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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时间:2024-07-03 17:0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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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国家医药管理局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指人用药品。
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第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独占权人。
第七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药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与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药品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合同副本。
第九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之前或者之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手续。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6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
第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药品行政保护的,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应当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药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
(二)药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
(三)药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
(四)药品独占权人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手续的。
第十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给予该药品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药品的行政保护;药品独占权人对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者销售。
第十九条 未经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的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药品独占权人要求经济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向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6]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方案已由我行批复执行。现将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营业部,一律予以撤销:
  (一)经营状况差,经营亏损余额超过其实收营运资金总额;
  (二)经营行为不规范,受过证券管理部门处罚;
  (三)采用股份制、联营等方式成立的,在经营过程中,采用承包、出租及转让方式的。

  二、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中已确定转让属于银行所持股份后予以保留的,其下属证券营业部维持现状,不能转让;公司已确定整体转让的,其下设的证券营业部随其公司一并转让;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已确定撤销的,其下设证券营业部可以转让。

  三、拟转让的证券营业部受让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收购证券营业部:
  (一)证券公司已设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未超过证券公司实收资本金的60%,信托投资公司已设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未超过其公司实收资本金的30%。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收购后所有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必须控制在上述两个比例之内;
  (二)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受过证券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内部管理体制健全,其分支机构没有联营、合资、转让、出租等现象;
  (四)经营效益好,连续两年盈利;
  (五)资信状况良好,1996年3月31日证券回购业务的净债务额未超过该公司的实收资本金。

  五、已确定撤销的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将拟转让的下设证券营业部转让完毕,逾期不能转让的一律撤销。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要以1996年12月31日为限取消被撤销的证券营业部的交易席位。撤销的证券营业部根据条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请改建为归属银行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以减少损失。

  六、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须经该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后,向被收购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收购申请,经批准后,由被收购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备案一个月内总行未提出否定意见的,可正式转让。
  全国性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由被收购方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七、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处理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一)已确定撤销的证券营业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请办理金融机构终止手续,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持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的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手续;拟改组为归属银行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要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报,经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二)已确定转让的证券营业部,必须在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向总行备案审查同意后,到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办理机构变更手续,更换《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营业执照。

  八、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要严格审查、慎重决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撤销和转让工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对于确定撤销的证券营业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要退还席位费或会员费。
  (一)所有确定撤销的证券营业部,不得再接受任何新的客户,开办新的业务。在撤销之前的一个月内,证券营业部的归属公司或归属银行应在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统一组织下,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拟撤销事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承接证券营业部所有债权债务和经济合同、协议。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组织辖内的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已撤销证券营业部的股民,督促撤销方和承接方做好股民的资金、股票帐户以及相应的登记、开户和保证金转移等工作,并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组织撤销方和承接方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股民转移的公告,避免出现混乱,以确保股市平稳,保护投资人利益。
  (三)所有撤销的证券营业部,其归属银行应及时通知有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对其所设交易席位予以撤销或转让。凡席位撤销的,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要退回席位费。
  (四)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证券营业部撤销和转让的席位和资金、证券帐户的撤销和转移工作。
  (五)所有撤销的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转交、承接工作要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要向辖内证券交易中心传达本通知精神。

  九、其他金融机构下设证券营业部拟转让或撤销的,比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浅谈法官在民事中的调解能力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庭 葛长生

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调解,与法官的调解能力有直接的关系。法官的调解能力,主要体现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调解技巧,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采取的一种方法,从而顺利地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达成。也就是说法官的调解能力大小对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结合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谈在民事调解当中自己的一点体会和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法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能力。
法官的综合能力也就是法官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主要体现在法官要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作为一名好的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的政治立场和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自身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同时还要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道德意识。法官的这种综合素质集中体现在调解当中,比如向当事人递一杯水、让一个座位、说一声谢谢等等语言,而不是老百姓所说的那种门难进、脸难看的衙门作风,让纠纷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热情和温暖,这样就打消了对法院的看法和顾虑,很容易使案件调解成功,顺立地促进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达成。
其次、法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民事案件涉及的社会方方面面,没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很难促成调解,因此,法官业务素质应该体现在有广博的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能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作出正确的决断。
第三,法官要正确把握被调解人的心理活动,并根据当事人不同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适时进行调解。如:法官要通过听、观和交流等方法,对当事人的心理反应和接受能力,发表调解意见。所说的听就是听双方当事人诉说,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而掌握当事人心理动态的一种调解技巧,也是法官的一项最基本素养。在调解中,当事人的心理最初都是不平衡的,这就要求调解法官要耐心听当事人的诉说,而让当事人的怒火尽量宣泄出来,然后给予充分的理解,使当事人的心理得到安慰和解脱之后,矛盾就化解了。比如,去年我在审理一起婚姻案件纠纷时,因为男方八年不常回家,不尽做丈夫和父亲的法定义务,母子俩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丈夫和父亲告上法院,要求丈夫和父亲尽扶养、抚养义务。在调解时,孩子的舅舅一进门就对孩子父亲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宣泄,滔滔不绝地讲了40多分钟,当时我并没有去打断他们,而是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话讲完了,气也就消了,矛盾很快就化解了,最终即时审结了此案。所说的观也就是法官要察言观色,揣度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意见,适时地进行提示双方有无调解意愿,如果双方都有意愿,调解人员要马上当机立断,一鼓作气,抓紧制做文书,尽快送达,防止出现其他变故。比如:前年,我在审理赤峰铁路工务段诉一些单位侵害铁路线路纠纷一案时,立案时就快到年底了,为了尽快结案,我们就是采取了这种作法,就地送达、就地调解、就地制做法律文书,仅用3天的时间9起案件全部结案,使我们民事庭年终的结案率达到了100%。所说的交流就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性格,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要善于与他们沟通,拉进调解人员与他们的距离。
二、法官要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现一名法官的成熟魅力,又能体现法官的修养。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语言运用得好与坏,不仅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听了之后,产生好感,更主要的是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调解。同一个案件,用不同的法官来审理,效果是不一样的,有的法官说出来的话就很容易让当事人接受,有的法官说出的话让当事人听了之后就接受不了。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中要学会讲话,既要使调解语言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在讲话中要学会艺术地表达,切忌简单生硬。在清楚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也要给双方当事人留有余地,不至于让当事人尴尬。特别是对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表达同情的同时,要学会引导被安慰者的情绪,让他们从奋怒的气氛中泄愤出来,理解安慰的话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增强了对法官的信认和好感,这样就很容易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减小。由此可见,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就是要准确、亲近、明朗、通俗的言语,使当事人能够听懂明白,容易让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以达到案件最佳的调解效果。
三、法官要有较高的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
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就是一篇好的论文,能体现法官的文化修养和内涵,制做文书的好与坏,同时也能直接影响裁判案件的质量。因此,要想提高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我认为,首先是多学,就是向一些写的好的审判人员学习,学习他的写法、他写法律文书的技巧。其次是多看,就是在看报纸或者看案例时,要将一些精选的部份收集起来,特别是法律文书的说理过程、事实的叙述、证据分析和好的法言法语等句子抄录在自己的笔记上,待以后遇到这样类型的案例能及时运用自如。再次是多写,就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要及时地写出来,不管是以论文的形式,还是以通讯报到的形式要及时写,反映情况,锻炼了自己动手的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这样也就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四、法官要有高超庭审的驾驭能力。
在庭审辩论结束后,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碍于面子或者双方庭前对立情绪大表示不同意调解,基于一时放不下面子情况,法官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及时启动调解。对当事人说服教育,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分析判决和调解结案的利弊关系,使双方心悦诚服地达成调解。因此,庭审的驾驭能力简单地说就是法官的审判能力,驾驭能力的好与坏又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当然,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知法、懂法、精通法律,同时还要注重平时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累,基累一些开庭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多开一些标准庭、示范庭,积极创造开大庭,基累开庭经验,要多学一些优秀法官开庭所审理的经典案例,从中使实践与审判理论相结合,这样就可以不断提高法官庭审的驾驭能力和庭审的调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