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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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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许政办〔2003〕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精神,改革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方式,健全城市规划社会监督机制,特决定在我市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
  我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精神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开展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确保城市规划工作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城市规划公示的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在编制期间,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广大市民和群众有效行使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建设的动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说明。
  (二)实行城市规划批后公示
  各项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应当予以公示,使广大市民和群众能够了解城市规划,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并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内容包括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三)实行城市规划变更、调整的公示制度
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必须按程序实施。在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变更或调整规划前,应当先就变更、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划由市建委规划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同时吸纳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经批准对规划变更或调整,其规划变更或调整方案应按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变更或调整后的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应当按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后公示。
  (四)实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选址方案。
对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段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五)实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规划监督部门举报电话,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
  (六)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建委以行业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参加重要城市规划听证会,了解规划审批情况,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并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市建委规划监督部门。
  三、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和期限
  (一)城市规划需公示的项目,市建设委员会拟在春秋广场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如有必要,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为15日。
重要的详细规划、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绿地规划、广场规划、城市设计等方案的批前、批后、变更的公示期为10日。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分别在铁东区、铁西区和东城区进行长期公示。
  (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一般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及城市大型雕塑等公示期为10日。
  (三)建设项目批后公示,采取在建设工程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市建委具体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工具如公示栏等由市建委统一监制,有关制作费用由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由业主负责公示栏的维护和保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否则,市建委可以暂停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相关手续。
  本《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在许昌市区范围内试行。各县级市和县城应在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铁路水电调度规则

铁道部


铁路水电调度规则
1994年12月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电力管理规程》、《铁路给水管理规程》、《铁路给水安全规程》、《铁路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铁路行车事故管理规则》,结合各局具体情况和运行经验,为加强水电调度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水电调度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水电调度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调度指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电调度是水电设备运行的组织中枢,是设备维修、施工封锁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也是水电生产与安全的信息中心。水电调度的任务是组织水电设备的运行管理,通过调度的统一指挥协调,保证水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 水电调度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水电段调度四级组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水电调度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水电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四条 水电调度应昼夜值班,及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动态,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水电调度员是水电调度命令的唯一发布人和委托发布人,所有的水电运行、施工封锁、倒闸作业、抢修人员必须按各级水电调度的权限分工,服从各级水电调度的指挥。各级领导发出的命令、指示等,凡涉及水电调度的权限者,均应通过各级水电调度下达。
第六条 各级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铁道部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1.掌握全路区段站及以上站、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的给水设备和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的电力设备状况、能力概况及其安全运行情况。
2.指导各局水电调度工作,协调各局调度有关事宜。
3.审查电力贯通线与自闭专用线的跨局送电方案,下达跨局供电命令,并监督认真实施。
4.及时掌握影响运输的停电停水及事故和人身伤亡情况,迅速查明原因,监督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全力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5.根据铁路局请求或部内安排,协调涉及几个铁路局的水电设备故障、事故抢修。处理水电设备检修、故障和事故的停、送电等事项。
6.当外部电源发生异常停电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与能源部电力调度联系,恢复供电。
7.根据铁路局请求,联系协调发电车的跨局使用和电力实验车的派驻工作及回送事宜。
8.定期对水电设备故障、事故等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通报全路。
9.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二、铁路局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全局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及其他主要给水站和长距离输水管道的设备状况,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的状况及运行情况,指导各分局和水电段的水电调度工作。
3.审查跨分局的供水、供电方案,下达跨分局的停送水、电的命令。
4.及时掌握人身伤亡及关系运输的停水停电、水电设备故障和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设备损坏程度,人身伤亡、影响运输及抢修处理情况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抢修,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水供电,及时向部水电调度报告。
5.指导涉及几个铁路分局的水电设备故障和事故的抢修,根据分局请求或局内安排处理设备检修、事故和故障的停送电作业事项。当发生重大、大事故时,指导分局作好抢修工作中有关水电业务的工作,尽快恢复水电供应,并立即向主管领导和部水电调度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6.当地方水源、电源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停水停电影响铁路运输时,除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维持铁路运输外,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部水电调度汇报,并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7.根据分局请求,审批发电车的跨分局使用,办理电力试验车和跨分局发电车的进驻和回送事宜。
8.及时收集、整理生产、安全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下传,为上级和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9.定时汇总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设备及人身安全情况和防止事故的突出事例,并每月报部1次。发生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事故要及时报部水电调度。全局的安全情况按月、季、年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10.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铁路分局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指挥关系行车的水电设备故障处理、事故抢修,迅速排除故障,恢复水电供应,最大限度缩小影响范围和时间,同时报局水电调度。
3.掌握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相应的变配电所、与运输生产相关的给水站的水电设备质量状态和运行方式。办理相应的施工封锁、检修要点计划和落实手续,掌握计划兑现情况。负责协调水电段间及与其他运输部门的工作关系。
4.及时掌握人身伤亡及关系运输的停水停电、水电设备故障和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设备损坏程度,人身伤亡情况,影响运输及抢修处理情况等),及时组织抢修,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缩小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水电供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局水电调度报告。
5.当地方水源、电源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停水、停电且影响铁路运输时,除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维持铁路运输外,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局水电调度汇报,并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6.当发生危及行车、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先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报告。
7.及时收集、整理生产、安全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下传,为上级和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8.及时掌握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设备和人身安全情况,防止事故和为安全做出贡献的突出事例,每月汇总报局1次。发生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事故,要及时向局水电调度报告。全分局的安全情况,按月、季、年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9.负责协调水电段间的供水供电事项,办理发电车和电力试验车的进驻和回送手续,协调办理轨道车运行审批手续,督促行调实施。
10.领导交办的有关其他事项。
四、水电段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按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2.掌握各给水站的生产工艺流程;管内电力设备的系统网络、运行方式、各变配电所继电保护整定值及相关的地方电网情况;管内水电设备能力和管理状况。
3.掌握全段水电设备的质量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系统负荷,供电质量,下达躲峰调荷命令,收集各主要站区的水电设备日运行数据和动态,填写工作日志。对设备异常状态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段长和分局水电调度,并通报段技术室、安全室。
4.凡涉及运输生产的水电设备,未经水电调度许可不得进行操作。但对人身、设备安全造成威胁者除外。
各单位涉及运营设备的停送水、电实施命令由水电调度下达。
5.负责向分局办理水电设备的施工封锁、检修要点计划和落实手续,审批不涉及运输的施工封锁手续。落实分局调度下达的作业事项;下达分局水电调度负责外的作业命令,并组织恢复正常供水供电。
6.当发生设备故障和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段长和分局水电调度,积极组织水电设备的抢修,尽快恢复水电供应。
7.协助段长做好全段的生产调度指挥;掌管全段运输车辆的质量状态和调用。
8.及时收集、整理生产、安全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下传,为上级和领导提供决策服务。及时掌握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设备和人身安全情况,防止事故和为安全做出贡献的突出事例,并每月汇总上报1次。全段的安全情况,按月、季、年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9.参加段生产、安全例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听取各车间反映的意见,以改进水电调度工作。

第三章 各级水电调度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水电调度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确立安全第一、为运输服务的观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指挥决策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相当专业技术理论及实践工作经验,应有中专及以上的文化水平。
二、水电调度员一般应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水电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条件不具备时亦可从具备丰富水电工作实践经验和管理工作经验的干部中选拔。
三、水电调度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实习,通过考核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工作。培训实习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培训的主要内容:水电专业理论,有关规章制度,管内水电设备系统及运行情况。在水电调度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对选拔人员未经历部分,还应安排专业实习。培训实习期满,由铁路局机务处组织考核通过后,由机务处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从事调度工作,但还需在指定的调度员监护下工作1个月。在监护期间,监护人员应对其所进行的工作负责。
四、水电调度员中断调度工作1个月及以上者,至少熟悉2天工作,经调度负责人(或主任调度员,下同)批准后(书面批准)方可继续值班;中断调度工作3个月以上者除应见习7天外,还应在单位主管行政领导的主持下,经过考核后,由调度负责人签发批准意见继续任职。
五、水电调度员应口齿清楚,语言简练,工作用语准确,能讲普通话。
第八条 铁道部水电调度应做到:
一、掌握《水法》、《全国供用电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给水电力各项规程、规章制度,用水用电规则,设备事故、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二、了解站场设备、行车组织等运输知识及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调度集中等信号供电知识。
三、了解全路水电设备概况,给水站、有电站分布及机车交路概况。掌握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的给水设备概况,掌握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布局及外部电源情况和大站电气集中继电的供电设备概况。
四、熟悉各局分界点,相邻给水电力设备状况及跨局供水供电条件。
五、掌握全路发电车的容量、质量和所在地点;掌握电力实验车的概况及所在地点。
第九条 铁路局水电调度应做到:
一、掌握《水法》,《全国供用电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给水、电力各项规程和规章制度,设备事故、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二、熟悉给水、电力专业知识,掌握其中一种。掌握保护装置、远动装置原理及遥控、远动装置使用方法。
三、了解站场设备、行车组织等运输知识及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调度集中等信号供电知识。
四、掌握全局水电设备概况;给水站分布及机车交路概况;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布局及外部电源情况;大站电气集中、小站继电的供电设备状况。
五、熟悉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的供水状况(数量、质量等),了解其给水、净水工艺流程;熟悉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的供电状况(数量、质量等)和供电运行方式,掌握较大站场的供电状况和运行方式。
六、熟悉各分局分界点两侧相邻给水站及电力设备概况及跨局供水供电条件和运行情况。
七、掌握管内发电车的容量、质量及停放地点;随时掌握电力实验车的情况及停放地点。
第十条 铁路分局水电调度应做到:
一、掌握《水法》、《全国供用电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有关部分,给水、电力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设备事故、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二、了解给水、电力专业知识,掌握其中一门。熟悉管内各种继电保护、远动、遥控装置的原理、定值。熟悉管内扬水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扬水设备的工作工况点。对上述水电设备能进行操作。
三、熟悉有关的站场设备、行车组织等运输知识及有关的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调度集中等信号供电知识。
四、熟悉管内为机车和旅客列车上水、为信号设备供电等有关行车的水电设备情况。了解水电段各级的抢修工具、材料和储备情况和夜间、节假日人员值班情况。
五、熟悉与相邻分局、管内水电段间的水电互供条件,并随时掌握这些地区的水电设备运行情况。
六、掌握管内发电车容量、质量、停放地点和电力实验车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水电段水电调度应做到:
一、熟悉《水法》、《全国供用电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中有关部分,掌握给水、电力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设备事故、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熟悉管内主要设备的检修工艺。
二、熟悉水电专业知识,掌握其中一门。熟悉管内各种保护、远动、遥控装置的原理、定值。熟悉管内各种扬水设备的工作工况点。对上述水电设备能进行操作。
三、熟悉有关的站场设备、行车组织等运输知识及有关的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调度集中等信号知识及与供电的关系。
四、掌握管内水电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和全段生产情况,熟悉管内信集闭设备的供电方式及电力设备的对应布局。
五、掌握受电电源、水源的供电供水方式和日常供应情况,管内各级抢修材料、备品的储备情况;夜间和节假日的值班情况;各级领导的住宅电话及领导活动动态。
六、掌握全段生产和抢修的所有机具和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水电调度室的建设条件
一、应有足够的建筑使用面积,具有值班室、间休室。
二、值班室应光线充足,隔音、温度适宜,通风防尘良好。配备必要的生活备品。
三、各级水电调度均应配备录音电话、微机和传真机,水电段调度应有本系统专用电话总机和基地台,并应有地方长途自动电话。
四、各级调度室应有:管内给水站和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系统示意图;各机车、旅客列车上水站站内及水源设备示意图;电力贯通线及自闭专用线变配电所一次系统模拟图。
分局、水电段调度应有:可供操作的管内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供电系统及其变配电所的一次供电系统模拟图。
水电段调度应有可供操作的各变配电所一次系统模拟图。各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给水系统示意图。
第十三条 各级水电调度应具有的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水电调度应建立的原始记录分析材料及其保存年限。所有的原始记录均不得用铅笔填写,对长期保存的记录、资料应使用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要认真、仔细,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第四章 工 作 制 度
第十五条 值班制度
一、按照水电调度的工作性质,水电调度员应昼夜值班,不得擅离职守。
二、随时掌握设备的动态变化,处理发生的故障和事故。水电调度每天对管内设备的运行和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分析意见。
调度值班日志(格式各局自定)是调度工作的原始记录,用以记录水电调度的日常管理、发生问题及处理经过。
三、值班调度员和各运行人员联系工作,授、受命令时,双方要互通姓名,使用标准术语,并做好录音备查。对发布的命令一定要通过双方复述确认。
四、下达调度命令时应填写调度命令票,紧急情况可直接下达口头命令(应尽量先拟后发),工作通知一律先拟后发。发布的命令和通知应将内容和时间,授、受人等填写在值班日志中。
调度命令应履行审批手续,命令一般由调度填写,经调度主任审核签字(重大命令还需经单位主管行政领导批准)交值班调度执行。
每个命令必须有编号和批准时间,否则无效。向一个受令人同时只能发布一个命令,该命令完成后可发布下一个命令。发布的命令一律不准涂改,因故不能执行应注明原因且立即消除该命令并立即报告调度主任。
五、调度员可直接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人员和作业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所发出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对命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值班调度员提出,清楚命令内容后方可执行。受令人若对命令有不同意见,可向发令人提出,若发令人坚持执行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行车安全时,受令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立即向上级调度员和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并做好记录备查。
六、命令、通知和生产信息要迅速传递,并相应做好记录备查。发生水电故障和事故时,值班调度员应尽快指挥处理,尽量减少影响范围和时间,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通告有关部门。
七、各有水电调度主管的水电设备,没有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不得人为改变原来的运行状态,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和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不经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先进行应急处理,并随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恢复运行时则必须有值班调度命令。
第十六条 交接班制度
一、水电调度应在值班人员上下班时,做好换班人员的工作交接,以保持调度值班的稳定秩序。
二、交班人员应在下班前30min做好交班准备,检查设备、资料的数量和状态,填好交班记录,整理出应交接的事项。
三、接班人员应提前15min到班,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
1.阅读值班日志和模拟图。
2.正在进行的事项。
3.为本班部署的主要工作事项。
四、交接人员应交接清下列事项:
1.上一班完成的主要工作,对下一班的主要要求。
2.交接人共同核对模拟图,确认与实际运行相符。
3.设备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4.尚未结束的作业,包括作业组请令人姓名、作业地点、内容、下达的作业命令及设备恢复运行时间等。
5.设备运行方式及分段变更情况、原因和注意事项。
6.对照交接记录向接班人逐条说明,对遗留工作应详细交清,对接班人员提出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否则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五、交接班手续完毕后交接双方签字,此后值班工作由接班人负责,在签字前班中工作均由交班者负责。接班人届时未到班,交班人应继续值班并向调度主任报告。
六、正在进行操作和处理故障时,不得交接班。只有在故障处理告一段落并有详细记录,且接班人可以继续指挥时方可进行交接班。
第十七条 调度报告制度
一、每日6点30分~7点30分、18点~20点下级水电调度向上一级水电调度各报告1次,内容主要是:
1.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大型作业执行情况,水电设备运行方式的变更及跳闸情况。
2.设备故障、事故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抢修的经过和结果等。
3.相关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处理经过等。
4.水电设备发生的异常现象。
5.为水电设备运行和安全作出贡献的突出事例。
二、各级水电调度应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内容填在固定格式的水电调度交班工作日志表上送交每日的交班会,在交班会上报告主要情况。
三、凡发生影响行车的停电、停水故障时,要及时向上级调度报告。

第五章 计划停水停电及故障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计划停水停电
一、凡涉及水电调度权限的停水停电作业,必须有水电调度发布作业命令,方准进行作业。
二、凡涉及行车的计划停水、停电作业,均应按分局的规定报批,分局权限外的由分局上报路局审批。涉及行车的临时停水、停电作业,水电段按上级批准的电报由调度组织实施。
三、本条二款以外的属站区性或大站区成片性的停水、停电。由水电段调度审批。较小范围的停水停电作业由各车间审批,报水电段调度备案。本条具体的权限划分由铁路局审定。
四、当进行关系行车的作业时,如确定不能在批准的时段内完成,受令人应提前30分钟向分局水电调度申请延长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
五、上述过程的原始记录,应保持原始记录状态,严禁随意撕毁、涂改,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故障、事故处理
一、遇有水电设备系统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各级水电调度按分管权限依下述原则处理:
1.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水电调度汇报。
2.迅速组织办理查处,并及时下达执行命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供水供电,尽量缩小影响范围。
3.对重大设备的损坏和行车事故,水电调度要立即通告同级行车调度和安监部门。
二、水电设备的故障、事故和抢修,由各级水电调度按分管权限组织进行。行车事故的处理,各级水电调度按分管权限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指挥,但要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掌握本部门与行车两方面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抢修方案,下达救援和抢修命令,采取果断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三、抢修事故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水电调度员可发布口头命令进行单项操作,但须经受令人复诵确认后执行,并录音或做好记录(记录发令、受令人的姓名,命令内容和发令时间,执行时间等)。
四、在故障、事故情况下,各级水电调度有权调动管内各水电段的机动车辆、发电车、机具和材料、备品、人员等,并作好记录,以便善后处理。
五、在故障、事故抢修中,抢修组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水电调度保持密切联系,过后应将事故、故障概况、处理结果、遗留问题等报告分管的水电调度,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六、故障、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录音等,应完整保存,按原始记录保存期限规定保存。事故(故障)及水电停供情况每月填报1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营部门水电设备的调度业务。各铁路局、分局、水电段可按本规则的规定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报主管上级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铁道部机务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

孙景兰 赵花蕊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是现代社会两股重要力量,近些年来彼此的不断进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得到了一致的认可。但由于其自身的发育还远未成熟,仍处于探索与改革中,致使两者在很多方面出现了紧张的对立。然而我们在透析这无序局面的表征后,更应看到两者的统一性,即依笔者看,应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立场,对二者关系进行分析并努力寻找解决途径,完成合理构建,以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和保障社会公正。
关键词:新闻自由 新闻舆论监督 司法 对立 统一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蓬勃开展起来;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指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今日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有比西方国家更为重要的地位和责任,以致有人将其视为我国现行的六大监督体制之一。新闻舆论监督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理论
舆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只是消极的反映社会,反映公众集合意识的倾向,而且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社会,反作用于人们的思维活动与行为方式。舆论的定义,作为人们对舆论本质特性的认识,往往由于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虽然舆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监督作为舆论的一个基本功能,却得到了一致性的认同。
所谓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公众意见所具有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来监督、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社会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形成“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马克思语),对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不畅、力量弱小,如果独靠一己之力,其作用与影响十分有限,而新闻媒体依靠新闻所具有的新鲜性、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的特点,成为公民舆论的代言人,因而新闻舆论监督也就成为了舆论监督的主导形式,成为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自由密切相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并没有关于新闻自由的明确规定,但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认为新闻自由是一项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权利。我国宪法也没有关于新闻自由的相关规定,但是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条宪法性的规定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双重的保障。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对立
正如上面提到的,新闻媒体在信息流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然而基于其自身具备的典型性特点,使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的特点,也使得司法对新闻舆论监督具有极强的排斥性,由此两者产生激烈的冲突。从价值取向上讲,司法活动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司法公正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新闻舆论监督则是以媒体的新闻自由等构成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由于作为司法独立核心的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两者不可偏废,因此在这两大社会力量各自的进步与完善的进程中,其矛盾与冲突,也日益明显的暴露出来。并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而愈演愈烈。
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在新闻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中,突出表现为三对矛盾。一对是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逐步走向“商业化”。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寻找新闻“热点”,新闻媒体往往聚焦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对被害人状告无门、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以权压法等等一系列的案件,尤其给予了特别青睐的目光。在这当中,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保障了案件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促进司法正义目标的实现,大快人心;另一方面,虽然新闻报道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但是这只是一个理想的状态,每一篇报道都会寓记者、编辑的主观性和倾向性于其中,尤其是批评性报道,所以在每一篇报道中难免有经过记者有意或无意的渲染。这样一来,使司法机关陷入了被动的境地,在整个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之下,对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裁判量刑构成了障碍。
第二对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行政化倾向与司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是从第一对矛盾中引伸出来的,是一对深层次的矛盾。我国的新闻媒体总是带有官方或者是半官方的性质,各级新闻媒体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宣传部门的直接领导之下进行工作的,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而存在。在党报或者是机关报中刊登的批评性报道,一经刊登就会产生很强的社会效应,同时也会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进而领导就会做出批示,从而为案件的最后审理结果定下基调。这里就表现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所遵循的一条准则。“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要接受人大的领导,司法机关的各项费用都来自于各级财政,我国又是一个相对重行政权的国家。因此使我国的司法机关无法逃出行政权的樊篱,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当新闻舆论向社会发出某种信号时,司法机关就不得不重视。从而使行政权牵着司法权的“鼻子”走。
第三对则是司法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原告人或被害人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是否介入的态度的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原本就是司法过程中存在,当我们从新闻舆论与司法两者关系的角度考察时,又能突显出两者间另一层面的对立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之所在,社会任何一个群体总是力图趋利避害。原告人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及时、准确的处理。当原告或者被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或者是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时,为防止“暗箱操作”,防止自身利益受损,他们就会诉诸于新闻舆论,希望以此种方式来促成案件的解决。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当事人诉诸于舆论而使案件得到重视并迅速解决的案例屡见不鲜。从被告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讲,为防止新闻“审判”和传媒“声讨”,他们不希望新闻舆论介入到司法中。当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中来的时候,新闻媒体带有主观性与倾向性的新闻报道,势必对执法者产生一定的舆论压力,司法人员不得不重新审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从而影响到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其表现往往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力度。
随着冲突的不断升级,在理论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排斥论,另一种是监督论。
排斥论的观点主要是由法学界所坚持。持排斥论者认为,如果让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则对执法者会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会对司法者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对违法者和受害者则可能出现不公正的对待。总体而言,就是如果让舆论监督司法,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司法独立。但是在当代中国除了这个方面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我国的主流新闻媒体往往属于“党报”性质或者是属于某一特定机关的“机关报”,而我国又是一个比较重视行政权的国家,由此可见,我国的新闻媒体受到行政权的干预很大,而批评性的报道一经刊登,则意味着是对司法机关发出一种信号,而令司法者不得不对此案件另眼相看,从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监督论的赞成者则是新闻界。由美国大法官斯特瓦特创设的“第四权力理论”,这个“第四权利力”指的就是新闻舆论,它虽然不是国家权力,但是它随着新闻媒体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的日益增强,而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当代中国,新闻舆论也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同样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新闻界认为,让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不仅可以使司法人员加强自己的责任心,保证案件能及时,正确的处理;也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的对国家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让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也可以使国家的政法,经济,文化生活在法律和道德所规范的界限内活动。
三、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的统一
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任职作为一对矛盾体,我们也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即所谓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论是新闻舆论监督还是司法都是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通过文字、图片等特有的方式向广大受众报导事实的真相。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每一名新闻工作者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导时,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倾向性,但他们也总是力求达到客观真实,作为新闻报导的内容力争做到客观真实。司法则是通过证据调查,来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司法文书的形式来达到对守法者行为的肯定性的评价,对违法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司法与新闻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司法所依据的是法律上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参照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第三,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只有最崇高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丰富的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中拯救出来。”(普利策语)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代表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自由权,批评建议权,以达到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这要求新闻媒体本身就要有高度的自律意识,清醒的“角色意识”。过多不当的报道,所形成的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会破坏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损害司法权威乃至国家形象,而且也会大大降低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同样,司法活动中也十分强调公信力的表现,公示主义,审判公开原则等等都彰显了其对公信的强调。
四、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其实司法和传媒一定程度的紧张与冲突是正常的、必然的、客观的现象,它决不是无序的,但放任它的激化与升级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十分有害的,我们应当努力推进两者良性互动局面的形成,然而这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调整与磨合过程,因为这两大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必须是在清晰的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其有赖于我国各项制度完善。已有学者提出,应尽早制定一部《新闻法》或者是《大众传播法》,亦或者是一部《舆论监督法》,这样可以有效的协调司法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使新闻舆论更有效的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发挥其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使司法工作能在舆论监督下保持其应尽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确,制定一部有关新闻、舆论、大众传播的法律的确是现代法制国家,也是我国法治进程所必须的。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都处于转型时期,民主和法制建设都不甚完善,司法和传媒都还不够成熟,过早制定一部这样的法律,容易使舆论监督的手脚被束缚,从而限制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拓展司法透明的空间。更何况,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并不具备出台这样的法律的现实土壤;即使强行出台也只能落得个被束之高阁的下场,难以实现应有的法治目的。
那么,在笔者看来,当下我们能做的和应该做的是从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和公众三方面努力,积极推动良性互动的实现进程,具体来讲如下:
首先,新闻媒体,尤其是作为报道有关政法方面的新闻工作者,应形成较为专业化的特点,即既要有过得硬的新闻理论素养,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要尊重司法机关和司法规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避免新闻侵权,负有责任感,审慎客观,切忌盲目和随意。新闻机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前检查和事后监督体制,明确记者和编辑的责任。从具体制度上讲:
第一,严格限制新闻媒体评论仍处于诉讼中的案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阶段,新闻媒体对案情发表的评论应当主要限于程序是否违法以及司法人员的办案作风上,而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则不应当发表任何评论。对于处于审判阶段的案件,也不能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更不能对案件的处理随意下结论。第二,在任何的情况之下,即使是司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确有违法违纪行为,新闻媒体都不可以对司法机关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不可以播出或刊发任何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人身侮辱和人身攻击内容的报道和评论,只能就事实说话,要维护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另外,还有记者的法庭报道和采访要经法院同意等等。
其次,司法机关要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办案效率与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增强自己抗外界干扰的能力;要坦然面对新闻监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的前提下,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允许新闻记者旁听并做必要的采访和报道;同时也要看到正确的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所拥有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特点,对新闻监督的失误持宽容态度。令人欣慰的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在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的关系上表现出了灵活的姿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中央新闻单位座谈会上即指出,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从这一意义上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他希望新闻单位和人民法院之间相互了解、理解、谅解,互相支持、合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肖扬还同时提出了保护正当舆论监督的六点要求和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六点期望。这些都有利于两者的衡平与和谐关系的建立。
最后,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认清新闻监督和司法活动的不同性质,正确运用这两种方法解决问题;同时要做到客观面对新闻报道,尊重事实,不盲从。
五、结语
总之,随着新闻媒体、司法机关以及公众的不断成熟,随着制度上、观念上不断完善的准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定能合时宜的出台一部能被人们接受并得到很好施行的有关新闻舆论的法律,以很好的推动和促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实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的健康有序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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