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2 14:5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4〕52号



大政发〔2004〕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吸引和激励软件高级人才在我市软件企业创业和工作,扶强做大软件企业,形成国内最佳的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建设好国家级软件出口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经营地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软件园、七贤岭产业化基地以及旅顺南路软件产业带的软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高级人才是指在第二条规定的软件企业中属于业务骨干,被连续聘用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软件高级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由高新园区管委会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科技局等部门,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制定,每年做一次调整。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大连市软件高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人才资金的来源包括市、高新园区财政每年各拨付专项经费500万元和参照软件企业对其年薪6万元以上员工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度拨付的专项经费。
人才资金定向用于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人才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剩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由高新园区财政局、科技发展局、地税分局等部门组成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负责对人才资金的审批与监管工作。高新园区财政局指定专业机构负责人才资金拨付。
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标准,由资金办按照其本人对所在企业的贡献以及该企业的当年业绩审核确定。
软件高级人才离开第二条规定的软件企业时,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对第二条规定的软件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由其所在的软件企业组织申报。资金办委托专业机构受理软件企业的申报。
申报企业需填报《大连市软件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相关资料;
(二)软件高级人才的有效身份证和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人才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每年分两次集中办理,每次办理时限为1个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截止到2007年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有不同政策规定时,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为准。



民政部办公厅、中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中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中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中募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募委会: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全面发展,现就农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目前全国尚有二分之一的乡镇没有敬老院,五保户供养不落实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现有的敬老院中仅有床位五十八万八千张,而且大部分房屋破旧、设备简陋。贫困地区由于资金匮乏,乡镇敬老院的发展更加困难。为了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应对乡
镇敬老院的兴建、改建及增添必要的设施给以必要的帮助,并把这项工作列为现阶段农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投放使用的重点。 二、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工作量大、面宽,而农村筹集的社会福利资金又多是量小、分散。鉴于这种状况,目前各地区使用社会福利资金发展农村敬老院
时,原则上只限于乡镇兴建改建敬老院、增添敬老院的设备及改善办院条件。
三、要继续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办的方针,尽可能把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同集体集资、社会捐赠等方面的资金结合起来使用。使用时,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安排;千万不可只顾需要,不问可能,草率从事、盲目上马,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农村呆滞的社会福利资金,要按照全国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经验交流会确定的原则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启动使用,为逐步改变农村社会福利设施的落后面貌发挥效益。



1990年6月14日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采用多音信号对调频广播进行测量的方法》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采用多音信号对调频广播进行测量的方法》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5年4月19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三台、无线局、监测中心、广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广影视传输网络公司(中心)、中广影视卫星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采用多音信号对调频广播进行测量的方法)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制订计划,总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一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GY/T 206-2005《采用多音信号对调频广播进行测量的方法》。
  该标准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上述行业标准由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网上电子发行网址为:http://www.abp.gov.cn/biaozhun/index.asp)。联系电话:(010)86093424,8609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