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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1:0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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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

劳动部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
劳社法司函(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我部对劳动保障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修改,于今年2月29日发出了《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原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监察统计报表(见附件1、2、3,劳社统法3-5号表)。为进一步做好监察统计工作,现就执行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部署监察统计工作,认真做好软件修改、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一律使用新报表报送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数据。
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和《关于建立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277号)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内容,但上报报表应执行《通知》规定的报表表样。
四、各地应逐步改善监察统计工作条件,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切实保障统计质量。各地在执行监察统计报表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我司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liyansong@mail.molss.gov.cn。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发3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名称: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
| | 案 件 分 类
|劳动保|-------------------------------------------
|障监察|养老|失业|医疗|工伤| | |女职|擅自|劳动|收取|克扣、|最低|工作|职业|
|案件结|保险|保险|保险|保险|职业|招用|工特|招用|合同|风险|无故 |工资|时间|资格|
|案数 |费征|费征|费征|费征|中介|童工|殊劳|外来|的订|抵押|拖欠 |支付|和休|与职|
| |缴 |缴 |缴 |缴 | | |动保|劳动|立和|金 |工资 | |息、|业培|
| | | | | | | |护 |力 |解除| | | |休假|训 |
|---|--|--|--|--|--|--|--|--|--|--|---|--|--|--|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
-----------|---|--|--|--|--|--|--|--|--|--|--|---|--|--|--|
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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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 | | | | | | | | | | | | | | | |
--------|--|---|--|--|--|--|--|--|--|--|--|--|---|--|--|--|
国有企业 |2 | | | | | | | | | | | | | | | |
--------|--|---|--|--|--|--|--|--|--|--|--|--|---|--|--|--|
集体企业 |3 | | | | | | | | | | | | | | | |
--------|--|---|--|--|--|--|--|--|--|--|--|--|---|--|--|--|
私营企业 |4 | | | | | | | | | | | | | | | |
--------|--|---|--|--|--|--|--|--|--|--|--|--|---|--|--|--|
港澳台投资企业 |5 | | |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6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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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 |7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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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 |8 | | | | | | | | | | | | | | | |
--------|--|---|--|--|--|--|--|--|--|--|--|--|---|--|--|--|
非企业单位 |9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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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情况 |行政、司法监督
--|-----------------------|-------
|责令|行政|行政| 行政处罚分类 | | |
|限期|处理|处罚|-----------|强制|行政|行政
其他|改正|决定|决定| | |其他|执行|复议|诉讼
| | | |警告| 罚款 |行政| | |
| | | | | |处罚| | |
--|--|--|--|--|-----|--|--|--|----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万元|件 |件 |件 |件
--|--|--|--|--|--|--|--|--|--|----
16|17|18|19|20|21|22|23|24|25|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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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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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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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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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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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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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工作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4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名称: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
| 主动监察 | 群众举报专查 | 劳动保障年检
|-------|----------------------|----------------
| |涉及 |接受 | | |涉及 |逾期| |应参加| |涉及 | |
|检查单| | | | | | | | |年检 | |不合格|
| |劳动者|群众 |立案数|结案数|劳动者|未结|结案率|年检单| |劳动者| |
|位数 | | | | | | | | |单位数| |单位数|
| |人数 |举报数| | |人数 |案数| |位数 | |人数 | |
|---|---|---|---|---|---|--|---|---|---|---|---|
|户 |万人 |件 |件 |件 |万人 |件 |% |户 |户 |万人 |户 |
-----------|---|---|---|---|---|---|--|---|---|---|---|---|
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合计 |1 | | | | | | | | | | | | |
--------|--|---|---|---|---|---|---|--|---|---|---|---|---|
国有企业 |2 | | | | | | | | | | | | |
--------|--|---|---|---|---|---|---|--|---|---|---|---|---|
集体企业 |3 | | | | | | | | | | | | |
--------|--|---|---|---|---|---|---|--|---|---|---|---|---|

私营企业 |4 | | | | | | | | | | | | |
--------|--|---|---|---|---|---|---|--|---|---|---|---|---|
港澳台投资企业 |5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6 | | | | | | | | | | | | |
--------|--|---|---|---|---|---|---|--|---|---|---|---|---|
其他企业 |7 | | | | | | | | | | | | |
--------|--|---|---|---|---|---|---|--|---|---|---|---|---|
个体经营者 |8 | | | | | | | | | | | | |
--------|--|---|---|---|---|---|---|--|---|---|---|---|---|
非企业单位 |9 | | | | | | | | | | | | |
-----------|-----------------------------------------------
|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援助计划情况:检查单位数: (户);违法单位数 (户);被处罚单位数 (户
补充资料 |
|清退外来人员数: (人);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数: 人。
-----------------------------------------------------------

-------------
|审查用人单位规章
----|--------
其中经 |审查用|纠正用
| |
复查合 |人单位|人单位
| |
格单位数|规章数|规章数
----|---|----
户 |件 |件
----|---|----
13 |14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罚金额: (元);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效果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4′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名称: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
| | | | |清退擅| |清退风险抵押金|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
|劳动保|涉及 | |补办流| |补签|-------|----------|
| | |清退| |自招用| |涉及 | | 涉及 | |
|障监察|劳动者| |动就业| |劳动| | | | |
| | |童工| |外来劳| |劳动者|金额 | 劳动者 | 金额 |
|单位数|人数 | |证卡 | |合同| | | | |
| | | | |动力 | |人数 | | 人数 | |
|---|---|--|---|---|--|---|---|-----|----|
|户 |万人 |人 |万人 |万人 |万人|万人 |万元 | 万人 |万元 |
-----------|---|---|--|---|---|--|---|---|-----|----|
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 9 |10 |
--------|--|---|---|--|---|---|--|---|---|-----|----|
合计 |1 | | | | | | | | | | |
--------|--|---|---|--|---|---|--|---|---|-----|----|
国有企业 |2 | | | | | | | | | | |
--------|--|---|---|--|---|---|--|---|---|-----|----|
集体企业 |3 | | | | | | | | | | |
--------|--|---|---|--|---|---|--|---|---|-----|----|
私营企业 |4 | | | | | | | | | | |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6 | | | | | | | | | | |
--------|--|---|---|--|---|---|--|---|---|-----|----|
其他企业 |7 | | | | | | | | | | |
--------|--|---|---|--|---|---|--|---|---|-----|----|
个体经营者 |8 | | | | | | | | | | |
--------|--|---|---|--|---|---|--|---|---|-----|----|
非企业单位 |9 | | | | | | | | | | |
-----------------------------------------------------

-------------------------------------
社会保险费征缴 |取缔|没收|纠正违|参与处理突发事件
------------------| | |反职业|--------
督促缴费 | 督促登记 |非法|违法|技能开| |
----------|-------| | |发规定| |涉及劳动
|涉及 | | |涉及 |职介|所得|的单位|案件数|
单位数|劳动者|金额|单位数|劳动者| | |数 | |者人数
|人数 | | |人数 |机构|金额| | |
---|---|--|---|---|--|--|---|---|----
户 |万人 |万元|户 |万人 |户 |万元|件 |件 |万人
---|---|--|---|---|--|--|---|---|----
11 |12 |13|14 |15 |16|17|18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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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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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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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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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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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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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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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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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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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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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5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填报单位名称: 年(上半年)
----------------------------------------------------------
| | | |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 | 专职监察员 |
|应建机构|专门机构|合设机构|---------|监察员总数|--------------|
| | | |行政 |事业 | |合计 |局内 |街道、乡、镇|
|----|----|----|----|----|-----|---|---|------|
|(个) |(个) |(个) |(人) |(人) |(人) |(人)|(人)|(人) |
-----------|----|----|----|----|----|-----|---|---|------|
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
--------|--|----|----|----|----|----|-----|---|---|------|
合计 |1 | | | | | | | | | |
--------|--|----|----|----|----|----|-----|---|---|------|
市级 |2 | | | | | | | | | |
--------|--|----|----|----|----|----|-----|---|---|------|
区(县)级 |3 | | | | | | | | | |
--------|--|----|----|----|----|----|-----|---|---|------|
街道(乡、镇)级|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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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监察员 | |
--------------|培训班|培训监察员
合计 |局内 |街道、乡、镇| |
---|---|------|---|-----
(人)|(人)|(人) |(期)|(人次)
---|---|------|---|-----
10 |11 |12 |13 |1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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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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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对本地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的结案数。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按其中做为立案案由的或最主要的一种违法行为类别填报。
2.因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养老保险费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3.因失业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失业保险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4.因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大病医疗统筹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对医疗保险费征缴的案件统计如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5.因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6.因职业中介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职业中介机构或组织违反职业中介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7.因招用童工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招用或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8.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9.因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0.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1.因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金(物)、抵押金(物)、保证金(物)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2.因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3.因最低工资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4.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5.因职业技能开发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6.其他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报表中未予具体列举的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7.责令限期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案件的结案数。
18.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案件的结案数。
19.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严重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的结案数。
20.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警告(如: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案数。
21.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案数。
22.罚款金额: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
23.其他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本报表中未具体列举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案数。(如:没收违法所得)
24.强制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结案数。
25.行政复议的案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数。
26.行政诉讼的案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5+6+7+8+9。
宾栏:
1=2+3+4+5+6+7+8+9+10+11+12+13+14+15+16;
19=20+21+23
二、《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工作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到被检查的单位及其经营场所或劳动场所进行的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和专项大检查)。因同一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多次检查的,应按一个检查单位数填报;涉及劳动者人数填报方法同。
2.接受群众举报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接到的群众举报数。如多个(次)举报反映同一劳动违法行为的,按一件举报统计。
3.群众举报案件立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接到群众举报予以立案调查的案件数。
4.群众举报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经立案的群众举报查处完毕的案件数。
5.群众举报专查涉及劳动者人数:是指结案的群众举报案件涉及被查处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
6.群众举报专查逾期未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群众举报案件进行立案后,而在规定时间内尚未结案的案件数。
7.群众举报案件结案率=群众举报专查结案数/(群众举报专查结案数+群众举报专查逾期未结案数)×100%。
8.劳动保障年检应参加年检单位数:是指按照劳动保障年检的规定,应当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单位数。
9.劳动保障年检单位数:是指按照劳动保障年检的规定,实际参加了劳动保障年检的单位数。
10.劳动保障年检涉及劳动者人数:是指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单位中劳动者的总人数。
11.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单位数:是指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年检后认定为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数。
12.劳动保障年检经复查合格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存有劳动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复查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数。
13.审查用人单位规章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件数。
14.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规章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内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并责令其改正的规章件数。
15.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援助计划情况: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5+6+7+8+9
宾栏:8=5/(5+7)
三、《劳动保障监察效果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劳动保障监察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常规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专查中检查的单位数。
2.涉及劳动者人数:填报方法同上。
3.清退童工数:是指劳动保障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清退违法招用的童工人数。
4.补办流动就业证卡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或外来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流动就业手续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5.清退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清退其擅自招用的外来劳动力的人数。
6.补签劳动合同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补签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7.清退风险抵押金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清退非法收取的风险抵押金(物)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8.清退风险抵押金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清退非法收缴的风险抵押金(物)的金额。
9.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发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各项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待遇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0.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发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各项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待遇的金额。
11.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拖欠、漏缴、拒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所涉及的单位数。
12.追缴社会保险费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拖欠、漏缴、拒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3.追缴社会保险费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拖欠、漏缴、拒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14.督促登记单位数:是指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数。
15.督促登记涉及劳动者人数:是指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6.取缔非法职介机构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机构做出责令其停止职业中介业务的单位或组织数。
17.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金额。
18.纠正违反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反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单位数。
19.处理突发事件案件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的案件数。
20.处理突发事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5+6+7+8+9
四、《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建数: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应建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数。
2.专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数:是指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的机构数。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已设立了专门监察行政机构,又成立了监察事业单位,或者既有监察与其他业务合设的行政机构,又成立了监察事业单位的,按一个专门监察机构填报。
3.与其他业务合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设立的以劳动保障监察为主要业务之一,并在名称中体现出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职能合并设置的期末实有机构数。
4.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是指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
5.监察人员总数:是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人数。
6.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任命发证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期末实有人数。
7.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任命发证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期末实有人数。
8.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期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由市、区(县)组织的各种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次)数。
9.经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培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经部、市、区(县)组织的各种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培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
宾栏:6=7+10; 7=8+9; 10=11+12。


2000年4月30日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廷琛
                           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滇池风景区旅游资源,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昆明市城区西南部滇池北岸,起步阶段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


  第三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充分利用滇池风景区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和旅游资源,重点发展国际旅游业和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逐步建设成为旅游观光与度假相结合,与东南亚旅游市场融为一体,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国家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度假区实行国家旅游度假区及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度假区投资开发建设。


  第五条  度假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度假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度假区内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度假区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度假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度假区的工作。
  (二)研究编制度假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度假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度假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对度假区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做好服务工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七)开展国际旅游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旅游业务,按规定处理度假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度假区的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度假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公安、金融、保险、法律、会计、审计、技术咨询、人才交流等社会服务支撑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设在度假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事业。
  (十)完成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度假区内行使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理度假区内的有关事宜。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用。各级各部门在度假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度假区的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指标。
  (六)协调和处理度假区有关涉外事宜。审核度假区有关人员出入国(境)的事项。
  (七)行使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度假区重点兴办符合国家旅游产业政策和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的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及游乐项目;
  (三)旅游住宿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四)旅行社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五)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项目;
  (六)旅游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项目;
  (七)区内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八)旅游交通项目;
  (九)国家允许和特许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污染生态环境的;
  (二)中国政府禁止的。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投资经营方式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租赁;
  (六)购买度假区内的债券和股票;
  (七)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进入度假区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受理申办手续。


  第十五条 度假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统一安排建设。


  第十六条 获得度假区内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和期限投入资本,如期兴建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到期仍不能兴建或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保障体系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
  (一)度假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度假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由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度假区规划和《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受理。
  (三)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可以是已经完成初步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允许中外客商到度假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综合性和其它用地五十年。
  (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为:协议、招标、拍卖等。在规定的范围内,具体的地块位置、规划用途、用地年限、费用和其它条件,由管委会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六)土地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度假区的财政、财务、会计、留成外汇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工商管理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度假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它工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海关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负责度假区内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区。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开户等有关金融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可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各金融机构对度假区内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度假区内试行贷款证办法,允许贷款交叉(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度假区内企业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奖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度假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人事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对度假区的人才引进、劳动工资、劳务市场、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事宜进行业务管理。

第五章 企业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度假区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管委会对其直属企业和经济实体实行行政领导;对进入度假区的其它企业和经济实体实行宏观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凡在度假区兴办各类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到度假区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七条 度假区内企业有权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自主决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十八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和中途歇业,应向原批准机关申报,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应在昆明市内设立帐簿,并按规定向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管委会指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度假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度假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和办理有关保险。


  第三十二条 度假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外籍专家和中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的职员和工人,可由度假区劳动人事机构介绍,也可自行招聘。


  第三十三条 度假区内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度假区的外地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对确有实绩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落户手续(包括政策规定的亲属)。


  第三十五条 度假区内中外商务、技术、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年内需多次出入国(境)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国(境)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度假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工商报与"三维"公司的一场”彩虹战”

--------报社的一篇批评报道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来源于: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

中国工商报社因批评一起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利益而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 年11月15日所作的(2005)海民初字第19849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了上诉。今年02月10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工商报社与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即被批评者,以下简称“三维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件。受委托人中国工商报社的指定和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笔者与助理李艳娜律师作为中国工商报社二审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一天的公开审理活动。

缘起一篇批评报道

2005年8月3日,《中国工商报》大潮周刊第3版报道了该报记者周萍撰写的批评文章《拉“彩虹工程”虎皮 树“月利10万”大旗,北京三维天然数码公司涉嫌商业欺诈被立案》(以下简称《拉文》)。
2005年7月,江苏的消费者季某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工商报社投诉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打着团中央‘彩虹工程’旗号,在《参考消息》、《扬子晚报》等全国多家权威媒体上广泛发布违法广告,称“月利十万,谁敢谁赚;月利十万不是梦;年利百万不是梦;下岗工人温有福、持岗教师孙旭东、粮油小贩古月强,连续两年月利数万的事迹,已经产生了12个百万富翁;……”。根据消费者的举报材料,报社专门指派记者到被举报人三维公司的所在地进行了实地采访调查。
2004年5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三维公司的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在宣传品上刊登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停止该公司广告印刷品的广告宣传,没收广告宣传费并处以相应罚款。”
2005年6月16日,团中央信访办公室出具证明:“经查,全国青年‘彩虹工程’没有与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团中央彩虹工程的机构,其彩虹工程组委会不是法人机构,无法签订合同。他们的证书和广告应属打着团中央‘彩虹工程’旗号的虚假广告。”

2005年6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消费者季某的投诉作出了书面答复:“我局在收到你的投诉材料后,及时将你的投诉材料转到海淀、西城工商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办理。海淀分局广告科在收到材料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对三维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西城工商分局广告科对《参考消息》发布此广告的行为正在调查处理中。”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经查:我局于2005年6月14日接到市工商局广告处(2005)第372号案件转办函,要求对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依法调查核实、处理,我局已于2005年6月17日对该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进行立案调查。”在前述调查采访材料的基础上,中国工商报公开发表了《拉文》。

一审法院的判决难以自圆其说

三维公司看到《拉文》后认为,报社刊发的该报道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在社会中广为传播,极大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和正常经营,已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2005年8月16日,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三维公司诉中国工商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同年10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一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第4页至第5页查明认定的事实是:原告曾先后于参考消息等媒体发布加盟广告,注明“三维天然码”系全国创业就业彩虹工程项目, “月利十万,谁赚谁干”等虚构事实、夸夸其谈的宣传,原告的这些违法事实分别有消费者的证人证言、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全国青年彩虹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出具证明,“彩虹工程”组委会没有给“三维天然码”发过任何证书,中国共青团中央信访办公室也证明全国“彩虹工程”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合同。由于原告虚假的违法广告宣传,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北京市海淀、西城两区工商局正式立案受理举报,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前述事实与《拉文》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报社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也没有夸大事实,正是基于此,原审判决书第6页至第7页的本院认为:“……工商报社向本院提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信访办公室、全国青年“彩虹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海淀分局出具的证明和回函以证明该社对文中涉及三维公司与彩虹工程的关系、探访北京总部、工商部门立案等内容已履行了审核义务,文中相应内容并非作者杜撰,因此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三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对工商报社所持基于上述证明材料所做相应报导无主观过错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然而,原审法院的最终民事判决结果却与前述认定内容截然相反,即中国工商报社在判决生效后,将网页中的相关报道予以删除,并刊登向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致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也就是说,法院一方面认为报社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又认定报社在《拉文》中存在着主观过错。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作为工商报社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审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9849号民事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其结论自相抵触,是非不分,保护了被上诉人欺诈的虚假广告宣传宣传,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此,我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民事判决。我们基于以下理由要求撤销原判,驳回三维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审民事判决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基本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的民事侵权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二,受害人有相应的损害事实;第三,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受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从前述四个必备条件来看,第一个条件就不具备,而且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中对此也是确认无误。以下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拉文》。

我们认为,《拉文》不符合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符合前述一般民事侵权所要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新闻报道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根据规定,虽然新闻侵犯名誉权也是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作为新闻侵权,除了要具备上述所说的一般侵权行为四个基本构成要件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其一,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其二,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内容体现在新闻作品中;其三,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其四,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拉文》的新闻源。《拉文》的新闻源主要有:其一,来自消费者的多次投诉和举报;其二,记者自己的采访调查记录;其三,工商执法部门的提供证据;其四,国家相关的权威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据;其五,被上诉人相关的广告内容证明;等等。从《拉文》的新闻源来看,几方面的证据,主要内容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可见,《拉文》的新闻源是客观真实的。新闻的真实性主要基于事实的真实,关键情节真实。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媒体不是执法机关,不可能动用法律手段去调查事实真相,媒体只需要做到新闻真实,即新闻事实有明确来源,而不是胡编乱造就可以了。至于客观真实是什么,那是受舆论监督的有关部门需要去搞清楚的。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允许它针眨时弊,从而使新闻成为传播消息、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立法既保护新闻自由权,又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违背法律的行为不仅不予以保护,还要追究其责任。正如被上诉人所实施的系列虚假广告宣传。法律不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借维护名誉权对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无理的指责、刁难。新闻单位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该力求真实,但必须指出的是,新闻报道的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不能用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来判断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真实体现着新闻报道的客观规律,如果遵循了新闻报道采写、审查的规律,即使由于采访环境、采访手段或时效的限制,在内容或某些细节上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也不应属于新闻失实。至于新闻报道的表达方式及其所作的评论,只要是客观的公正评论,就是我国宪法所允许的。只要没有违背、歪曲基本事实,没有侮辱、贬损人格的内容,即使有一定的讽刺、夸张,也不构成侵权。正如《拉文》。

其次,被上诉人三维公司所提出的民事侵权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现实生活中,受到新闻媒介批评的人不管对批评如何不满,通常只有在新闻中找到“失实”的表现或侮辱和诽谤的内容,才可以提起侵害名誉权或侮辱诽谤指控。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似乎他的名誉受到了伤害,但这种批评和谴责是真实的,是与他的不良表现相符合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法人的名誉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是在它的整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反映了社会对它的全部活动的总评价。由于被上诉人自身所存在的系列违法行为,且已经执法机关包括原审法院查证属实。因此,被上诉人所谓的名誉已为自己所践踢!而非《拉文》所侵害。原审判决已经证实,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法律上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比较严格,不仅要求有“违法行为”,而且还要求致他人“名誉有损害后果”,而且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说,如果新闻报道仅有“虚假或严重失实”内容而没“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侵权。只有以虚假事实指责他人,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这才构成侵权。然而,一审法院却不顾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竟然判决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登报向被上诉人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从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根据的违法民事判决。

我的共同代理人李艳娜律师补充说,什么是虚假新闻呢?一般假新闻具有“可读性”特别强、特别离奇、内容特别惊人、荒诞不经,匪夷所思,令人作呕,具有“人咬狗”特点的奇人异事的特点。而《拉文》中的主要事实来源完全真实客观,说是虚假新闻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是对欺诈广大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批露,目的是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编织的美丽谎言,陷入虚假加盟招商的圈套中,避免上当受骗。对虚假商业宣传给予有力的舆论监督,履行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拉文》的社会效应无可厚非。这篇报道有力地遏止了对方继续开展虚假的招商活动,所以才遭到对方的无理指责和刁难,甚至在网络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诋毁个人格的文字,对周萍记者进行的个人攻击,我们已经进行了证据保全,且提起了另一诉讼。据我们调查,三维天然码公司在参考消息、杨子晚报、在自己的网站上、生意杂志、大众商务等媒体上不断发着类似的广告,由于所载广告的报纸在全国发行,必将使我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众多想早日脱贫致富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陷入招商加盟圈套,这也并非记者杜撰。退一步讲,三维公司大量的散发虚假广告,编造虚假代理商致富的消息,这种危害是不特定的,上当受骗的人也是不特定的。《拉文》主要目的是向公众传播一个信息,那就是希望广大消费者不要急功近利,被暴富的谎言所欺骗。如果说侵犯的三维公司的名誉权,法律明文规定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但法人违法名誉自毁,新闻媒体对非法现象进行揭露曝光,是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义务。
截止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前述案件作出终审民事判决。

谷辽海
20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