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

时间:2024-06-17 10:5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
1995年1月10日,外经贸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对外经济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外经贸企业)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健全外经贸企业法人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对外经贸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境内外的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经理”系指外经贸部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境内外的独立核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经贸企业经理因任职期满、提拨、调动、辞(免)职或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经理离任审计主要从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方面检查监督企业经理的工作,通过明确划分企业不同时期经理的经营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引下,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全面考察和合理使用干部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
第七条 经理离任审计,按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被审计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任免权限不一致时,应以财务隶属关系一方为主组织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拟订外经贸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对全国外经贸系统经理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行外经贸部在境内外的直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经理离任审计事项;执行审计署和外经贸部领导交办的经理离任审计事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外经贸系统经理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对直属境内外各企业和其它经营机构的经理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条 外经贸部直属各企业的审计机构,负责本企业系统经理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对直属境内外分、子公司和其它经营机构的经理离任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外经贸企业的审计机构,执行对直属境内外分支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经理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经理离任审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代理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离任经理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真实性,企业利润分配是否主要维护了国家或所有者利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离任经理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主要内容是:各项经营目标(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经营领域开拓,市场发展,经营机制转换)、经济效益目标(进出口总额或业务经营总额、出口创汇、收汇、利润、费用水平等)、管理水平发展目标、人才开发目标、基本建设目标、职工福利目标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

第四章 审计组织、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经理离任审计,应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各地、各单位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会同干部管理部门,考虑经理离任因素,将经理离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经理离任审计,应由干部管理部门于经理离任前一个月发出《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由有关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由于特殊原因,经理离任审计不能列入计划,应由干部管理部门同审计部门协商,安排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承担经理离任审计的审计部门,应于审计实施前3日发出审计通知书。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经理离任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离任经理任期内下列资料:离任经理述职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和进一步改善企业管理的意见与建议);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任职期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企业年度工作总结;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和《对外经贸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听取离任经理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实行委托审计时,委托的审计部门应对受委托的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理离任审计实施终结,审计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离任经理任期内的主要业绩;离任经理任期内发生的应由经理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离任经理的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离任经理和接任经理的意见,并由离任经理、接任经理和审计组三方签字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经理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所在单位审计部门或单位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定后,应上报所在单位领导,同时抄报上级审计部门,抄送本单位干部管理部门、被审计单位和离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 经理离任审计中发现企业经理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部门除在报告中作出评价外,还应向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奖励意见,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属违反财经法规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监察等部门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交检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应由离任经理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经理对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审的,按《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对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审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申请复审。
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或单位领导,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离任经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经贸部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独立编报经费、预决算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与外经贸企业联营、合营并由外经贸方控股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联、合营合同、协议中已有规定的,按联、合营合同、协议执行。
由外经贸企业控股的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外经贸企业推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离任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外经贸企业委派的董事,应及时通知外经贸企业,外经贸企业应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组织实施经理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经贸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表彰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议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三条 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工作的目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代表的评议,听取代表的意见,积极进行整改。
第七条 代表在参加评议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代表职务,参加各项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参加评议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对参加评议的代表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上述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决定组织代表对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条 被评议的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情况;
(五)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评议方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评议工作方案,评议方案包括评议的组织、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进行评议宣传和动员;
(三)确定参加评议的代表;
(四)组织参加评议的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五)组织代表调查研究;
(六)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工作方案,进行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材料。
第十四条 参加评议的代表以本级为主,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代表参加。调查时可吸收部分下级代表和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评议调查可采取分组调查、案件调查、专题调查、综合调查等形式。
代表进行调查时,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选民、当事人、办案人、知情人及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卡,查阅资料案卷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调查后要及时准备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在评议调查过程中,代表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的,被评议机关应如实提供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履行必要手续。
参加评议的代表,对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有关问题和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评议采取会议形式,由代表充分发表意见,代表在评议会议上也可以采取书面发言的形式。
第十八条 评议会议,由参加评议的代表和评议对象及有关人员出席,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
第十九条 各新闻单位可对评议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二)评议对象汇报;
(三)代表进行评议发言;
(四)评议对象就人大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提出初步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评议对象根据代表的评议意见,在评议会议后制定整改方案。三个月内,评议对象基本完成整改任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工作情况。
常务委员会认为对评议意见落实不力或答复不满意的,可要求评议对象继续整改,评议对象须再次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六个月内召开整改反馈会议。评议结束后,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作组织评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议整改工作结束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评议对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及案件的落实办理情况;
(二)评议对象改进工作的情况;
(三)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完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五)整改结果得到代表满意和认可的情况。

第四章 表彰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评议工作结束后,可对严格执法、政绩突出、代表信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受评议的机关和个人,责成其单位负责人和拒绝接受评议的个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其予以撤职或罢免。
对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机关和个人,责成其单位负责人和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个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对参加评议的代表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代表评议中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确认后,可建议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代表在评议中所反映的评议对象违法及违反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行为;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错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责成评议对象作出答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处理;
(二)凡涉及到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需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转交有关部门解决或查处;
(三)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结束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就该项调查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对评议对象的质询案;
(五)决定免去或撤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职务或建议原任命机关免去或撤销其职务,需要罢免职务的,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代表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以及对县、区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基层单位进行评议。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1日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六大机制”建设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公安机关担负起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 先进性教育 公安工作 “六大机制” 可持续发展

我们党执政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说明:共产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社会要保持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党的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就必须保持每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公安机关作为党和政府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体现共产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的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全体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公安机关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攻坚作用和主力军作用,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促进全社会互动双赢。
(一)科学认识打击和防范的关系。在打防问题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指针对社会大系统而言,公安机关主要是通过打击犯罪和强化治安管理来发挥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防控问题上只能起到重要作用,而无法起到决定作用,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只打不防,则弱化防范,打不胜打;只防不打,则弱化打击,防不胜防。因此,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坚持“严打”方针长期性的同时,不断夯实防范基础,坚持问题出现在哪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在哪里,就把公安工作的重心放在哪里,就把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到哪里,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二)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作配合和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建立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其次,推行社区警务制度,使警务与社区并存互动,突出群众在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社区所有热心于社会治安工作的人士参与社区警务,实现社区警务与群防群治工作紧密结合;第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注重发挥居(村)委干部、治保人员的骨干作用,对社区实有人口和出租屋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不定期登记走访,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四,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安全质量,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第五,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治安防控工作运行体系。首先,构建组织领导体系。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的社会治安防控指挥部,在公安局设立防控力量指挥处,在各镇综治委、各综治成员单位和其他各部门相应成立领导挂帅、专人负责、专施其职。第二,形成制度体系。明确治安防控队伍的职责、任务,公安机关制定、指导和民警带队带班等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第三,形成治安防控工作体系。在严密防控的基础上,发挥教育作用,构筑以高危人群法制警示教育和重点对象帮教为主要内容的“教育防线”;发挥调解作用,构筑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民转刑案件和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为主要内容的“调解防线”;发挥打击作用,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构筑“治安防线”。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确保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努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结合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处置,并不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二)加快应急处突机制的建立。按照“二十公”会议和重庆市“一公会”精神,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发挥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作用,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权限和职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并优先为处突力量配置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形成指挥有力、警令畅通、反应灵敏、训练有素、运转高效的应急队伍,努力形成新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铜梁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严打”整治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打击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坚持认真分析、深入排查、周密论证,及时掌握犯罪活动的最新变化和动向,始终把打击的重点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问题。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二)建立打击破案长效机制,加大现案侦破力度。首先,及时研究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始终把握打击破案的主动权。其次,突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方式更为有效,就采用什么方式。再次,落实大要案件领导督办制度和举报有奖制度。第四,对于带黑性质组织,要坚持“打小打早”、“露头就打”,争取发一案破一案。第五,坚持长期推行“命案必破”工作机制,凡涉命案,必须集结精兵、强化措施、加强保障、奖勤罚懒、重拳出击,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三)以维护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
(四)继续实行挂牌整治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集中力量重点治乱,加强城区协警巡逻力度,加强街面和重点复杂场所控制和防范。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和交通、消防、治爆缉枪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行动,加大道路交通检查、消防隐患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大检查,明确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涉枪涉爆案件、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治安防控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建立一种能对各种防控力量进行科学整合、使之稳定发挥作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必须通过科学整合各种防控力量,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警力配置、落实警务保障、开展群防群治,形成防范严密、效力持久的防控网络,实行警民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打击有力、防范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公安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体现。不断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将科学的发展观深入贯彻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努力寻求防范新思路、新举措。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体现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管理模式,坚持群防群治、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努力构筑治安防控长效机制。
(二)逐步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功能,把派出所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深化社区警务建设,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运用市场力量和群众参与来维护治安。坚持和完善城区巡逻制度,始终把加强城区的控制作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到街面上、用在案件多发时段上,确保对居民住宅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有效控制。全面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单位治安防控机制。在公安机关治安、经保、刑侦、消防等部门和派出所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的作用,以巡逻看护、安全检查为基本形式,加强内部单位治安防控工作。依照有关法规,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形成单位负责、公安监管的格局。特别应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军工、金融营业网点、水电气热、易燃易爆等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以及单位内部保密室、财务室、仓库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安全。开展对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确保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以警治联勤为主体的农村治安防控机制。参照城市社区警务建设要求,结合农村特点,建立适应农村治安工作需要的警务模式。推广“民警驻村”、“农家警察”、“流动警务”、“警治联勤”等成功经验,促进农村警力进一步下沉。强化民事纠纷调解机制,推广成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做法,对各种民事纠纷实行分级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转型”案件的发生。加强农村地区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及时铲除各种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切实维护农村地区治安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为重点的实有人口管理防控机制。坚持现住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实有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重点管好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要加强其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特别是出租房屋、美容美发室、餐馆、建筑工地等场所和部位的治安检查,提高登记办证率,协查复函率,切实掌握其动态,发现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罪分子。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教育和训诫,帮助转化;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分子、刑嫌人员和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控制管理和帮教转化措施,防止他们实施各种破坏活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体系的牢固建立
全国“二十公”会议以后,公安部提出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生动地表现了公安机关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帮助群众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提高素质,更新服务理念,纯洁执法目的。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要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优良品质”,“以公为本、以民为先”,切实解决“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安危作为第一警务;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提高执法本领。执法本领意味着不仅要有为人民群众服务、执法为民的良好愿望,还必须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群众有时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有意见,民警执法水平不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少数民警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法规知识不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办事不公道。对人态度“生硬粗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冷、横、硬、推、拖”的现象。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执法管理工作。所以民警必须经常坚持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才能依法、准确、公正地执行法律。
六、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公安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认真抓好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行为规范、工作规范、装备规范。把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科技强警和从优待警的各项要求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抓好公安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政治建警。政治建警要体现时代感,突出针对性,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力。强调政治建警,就是强化政治纪律,要教育民警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保证公安这支带枪的队伍绝对服从命令听指挥,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平时,做在处置突发事件、侦查破案、办证办照的各个工作环节。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严治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需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体现“制度理事,制度管人”原则,使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在继续落实“五条禁令”的基础上,实行民警执法活动的正规化,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强调执法办案的程序性,要进一步落实警务公开,努力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质量评估、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机制。 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舆论监督相结合,把纪委、督察违纪查处、责任追究和事前防范、过程控制相结合,把集中专项整治和经常性隐患排查相结合,不断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民警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依法治警。坚持从严治警必须体现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法规性和权威性,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随意性。因此,建立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从而达到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目的,以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公安队伍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从容易发生问题、出现腐败现象的执法环节入手,改革和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执法权力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科技强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科技为手段、为依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公安科技对公安业务的促进拉动作用和对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水平的巨大推动作用,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要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实施方案,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公安科技工作,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走以提高科技含量和队伍素质为特征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大力实施科技人才战略,建立培养、使用科技人才的长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科技人才队伍。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打造理论功底,提高公安民警业务素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优待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记功表彰;二要关心民警自身素质的提高,千方百计加强民警的素质培训,要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三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关心和重视民警自身安全的防护;四要关心民警生活,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诸如医疗保障、子女就业、福利保障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最大限度地解决好人民警察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到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并形成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此推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