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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3 11:0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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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为适应甘肃省“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目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
(一)省计委每年从预算内基建工业投资中安排1000万元。
(二)1998年起,省财政预算安排新增1000万元,今后每年视当年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三)1997年起,国有土地批租省分成收入省上集中部分。
(四)1997年起,从现有各种专项基金中集中2%。主要包括:电力基金,公路基金(部分养路费、客运附加、货运基础设施建设费),邮电基金,煤炭基金等。
(五)1997年起,从全省行政事业预算外收入中集中2%。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纯收入和其它等三项,并扣除与专项基金等重复的部分以及教育等特殊行业收费收入。
(六)政策性投资公司参股投资的利润回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四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筹措、纳入预算、专户储存、列入计划、统筹平衡、保证重点、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范围以基本建设项目为主,也可用于重大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已建立专项基金,并有资本金来源的电力、煤炭、民航、公路、邮电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安排省投资项目资本金。
地县固定资产经营性投资项目,不再以国有投资方式进行建设;特殊需要的,其投资项目资本金主要由地县自行解决。
第六条 资本金的使用不划分基数和比例,按照全省投资项目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平衡安排。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收缴、核拨及财务决算,并实行专项列收列支。各种资本金来源按月解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厅向交纳部门和单位开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资本金专用票据”,在指定银行设立省投资项目资本金专户,专款专用。年终向省政府常务会报
告财务决算情况。
第八条 凡使用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项目,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需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省计委或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报告。根据全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综合平衡后,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本金配置计划,报省政府审定
。年终向省政府常务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 按照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下达的省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资本金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进度,按预算内基建投资管理办法,从资本金专户中核拨资金,并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企业经营利润的回收和上缴,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9月2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8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2005年10月)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是指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参考项目见附件)。体检对象分为两个层次,即:地(厅)级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县(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含副教授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地(厅)级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体检费标准为400元;县(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含副教授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体检费标准为300元。对在四类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20%。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自治区医疗保健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各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地(市)人民医院体检;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干部职工,原则上在各县人民医院体检。部分县医院不具备体检能力的,可到地(市)人民医院体检;自治区和各地(市)驻区内外机构干部职工在当地县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下同)体检。体检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第六条 因公出差、休假、学习的干部职工以及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和调动工作的人员,未能参加本单位统一体检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出据证明,到工作所在地定点医院补检。也可在出差、休假、学习地的县以上医院体检,体检费凭医院出据的发票由所在工作单位在规定的体检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足体检费标准的部分不补发给个人,下同)。
  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次年起参加本单位的体检。
  第七条 安置在区内外的离退休人员体检,可由自治区、各地(市)老干部局和自治区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站)统一组织,也可由个人就近在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凭医院出据的发票由代发工资单位在规定的体检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八条 承担体检任务的区内各定点医院,要切实树立服务意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检工作。要配备好体检设备,加强技术力量,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体检需求。
  第九条 干部职工每次参加体检时,要携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体检证》(以下简称体检证)。各体检定点医院要在体检证上认真做好体检记录。同时,为每一位参加体检的干部职工建立体检档案。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负担。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经费专户”。自治区各单位、各地(市)财政局按在册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人数,于每年10月份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体检专项经费,并据实报送当年决算。
  体检经费要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或发给个人。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市的旅游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的短线旅游,并于当天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业务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旅游局对“一日游”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广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对“一日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的企业,均需向广州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拟开办“一日游”线路及游览项目安排;
  (二)申请者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一日游”业务所需的固定经营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者所拥有的符合旅游接待条件的专用车辆及该车行驶证和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复印件、环保部门核发的尾气排放污染达标证明文件;
  (五)驾驶专用车辆司机的驾驶执照复印件(有两年正式驾龄)和随车导游员的导游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专用车辆,须做到:
  (一)车况良好,车内车外清洁美观、座椅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涂饰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车厢内显眼位置张贴本车“一日游”线路安排、在各景点的停留时间、参观游览活动的游客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在车厢内装有可以正常使用的扩音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车厢消防用具。


  第六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随车导游,须经广州市旅游局指定的业务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日游”导游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 广州市旅游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于收到书面申请之后的15日工作日内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给予批复。


  第八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单位,须将本单位“一日游”的线路安排、车辆型号、车牌号码、报名接客地点、发(收)车时间、咨询电话号码、收费价格,以及本单位的名称、法定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资料报广州市旅游局备案,并输入广州旅游咨询中心电脑网络。


  第九条 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改变已确定的行车路线、游览点和活动时间;
  (二)游览接待安排的用餐及购物全部在经批准并公布的定点单位;
  (三)在核定的发(收)车点发(收)车,不得来回揽客;
  (四)不得以各种方式索要小费及回扣;
  (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条 对违反第九条规定第(一)--第(四)项的,由广州市旅游局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广州市旅游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广东省旅游检查证》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开展广州市“二日游”及二日以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