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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燃汽锅炉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7:5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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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燃汽锅炉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燃汽锅炉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随着城市中燃汽锅炉需求量的逐渐增多,不少锅炉厂设计、研制了这种锅炉投放市场,以满足社会需要。但有些燃汽锅炉的燃烧系统自动控制以及灭火保护装置存在一些问题,现已发生了一些炉膛爆炸事故。为了确保这种锅炉安全运行,现做如下规定:
1.燃汽锅炉和其他锅炉一样,其试制产品的设计要经设计审查批准,要有劳动部门审批证明或审批标记。
2.燃汽锅炉的设计审查范围除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外,锅炉点火程序控制及整个燃烧系统的灭火自动保护装置,也应作为重点审查范围。
3.凡未经试制和鉴定批准的燃汽锅炉不得批量生产。
4.燃汽锅炉生产厂应向用户开办司炉训练班,使司炉人员掌握燃汽锅炉的性能及其安全操作要求。



1986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法[2004]1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禁”字号。

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此复。


2004年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预字〔1999〕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413号)中关于“上交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50%由中央财政采用转移支付的办法,返还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
入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4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各地上交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8%部分,由中央财政核拨公安部用于缉毒工作。其余部分,50%由中央财政核拨给海关总署,作为有关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费;50%由中央财政采用转移支付办法,返还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返还的缉私罚没收入后,将其中30
%专门用于调剂各地的缉私经费。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队)、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经费。
为了充分调动各地配合打击走私贩毒的积极性,中央应返还各地的缉私罚没收入,按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返还,暂不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同时为了体现对全省统一部署和协调打击走私贩毒工作的支持,中央财政从返还计划单列市的缉私罚没收入中集中10%,补助给其所在省。
二、计算公式
按照上述分配原则和有关比例,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公式分别为:
(一)计划单列市
某市中央财政返还数=该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90%
(二)有计划单列市的省
某省中央财政返还数=该省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不含计划单列市)×(1-8%)×50%+该省所辖计划单列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10%
(三)无计划单列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某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返还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
三、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财政部按季度下发文件,明确上一季度中央返还地方的缉私罚没收入数,相应增加中央对地方的拨款。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缉私罚没转移支付资金后,集中30%专门用于调剂各地的缉私经费,其余部分,按照缉私部门查获移交的罚没收入占缉私罚没收入总额的比重,安排到海关、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对中央管理的海关和边防部
队及省级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财政直接向这些部门(海关是指直属海关)拨款,并由这些部门将资金拨至案发地缉私办案单位;对分级管理的公安部门,由省级财政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将资金拨至案发地财政部门,由案发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给缉私办案的公安部门。
为了不影响办案单位的资金使用,在中央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尚未到达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地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和转移支付公式计算中央预计返还数,按一定比例向缉私办案部门预拨款,待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后再补足。
各级财政部门和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缉私罚没收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此项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年度终了,除公安部门向同级财政报送决算外,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要向省级财政报送缉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