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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1:2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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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一些在境内上市同时在境外上市以及仅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询问有关利润分配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确定的净利润数额计提盈余公积,包括计提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将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确定的当期净利润(税后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与按照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计算确定的当期净利润(税后利润)及其年初未
分配利润之和两者中孰低的数额,扣除企业当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额,作为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最大限额,在该最大限额内进行利润分配。



1995年8月24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2008年中医药工作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2010年在全国继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本阶段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总体原则是巩固成果、深化管理、保持特色、持续改进、不断创新、提高水平;活动重点是按照我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有关要求,开展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工作;活动目标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中医医院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将根据2008年-2010年各年度中医药工作重点,逐年提出医院管理年活动年度重点工作。
现将《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
质量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

在总结2005年—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巩固成果、深化管理、突出特色、持续改进、不断创新、提高水平的原则,根据2008年中医药工作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加强医院管理,落实院长责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进服务作风,降低医药费用,通过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逐步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以及中医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活动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重点是公立中医医院。
三、活动原则
(一)医院管理评价工作与年度重点工作相结合。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
(二)医院自查与中医药管理部门督查相结合。医院对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有关要求及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加强医院管理,自查落实情况。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实施医院管理评价工作的同时,要至少组织1次对医院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区、市)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和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督导检查。
(三)阶段性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年度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及医院管理评价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及中医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四、活动内容
(一)逐步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1.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对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自主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和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医院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医院管理工作。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办法和适用于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3.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将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同医院评审、医院等次复核等工作有机结合。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各省(区、市)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二)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
1.临床科室设置规范
(1)中医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
(2)临床科室命名应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中医药人员配备管理
(1)中医医院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量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合理配备人员。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70%;中药人员占药剂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的比例不低于70%。
(2)中医医院的领导班子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坚定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信念,确立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观念。班子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医院主要负责人、业务管理领导和医务、护理、教学、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经过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医院领导不能兼任科室主任。管理人员中中医药人员比例应占60%以上。
(3)三级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药学部(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点临床科室的护士长应具有高级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药学部(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中医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点临床科室的护士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病人安全目标
(1)制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
(3)提高用药安全。
(4)建立和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做到正确执行医嘱。
(5)严格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6)严格执行手卫生,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7)防范与减少患者坠床与跌倒事件的发生。
(8)鼓励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4.重点专科建设
(1)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 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2)制定本专科常见病及重点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3)提高重点病种的辨证论治水平,具有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和医院中药制剂,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
(4)医师队伍结构符合有关规定,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学术(科)带头人及人才梯队满足专科中医内涵建设需要。
5.中医药文化建设
(1)医院精神、医院宗旨、医院理念、质量方针等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
(2)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3)建筑风格、内部装潢、诊疗环境、形象识别等医院环境形象建设中体现中医药文化。
(4)设立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并确保中医药文化建设必需的场地、设备等资源。
6.中药饮片调剂、煎煮质量
(1)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设备和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标签和药品要相符。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
(2)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3)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4)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2008年8月)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通知,对2008年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部署本辖区医院管理年活动。
(二)组织实施(2008年8月-2009年4月)
1.制订方案。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订本辖区2008年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医院对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及医院管理年活动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检查指导。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医院管理评价工作的同时,对医院开展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评价、检查和指导,确保实施效果。
4.督导检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及本方案有关内容和要求,对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地中医医院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或抽查。
(三)总结交流(2009年5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医院管理评价及医院管理年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并推动在全国建立和完善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中医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克服松懈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连续三年开展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是中医药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看病就医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全面实现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医院管理的目标,需要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要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克服松懈和厌倦情绪,切实加强对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领导,做好再宣传、再发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实施整体评价,带动重点工作。在实施全面的医院管理评价的同时,还要落实2008年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在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过程中,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大医院院长责任,促使医院自主加强管理,围绕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制订具体措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医院管理年活动要以点带面,同时推进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全面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三)做好总结交流,宣传树立先进。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及医院管理年活动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发现、宣传和树立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为在全国推广先进经验、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奠定基础。
(四)完善指标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医院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卫生、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不断完善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中医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将医院管理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常态管理轨道,不断提高我国中医医院管理和中医药服务水平。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经委(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厅(局)、供销社、纺织厅(局)、人民银行分行、铁路分局、农业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0号)中关于深化棉花供应体制改革,“把棉花交易会办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条例》,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
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国家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组成单位,共同制定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棉花购销工作,把全国棉花交易会办成规范化、经常化的棉花交易市场,使之成为棉花流通的重要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组织。交易市场本部设在北京,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选择在若干省、区设立区域性市场。
第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维护和促进合法正当竞争,采取供需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交易市场常年开放,根据需要实行集中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交易市场设立协调小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由国家计
委牵头。协调小组的任务是:制定交易市场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交易市场的有关事项,审查、批准区域性市场的设立并监督其运行,负责审查入市成员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交易市场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承办。
第七条 交易市场下设办公室、交易部(内设市场管理与合同鉴证处、质量处)、财务部、信息部四个办事机构,分别承担交易市场的各项职能。
办公室。负责筹划并组织集中及常年交易活动,协调交易市场各项事务。
交易部。负责管理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采取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交易活动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交易部内设市场管理与合同鉴证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员组成,审查入市成员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合同鉴证。
交易部内设质量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中国纤维检验局派员组成,负责按国家规定,对交易棉花质量组织监督执法和公证检验试点。
财务部。负责设立和管理交易市场帐户,管理交易市场财务收支。
信息部。负责交易市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及信息服务。

第三章 入市成员
第八条 交易市场入市成员是:
一、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其他各省、地、县级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棉纺织企业和纺织集团;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纺织工业供销(物资、原料)公司;
四、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棉花公司及其他经过交易市场协调小组批准的外贸公司。

第四章 交易环境
第九条 交易市场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国家鼓励棉花供需双方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
第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自主成交的政策。在交易市场内,供需双方依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自主成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使用统一的《棉花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编号,由交易市场监制。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实行国家指导价格。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棉花供应中准价及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产地仓库交货价。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入市成员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棉花供需量、报价、签约、履约等基本情况,综合反映各个成员在交易市场活动中的信誉、信用。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保护入市成员的商业秘密和权益,保证不公布客户的具体成交价格情况。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提供信息服务。交易市场本部与各区域性市场实行计算机联网。入市成员可以就近通过交易市场机构的计算机网络提供和查询有关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交易市场成交和履约的棉花数量及价格水平,国际、国内棉花市场信息、政策信息等,综合反映各有关方面的要
求。
常年交易期间,交易市场利用供销总社和纺织总会的机关报及全国纺织信息网络,原则上每周公布一次供需双方最新报价水平、签约价格水平、实际履约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禁止赊销棉花。交易双方结算必须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上采取现款结算方式,确保棉花销售货款及时回笼,并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借款。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禁止非经营单位倒买倒卖棉花。年度开始,各省(区、市)要将入市的企业规模、需方企业最大用棉量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报交易市场备案。棉纺企业在全年度内,累计购棉量不得突破由生产能力决定的最大年用棉量,一次购棉量以不超过半年用量为限。

第五章 集中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期间,供需双方以省(区、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
第十九条 集中交易的基本程序是:
一、查询报价信息,选择洽谈对象;
二、交易双方在固定的供方席位直接面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草签交易市场专用《棉花购销意向合同》;
三、向交易部提交意向合同,录入计算机,打印出正式合同;
四、交易双方在正式合同上签字盖章,交由鉴证处鉴证后即生效。
第二十条 鉴证期限。对于集中交易期间签订的正式合同,闭会一个月内,可按规定程序审核给予鉴证;超过一个月的,双方按常年交易办法重新签约后鉴证。

第六章 常年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集中交易闭会即转入常年交易。供需双方可派代表驻交易市场本部或区域性市场进行常年交易,也可随时到交易市场本部或区域性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常年交易实行计算机报价、询价与撮合。常年交易的基本程序是:
一、报价。通过计算机联网和传真联网,入市成员可以在交易市场本部、各省级分市场入网的计算机上报价。交易市场统一规定供需双方的报价项目内容,包括供货和需货的棉花等级、价格、数量等。交易市场接收到入市成员的报价,计算机系统自动作出处理。
常年交易期间,各个入市成员每周应更新一次报价。若有重大变动,应及时通知交易市场更改。
二、询价。入市成员在完成报价后,可以继续通过计算机终端直接查询市场价格信息、交易对方的报价等。要求交易市场进行计算机撮合的,计算机报价、询价、撮合系统将自动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对方报价情况、联系方式等,供企业自主选择和确定洽商对象。
三、洽谈交易。供需双方根据计算机撮合和获取的其他信息,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直接与交易对方联系、洽商。
四、签约。交易双方洽商达成一致意见,草签交易市场专用《棉花购销意向合同》,就近提交交易市场本部或区域性市场打印正式合同,签字盖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生效。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场外成交合约实行备案管理。常年交易期间,供需双方或一方虽然没有通过交易市场,但入市成员依法自主洽商签约,双方有能力履约的,可将合同报交易市场机构备案,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纳入交易市场履约跟踪范围,视为交易市场正式合同;其中未履行的
合同,也可就近提交交易市场审核后正式签约并予鉴证,即转为交易市场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章 政府调控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棉花交易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通过储备棉调控棉花市场。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有关棉花交易优惠政策通过交易市场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持。国家要求并鼓励棉纺生产企业保持一个半月的棉花库存。
对于经银行审核后入市的棉纺企业,凡是在棉花交易市场成交的棉花,所需资金按每个企业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正常周转量,由工商银行和其他国有银行给予充分保证。交易市场供应购棉资金总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购棉量超过一个半月的,可根据企业在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棉
合同和贷款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解决。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购棉专项贷款使用的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对因挤占挪用造成棉花库存不足一个半月的企业,今后参加交易市场交易所需资金由其自筹解决。
对于其他棉纺生产企业购棉所需资金,有关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条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对于不能承付到期票据或信用证的企业,以后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证。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质量处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入市交易的棉花质量严格按照《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进行监督执法;同时开展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试点,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交易双方结算的依据。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收费。
第二十九条 运输保障。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交易市场签订合同的棉花运输计划。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入市成员违反本办法或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的,一经发现,可以投诉,交易市场将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资格。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交易市场其他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交易市场的注册资本、财务收支、区域性市场的设立与职能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其他规章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