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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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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管理,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以产权为主要纽带,与众多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是发挥企业群体优势,提高整体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技术进步;实现规模经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实力。
第五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坚持公平竞争,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三)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母公司及其它成员单位不能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四)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出资者自愿。

第二章 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以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商贸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其规模必须是国家认证的国家大型企业,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
(二)母公司至少拥有5个控股公司;
(三)具有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集团章程。
第七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母公司名称、所在地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内容;
(五)母公司的主导作用;
(六)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结方式;
(七)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议事规则;
(八)集团协商议事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任期及职权范围;
(九)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及权限;
(十)母公司与控股成员、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的办法;
(十一)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办法和程序;
(十二)企业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十三)章程的制订、修改、解释和终止;
(十四)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集团章程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设立企业集团,由母公司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名单(按控股、参股和协作成员分类列出);
(四)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证明;
(五)母公司进行法人登记时必备的全部文件;
(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设立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审批:
(一)母公司为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
(二)母公司为金融机构;
(三)母公司为外商控股的企业;
(四)母公司为由政府部门转为的经济实体;
(五)在全行业中居于前列的企业。
第十条 企业集团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予终止:
(一)母公司发生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的;
(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再具备企业集团基本条件的;
(三)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四)政府依法决定终止的。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按产权联结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企业集团成员分为母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控股成员)、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全资子公司应与母公司合并会计、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控股成员是指母公司所持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子公司。
控股成员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参股成员是指母公司所持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业事业法人。
第十四条 协作成员是与母、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科技协作关系,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业事业法人。
第十五条 由母公司长期承包、租赁的企业事业法人,是特殊类型的集团成员。母公司依照协议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母公司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第十七条 母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控股、参股成员行使股东权力。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可以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管委会或其它名称),其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由企业集团章程规定。
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日常工作可委托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 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依法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主要通过母公司实现。
第二十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对企业集团实行宏观经济管理。其主要内容:
(一)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二)禁止设立垄断性的企业集团;
(三)制订有关政策,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使企业集团不断发展壮大;
(四)对企业集团发展规划、技术改造、专业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指导;
(五)依据产权关系,对国有财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适应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财务、税收、投资、信贷、统计、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接受政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建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在本办法生效前成立的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建。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公司制改建的目的,是企业由工厂制改为公司制,建立产权联结纽带,构造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体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公司制改建,由核心企业向出资人提出申请,其改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集团控股成员的公司制改建,其改建方案由集团母公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设立的企业集团,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6年7月19日

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科办计字〔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自2006年起,国家科技计划将统一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科技部门户网站:www.most.gov.cn;申报系统网址: program.most.gov.cn )。为了便于各单位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是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网络报送的统一入口。申报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要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不能在本系统登录任何涉密信息,在账号注册、项目信息报送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使用、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和本申报系统的具体规定。
2.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在收到此通知后,请尽快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登录账号见附件1)将单位信息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科技部信息中心(原件请于3月8日前一式两份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经备案确认后即可进行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网上申报。目前,星火、火炬和重点新产品等计划已经开始接受各项目组织单位的网上申报,其他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将根据工作进度安排陆续开展。
3.请各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申报账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的申报账号由本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入口网上申报后,各项目组织部门要加强本单位申报的各计划间的统筹和协调,在网上申报环节要统一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网上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申报要求严格把关,切实提高申报质量,杜绝重复申报。
4.为便于各单位用户尽快掌握申报系统的使用方法,我们编制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手册》(见附件2),供有关同志在申报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时学习使用。其他计划的网上申报手册将随申报工作开展陆续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网站上发布。学习使用过程中如有何问题请与科技部信息中心联系。
2006年是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入口网上申报的第一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各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李 啸
科技部信息中心 袁烁锋
电话、传真:(010)58881245
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100862) 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
附件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申报账号
附件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手册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现发布《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遵守本规定。
中央在京机关负责督促本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二)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防火安全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内部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六)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七)防火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八)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九)不得不报告或者延误报告火灾情况。
(十)贯彻执行本市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防火安全义务。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 对贯彻实施安全责任制和履行防火安全义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未发生火灾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般火灾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火灾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大火灾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的《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