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1984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几内亚比绍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卡松果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比方供应。根据几比方的要求,其不足部分的药品、器械,中方同意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中方提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比绍港。几比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几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和交通工具由几比方负担;赴几内亚比绍的来程旅费由中方负担,回程旅费由几比方负担;医疗队生活费每人每月补助10,000比索,另加其他费用每月60,000比索(燃料、修车费、办公费)由几比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的上述费用由几比方每季度初拨付给中国驻几内亚比绍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几比方物价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或比价变动时,中、几比方将进行协商,对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比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比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几比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比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几比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五月四日在比绍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胡景瑞 卡尔门·佩雷拉
(签字) (签字)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16号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日前召开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纪检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局有关罚没款管理的相关文件,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罚款“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于5月至9月份对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罚款“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003年12月31日前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情况。
二、检查内容
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内容逐项对照检查,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政策依据,罚款收入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并按“五五分成比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有无截留、挪用罚没款收入的行为;是否定期与财政部门、代收银行进行对账;罚款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自查面应达到100%,国家局重点抽查面将不低于50%。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二)各单位自查工作应于6月30日前结束,7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国家局办公室(财务司)。
(三)国家局将于8月中下旬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