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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抓紧完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0:2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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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抓紧完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抓紧完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能源部

1990/07/03

能源安保(1990)609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自1987年开始,我部进行了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和《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工作,根据劳动部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特点,现制订出我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

  压力容器登记工作要求于1990年完成85%。各网、省局要以指令性计划安排到各有关单位及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并将目前已完成的情况及下一步的安排于7月底以前寄部安全环保司。

  附: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暂行办法

  一、电力工业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安全与系统连接方式及运行方式有密切关系,有的压力容器的异常工况不仅影响设备本身的安全,还对系统内其他设备构成严重威协,有的设备是因本身原因构成事故,有的却是因系统原因构成事故,因此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除设备本身外,还必须包括与其相连的系统。除了执行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应执行87年原水利电力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发的〔87〕水电办字第5号《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原电力工业部1981年发的《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原水电部生产司1984年发送的《关于开展除氧器等压力容器设备隐患情况复查的通知》,水电部生产司与基建司1986年印发的《关于发电厂压力容器及其系统安全情况的通报》等一系列规定与要求。

  二、电力生产中有些压力容器如大气式除氧器、部分疏水扩容器、热交换器、定期排污扩容器等不属于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范围,但历年的事故教训说明,这些容器的安全不容忽视,因此安全监察、定期检验、使用登记应包括这些容器。

  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实行发电厂自检及网、省局监察检验室监督检验的办法,检验应由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的检验员或经能源部、网、省局考试合格的锅炉监察工程师担任。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进行安全评级(评级方法见附件1),并有检验员所在单位及检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四、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一律填写《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以下简称“登录簿”)一式二份及劳动部“管规”附件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三份。

  《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由西北电管局统一印制。

  五、新压力容器投用前,使用单位携带“登录簿”、“登记表”及下列规定的文件向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规定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如系现场组装,应有制造及安装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网、省局锅炉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监督检验报告。

  六、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登录簿”、“登记表”及检验报告向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七、主管网、省局应逐台认真核查有关资料、确认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登录簿”、“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给予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办法见附件2),填入“登录簿”及“登记表”。

  经核定安全等级(新容器为1、2级,在用容器为1、2、3级)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使用,不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八、属于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还应将“登记表”送劳动部门给予注册编号,并将其中一份“登记表”报劳动部门。如网、省局与劳动部门已订有规定,则按各地规定的办法办理。

  有的单位已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劳动部门的登录簿,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应持“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到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主管局进行注册编号,核对安全等级后,在使用证上加盖主管局的印章。若没有填写过“登录簿”,则补填《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

  九、在用压力容器在定期检验或重大修理改造、发生恶性事故修复后检验时,重新核定安全等级,并在检验报告上写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登记表”、“登录簿”、检验报告到主管网、省局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并及时报告劳动部门。

  十、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登录簿”、“登记表”、检验报告到主管局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劳动部门。

  十一、经检验确定安全状况为5级、使用单位核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持“登录簿”、“登记表”及时向主管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主管局应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 表示1级;
2 表示2级;
3 表示3级;
4 表示4级;
5 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法规规定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设备及系统布置合理;规定的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齐全并可靠投用;现场规程、管理制度齐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作用。

  (3)新压力容器和在用压力容器均应满足: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齐全并可靠投用,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投用时,应有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设备及系统布置基本合理;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基本齐全。

  3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经检验确定不需要修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基本齐全,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自动装置因故未投或投用不够正常;设备及系统布置存在一些问题,但能安全使用;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不够齐全,但已订规程基本满足设备安全运行需要。

  4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全;主体材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质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强度经校核尚满足使用要求;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必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改善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不齐全,或没有按规定投用,设备及系统布置不够合理,只能在限定条件使用;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不齐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4.不论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几级,安全伐排汽量都应核算合格。

  附件2: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注册编号办法

  一、属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规定范围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有两列:

  第一列按能源部注册编号,由四组代号组成(“登记表”上一律填在表格右面的空白处)。

×× ×× ×× ××
—— —— —— ——
| | | |
| | | |
| | | | 容器编号
| | | --------
| | |
| | | 容器代号
| | -----------
| | 单位代码
| --------------

| 网、省局代码
------------------


  第二列按劳动部“管规”规定,由五组代号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地、市级行政区
| | | 压力容器用途代号 | |划的流水号
| | ----------- | ----------
| | 压力容器用途代号 |
| ------------- | 注册年号末尾二位数
| -------------
| 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




  二、不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只用上述第一条规定中的第一列代号

  三、能源部注册编号代码规定如下:

  1.网、省局代码、单位代码按《电力工业事故卡片填报手册》规定。

  2.容器编号为使用单位容器顺序号。

  3.容器代号表示容器名称,用拼音字母表示: 压力式除氧器(YC) 大气式除氧器(DC)  

高压加热器(GJ) 低压加热器(DJ)
氢气贮罐(QG) 压缩空气贮罐(KG)
连续排污扩容器(LK) 定期排污扩容器(DK)
疏水扩容器(SK) 灰仓泵(HB)
压力油罐(YY) 其他换热容器(HR)
其他容器(QT)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发挥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本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等《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建立技术要素拥有者、完成者和转化者按比例共享成果交易和转化收益机制。技术要素拥有者、完成者和转化者可以根据技术要素转化的不同方式,以资金奖励、享有股权、期股(权)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第三条 可参与收益分配的技术要素是指: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技术秘密。指研制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植物及其他生物新品种的使用权。
(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高新技术成果。
第四条 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有:
(一)实行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工资和奖励制度;
(二)与科技人员签订科技项目承包协议,按协议支付报酬;
(三) 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20%-50%分配给科技人员;
(四)从单位拥有的技术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划给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五)将拥有的非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第五条 技术要素拥有者可将技术要素进行作价、认缴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相应的技术要素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
技术要素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持股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出资入股的专利技术剩余法定保护期,软件一般不少于10年;发明专利一般不少于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不少于3年。
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授权的技术视同技术秘密,该技术作价入股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技术要素出资方必须在收到授权证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或专利实施许可权转让。
第七条 未开发完成的技术、经检索属非首次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科技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一般不得按技术要素作价入股。
第八条 技术要素入股,一般可由股东各方协商作价,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如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拟入股技术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结果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方式,股东均需对技术要素作价金额达成协议。
第九条 以技术要素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十条 技术要素作价入股进行转化,相应的技术要素财产权转归受让公司所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投资各方可在允许的范围内以协议方式确定技术要素所占股份、使用范围和入股者对该项技术要素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职务技术要素出资入股的,可从该职务技术要素股份中提取20%-50%的比例,折股划给该职务技术要素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具体比例可由职务技术要素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和有关各方根据实际贡献程度确定。
第十二条 技术要素完成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的,可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20%-5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技术要素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十三条 职务技术要素由拥有者自行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转化的,技术要素拥有者可自该项目开始盈利连续3-5年内,按该技术要素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30%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折成股份奖励该项技术要素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分配比例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职务技术成果收益的,提成比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职务技术要素单位对技术要素在2年内不实施转化的,该技术要素主要完成者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及时适时实施转化的职务技术要素,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技术要素完成者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
第十六条 职务技术要素完成人不得阻碍本单位对该项技术要素实施转让和转化,不得将该项技术要素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参加技术要素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和离职、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促进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被奖励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所得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年内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奖励,返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允许根据该技术要素作价金额与有效保护年份分年度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条 以技术要素出资或对外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嘉政〔1999〕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工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工作规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1)综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以下简称科技顾问)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参谋,是市政府宏观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顾问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工作依托厦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条 科技顾问工作的指导思想:以有利于厦门市科技与社会的进步、经济与生产力的发展为出发点,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对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市政府拟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为厦门市的科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谋献策。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科技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收集、整理国际、国内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
(二)对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带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
(三)对全市(含行业、区域等)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工程实施等进行咨询;
(四)荐贤选能,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荐优秀人才;
(五)接受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二)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和科技工作者;
(三)知名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五条 科技顾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聘请,聘任期二年。
第六条 科技顾问办公室职责:
科技顾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为科技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二)组织召开科技顾问工作会议,组织和开展专题研究及考察活动,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三)负责处理科技顾问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科技顾问职责:
(一)收集、整理本行业的国际、国内最新发展动态,不定期提供给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二)对全市(含行业、区域等)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其他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接受市政府的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带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
(四)为市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举行专题讲座。

第四章 奖励制度
第八条 奖励制度。对本市改革和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得到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采纳,取得显著效益;为厦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顾问,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科技顾问活动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计划,专款下拨。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20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