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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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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7日公布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的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召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在会议举行20日前,将会议通知寄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应于会议举行10日前寄发。
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部分在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及有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通过的议程逐项进行。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形式举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分组或联组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到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需要作为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部份变更;
(五)三峡库区移民、扶贫开发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八)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台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社会稳定和治安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以及重大外事活动;
(十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二)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依法决定撤销有关人员的职务;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依法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案人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提出,并应提供相应的法规草案。
第二十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书面介绍被任免人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被任免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审议结果的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签署,由市长、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正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先将工作报告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决议,不作决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将审议的意见归纳成书面材料,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需延
长办理时间的,必须作出说明,且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九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内容。质询内容必须是被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被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被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有关委员会上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由受质询机关作进一步答复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的办理结果应予公布。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审议的议题进行。在全体会议上对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第二次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 表决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发布,并在《重庆日报》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并存档。每次常委会会议情况写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7日

转发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降低放心肉价格逐步取消中间批发商的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42号



 

转发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降低放心肉价格逐步取消中间批发商的决议的通知



端州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同意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要降低放心肉价格就必须取消中间批发商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并作出了《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降低放心肉价格逐步取消中间批发商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决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降低放心肉价格逐步取消中间批发商的决议
(2002年8月30日肇庆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肇庆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焕江代表市政府所作的《关于要降低放心肉价格就必须取消中间批发商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办理方案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明确的,主要措施是可行的。会议原则同意这个办理方案。

会议指出,“放心肉”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心大事,降低猪肉零售价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采取措施积极落实议案办理方案,争取在明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前把城区“放心肉”价格降低到与周边城市相近的合理水平。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办理议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在生猪屠宰管理中的权责,落实层级责任制;要切实采取措施,对现有的批发行要重新审核,对问题较多的批发行要取消其经营资格;批发经营要引入竞争机制,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取消中间批发商;要降低肉台租金,不能让肉台租金无限上升;要对生猪收购、屠宰、销售各个环节的税费进行全面的清理,参考周边地区的做法,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要尽快取消郊区生猪收购保护价和对口收购;要加强对生猪总肉批发价和零售肉价的监管、指导,在经营成本降低时,相应降低总肉批发价和零售指导价,定期公布猪肉价格,接受群众监督;要成立专职的队伍,打击“私宰”行为,对“天光圩”和酒店、团体要加强检查,防止“私宰”肉对市场的冲击;要依法严厉打击零售肉商欺行霸市暗中操纵的行为;要落实价格监管和打击“私宰”工作经费,保证办理方案目标的实现,让市民真正得到实惠,食上“放心肉”。



关于要降低放心肉价格就必须取消中间批发商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2002年8月29日)

肇庆市人大常委会:

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要降低放心肉价格就必须取消中间批发商的议案》(第5号,以下简称议案)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为了办理这一议案,4月2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德秋专门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就议案提出的我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认为,该议案的核心是要降低放心肉价格。议案代表和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声与愿望。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好人大议案,切实改进我们的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改革的实惠,是政府的职责。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反复论证,本着对人民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了议案办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端州城区生猪批发的基本情况

端州城区是1997年12月开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市政府为了办好这项民心工程,让广大市民真正吃上“放心肉”,除成立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外,还根据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先后制订出台了有关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的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同意试行《肇庆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生猪定点屠宰同时实行的,是设立生猪批发行(以下简称批发行)。批发行的作用是做好生猪的货源组织和市场鲜猪肉品的供应。这种形式,称这为“批发制”。目前端州城区设有10个生猪批发行。4年多来,各批发行积极参与端州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并发挥了一定作用。从实践的情况看,设立生猪批发行,可以说既适应生猪定点屠宰后市场管理的要求,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为稳定城区鲜猪肉品市场供应奠定了基础。主要体现在:

(一)协助做好肉品市场的供求平衡工作

经批准设立的10个批发行,负责城区21个市场肉品供应的组织工作。批发行通过市场“买手”加强与零售商的联系,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指导零售商落实每天的供需计划,避免市场肉品供需失衡现象的发生,稳定了市场供应。

(二)配合做好城郊两镇农民自养生猪的购销工作

各批发行根据市、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除组织外省生猪回肇供应城区市场外,还定期按保护价收购城郊农民自养的生锗,较好地解决了城郊农民卖猪难问题,促进了城郊两镇的生猪生产。自1998年至2001年的4年中,各批发行共收购城郊农民自养的生猪25.02万头,平均每年6.26万头,而定点屠宰前城郊生猪年出栏量只有4万多头。

(三)自觉做好生猪购销质量把关工作

各批发行在采购生猪时,注意把好质量关,做到有毛病的生猪不采购、不送宰。同时,对检出有问题的送宰生猪,自觉交肉联厂进行集中销毁,决不流入市场。4年来,市肉联厂共销毁检出有问题的毛猪560多头、肉品内脏260多吨,从而确保了市场供应肉品的质量。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设立生猪批发行是一项新的事物,由于各种原因,共设立和运行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是:一是批发行设立的必备条件尚没有统一和规范的标准要求,设立批发行欠缺透明度,公开、公平、公正度不够;各批发行对口供应市场带有一定的垄断性;二是对批发生的监管没有完全到位,未能及时准确掌握他们的经营运作情况,目前10家批发行大部分是承包给个体私人经营,从而增加了总肉批发的营运成本;三是部分批发行自律性差,服务意识跟不上,只顾自身的利益,忽视零售商的利益,往往购进一些质次毛猪充当好猪,从中获取更高的利润;四是私宰肉流入市场较多,监督力度不够,物价部门虽对总肉批发核定了指导价,但没有很好地实施,目前城区鲜猪肉品零售价格仍比周边市高。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只要加大改革力度,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是完全可以改进,并加以解决的。

与生猪批发行的“批发制”相比,取消中间批发环发,由定点屠宰厂与单个生猪送宰者直接发生关系,称之为“代宰制”。我们了解,现在某些大中城市实行的“代宰制”,存在着弊大于利的问题。所谓利,一是能够减少中间批发环节。这样做,理论上可以适当降低总肉的零售成本,但是否真正能够降低零售肉品价格,还要有待实践检验。具体到端州城区更是如此。几年来城区的总肉批发价同周边城市的对比,我市的属较低,而零售价则比周边城市为高。因此,我们认为影响肉品零售价格高的因素不单是批发环节的存在而造成的。二是零售商有了购销选择的自主权。而实行“代宰制”可能会出现多方面的问题:一是影响了市场供应的计划性和稳定性。二是增大了监管难度,难以确保上市肉品的质量和卫生。据了解,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实行“批发制”的地方,病猪检出率平均为0.7%左右。我市肉联厂几年来检出不适宜人吃用的病猪560多头(全部烧毁或深埋处理),检出不适食用的肉品内脏260多吨,如实行“代宰制”后,要处理检出有问题猪只和肉品难度大了,主要牵涉到零售商的利益问题。三是增加打击私宰肉难度。据实行“代宰制”的地方反映,由于监管手段没跟上,实行“代宰制”后,除游动摊贩外,不少市场零售商,也会从中夹杂部分私宰肉出售(因为两者的成本不同)。如中山市2000年实行“批发制”,定点屠宰场日屠宰量为1200头,之后实行“代宰制”,日屠宰量下降到300头左右。而在“批发制”下,批发行和买手可以掌握每天市场生猪的上市量,从而有利于防止私宰肉进入市场。四是增加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难度。为确保放心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闲杂人员一律不能进入屠宰车间。如果实行“代宰制”,城区300多零售肉商涌入肉联厂,也会带来“放心肉”的卫生问题,增加管理难度。五是城郊两镇农民卖猪难问题会更突出,甚至会出现买猪打“白条”现象,直接影响城郊两镇生猪生产和农民增收。

从上述情况的比较和分析看,端州城区设立生猪批发行,是加强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符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因此,生猪经销方式要实事求是地确定,按市场规律办事。

二、办理议案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办理这一议案,要坚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大改革力度,把改进与完善端州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降低放心肉价格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抓好落实,让广大市民吃得放心、称心。

议案的目标一是让市民吃上放心肉,二是降低肉价。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环节多,利益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办理这一议案,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慎重,避免影响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争取在一年内把城区放心肉肉价降低到与周边城市相近的合理水平。

三、办理议案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大议案办理过程就是推进端州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改革的过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为便于工作上的协调和联系,由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议案的办理。考虑到办理过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决定在成立专责小组,负责议案办理的具体工作。专责小组由市政府刘焕江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经贸局、端州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市工商局、物价局、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和端州区经贸局、公安分局、物价局、食品集团公司、市肉联厂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贸易市场科)专责。专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提出议案办理各阶段工作安排;(2)草拟办理过程的各种文书材料;(3)掌握和综合办理情况;(4)协调处理各方面问题。

(二)制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规范管理

实行端州城区生猪定点屠宰批发环节改革,市、区过去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已不相适应,必须根据国务院《条例》和广东省《规定》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收到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深化生猪定点屠宰批发环节改革,涉及到批发行、零售商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广大市民的配合和支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做好引导工作。一是在改革实施前,在市和端州区的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让市民了解在端州城区进行生猪定点屠宰批发环节改革的内容和目的的意义,从而关心和支持改革;二是切实做好批发行和零售商的宣传引导工作,市、区经贸部门主要做好批发行的宣传工作;端州城区21个市场零售商的宣传工作由工商部门和市场物业总站负责。通过宣传引导,使他们树立整体观念、大局意识,自觉从大局出发配合做好批发环节的改革工作。

(四)强化定点屠宰厂管理

根据端州城区目前的实际,设立1间生猪定点屠宰厂已经完全能够满足城区的鲜猪肉品的市场供应,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不宜增设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当前首要是强化市肉联厂和企业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要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行“服务承诺”。要走组织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的路子,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法监管。

(五)改革端州城区生猪批发环节

1、对批发企业(商)在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运输工具、服务领域和宰批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公开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符合条件方可申办。对现有的10个批发行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监督管理上把好关。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处罚直至责令退出。

2、试行取消批发行按区域对口供应市场的做法,允许批发行与零售商进行双向选择,促使批发行要为零售商提供便利、快捷、优质服务。如试行效果良好,则推广实行。

3、逐步取消按保护价收购城郊农民自养生猪的做法。实行场调节,优质优价。

(六)规范肉类零售市场的经营和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整顿和规范肉菜、农贸市场、超级商场等肉品交易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检查各类经营肉品市场的规范标准条件,加强对开办、经营市场业主的行政监督。加强对零售肉档(店、点)业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全面审查肉品零售业户办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资格。建立使用肉品卫生合格上市凭证和货证相符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无有效肉检证或其他非法肉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对违规违法经营者,须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直到取消其经营肉品资格。把流通市场肉品卫生管理作为加强市场管理的切入点,坚决杜绝私宰肉上市,确保市民真正吃上放心肉。物价部门要对集贸市场猪肉台位费实行监控管理,重新研究合理确定台位竞投办法,适当降价台位租金;对肉品销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认真清理生猪肉品零售商所负担的各项费用,切实防止不合理负担发生,降低经营成本,从而降低放心肉价格。

(七)健全对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用肉单位”)采购、使用(经营)肉品的管理

卫生部门要依法制定有关采购和使用肉品原料的监督规则,全面负责加强对用肉单位采购和使用的肉品验证制度的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和流通中肉品的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残留含量的检测。依法查处购进、经营违法肉品的行为。建立分割肉品供应资格审验投放 “购肉登记”制度。凡向本市用肉单位供应肉品的经营企业或个体从业者,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用肉单位必须采购具有经营分割肉品供应证照企业(户)提供的卫生合格肉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经营者资格证照的核查,建立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外来肉复检制度,需要进入端州城区销售的外地县(市)区肉品,必须经有关部门联合指定的肉品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取得相关证明后方可向零售市场和用肉单位销售。

(八)建立健全对生猪及其肉品的防疫和质量和检测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对城区内的生猪产区和进入城区屠宰的生猪货源,建立健全检测制度,加强抽检,监控源头,堵截含有违禁药物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生猪进入屠宰生产及后续的流通领域;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要负责对定点屠宰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肉品,进行随机抽查检测和监督;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建立及时检测系统,以此确保货源和肉品卫生质量。

(九)明确分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鲜猪肉品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造福社会的“民心工程”,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端州区要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中去,建立层级责任制,明确区、镇政府和基层村委(居委)会的工作责任,切实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抓好。

市、区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执法责任:

经贸部门要充分发挥生猪定点屠宰执法主体作用,切实做好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执法要以区经贸部门为主,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协调市区有关部门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区整体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宰”和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组织警力,大力支持和配合定点屠宰行政执法,及时查处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不受侵害。

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大对城区宾馆、酒店、食肆和单位食堂的检查监督,防止采购加工使用私宰肉;各市场业主和经营管理者要认真履行职责,与零售商签订合同时应把不销售私宰肉列入内容,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合同私自销售私宰肉的要按合同规定处理。

农牧部门和市肉联厂要切实做好宰前宰后的检疫、检验工作,确保上市的肉品质量。

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管理,加大对乱摆乱卖的整治力度,尤其要严厉整治和打击在街头巷尾以及居民区售卖私宰肉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城区鲜猪肉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实行生猪屠宰联合执法是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关键,这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通过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增加执法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屠宰管理行政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端州区政府要落实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执法所需,实行专款专用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200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企业和其他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第一款中的“审批”。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水土保持设施或者降低原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