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经贸委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经贸委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
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
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
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
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
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坚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
(一)因生产者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三包责任;
(二)因产品包装或者防锈处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要求造成的三包责任;
(三)因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致使农民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
发生换货、退货后,属生产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农民退换回来的产品,并提供换货所需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及退货所需资金。
因销售者存放、保管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
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3.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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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说 明
---|------------|------------|------------
1 |内燃机* |柴油机 |
| | 单缸柴油机 | 指用于农业生产的
| | 多缸柴油机 |内燃机
| |通用小型汽油机 |
| | 单缸二冲程通用汽油 |
| |机 |
| | 单缸四冲程通用汽油 |
| |机 |
---|------------|------------|------------
2 |农用运输机械 | |
| |三轮农用运输车* | 待农用运输车三包
| |四轮农用运输车* |有效期和三包故障表
| |农用挂车 |发布后实施
| |挂机挂浆 |
---|------------|------------|------------
3 |拖拉机* | |
| |轮式拖拉机 | 包括大中型、小型
| |履带式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 |
| |手扶变型运输机 |
---|------------|------------|------------
4 |土壤耕整机械 | |
| |机引犁 | 包括配小型拖拉机
| |机引耙 |用的土壤耕整机械
| |旋耕机 |
| |旋耕联合作业机组 |
---|------------|------------|------------
5 |种植机械 | |
| |机引播种机 | 包括播种、施肥联
| |机动插秧机 |合作业机械
| |秧苗准备机械 |
| |移栽机 |
| |地膜覆盖机 |
| |抛秧机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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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说 明
---|------------|------------|------------
6 |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 | | *指汽油机部分
| |机动喷雾机 |
|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
| |手动喷雾(粉)机(器) |
| |中耕除草机 |
| |灭茬机 |
| |施肥机 |
---|------------|------------|------------
7 |收获机械 | |
| |谷物收获机械 |
| | 小麦联合收割机* |
| | 水稻联合收割机* |
| | 小型收割机* |
| | 割晒机 |
| |玉米收获机* |
| |薯类收获机 |
| |甜菜收获机 |
| |花生收获机 |
| |甘蔗收获机 |
| |采茶机 |
| |茎杆切碎还田机 |
---|------------|------------|------------
8 |场上作业机械 | | 包括人力脱粒机
| |脱粒机 |
| |清选机 |
| |种子加工机 |
| |种子烘干机 |
| |玉米剥皮机 |
| |输粮机 |
---|------------|------------|------------
9 |排灌机械 | |
| |喷灌机 |
| |滴灌设备 |
| |农用水泵 |
---|------------|------------|------------
10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 | 指小型农副产品加
| |碾米机械 |工机械
| | 碾米机 |
| | 砻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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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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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说 明
---|------------|------------|------------
| | 谷糙分离机 |指小型农副产品加
| | 砻碾组合米机 |工机械
| |小麦粉加工机械 |
| | 打麦机 |
| | 洗麦机 |
| | 磨粉机 |
| |榨油机械 |
| | 螺旋榨油机 |
| | 液压榨油机 |
| |淀粉加工机械 |
---|------------|------------|------------
11 |畜牧机械 | |
| |饲料收获机械 |
| | 割草机 |
| | 搂草机 |
| | 青贮饲料收获机 |
| | 集草机 |
| | 垛草机 |
| | 压捆机 |
| |畜禽昆虫饲养机械 |
| | 禽孵化育雏设备 |
| |畜禽产品采集加工机械 |
| | 剪羊毛机 |
| | 挤奶机 |
| |饲料加工机械 |
| | 铡草机 |
| | 饲料打浆机 |
| | 饲料粉碎机 |
| | 饲料混合机 |
|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
12 |渔业机械 | |
| |投饵机械 |
| |增氧机械 |
| |叶轮增氧机 |
------------------------------------------
*表示产品有三包故障表
附件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
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
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
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
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名称:机体、气缸盖、飞轮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
小型拖拉机 9个月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 2年
小型拖拉机 1.5年
3.主要部件名称
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
三、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获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1年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3.主要部件名称:
内燃机机体、汽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
附件3: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内燃机三包故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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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 故 障
---|----------|---------------------
1 |内燃机 |飞车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
2 |机体 |裂纹、引起渗漏的砂眼、疏松、强力螺栓孔
| |滑扣等损坏
3 |气缸盖 |裂纹、损坏
4 |飞轮壳 |裂纹
5 |气缸套 |裂纹、断裂
6 |曲轴 |断裂、键槽开裂
7 |平衡轴 |断裂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
8 |连杆、连杆盖 |断裂
9 |连杆螺栓 |断裂
10 |活塞销 |断裂
11 |飞轮 |破裂
12 |进、排气门 |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
13 |气门弹簧 |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
14 |凸轮轴 |断裂
15 |水泵 |损坏导致发动机过热损坏
16 |机油泵 |损坏导致发动机缺油拉缸抱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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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三包故障表
------------------------------------
序 号| 名 称 | 故 障
---|----------|---------------------
1 |机架 |断裂、严重变形
2 |前桥 |损坏
3 |变速箱 |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
4 |后桥 |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
5 |变速箱 |脱档或乱档多次发生
6 |离合器壳 |裂纹或损坏
7 |变速箱体 |裂纹或损坏
8 |半轴壳体 |裂纹或损坏
9 |最终传动箱体 |裂纹或损坏
10 |轮轴 |损坏或裂纹
11 |悬架 |损坏或裂纹
12 |转向臂 |损坏或裂纹
13 |制动毂 |损坏或裂纹
14 |贮气筒 |损坏
15 |牵引装置 |损坏
16 |柴油机部分 |故障与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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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
序 号| 名 称 | 故 障
---|----------|---------------------
1 |机架 |裂纹、严重变形
2 |割台 |严重变形
3 |割台输送螺旋半轴 |断裂
4 |钉齿滚筒齿杆 |断损
5 |滚筒辐盘 |损坏导致脱粒机体损坏
6 |逐稿器键簧 |断损
7 |逐稿器曲轴 |断损
8 |滚筒无级变速盘 |损坏
9 |纹杆螺栓 |导致脱粒机体损坏
10 |离合器壳体 |破损
11 |传动(分动)箱 |损坏
12 |变速箱体 |裂纹
13 |差速器壳体 |裂纹
14 |最终传动壳体 |损坏
15 |半轴 |断损
16 |驱动轮轮辋 |裂损导致轮胎爆裂、损坏
17 |驱动轮轮胎 |脱落
18 |柴油机部分 |故障与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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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12日
论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及对策(下)
——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
作者:余秀才[1]
总序
村规民约属广义上的法,从法的演变历史看,产生于国法之前。先有村规民约,后各村寨联合形成部落、氏族盟约,在斗争中,胜利的部落在吸收其他部落盟约中合理有益的部分的基础上,将其本部落原用的盟约强制推行,形成国家法律。尽管我国早在秦朝时就设立了村寨一级的行政长官——里长,尽管我国现在的法制建设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基本健全,尽管法制宣传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寨为国法所鞭长莫及,这源于历史、经济、文化、教育、地理环境及交通等多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和交通条件恶劣,使救济成本高昂,为村民所负担不起,这导致了大量村规民约的滋生和存在。
村规民约,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域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起着国家法律无法比拟的作用。但也由此产生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诸多冲突,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规民约中的罚款权(处罚权)问题;二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同居、事实婚姻、赡养、继承等问题。针对之,笔者分为上、下两部分予以论述。
严格来说,很少有村规民约会直接规定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却体现在大量民间习俗中,从而与国法产生冲突。这些冲突中,最为严重的是由事实婚姻问题所带来的冲突,故笔者选取此作为重点予以论述。
摘要:
毫无疑问,婚姻登记为行政确认,与《土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等如出一辙,依其性质,本应仅取得公示和对抗效力,登记与否,本不应影响婚姻关系之成立与生效。故现行之否认事实婚姻之做法与制度及婚姻登记理念值得商榷,应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为宜。
关键词: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事实婚姻、无效婚姻
引言:
所谓事实婚姻,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事实,群众亦认其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司法实践中对实事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2]笔者认为,事实婚姻具有重要意义,论述前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1:原告起诉离婚,开庭时发现被告身份证上名字与结婚证上所载不一致,仅姓相同,但发音相近,且结婚证上所载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亦不一致,最麻烦者,结婚证上未载明双方身份证号码,但原、被告均确认他们是夫妻且同时去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经公安局查询,结婚证上所载名字无此人。如何处理,引发了争议:观点一,此为笔误,只要原、被告均确认是夫妻关系,就按婚姻有效处理,因为原、被告确实去进行过结婚登记,且结婚证上名字无此人,不会有冒名离婚之嫌疑。观点二,以前法院还可直接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当事人已只能申请行政撤销或行政复议,因此,在结婚证未被撤销前,应视为与原告结婚的人非被告,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如仍认定婚姻有效,相当于承认事实婚姻,故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案例2:甲在外上大学,某日收到家里电报称“母亲病重速回”,回家后始知父母骗她回来是为了让她与邻村乙结婚,甲开始不同意,但父母以死相胁,最终同意了,但未办结婚登记。甲、乙依当地民俗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依民间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进洞房时甲反悔了,死活不从,乙遂在伙伴的协助下强行与甲发生了性关系,并将甲软禁在家不让其离开。次日,甲借上侧所之机逃走,以强奸为由到公安报案,公安不予立案,甲告到妇联,妇联问明情况后得知未办理结婚登记,遂带甲再次找到公安,公安立案经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法院认定乙强奸罪成立,但考虑到当地群众的反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案例3:朱某与王某2001年依民俗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生育三个小孩。2011年12月,朱某在建水虾洞矿山打工时意外身亡,矿方补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8000元,此款全部交给了王某。后朱某母亲李某(朱某父亲亡故,李某已改嫁多年)获悉后要求参与分割此款,双方因此而起争议,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其10万元。本案引发了诸多争议:1、依民俗,“儿女不养过街娘”,即母亲改嫁的,儿女不予赡养;2、依现行法律,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作为朱某三个儿女母亲的王某无权参与分配,民众难以接受;3、补偿款60余万元是否属于遗产在理论界本就有争议,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排除王某参与分配的权利,恰当性值得商榷。
以上三个案例均涉及事实婚姻的认定与争议,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结婚行政确认的历史沿革
我国讲究家国天下,传统观念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故早在西周时就对婚姻成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西周始创的“六礼”制度,“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可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3]此即聘娶婚,“是在我国通行了几千年的主要婚姻形式,尽管历经各个朝代,程序会有繁简的变通,但聘娶婚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始终不变。”[4]虽然后来还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即所谓的“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但在整个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从未有过婚姻需行政确认之说。
婚姻的行政确认在建国后亦经历了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初至1989年11月21日。根据1984年8月31日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事实婚姻违法,但对之起诉的纠纷仍按离婚处理,即承认事实婚姻,对调和或撤诉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对起诉时仍不具结婚条件的解除同居关系。
第二阶段,是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仍为有条件地承认实事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严格。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仍承认事实婚姻,但对离婚时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
第三阶段,即1994年2月1日以后,特别是2001年12月27日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司法实践中不再承认实事婚姻(19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的仍承认),未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但去掉了“非法”二字。
二、行政登记的种类与定性
现实生活中有诸多事项需到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