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2年第一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举办2012年第一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12]472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按照《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2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2〕147号)的要求,我部定于2012年5月举办第一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共3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3期培训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将陆续在中国环境在线网(www.ceec.cn)上进行通知(见附件一)。
二、培训内容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框架;污染减排法规政策;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现代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和监测技术进展。
三、培训对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工作的人员,纳入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的企业内部环保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人员(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四、其他事宜
(一)请各省(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严格按分配名额组织相关试点企业人员报名,并认真审核名单;分别在每期培训班举办前一周填写报名表(见附件二),并传真至我部宣传教育中心。
(二)请参训人员携带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提交会务组。参训人员交通、食宿和教材费用自理。
(三)第一期培训班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承办;第二期培训班由我部宣传教育中心承办,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协办;第三期培训班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承办。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赵越
电话:(010)66556478
传真:(010)66556436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范雪丽
电话:(010)84631438
传真:(010)84636367
电子邮箱:qihuanjian@126.com
附件:1.2012年全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计划表(第一批)
2.2012年全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报名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 环境监督员 培训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环境保护部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
附件一:
2012年全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计划表(第一批)
序号
培训班班次
报到时间
培训时间
名额
培训地点
名 额 分 配
承办和协办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第一期
5月3日
5月4-7日
140
陕西榆林
榆林市(14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郭小荣 电话:(0912)3599961
2
第二期
5月7日
5月8-11日
130
辽宁兴城
河北(20)、
天津(10)、
辽宁(60)、
黑龙江(20)、
吉林(20)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环境保护部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
陈凤霞 电话:(0429)5410565/15902422359
3
第三期
5月
具体时间待定
5月
具体时间待定
200
辽宁大连
大连市(200)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刘伟 电话:(0411)84631369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镇政发〔2005〕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十日
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要求,特制定《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如下:
一、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市环委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市环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辖市(区)环委会的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组成
第三条市环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环委会副主任、委员和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均应认真执行《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及目标》以及市环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环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的环境问题。遇有重大事件,经市环委会主任批准后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按照市环委会每次会议的内容,适当安排各辖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作典型经验介绍或工作汇报。
第九条市环委会委员应参加市环委会组织安排的调查、检查和考核活动,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条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市环委会文件须经市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办公室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组织调查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市环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安排其他重要活动,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与委员的联络。
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主要文件送至各委员。
第十三条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出规划建议,提交市环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市环委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辖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办理市环委会委员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