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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20:2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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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4〕31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原则同意你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批转实施。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护国内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深圳动植物检疫局福田保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进出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监管和除害处

理。

  2.负责保税区内进出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3.负责从境外直接进入保税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疫和消毒处理。

  4.负责保税区范围内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监测与调查工作。

  第二条 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和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均须依法实施检疫。

  在保税区的一号通道处设置车辆消毒设施,进境的车辆进入保税区时,须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条 保税区内凡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办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承运保税区物资进出境的运输车辆负责人,都应向办事处申办注册登记。

  凡有报检业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申领报检员证。

  检疫物进出境前或进出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办事处申报检疫。

  第四条 动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有权进入检疫物存放场地、仓库、加工使用场所实施检疫、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管理;向货主或代理人索取、查阅、复制、摘录货运单、贸易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情况,必要时要求货主或代理人开箱、拆包检疫。

  第五条 保税区内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如需运往内地其他地方,均按进口检疫要求办理。

  第六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保税区内,采取如下灵活措施,简化手续:

  1.保税区内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需从境外输入国家禁止进境物的,须经国家动

植物检疫机关特许批准后,方准入境。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要如实申报检疫,限在保税区内使用。

  其他供保税区内使用的需办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属于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权限内的,由办事处办理。

  3.进入保税区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通道申报,可直接运

至保税区内仓库或停放地进行检疫、监督,不在入境通道检疫。

  4.直接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原包装复出境

的,只在进境时作检疫或消毒,出境时不作检疫。

  5.凡从内地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保税区加工使

用的,不实施检疫。如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按出境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6.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已经检疫,在保税区加工后

复出境的,出境时不再检疫。货主、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者除外。

  7.为方便保税区企业和有关单位的报检,提供24小时候检服务。同时,可接受

电讯报检。

  8.对经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量比较大的单位,可实

行一次报检,多次验放。

  第七条 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组织和进入保税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如有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公布并负责解释。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

张之峰

注:如使用本文,请注明原创作者

北约东扩是今年的一件大事,也是50年的大事,就是说北约从1949年成立以来,已经是50多年了。那么他能击败华沙条约组织,能把他的战线推进到前苏联的领土,竟然没有第三次世界大战,没有核战争,兵不血刃,真是值得我们好好探讨的。

北约东扩

这次北约东扩是第二次,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版图那,前面的东扩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版图呢,请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按学理解释北约东扩实际已经有五次了,为什么我们说是第二次呢?那就应该是说是在华约瓦解之后的第二次东扩。那么为什么北约在华约瓦解后又要扩张呢,让我们从地理环境上来理解吧。

北约的第一次东扩,推进战线700公里
起先,我们把欧洲分为了两个部分,那就是我们所讲的“东欧”和“西欧”。1999年的东扩,就有三个国家加入了北约——捷克、匈牙利、波兰,而波兰这个国家恰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可以用这么一句话说:法西斯德国侵略了波兰,而斯大林却不能拭目以待,也趁机加入瓜分波兰的行迹,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引起。那么至于捷克,一个不大的国家为什么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略要地呢?那是因为捷克有一个很高的山脉、一支很精锐的步兵以及捷克的军工业很重要,这就是他成为战略要地的“条件”。匈牙利,也恰恰是和以上两个国家一样在冷战时期发生过内乱,而那个内容则的是苏联红军出兵去平息的。
所以1999年的北约东扩,等于是美国的战机和英国的坦克在无形中、兵不血刃的向前推进了700公里。而恰恰是这七百公里,使得北约可以将自己的鼻子捅到前苏联的边境,这对于北约的战略意义十分重大的。而这次扩充可以说是没损失的——就是俗话说的一仗都没有打。
第一次东扩就是以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收获久违的“冷战果实”。而2004年则“该果实”更为丰硕,7个原华约国家的加入,大大的加强了北约的实力。

北约的第二次东扩,完成了对俄罗斯的钳形包围
第二次东扩把欧洲的形式和地缘政治完全的改变了。通过查看新的战略地图,将看到欧洲的东西方战略态势起了多么打的变化。
南边
斯洛伐克:原捷克斯洛伐克的加入,给欧洲进攻俄罗斯联邦铺平了道路。根据我们原先的战略地图,欧洲的坦克是“不可能”直接打到苏联。如果攻打苏联,则先要征服苏联的卫星国。而捷克及斯洛伐克的加入,给这个“不可能”修葺的“途径”。其地理位置决定了斯洛伐克的重要性,今天德国的坦克,可以直接开到苏联国家的边境。
罗马尼亚:根据历史原因,罗马尼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加入了德国纳粹的阵势,60万大军直接打到了苏联的斯大林格勒,之后在历史的进程中它成为了苏联的“铁哥们”。就是这个“铁哥们”,现在成为了北约的“马前卒”,就这么一进一反就使得北约实力大增。其实以上两个国家加入北约最重要的意义是告诉世界,从这一刻起黑海已经不是“俄罗斯湖”了。

北边
俄罗斯“飞地”——加里宁格勒:作为军事重镇的加里宁格勒属于俄罗斯联邦,但由于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的加入北约,俄罗斯联邦军队,哪怕是陆军也好,还是海军也好,都需要绕一个大弯才能支援它。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飞地”,它竟然驻扎这几万俄罗斯精兵,还在这块飞地上,驻扎着俄罗斯波罗的海舰队的司令部。从北约这次东扩的开始的那天,加里宁格勒就开始了“最不好过的日子”,处于战略包围下的加里宁格勒就这么眼睁睁的看着北约的F16从比利时一直飞到了立陶宛。波罗的海三小国的加入,最终使北约割裂了俄罗斯波罗的海防御体系,一分为二的海岸线使得加里宁格勒和圣彼得堡的海军首尾不能接应,完成了对俄罗斯在该海域的战略包围,达到了几乎报废了俄罗斯半个波罗的海海军力量的目的。
英雄城市——圣彼得堡:这个英雄城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活活饿死100多万人就是没有投降的城市却落在了众矢之的。如果打一个比方,北约如果哪天与俄罗斯开战了,就是位于爱沙尼亚的大炮就能轰击圣彼得堡,连导弹都省了。新的北约东扩使得俄罗斯落入了一个钳型攻势中。俄罗斯周边国家:白俄罗斯、乌克兰。如果说是白俄罗斯是俄罗斯的“铁哥们”,那么乌克兰的形式就不好说了,所以说笔者肯定北约东扩的下一个目标将是乌克兰。

历史的背景:俄罗斯在加入苏联以前有近50%的少数民族。例如在俄罗斯居住的波兰人,虽然他也是俄罗斯公民,但他不认为他是俄罗斯人。又例如立陶宛这个国家,在俄罗斯还是公国、基辅罗斯建立初期就已经有着优秀的文化底蕴了,可以说当时的立陶宛比当时的俄罗斯强大的多。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立陶宛被俄罗斯“并吞”了,俄罗斯人打破了立陶宛的传统,破坏了立陶宛的语言体系,立陶宛人认为他们优秀的立陶宛文化在苏联时期几乎埋没了。当然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解体,标志着立陶宛文化的独立,当然在这独立的同时立陶宛人也担心俄罗斯的卷土重来。所以对于立陶宛来说,找一个既需要自己,又相对尊重自己的“靠山”是至关重要的。

北约为什么要东扩,东扩对北约的意义是什么?我们上文用“冷战时的收获”来表示,我认为还是比较恰当的。1、冷战的结束,华约的解体带来的是东欧军事战略的真空,这个真空恰恰如是北约东扩来填补最为恰当。2、苏联的解体。解体后的苏联,不但丧失了自己的卫星国,而在本次“东扩”中它丧失了自己的加盟共和国,标志着“独联体”在军事战略中已经名存实亡了,当今俄罗斯的“新沙皇二世”普京将对自己的国家定位另做打算了。


东扩后北约与俄罗斯的军事力量的对比。
谈到北约东扩现在最伤脑筋的应该是俄罗斯总统普京了,但是不管是在什么场合他总是笑眯眯的面对我们。如果说北约的第一轮东扩,相当于在俄罗斯的后花园放了一把火。那么此次波罗的海三国的加入,简直就是掐住了俄罗斯的脖子。俄罗斯整体战略部署也随着北约新一轮的东扩而改变。我们不可否认如果华约存在,俄罗斯将有大把“马前卒”。如果打起仗来,俄罗斯就可以说“东德你先上,罗马尼亚你上,波兰你在上,之后加盟共和国再上”。但是现在的军事局势上看,从经的“马前卒”已经成为遏制俄罗斯军事战略的敌人了。现在俄罗斯对北约的存在已经不紧紧是兵临城下,而是腹背受敌了。
下面我们看看一个数据:军队数量的比较。现当今俄罗斯军队总人数约85万大军。军人人数已经不少了,但是对于新北约的军队总人数还是相差悬殊,新北约的兵力已经超过475万了。难道俄罗斯这么一个军事大国只有这么多军队那,让我们来回顾历史:苏联作为华沙条约国的“总司令”,他自己的军队大约500万,还有东德,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百万雄兵,苏联可操控的军队应该在600万以上,这还不包括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国的近500万大军。华约的600万兵力,这代表着坦克2万多辆,装甲车1万多辆,大炮数万尊等等。按照当时华约的军事实力,如果世界发生第三次世界大战,苏联的钢铁洪流将在1周内将战线推进到法国巴黎。而北约当时的设想是,只能动用核弹。用数百枚战术核导弹才能阻止苏联红军坦克的势头。但是当今的形式就完全不同了。
我们再看一个关于一个武器装备的数据:海战巨无霸——航空母舰:新北约20艘,而“强大的”俄罗斯呢——1艘。我们不仅要问,为什么这样?苏联解体后还应该拥有5艘航母的呀!是的,让我们来探悉其部分去向:其1、深圳航母乐园(明斯克号)。其2、大连海上世界(基辅号),其3、澳门赌船(瓦格良号)。因为维护航母费用巨大,已经不适合俄罗斯当今战略要求,同时也标志着俄罗斯的国防政策从战略进攻到战略防守的转变。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俄罗斯知道打不过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就不如消除敌意,不和他打了。这标志着俄罗斯从经有一个非常辉煌的过去,在中国边境陈兵百万(珍宝岛),这种“辉煌”已经渐渐的被历史磨灭了。
什么是俄罗斯的战略防守?那么又是怎么的防守呢?同样让我们先看数据了解:战略核弹数量——新北约约3000枚、俄罗斯联邦约2000枚。我们已经看到了,核弹的数量差别不是很大了。我们应该了解核弹有战略和战术之分,俄罗斯最多的时候有80000枚核弹头,其中就包含着战术核弹头。就是今年普京还进行了核导弹演习,虽然不很成功,但是其威慑力还是相对存在的。就如俄罗斯声称的那样,俄罗斯的核战略是:我谁都不打,如果有人打我,我将先发制人,并且可以使用核武器。那么俄罗斯使用核武器要打谁呢?目标不是北约。俄罗斯说:使用核武器的目的只是——反恐。那么谁又是“恐”呢?谁威胁到俄罗斯国家安全,谁就是“恐”,这可能就是普京的立场吧。国际反恐在俄罗斯也将成为一种外交手段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一种“招牌”。

俄罗斯的另外一个杀手锏——核动力潜艇:北约在最近一段时期的海军演习,也以“反航母”转变到“反潜”中。俄罗斯在二战时期潜艇的开发和研究已经很先进了,至今俄罗斯还保留着很多核潜艇以及所谓“静音杀手”的基洛级常规动力潜艇,而这些潜艇大多分布在北大西洋。如果战争开始,这些潜艇将在第一时间切断北约的航线,这个战术则有点类似当年希特勒的“狼群潜艇战术”。

普京的橄榄枝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北约的“领导国”美国现在的重要活动在中东,伊拉克事件则牵扯到布什很大的精力。而就是此时,借此契机普京给予了美国橄榄枝。你反恐、我支持你,同时你就不要在北约驻扎那么多军队了吧——这或许就是普京立场。而这个讯息得到了很好的反馈。
曾经美国有十几个主力师驻扎在西德,而现在则慢慢将这些部队调到伊拉克,中东国家等敏感地带,留在北约国的驻军也渐渐降到了现在几万人了。这也标志着北约的战略,也从当初的反俄,反苏,逐渐找到与俄罗斯的共同点“反恐”。

“东风压倒西风”后

当今国际趋势,国家现在向单边主义发展的。如我们把美国作为国家扩张的一个代表国,那从军事同盟的阵营上讲,北约的东扩给欧洲开创了一个新天地,同样它是一个单一阵营独大化的趋势。
那么是不是给你的感觉,“北-华”的军事力量发展不均衡呢?其实,在冷战时期“北-华”两个军事集团的力量是相对均衡的。现在华约瓦解了,苏联崩溃了造成了一边独大局面,所以让人感觉到力量不均衡了。但这个一边独大,不是代表美国的一边独大,而是整个欧洲的独大,我们寻根问源应该是基督教文化的独大。这只是一个果,那么因在何处?让我们通过回顾冷战岁月来探悉。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须持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交通部门提出申请。交通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并由交通部门发给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业。”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营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经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企业制度。企业内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费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区域)等相关经营税费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直接向从业人员收取。企业要优化经营方案,建立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制,规范管理和服务。”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过户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分别向交通、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性能二级以上;

(二)车辆整洁,使用符合要求的白座套等设施,并适时开启空调;

(三)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名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四)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固定式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指定位置安装合格的附打印装置的计价器;

(六)车身广告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位置设置;

(七)符合交通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客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市场供需情况和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 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0辆以上出租汽车或者相当的资金(县级市的出租汽车数量或者资金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经营场所;

(三)有企业章程和与经营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四)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并经出租汽车从业、治安培训合格。

被取消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须持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交通部门提出申请。交通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并由交通部门发给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业。

经批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客运管理机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营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经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考评。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企业制度。企业内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费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区域)等相关经营税费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直接向从业人员收取。企业要优化经营方案,建立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制,规范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对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过户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分别向交通、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及时的服务,对乘客中的病人、产妇、残疾人等优先供车。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物价、交通部门核准的出租汽车运价。从业人员向乘客计价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车费发票。税务部门凭客运管理机构出具的联系单发放、核销车费发票。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符合先进技术要求的监控、管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将出租汽车交与无从业、上岗资格的人员经营。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性能二级以上;

(二)车辆整洁,使用符合要求的白座套等设施,并适时开启空调;

(三)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名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四)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固定式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指定位置安装合格的附打印装置的计价器;

(六)车身广告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位置设置;

(七)符合交通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必须做到:

(一)衣着整洁,仪容端正,礼貌待客,拾到失物及时归还失主,无法归还时应当及时上交所属企业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二)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放置上岗证,使用顶灯等营运设施;

(三)执行物价、交通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并且出具清晰完整的车费发票;

(四)上下客时按规定停车,有出租汽车停靠点的,进点停靠;

(五)载客出市境或者夜间去冷僻地区时,须到治安卡口办理乘客验证登记手续;

(六)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行车规定,按照最合理的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不以不文明手段招徕顾客;

(八)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管理、费用、经营方式等方面遇到问题时,应当通过合法、正常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运送乘客: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地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车站、码头等客流集散地和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车场地、停靠点。

停车场地、停靠点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营业场站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做到:

(一)佩戴服务卡,衣着整洁,做好乘客失物的登记工作;

(二)有车必供,按序调派,制止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不服从调派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租乘出租汽车的乘客应当做到:

(一)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要求或者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江(桥)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

(二)出市境或者夜间去冷僻地区时应当配合司机到治安卡口查验登记;

(三)不污损出租汽车设备和营运证件、标志;

(四)不携带违禁物品及各类宠物;

(五)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陪同监护;

(六)不在车辆遇红灯时或者在禁止停车路段强行拦车。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付车费:

(一)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出租汽车在基价费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三)司机不出具统一车费发票的。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经营,禁止异地经营。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道路上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证据或者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接到乘客的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向出租汽车企业投诉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认真接待,及时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三十四条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须交付校验押金,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交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七)项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七)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组织教育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一)按照《江苏省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记分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年度累计分值20分以上的;

(二)一次多收费超过标准一倍或者50元以上的;

(三)恶意捉弄、侮辱或者殴打乘客的;

(四)侵吞乘客失物的;

(五)出租车驾驶员一年内2次(含2次)以上拒载或者绕道的;

(六)逃避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 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被处劳动教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交通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 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