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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3:3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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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1]70号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大力开展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第265号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特对1994年1月印发的原《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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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生,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特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开发应用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专用生产、设备及装置研制改进和企业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等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科学考察、软科学研究等成果。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

  第八条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各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级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申请、审查和匹配奖励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进行奖励。
提倡社会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到市、县科委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获奖项目必须是在本地区、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延迟评奖。

  第十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每年原则上评一等奖3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20项。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一等奖可少于3项。

  第十一条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市长特别奖。奖金数额另定。

  第十二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及财政部门核准,从该项目获奖年度起三年内,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四条评奖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的单位或完成的个人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报送市各主管局(公司)或县科委初审,签署具体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上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
  (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上报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公布征求异议。无异议项目,聘请专家进行初评。
  (三)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的拟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额的50-70%,要保证分配给在科研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各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四)奖金分配方案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并抄报各主管部门、县科委。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必须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如发现获奖项目的完成者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事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市政府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更正原湖政发[2001]70号《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有误,现重新印发,特此更正。原件自行销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5月25日

从“稻香村”看商标如何分类注册

王瑜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类别总共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有很多的小类。商标分类表是厚厚的一本书,这样在哪个类别注册,在哪些小类别注册,在不同的类别如何注册企业并不那么好弄清楚。下面以“稻香村”为例进行讲解。
  “稻香村”商标著名的有两个,一个是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的,一个是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的。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将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称为北稻香村,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称为南稻香村。这两个稻香村除了商号一样以外,其注册商标乍一看也长得一样,如图一、图二。与很难区分两个商标一样,消费者对两个公司的产品也不容易区分,两个稻香村都以糕点见长,在北京的市场两家“稻香村”同城打擂,必有一番纷争。本文透过看起来相似的商标,看背后的注册情况,并通过对比两个商标的注册情况,讲解商标如何分类注册。


图一 图二

一、在那些小类别上注册

  在一个类别注册商标,应当尽量多注册小类,这样的话有两个考虑:
(一)经济实惠
  商标注册是要交费的,商标局收费标准是: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10个商品/服务项目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也就是一个商标在一个大类别可以同时注册十个小类,注册一个小类的费用和十个是一样的,这是法定的买一赠九。花一个的价格买到十个,当然经济合算。
(二)限制相同的注册
  有的企业说,我们经营的产品只涉及到一个小类,其他小类就不要了,不算经济帐没有关系,但是另外一个帐不能不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一个大类中一个商标已经注册了的小类,就可以排斥其他人用同一个或者相似的商标进行注册。但同一个商标在同一个大类别上会有不同的人注册多次注册,那就降低了该商标的区别作用,消费者就不容易混淆商标的注册人。比如在糕点类(30类)中用“稻香村”注册商标的至少有5个申请人,南稻香村和北稻香村都有注册。消费者就不容易区分哪是南稻香村,哪是北稻香村。
  在第29类上南稻香村只注册了一个小类,而北稻香村注册了九个小类(如图三、图四所示),显然北稻香村的做法比南稻香村高明一些。

图三 图四

二、一个商标如何在多类别上注册

  笔者不赞成同一个商标在过多类别上注册,更不主张进行全类注册,但是公司根据经营范围适当考虑在将来可能的衍生产品上进行预先注册还是有必要的。如果同一个商标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多个商标,应当使用同一个设计方案。
  我们来对比看两个稻香村的做法,就比较容易看明白。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可以查到有41个用“稻香村”注册的商标,其中南稻香村用“稻香村”总共注册了5个商标,涉及2个类别,北稻香村注册了24个涉及16个类别。南稻香村用“稻香村”注册了5个商标,共使用了4个设计方案,如图五—八。而北稻香村用“稻香村”注册了24个商标,却始终使用一个设计方案,如图一。


图五 图六


图七 图八
  笔者提倡北稻香村的做法,同样基于两个理由:经济和便于识别。多个设计方案肯定要比一个设计方案的设计成本要高,南稻香村同一个商标用不同的设计分别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不但多付出了设计费用,也增加了消费者识别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与南稻香村相比,北稻香村在十几个类别注册的几十个商标全部使用一个设计方案显然有利于消费者识别。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锐)。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依照行政划确定。
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五角至七元;
(二)中等城市 四角至五元;
(三)小城市 三角至四元;
(四)县城 二角至三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 二角至二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非农业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第六条 省税务局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合理制定各类地区城镇的平均单位税额。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商业繁华程度、人口密度,基本生活设施配套状况、交通状况、城镇建设规划等因素,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省税务局制定的平均单位税额幅度内,将本地区城镇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降低或提高本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但须报省税务局批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提高额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税额标准的,由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
1、各级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用的土地;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或教堂、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7、残疾人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用地。
8、农业户口居民按规定标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的住宅用地。
9、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公司)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10、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11、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和确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过报审批准,酌情减免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使用同一土地的,按各自占用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征税额,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5、7、10项规定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无偿提供给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应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条 新征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
新征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用途等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动登记的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施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费收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8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