成了任务,全国支援甘肃的一百万斤总任务将大大超额。为圆满完成这次采种任务,保质保量地把青少年采集的种子运到甘肃,现将调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种子的收集、保管和统计工作。种子的收集、保管由县级农、林部门负责。采种工作结合后,县(市)团委要组织团支部、少先队统一把种子无偿交给县林业、农(牧)业部门。农、林部门要把好质量关,收集的种子必须成熟、纯净、干燥,对杂质多、水分大的种子要经过筛选、选拣、晾晒,要加强对种子加工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种子收集后,要分类包装防止混杂,在包装上标明种类、产地和重量。存放期间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避免受潮、霉烂、病虫感染、鼠雀危害,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统计工作是进行合理调运和总结评比的基础,各级团委要根据农、林部门开列的收据,分品种汇总统计,及时上报。

  二、要认真做好运输的组织工作。种子调运工作从十一月开始,十二月十五日结束。地(市)农、林部门和团委负责第一线的调运组织工作。为避免由于大范围集中造成装卸系数、在途时间、运输费用和种子损耗的增加,确定以县为发送单位,将树种、草种分开发运。发运前,要经过当地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书。发现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必须经过灭虫、消毒处理。草种接收单位是甘肃省种子公司;树种接收单位是甘肃省林子种子公司(各省、市、区发运的具体到站见附表)。各有关铁路单位要认真负责、从速、优先编制支甘种子调运计划,做到不拖延,不积压,随到随收,及时发运。各铁路分局、车站团委要积极为支甘种子的运输工作贡献力量,发动团员青年义务装卸,文明装卸,减少途中损耗,并以此作为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实际内容。

  三、结算方法。铁路运杂费由甘肃省负担;汽车运输费、包装费和检疫费原则上由甘肃省负责,各省、市、自治区农林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的精神,尽量节省费用,但希望有条件的地方自己解决一部分汽运费和包装费。结算方法是:(1)各县(旗)分别将垫付的草种、树种运杂费向地(盟、市)农林部门结算,由地(盟、市)农林部门同甘肃一次性财务结算。(2)结算时将草、树种费用单据分别寄给甘肃省种子公司和林木种子公司(甘肃省种子公司开户银行:兰州市农行天水路分理处,帐号:431—679;甘肃省林子种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兰州市支行城关办事处,帐号:431—170)。

  四、新疆、青海、四川等自愿支甘的省、区,可按上述规定调运、结算。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各部委、全国民航、铁道系统的青年,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战士采集的种子交当地农林部门统一调运,不另行组织调运和开户结算,统计工作可按系统进行,报团中央采种办公室。

  五、北方十一省、市、自治区及新疆、青海、四川等省、区的团委、农林、铁道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协商确定本地区支甘种子的具体调运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发运工作,并将调运安排和情况及时报告团中央采种办公室。甘肃省农林部门要做好种子的检疫、接收,转运和财务结算工作,确保这次采种任务的全面完成。

 

附:

有关省、市、自治区支援甘肃
草、树种到站表
种 类
树   种
草   种

单 位
到 站
收货单位
到 站
收货单位

北 京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兰州站
甘肃省种子公司

天 津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河 北
定西站
定西地区林业局
兰州站
同上

山 西
梁家坪站
嚵口林场
兰州站
同上

内蒙古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定西站
同上

陕 西
兰州西站
同上
天水站
同上

河 南
梁家坪站
嚵口林场
定西站
同上

山 东
定西站
定西地区林业局
兰州站
同上

黑龙江
天水站
天水地区林木种子站
兰州站
同上

吉 林
天水站
同上
武威站
同上

辽 宁
天水站
同上
天水站
同上

新 疆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兰州站
同上

青 海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四 川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白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白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其成员是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白城军分区、武警支队、铁路、电力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市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科(室)同志负责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安委会职责:

  (一)传达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

  (五)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六)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0〕17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11号)监督检查和推进所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定期分析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市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等工作;

  (五)严格按照市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报送情况、整改问题,自觉接受市安委会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七)认真完成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安委会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反馈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确定。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扩大至县(市、区)政府领导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不得随意安排他人顶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1日以上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安委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可适时进行专题报告。(二)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本地、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其他需要向市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

  第十条 信息报送反馈制度:

  (一)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月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报送本地、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统计报表。

  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时,按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本地、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形势分析制度:

  市安委会、各县(市、区)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全市和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第十三条 通报讲评制度: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事故报告、信息情况报送、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以及市安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在全市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第十六条 适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针对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部署开展的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七条 定期编发《安全共建简报》。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和通报全市安监工作动态。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共建简报》的编印,发至各(县、市)安委会、市委会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示,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人劳保专[2006]79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定后的《海南省土地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土地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八月 日

主题词:人事 土地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8月 日印发
(共印100份)
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籍工程、土地规划工程、土地监测工程、地产评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及土地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掌握现代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主持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主持开展重大课题的能力。
5、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二) 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大、中型土地
资源调查、规划、开发整理、监测、地产评估或土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
2、解决两项以上行业技术难题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一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3、主持过省(部)级大、中型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实验研究、生产大纲编写等工作,并提出过有价值的建议,得到认可与采纳。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市县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籍工程、土地规划工程、土地监测工程、地产评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及土地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的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4、基本掌握现代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独立开展单项课题的能力。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下之一: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大、中型土地资源
调查、规划、开发整理、监测、地产评估或土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
2、参加过2项以上或主持1项以上技术项目的方案制定、操作过程以及技术总结报告的编写。
3、参与解决工作中难度较大、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参与市县级2项或省级1项的大、中型技术项目研究,并在成果报告中完成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2份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市县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