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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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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0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0年9月)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李鹏兼任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陈锦华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国务院各部门:
近几年来,旧机电产品进口量越来越多,一些产品如旧的液压挖掘机、船用柴油机、医用X射线断层检查仪(CT)、医用X光诊断仪等的进口,不仅污染环境,严重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提高社会效益,现就
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除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外,不论何种外汇来源、贸易方式和进口渠道,一律不准进口旧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批准,各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配额产品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售、付汇联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凡进口旧的机电产品,海关按产品管理方式,分别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签发并注明为旧品的《配额产品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进口许可证》以及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一并验放。违者由海关按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
四、商检机构负责对所有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商品检验(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实施检验)。
对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强制性标准及合同所规定检验标准的旧机电产品,商检机构签发《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对不符合的,按照商检有关规定处理。
五、严禁使用新机电产品的进口证件报关进口旧机电产品。一经发现,由海关予以没收。
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以不低于该产品新品价值的60%为基础,计征关税及其它税费。
六、本通知下达前已由地方或部门批准进口而未到货者,限1998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复核,并换发相应进口证件。



1997年12月22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峰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审判方式改革的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现就本市全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改革和完善我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决
议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必须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以保障裁判公正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强化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功能以及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审判组织依法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
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切实加强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办理各类案件。人民法院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其了解和掌握
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形成诉讼方面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要把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与深化部门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保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办案形成错案的,要区别情节追究审判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其中徇
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要以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为契机,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进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机关。
五、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律师要适应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要求,提高侦查水平、公诉水平和辩护水平,依法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
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六、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了解案件情况的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作证的义务,为调查取证提供便利。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实际需要,对人民法院法庭的建设给予支持。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诉讼法律、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监督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19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