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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3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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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2〕 9号

关于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4月8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交流典型经验,部署今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化安全整治,强化监察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部分重点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部分重点产煤地市政府主管领导,有关在京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相关司局负责人出席会议。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4月7日下午。会期两天。

四、会议地点

北京西郊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请有关单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3月28日前传真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值班室(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由所属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报名,重点煤炭企业、产煤地市由所在省煤炭管理机构统一报名)。传真电话:010-64237417,联系电话:010-64463200,64463220。

附件: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共49人)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共69人)

邢台、邯郸、唐山、张家口、大同、阳泉、西山、临汾、长治、吕梁、海拉尔、赤峰、包头、乌海、沈阳、铁法、阜新、锦州、辽源、延吉、白山、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徐州、淮南、淮北、皖南、萍乡、宜春、景德镇、淄博、泰安、济宁、枣庄、郑州、洛阳、鹤壁、平顶山、商丘、娄底、常德、衡阳、郴州、宜宾、攀枝花、达州、广元、重庆、綦江、万州、林东、遵义、水城、盘江、曲靖、大理、红河、榆林、铜川、咸阳、渭南、兰州、平凉、大武口、灵武、奎屯、库尔勒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

三、部分重点煤炭企业(共43人)

开滦(集团)公司、峰峰矿务局、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公司、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呼煤集团大雁煤业公司、阜新矿务局、铁法煤业(集团)公司、抚顺矿务局、通化矿务局、辽源矿务局、鸡西矿务局、鹤岗矿务局、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永安矿务局、萍乡矿业(集团)公司、乐平矿务局、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兖矿集团公司、山东省监狱局里彦煤矿、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河南神火集团、黄石矿务局、涟邵矿务局、合山矿务局、南桐矿务局、松藻矿务局、攀枝花煤业(集团)公司、芙蓉实业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后所煤矿、铜川矿务局、窑街煤电公司、太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矿业(集团)公司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四、部分重点产煤地市(共20人)

邯郸市、大同市、临汾市、吕梁地区、伊克昭盟、阜新市、通化市、鸡西市、七台河市、萍乡市、郑州市、平顶山市、宜昌市、娄底市、郴州市、万州市、宜宾市、六盘水市、毕节地区、曲靖市政府主管煤炭工业的副市长(副专员、副盟长)。

五、有关在京单位(共7人)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各一位负责人。

六、国家局机关及部分在京直属单位(共20人)

国家局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人。

经济运行中心、人才交流培训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发展研究咨询中心、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煤炭信息研究院、中国煤炭报社、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煤炭劳保学会主要负责人。

七、特邀单位(名额自定)

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人民日报、新华通讯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安全生产报。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中共金华市委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市委〔2004〕13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部门信访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2日
  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信访工作的机制,形成各级领导齐抓共管的局面,完成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市委书记、市长的主要职责
市委书记、市长对全市信访工作负总责。负责把信访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及时提出信访工作指导性意见,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专报。必要时,亲自主持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事关全局的重大信访问题;审定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信访责任追究建议;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主要职责
  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全市信访工作负主管责任。负责定期召开信访办公会议和信访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贯彻上级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分析本级信访形势,具体部署、指导、检查本市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信访事件;监督各级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研究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抓好信访部门建设,帮助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三)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的主要职责
  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和联系的部门、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有共同责任。负责在分管和联系的部门、系统中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并提出具体明确的工作措施;检查、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亲自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把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解决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对涉及交叉信访问题,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处理。
  二、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
  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是整个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1)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亲自接待集体上访,亲自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本部门、本单位,不把矛盾上交。
  (2)对本部门、本系统形成的群众信访热点问题,主要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对问题的处理,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
  (3)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具体抓信访工作,负责贯彻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组织协调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的查处报结任务,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4)要明确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来信登记、来访记录、信访统计分析、信访处理报结和有关信访工作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县(市、区)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
  县(市、区)信访工作是全市信访工作的关键部分。县(市、区)党政领导除分别实施相应的市党政领导的信访工作职责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亲自接待群众集体上访。对人数较多、问题比较重大的集体上访,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接待,并负责问题的协调处理,做好稳定工作,避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
  (2)以分管信访工作的党政领导为主,切实抓好乡镇和县(市、区)机关部门的信访工作,保证乡镇和县级机关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制度、办公条件三落实。
  (3)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对信访问题的综合治理。
  四、建立健全十项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便于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以下十项制度。
  (一)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信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全年不少于两次。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全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上级信访工作指示精神,分析信访形势,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7月和次年的1月上旬,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市信访局提出,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信访工作和信访形势分析汇报,研究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信访工作中重要事项。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内容由市信访局提出并召集召开。会议的内容:  (1)听取有关部门对信访案件的发生及调处情况汇报;(2)研究提出解决信访问题的措施和办法;(3)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协调处理信访问题中的工作职责。相关信访问题的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
  (三)党政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
  党政领导要亲自阅批人民群众反映信访问题的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或信访部门呈送的重要来信、来访摘报件。党政领导对人民群众来信要及时阅批,不积压,不推诿。党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信访问题的来信、上级党政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重要来信、信访部门呈送的重要来信、10人以上联名信、重要政策出台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信和批评建议信、重要的社会动态和突发事件的信访信息,应当每信必批。领导批示的信访件,要有具体的批办意见。阅批来信率应达到50%以上。党政领导对自己批示交办的群众来信应及时过问,对疑难信访案件要亲自督办,或牵头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对党政领导的信访批示件,要及时办理或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四)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和下访、约访制度
市、县(市、区)及信访量大的市级机关部门继续实行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市党政领导接待日每月15日安排一天,接待领导为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每位领导参加接待全年不少于一天。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办、市府办主任、副主任,市信访局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律师陪同接待。接待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落实由市信访局负责。党政领导接待日的接待件,由市信访局负责交办、督办。各责任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交办件的处理结果向市信访局报结,由市信访局向接待批示的领导反馈。
  建立市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群众制度。对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群众的办法解决。每位市领导全年下访、约访群众不少于两次。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由市信访局分析研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接待和解决方案、时间和地点,报参加下访、约访的党政领导同意后,由参加下访、约访的党政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下访、约访来访者,听取反映,作出处理和答复。对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的信访件,各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按期报结,市信访局负责催办、督办,并向参加下访、约访的党政领导反馈结果。
  (五)党政领导包案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制度
  对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由党政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直接过问,一抓到底,直到问题的最终解决。对党政领导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信访老户问题、重复上访问题,每年至少排查分析二次,并全部落实党政领导包案处理。对党政领导包案的信访问题,由包案领导亲自督办或牵头协调处理,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党政领导包案的结案率不低于95%。
  (六)越级上访劝返制度
  为有效地减少群众越级上访,把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正常的群众上访秩序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建立群众越级上访劝返制度。
  1、发生去京不按正常渠道上访或滞留在京的情况,接到省、市信访部门通知,各有关县(市、区)、市机关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出有关领导到京将上访人员劝返,带回当地处理。全国“两会”以及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按照省、市领导的要求和部署,组成信访工作组进京做上访人员的接待和劝返工作。
  2、发生赴省集体上访或个访、群体访滞留在杭的情况,接到省、市信访部门的通知,各有关县(市、区)、市机关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派出有关领导赶赴现场做好劝返工作,负责将上访人员带回处理。发生大规模赴省集体上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坚决劝阻或劝返。省“两会”和省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按照省要求和部署,各县(市、区)信访部门派人到杭做接访和劝返工作。
  3、发生群众到市集体上访或个访、群体访滞留在金现象,接到市信访局通知后,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派出有关责任领导赶赴现场,做好劝返工作或协助市信访局接待,并负责将上访人员带回当地处理。发生大规模到金华市政府集体上访,并发生不文明上访行为,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接到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劝返工作和参与接访,并负责将上访人员带回当地处理。上访人员接待后仍滞留在接待室,不肯回去,经市信访局、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多次劝说不听、滞留时间超过接访当天下午下班时间,由公安机关、市机关保卫人员强行带离。
  4、上访人员劝返后,对越级上访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作出妥善处理和解决,做好息访工作。对上级交办的上访件要及时、公正作出处理并按时报结。
  (七)信访工作排查和预警制度
  1、做好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三访”问题的专项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可能去京赴省上访的“三访”问题,由市信访局每月组织一次排查预测分析,并在当月的28日前将对下月“三访”问题排查情况汇总上报省信访局和市有关领导。根据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的统一部署,结合金华实际,在上半年4至6月和下半年7至9月份,分别开展全市性的集体上访问题、信访老户问题和重复上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解决一批疑难信访问题。
  2、做好超前预测工作。各级“两会”等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和重大节假日前,做好可能去京赴省到市上访问题的预测工作。市信访局要部署和落实预测工作,及早分析、预测、制定预案,督促责任部门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稳定在当地,确保全国、省、市“两会”和重大政治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3、做好重要信访信息预报工作。对可能要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问题和可能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问题,各级各部门领导都要十分重视,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向省、市信访局预报。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问题,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重要信访动态,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控制、早化解。
  (八)群体性上访、异常访等突发性上访事件处置制度
  1、发生群体性上访、异常访等突发性上访事件,市信访局接访处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报告上访事态及发展情况,并向市委办、市府办信息处报送信息。
  2、对到市政府的集体上访、异常访等突发性上访事件,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部门及涉访责任单位应按照市有关领导的批示要求和各自的职责以及以下处置办法迅速妥善处置。
  (1)一旦发现有5人(含5人)以上集体上访人员在大门口聚集、滞留、围堵、吵闹、静坐,或要求进入市机关大院的,大门值班保卫人员应劝导他们到来访接待室反映问题。
  (2)对群众到市政府集体上访,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接待处理:①市信访局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宣传《信访条例》,引导上访群众到人民来访接待室,劝其他人员离场,不得滞留在大门口,也不得随意进入市机关大院。由来访者选派5名以下代表反映问题。选派的代表要逐个登记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属政策明确的,由市信访局直接予以答复。②市信访局难以答复或解决的问题,由市信访局直接通知其主管部门到现场作宣传解释工作或解决相关问题。③对跨部门的上访问题,由市信访局协调职能部门或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④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仍然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市信访局直接通知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到场负责接待和解答有关问题。⑤以上程序仍然不能解决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向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汇报,由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或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出面解答做疏导劝退工作。⑥由市信访局负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反馈集体上访处置情况,对有可能重复上访的须提出对策和建议。
  (3)经劝导,集体上访人员不肯去人民来访接待室,大门值班保卫人员应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不准其进入大院。如不听劝告,继续在大门口滞留、围堵、吵闹、静坐时,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①立即报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和市信访局接访处,保卫处和接访处应立即派员到场处置。如属上访问题,以信访局为主,保卫处协助,将上访人员劝至人民来访接待室接待;如属盲流或其他身份不明人员,以保卫处为主进行处置。②对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一般指上访人数30人以上),或性质比较严重的集体上访,应立即报告市信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由信访局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由保卫处通知市公安局和江南公安分局以及三江派出所。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应迅速派员到现场,配合市信访局维持秩序,劝说引导上访人员到人民来访接待室。③对不听劝导,坚持聚集在大门口的集体上访人员,公安部门要配合市信访局、保卫处维护好机关工作秩序和上访秩序,防止上访群众采取过激行为,尽力劝导上访群众到人民来访接待室。市信访局应认真做好接访工作,并通知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或所在单位领导到现场协助接待处理,劝返上访人员。④当集体上访人员发生静坐、拦车或阻塞市政府机关大门等情况时,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和江南公安分局要立即派员到场,迅速果断地加以处置。发生在大门口告地状、摆贴大小字报、拉横幅的,由大门值班保卫人员负责收缴或揭下大小字报,必要时由公安部门配合。发生规模很大难以控制的严重情况时,由市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做好工作。
  (4)对擅自进入市政府办公大楼的上访人员,由大门值班保卫人员报告保卫处并将其带(劝)至人民来访接待室。对不听劝阻,继续在办公大楼内滞留、吵闹、静坐,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在继续教育疏导基础上,采取发布命令、通知等形式,要求上访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开现场,或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九)信访工作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督查考核工作由市信访局负责落实。督查考核的内容是:信访工作列入县(市、区)、市机关部门全年工作要点情况;建立健全和执行信访工作各项制度情况;坚持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以及下访、约访制度情况;改善信访办公条件和保障信访工作经费情况;建立健全基层信访队伍网络情况;集中开展信访问题排查和解决情况;控制和减少群众去京、赴省、到金华市越级上访的措施落实情况;重要信访问题查处报结情况。各县(市、区)、市机关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半年自查一次,全年度执行情况在次年1月5日前向金华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信访工作考核按《金华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办法进行。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工作责任事件,由市信访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或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按规定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
  (十)市民援助中心受理投诉制度
  市民援助中心自1998年3月成立以来,解决了大量的市民投诉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要继续加强市民援助中心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市民援助中心受理投诉制度。1、受理范围:市民的一些重大信访问题或特殊信访问题可通过市民援助中心投诉解决。市民援助中心要认真听取市民呼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真正把群众利益挂在心上,更好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2、运作机制:为确保市民援助中心更加高效运转,要进一步强化市民援助中心的四大运作系统功能。 即:①投诉受理系统。为便于市民投诉,援助中心应配备若干专用电话,确定专人佩证上岗,并逐步改善接待条件,保证来人有人接待,来电有人接听。市民援助中心要把市民反映的问题、意见,及时分流、交办到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处理。②通讯联络系统。市民援助中心要与市机关和各县(市、区)的职能部门、行业垄断性部门及为民服务窗口部门建立便捷的通讯联络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③投诉处理系统。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垄断性部门及其它为民服务窗口部门,都应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市民投诉问题的接收和处理,结合部门承诺制公布接受投诉电话和责任人。市民投诉问题的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收到市民援助中心的市民投诉交办件后,要及时处理,并按《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民援助中心反馈和答复投诉人。④支持督查系统。市领导要经常关注并大力支持市民投诉工作,对疑难复杂问题将直接过问与处理。市公开办、各县(市、区)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不能履行职责和部门扯皮现象进行督查和协调,确保市民投诉问题真正解决。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192 号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7)已经2008年5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家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
  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正式指定后依据本规定向民航局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运营的外航航线航班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航局审批外航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和外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采取对等措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第五条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民航局不予受理,但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民航局递交由该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人员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签发的申请书及其附带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开通的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开航日期、航班号和代码共享航班号、每周班次和班期、本企业所有或者以湿租方式租赁的飞机机型和航空器登记号。
  外航随申请书一并提交的附带材料包括:
(一)外国政府指定该外航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文件复印件;
(二)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为该外航颁发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经营人许可证(AOC)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或由法定企业登记机构出具的,载有企业主要营业地、企业性质(国有或者私有)、股份结构、投资方国籍及董事会成员姓名和国籍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的客、货运输条件;
(六)企业的正式中、英文名称,企业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机队规模、航线网络等),总部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联系人及其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国际民航组织为该公司指定的三字代码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为该公司指定的两字代码;
(七)使用湿租的航空器的,还应当提供湿租协议复印件以及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就使用湿租航空器经营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文件;
  (八)民航局根据法律、法规、双边协议要求外航提交的其它资料或者文件。
  第七条 外航根据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开始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后要求经营新航线的,应当向民航局申请新航线的经营许可。
  外航申请新航线经营许可的,可不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八条 外航根据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营规定航线或者在申请新航线经营许可的过程中,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民航局或者在提交新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时书面通知民航局。
  第九条 外航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向民航局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当委托具有办理相应业务能力的代理机构,并应当出具正式委托书。

第三章 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民航局对外航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实质性审查。
外航对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外航的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航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外航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后,民航局受理申请,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除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外,民航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民航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第十三条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决定后,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经营许可。民航局依法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

  第十四条 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规定的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向民航局提出延长经营许可的申请。逾期提出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民航局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外航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外航申请延长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需延长的经营许可复印件;
(二)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航线表。
  第十六条 外航申请改变所持经营许可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并详细列明需要改变的内容及原因。
  第十七条 民航局对外航提出延长或者变更经营许可的申请,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

第五章 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允许的范围和有效期内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
  第十九条 外航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防止损坏或者遗失。
  第二十条 外航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许可的,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外航不得涂改、转让、租赁、买卖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涂改、转让、租赁、买卖的经营许可无效。

第六章 航班计划申请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航依照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营航线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夏秋和冬春两个航季申请航班计划,并在每个航季开始前六十日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向民航局提出。民航局根据本规定对航班计划进行审核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外航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航班计划申请的,按照停航处理。
  第二十三条 航班计划包括航线、班次、班期、航班号、机型、是否使用湿租航空器及是否利用代码共享的方式经营航班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外航在每个航季的航班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航班计划。因商业原因需要更改航班计划的,外航应当在拟更改日三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天气、飞机故障等原因需要临时更改航班计划的,外航应当立即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外航应当按照民航局批准的航班计划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外航因商业原因计划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规定航线的,应当书面通知民航局并说明理由。外航擅自停航的,民航局对其提出的新航季航班计划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因市场需求需要安排临时加班飞行的,外航应当在拟加班日五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特殊情况外,外航申请的每周加班数量不得超过定期航班的数量。民航局不批准外航提出的固定加班的申请。

第七章 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外航依照经营许可的规定开始经营规定航线后,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本规定附件《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要求,向民航局提供上月航线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并对资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外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航没有按时书面通知变更信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航涂改、转让、租赁、卖卖经营许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航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航班计划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航向民航局迟报、瞒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资料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外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与外国之间的定期飞行,按相关法律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1996年3月2日发布的《外国航空公司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暂行)》(民航运函〔1996〕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
  Statistical Reporting Form for Traffic Volume
Carried by Foreign Air Carriers

航空公司名称
  AIR CARRIER NAME
 
代码
  CODE
 
统计报告期
  STATISTICAL REPORTING PERIOD
 

航班性质
  TYPE OF FLIGHT
 
航线性质
  TYPE OF ROUTE
 

航线统计 ROUTE STATISTICS
航段起讫点统计 ON-FLIGHT ORIGIN AND DESTINATION

飞行航线
  ROUTE
机型
  AIRCRAFT TYPE
总座位数
  TOTAL NUMBER OF SEATS AVAILABLE PER MONTH
总业载数
  TOTAL PAYLOAD PER MONTH
班次总数
  TOTAL NUMBER OF FLIGHTS PER MONTH
城市对
  CITY-PAIR
收费旅客
  REVENUE PASSENGER
  CARRIED
收费货、邮(公斤)
  REVENUE CARGO & MAIL
  CARRIED(kg)

FROM
TO

 
 
 
 
 
 
 
 
 

 
 
 
 
 
 
 
 
 

 
 
 
 
 
 
 
 
 

 
 
 
 
 
 
 
 
 

 
 
 
 
 
 
 
 
 

 
 
 
 
 
 
 
 
 

 
 
 
 
 
 
 
 
 

 
 
 
 
 
 
 
 
 

 
 
 
 
 
 
 
 
 

 
 
 
 
 
 
 
 
 

 
 
 
 
 
 
 
 
 

 
 
 
 
 
 
 
 
 

 
 
 
 
 
 
 
 
 

 
 
 
 
 
 
 
 
 

 
 
 
 
 
 
 
 
 

 
 
 
 
 
 
 
 
 

 
 
 
 
 
 
 
 
 

 
 
 
 
 
 
 
 
 

 
 
 
 
 
 
 
 
 

 
 
 
 
 
 
 
 
 


  填报人NAME:
  联系电话TEL:                  盖章SEALED


《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说明
  1.《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机场起降的外国航空公司航班运量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用以反映国际航线运输规模,为国际航线的运输组织和管理提供依据。
  2.《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分为月报表和年报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机场起降的外国航空公司按本表要求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统计部门填报航班任一起讫点、经停点(技术经停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及城市对运量。
  3.《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月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不得迟于次月15日;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不得迟于次年3月31日。
  4.《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电子模版登载于民航政府网站。外国航空公司应使用该电子模版填报生成本公司的统计报表,并经本公司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表和与之对应的电子文档(EXCEL文件)分别以信函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统计部门报送。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公司名称及代码:填写航空公司的全称及代码,其中,公司代码采用IATA两字码。例如,公司名称:AIR FRANCE;代码:AF。
  2.统计报告期(年、月)指业务统计年度和月度。报告期采用的格式为YYYYMM,例如:2008年1月为200801。
  3. 《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要按不同的航班性质和航线性质分开填报。 航班性质包括“定期”、“加班”、“不定期”,航线性质包括“全客”、“全货”、“客货混合”。填报统计表时可在电子表的相应区域通过下拉菜单的方法选择相应的性质。
  4.飞行航线:要求按航班实际飞行全程填写,机场采用IATA三字码。
  5.机型:要求按航班实际执行的机型填写,建议机型采用IATA三字码。当一条航线有两种以上机型运营时要分开填报。
  6.总座位数:指报告期内在每条航线每种机型上实际投入的总座位数。
  7.总业载:指报告期内在每条航线每种机型上实际投入运力的总业载数。
  8.总班次:指报告期内每条航线每种机型的实际执行总班次数。
  9.城市对运量:指报告期内每条航线每种机型在各城市对之间运送的总收费旅客数量和总货邮数量。城市对运量要求分来回程填报。起讫点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对运量不要求填报。
  例:北京—东京—纽约航线,只要求填报“北京—东京、北京—纽约”之间的总收费旅客和总货邮数量,“东京—纽约”运量可以不报。
  三、其他说明
  《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中各项指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统计机构负责统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