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1:0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科协


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科协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西、广东、云南、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科协:
自民政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出民(85)农49号《关于科技扶贫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和科协加强了协作,使各地的科技扶贫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经反复协商,从你省(区、市)选一个多灾贫困县(旗,下同,名单附后)进行科技扶贫工作的试
点,争取在两三年内使这些贫困县的群众通过学习,采用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解决温饱,摆脱贫困,治穷致富。现将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科协应协调动作,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试点县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实地考察,从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进行综合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提出开展科技扶贫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行动计划,报请县委和政府审批实施。
二、科技扶贫的经济项目,要在充分发挥当地各种优势的前提下,本着远近期相结合、重在当前和大小相结合、以小为主的原则,优先安排好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广阔、资源可靠、效益大、辐射面宽的项目,以便能在短期内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各个项目要协调配合,相辅相成,
不断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技扶贫的关键是源源不断地把适用的先进技术送往广大农村。要根据扶贫的具体需要,下功夫做好技术引进和技术培训工作,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创造条件,培训技术骨干。
四、为充分发挥群众依靠科学技术治贫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农村要积极倡导和建立以农民技术骨干为主体的专业技术研究会,开展群众性的专项研究、试点和示范推广活动;建立各种群众性的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提供良种、传授技术、组织加工、贮运、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
系列化服务。
五、各试点县的救灾扶贫领导机构应把科技扶贫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抓紧抓好,组织县内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推进科技扶贫工作的开展。鉴于这项工作涉及范围广,建议在县民政局内设立科技扶贫办公室,从县民政部门、科协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上下联
系和部门之间的协调;科协主要负责组织科技人员参加考察论证、提出扶贫方案和开发建议,并协助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组织技术培训、编写科技资料和提供技术服务等。
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必须做到扎扎实实,精打细算,有计划,有步骤,办实事,讲实效,不搞花架子,不图虚名,反对大轰大嗡、浮夸和铺张浪费。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科协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进行联系,研究提出行动方案,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迅速开展工作。请
将各试点县科技扶贫工作的长远规划、近期行动计划以及有关工作情况尽快报民政部和中国科协。
附:全国科技扶贫工作试点县名单
1.北京市 密云县
2.河北省 丰宁县
3.山西省 临县
4.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
5.吉林省 洮安县
6.浙江省 盘安县
7.安徽省 临泉县
8.江西省 永新县
9.山东省 沂水县
10.湖南省 宁远县
11.广东省 东方县
12.广西壮族自治区 马山县
13.云南省 富宁县
14.陕西省 商县
15.宁夏回族自治区 泾源县



1986年4月18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通过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工业专项资金,第三产业专项资金,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市政公用专项补贴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外向型专项资金,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再就业解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导向职能,确保重点,加快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实现向公共支出的平稳转向。

(二)“统筹安排”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市财政根据可用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三)“科学透明”原则。项目预算安排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强化预算编制透明度。

(四)“细化项目预算”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应根据部门预算的要求,细化预算项目,对预算项目实行择优排序。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程序:

(一)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根据可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项目预算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部门。

(三)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初审意见对预算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经专项资金分管市长同意后送市长或市长专题会议审定。

部门和市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五条 建立预算项目库,按照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对项目滚动排序。制定、完善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备选、核定、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可以保留不可预见费用,但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及使用效益,在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时,应根据批准的预算项目以及用款进度按程序执行。

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门审核、汇总、填制《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见附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专项资金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批,再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办理具体资金划拨手续。

第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动用不可预见费用,应由部门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专项资金分管市长批准。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拨付。对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不得随意调整。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变更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部门统一提出调整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专项资金分管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在年初预算以外,财政专项资金一般不予追加。因国家、省调整政策需要增加的项目,或市委、市政府决定增加的项目,首先在不可预见费用中安排,确因增加项目而需财政追加安排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长批准。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和部门应按规定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决算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专项资金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应进行相应修改,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控制工程总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国家和省批准的项目中按以下原则确定的骨干项目:
1.省参与投资的跨地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2.对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苏北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省重点企业集团中的骨干项目;
4.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5.技改“双加”工程中的限上项目;
6.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项目;
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外商独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中方控股低于20%的中外合资项目,BOT建设项目暂不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三)每年编制一次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分投产项目、在建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指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这类项目如果在3年内未获准开工的,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建项目,自动转为下一
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
(四)各市计委、经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在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每年10月向省计经委提出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省计经委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进行综合平衡后
,报请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讨论,经省政府批准后正式确立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点建设项目的保证措施
(五)为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要,全省征收的主要建设基金(资金)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90%;全省年度新增因定资产贷款总额的60%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预算内统筹和财政专项资金的30%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下达的贷款、债券、股票指标
50%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
(六)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竞争性项目,省、市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帮助项目法人通过市场筹资、建设和经营。省计经委的各商业银行在上报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时要优先考虑重点竞争性项目,并保证一定比例;鼓励和推动省内商业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支持重点竞争项目;在争取债
券、股票发行规模和利用外资等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应为全省重点竞争性项目提供高效、便利的条件;省、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七)对列入省重点的公益性项目,应当组建相当于法人的建设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责任,同时享受相应的权益;省、市政策性投资公司和财政等部门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保资金供应和调度;鼓励利用外资,鼓励社会个人、单位参与投资或捐
款的赞助,必要时在项目附属设施的经营上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
(八)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新建电力、交通和基础工业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经营、偿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由原企业法人负责建设的项目,原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
(九)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十)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控制工程投资
(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尽可能择优委托甲级咨询、设计或研究单位承担,其委托合同必须有质量条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与研究深度、准确度、基础数据可靠性等质量指标挂构。
(十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需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甲级设计单位或由原编制可行性报告的单位承担,其委托合同必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编制费与设计内容的完整性、投资概算的可靠性等质量指标挂构。初步设计提出的静态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数的1
0%(换算成同一年度水平)、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超过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10%,均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三)初步设计批准后,尽快完成法人注册、施工队伍招标、主要设备和材料招标订购、资金落实、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和施工设计等工作。初步设计批准后,如在一年内开不了工的,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格。
(十四)施工、监理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一级(甲级)以上资质的经济实体来承担,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其中主体工程一律不得分包。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需报省建委认证。
(十五)施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建筑和装修标准、主要设备的选型为依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十六)建设单位按季向省计经委、建委报送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由省审计厅每年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政府,抄送省计经委、建委。
(十七)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提取,按年报省计经委、建委备案。省参与投资的项目,有重大设计变更,基本预备费动用超过500万元的需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十八)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报请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核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验收后,施工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满后,方可支付预留保修金。
(十九)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法人委托甲级咨询单位对总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进行后评价。
(二十)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代表既要熟悉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又要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还要具有管理建设项目的实际经验,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重点建设项目还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高级会计师。项目法人代表和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时实
行审计制度。

四、各部门职责
(二十一)省计经委负责审批或转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开工报告,发放投资许可证;参与审批或审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概算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争取国家项目批文;根据项目审批、工程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资
金平衡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问题;按季检查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建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后评价;按季汇总情况报送省政府。
(二十二)省建委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核发项目选址建议书,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会同有关伍的资质等级;认可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合同文本;检查监督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安全以及施工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或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十三)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市计委、经委、建委按照全省整体计划要求和年度目标,具体负责实施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工作。包括争取项目立项,协助、督促项目法人编制设计文件、利用外资方案、招标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章程;协助组织或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在建项的质量、进度、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二十四)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省、市各有关部门、银行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十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六)电力、交通、邮电、土管、供水、供热等部门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十七)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欺诈、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审计部门按年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规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跟踪管理和报表
(二十八)省计经委、建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指定专人按月向市计经委、经委或行业归口部门报送建设信息,市计委、经委或行业归口部门按季向省计经委、建委、统计局报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报表。
(二十九)建设单位按年向省建委报送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考核奖惩
(三十)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对项目的考核情况,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资方同意,对为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项目董事会可给予适当奖励。公益性项目,由省计经委会同省建委
研究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对其进行适当奖励。奖金从工程投资结余或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工期较长的可从单项工程结余中列支。
(三十一)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生造成重大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项目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在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未按规定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省计经委查实后报请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重点建设项目的地方投资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拨付的,有关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地方下一年度的新建项目。
(三十三)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重点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负有责任的各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项目法人可提请省政府追究当事人或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三十五)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超概算的,增加的资金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设计单位自行同意建设单位要求造成概算的,不但不增加设计费,还要扣减其设计费用;监理单位失职造成质量、安全、工期、投资达不到要求的,扣减其监理
费,并可依法降低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文件质量达不到深度的,扣减编制单位的编制费,并可依法降低资质;咨询评估和标底预算编制可靠性、准确性较差的,也要扣减费用,并可依法降低资质。



19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