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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时间:2024-05-18 20:1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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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8年9月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将于1999年2月任期届满,现对下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1998年10月至12月进行。1998年12月20日为选举日,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时间以此日为准。12月20日至24日进行投票选举。各乡、民族乡、镇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由该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根据选举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的规定,汉沽、大港、东丽、津甫、北辰、蓟’县、宝抵、武清、静海、宁河等10个区县的下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与本届相同,不再变动。由于塘沽区对6个乡镇的建制和行政区域进行了调整,改设为3个镇;西青区有1个乡撤乡建街,塘沽区、西青区人大常委会须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本区乡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下届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办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事宜。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乡级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具体事宜。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附: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监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200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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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建委(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建 设 部
质量技监局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节能环保工程,是“九五”期间我国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自1996年10月实施以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照明节电工作的深入发展。一是完成用户照明节电意识和照明电器产品、元器件产品生产企业基础状况调查,摸清了照明电器行业发展及照明节电潜力的基本情况;二是制定并发布4项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国家标准,组织6个品种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监督抽查及质量分析会议,在4个城市开展质量承诺制试点活动,引导照明电器产品市场有序发展;三是组织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示范及应用推广,促进了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四是广泛开展照明节电的科普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使绿色照明工程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抽样调查表明,仅我国内贸系统大型商厦、中小型商厦(宾馆)在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已分别占照明装置总功率的90%、70%,取得了显著的社会节电效果。

  尽管绿色照明工程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产品质量较差、市场不规范、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不大,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旨在发展和推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节约照明用电,建立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有益环境的照明系统,满足社会对照明质量、照明环境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需要。

  2.绿色照明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成功范例。照明节电是终端用电设备中节电率较高、成本效益较好的有效措施之一。我国照明用电量占全社会总用电量的10%左右,照明用电多以低效白炽灯为主,高效电光源普及率低,推广潜力很大。

  3.进一步明确绿色照明工程的范畴,除推广“节能灯”(紧凑型荧光灯)外,还应推广高效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高效照明灯具和电器附件、调光控制设备等。要将科学的照明设计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中。

  4.各级经贸委、建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技术进步,规范产品市场,强化信息服务,增强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促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

  二、完善标准,制定办法,规范市场,强化监督和管理

  1.加强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标准和建筑照明节电设计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进一步组织制定和完善高效照明电器的产品标准和能效标准,为实行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节能认证和能效标识制度奠定基础。在建筑照明节电设计规范出台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建筑照明节电设计技术要求,以保证在新建项目中采用高效照明系统。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减少照明能耗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绿色照明工程管理办法,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把照明系统设计纳入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严格限制使用低效照明系统。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有序地、规范地开展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国家、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引导用户购买优质产品,逐步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对在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通过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和推广。对在监督抽查中拒检的企业和在监督抽查中产品被判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当地经贸委责令其停产整顿。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的结果,制定配套的整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市场的政策和措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规范生产、整顿市场、加强引导、提供服务等方面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禁止非达标产品的生产,特别要杜绝使用质量低劣的原材料和元器件;要引导企业充实和完善检测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和不实的产品标识的违法行为。

  4.要加快照明电器行业的结构调整,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生产等多种方式实现结构重组和产业升级,提高照明电器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照明电器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积极参与产品节能认证和质量承诺制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思想,努力创造国产名牌。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应用

  1.绿色照明工程的重点推广领域是机关学校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等各类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和公用设施。

  2.各地区、有关部门应研究制订并实施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对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要积极研究、试行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扩大质量承诺制实施范围,引导、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大批量直销、采购活动,通过招标、投标和承诺活动,促进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或通过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在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

  4.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大力宣传示范项目的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让用户真正了解使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及高效照明系统的意义,树立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既节电又省钱”的形象。

  5.要将绿色照明工程纳入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试点项目,建立、完善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筹资机制,对用户实施照明系统改造。

  6.要培育、发展绿色照明的中介机构,促使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为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开展科研设计、项目筹资、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7.建立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效果追踪和评价制度。各地区、有关部门每年应向国家经贸委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办公室报送本年度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情况,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宏观指导。(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五日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概算、预算、决(结)算审核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市、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二)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项目;(四)国债资金安排的项目;(五)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安排的项目;(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项目;(八)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拟列入城建计划和部门预算项目以及申请上级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二)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三)项目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条款的准确性;(四)项目实施中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科学性和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五)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准确性;(六)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七)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计划、当年部门预算中项目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确定评审任务,向项目单位下达评审通知;(二)按照评审项目技术要求,确定评审方式,制定评审方案;(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四)参与审查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定购合同;(五)确认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六)确认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拨付工程款的建议;(七)参与工程验收,对项目内容及工程决算进行评审,确定项目造价;(八)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核实;(九)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结论;(十)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的书面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一)组织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评审人员负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对项目相关资料信息保密的义务;(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担任;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选用采用招标、抽签、轮流等方式;(四)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或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二)项目开工后,每月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或资料;(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六)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确认、竣工验收等工作;(七)为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方便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八)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