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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0:0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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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

1990年2月22日,劳动部

为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逐步实现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范化,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 检验单位、检验员的
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 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 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6条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 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 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 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 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 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 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 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 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检 验
第19条 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0条 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1条 检验的基本要求*
注:*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
23条执行。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2条 外部检查内容
图--1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一般程序
---------------------------- --------------------------------------
------| 准 备 工 作 |---------- ------| 检 验 工 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制| |停| |安| |清| |尺结| |腐表| |壁材| |埋| |气耐| |安|
|查| |定| |机| |全| |理| |寸构| |蚀面| |厚质| |藏| |密压| |全|
|原|→ |检|→ |清|→ |防|→ |打| |检和| |检缺| |测检| |缺| |性试| |件|
|始| |验| |洗| |护| |磨| |查几| |查陷| |定验| |陷| |试验| |检|
|资| |方| |置| | | | | | 何| | 和| | 和| |检| |验和| |验|
|料| |案| |换| | | | | | | | | | | |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 验 结 果 汇 总 |←|
----------------------------------------
↓ | ↓
|-------------- | --------------
|缺陷分析和|←----)----→|修 理 后|
|缺陷评定 | | |的 检 验|
-------------- | --------------
↓ ↓ ↓
----------------------------------
| 结 论 和 报 告 |
----------------------------------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23条 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脚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过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的;Cr—Mo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的;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0.5~1.0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
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
5.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②易腐蚀、冲蚀部位;
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到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
6.材质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A3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
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
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③壁温在露点以上;
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
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5)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应先按本条(2)、(4)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
8. 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
① 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
② 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
③ 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④ 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⑤ 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复查。
(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 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第24条 强度校核
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
(1)存在大面积腐蚀;
(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
(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
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重复校核。
2. 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的,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 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 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
*这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用压力的规定。
第25条 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 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 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26条 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7条 检验报告书
1. 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 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单位。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28条 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29条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 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或5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为沸腾钢的,定为5级。
2. 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4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4级或5级。
3. 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0条 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 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 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 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 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 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1条 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2条 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 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 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3条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1.0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4条 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 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 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5条 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 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2. 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36条 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1. 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 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①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
②均指未见开裂迹象的。
第37条 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 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 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 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8条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9条 耐压试验不合格,属于本身原因的,可定为5级。

第六章 安全附件检验
第40条 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表1:按规定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不包括低温压力容器)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评 定 区 mm| 10×10 | 10×20 |10×30 |
|----------------|------------------------------|------------------------|--------|
|缺 实测厚度| | | | | | |
| 陷 mm| | | | | | |
| 点 |t≤10|10<t≤15|15<t≤25|25<t≤50|50<t≤100 |t>100 |
| 数 | | | | | | |
|安全状况等级 | | | | | | |
|----------------|------|----------|----------|----------|------------|--------|
| 2 | 6~9| 12~15 | 18~21 | 24~27 | 30~33 |36~39 |
|----------------|------|----------|----------|----------|------------|--------|
| 3 |10~12| 16~18 | 22~24 | 28~30 | 34~36 |40~42 |
|----------------|------|----------|----------|----------|------------|--------|
| 4 |13~15| 19~21 | 25~27 | 31~33 | 37~39 |43~45 |
|----------------|------|----------|----------|----------|------------|--------|
| 5 | > 15| >21 | >27 | >33 | >39 |>45 |
----------------------------------------------------------------------------------------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的规定。
表2 按规定要求全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和槽,
罐车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评 定 区 mm| 10×10 | 10×20 |10×30 |
|----------------|------------------------------|------------------------|--------|
|缺 实测厚度| | | | | | |
| 陷 mm| | | | | | |
| 点 |t≤10|10<t≤15|15<t≤25|25<t≤50|50<t≤100 |t<100 |
| 数 | | | | | | |
|安全状况等级 | | | | | | |
|----------------|------|----------|----------|----------|------------|--------|
| 2 |3~6 | 6~9 | 9~12 | 12~15 | 15~18 |18~21 |
|----------------|------|----------|----------|----------|------------|--------|
| 3 |7~9 | 10~12 | 13~15 | 16~18 | 19~21 |22~24 |
|----------------|------|----------|----------|----------|------------|--------|
| 4 |10~12| 13~15 | 16~18 | 19~21 | 22~24 |25~27 |
|----------------|------|----------|----------|----------|------------|--------|
| 5 |>12 |>15 |>18 |>21 |>24 |>27 |
----------------------------------------------------------------------------------------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的规定。
表3 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 | 缺 陷 尺 寸 | 安全状况 |
| | | 等 级 |
| |----------------------------------------------|------------|
| 缺 陷 位 置 | | | |一般|有特殊|
| | 未 熔 合 | 未 焊 透 | 条状夹渣 |压力|要求的|
| | | | |容器|压 力|
| | | | | |容 器|
|------------------|--------------|--------------|--------------|----|------------------------------------
| 球壳对接焊缝;圆| H≤0.1t|H≤0.15t| H≤0.2t| | |
| 筒体纵焊缝,以及|且H≤2mm |且H≤3mm |且H≤4mm |3 | 4 |
| 与封头连接的环焊| L≤t | L≤2t | L≤3t | | |
|缝 | | | | | |
|------------------|--------------|--------------|--------------|----|--------
| 圆筒体环焊缝 |H≤0.15t| H≤0.2t|H≤0.25t| | |
| |且H≤3mm |且H≤4mm |且H≤5mm |3 | 4 |
| | L≤2t | L≤4t | L≤6t | | |
------------------------------------------------------------------------------------
注:表中H是指缺陷在板厚方向的尺寸,亦称缺陷高度;L是指缺陷长度。
第41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 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 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 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 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42条 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二种:
1. 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 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外部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内外部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43条 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 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 安全阀
(1)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
(2)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检验员应对其进行检查,如需动用该阀,应指派专人操作,运行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在场,做好操作记录。
(3)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3. 爆破片
(1)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2)(略),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加铅封。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①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图—3a)(略),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②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图—3b)(略),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4)爆破片和安全阀并联使用(图—4)(略)时,应参照款(2)进行检查。
4. 液面计
(1)检查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无明显的标记,能否正确指示出介质实际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和介质低于0℃的压力容器,以及槽、罐车,其选型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检查使用状况是否正常。
(3)超过检验期限、玻璃板(管)损坏、阀件固死或经常出现假液位,应停止运行。
第44条 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 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 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3. 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 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45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46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日两国防务部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日本


中日两国防务部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09年3月20日,中日两国防务部门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日两国防务部门联合新闻公报

  1、根据2007年8月中国国防部长与日本防卫大臣会晤及2008年5月中日两国领导人会晤达成的共识,应梁光烈国防部长的邀请,日本防卫大臣浜田靖一于2009年3月20日至21日访华。3月20日,浜田防卫大臣拜会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与梁光烈国防部长举行了会谈。3月21日,参观北京军区步兵196旅。

  2、会谈中,双方就两国防务政策、国际和地区安全形势、两国防务交流等议题广泛地交换了意见,一致同意,继续为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做出努力。

  双方高度评价2007年8月中日防务部门领导人会谈后防务交流的进展情况,并一致同意,今后将按照2008年5月国家主席胡锦涛访日时发表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和《中日两国政府关于加强交流与合作的联合新闻公报》,继续就各自国家的防务政策、对外政策及国际和地区安全形势开展对话,加强沟通和交流,进一步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中日友好。

  3、会谈中,双方就今后的主要交流达成以下共识:

  (1)继续开展高层互访。作为对浜田防卫大臣访华的回访,梁光烈国防部长将在2009年内访日。

  (2)2009年在东京举行防务部门防务安全磋商。

  (3)在中日防务安全磋商的基础上,加强政策部门间的沟通,就国际维和、抵御自然灾害、反海盗等两国间的共同课题交换意见,特别是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进行的反海盗行动中,推动情报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合作。

  (4)作为2008年以来中国空军司令员、海军司令员、副总参谋长访日的回访,日本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海上自卫队参谋长、航空自卫队参谋长在本年度内或双方方便的时候分别访华。

  (5)为尽早建立中日防务部门间海上联络机制,继续举行磋商。2009年上半年在东京举行第2次专家组磋商。

  (6)在2007年和2008年实现舰艇首次互访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舰艇互访。中国海军舰艇将在2009年内访日。

  (7)双方将加强工作层协商,推进落实年度防务交流计划。双方将就开展包括日本联合参谋部(日本称统合幕僚监部)在内的各军种间参谋对话进行探讨。

  (8)双方将就开展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军区与日本陆上自卫队方面队间的交流进行探讨。

  (9)继续实施各种框架下的校官和尉官交流。

  (10)推进中国国防大学、军事科学院同日本防卫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理工大学、大连舰艇学院等院校同日本防卫大学之间的交流,加强研究、教育部门间的交流。

  4、浜田防卫大臣对梁光烈部长和中方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2009年3月20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保监发〔2007〕5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ICS 01.140.20
A 14
备案号:20848-2007
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 36—2007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





2007-06-06 发布 2007-07-01实施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玲、刘娜、周纲、汪静。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文件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过期销毁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与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 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身保险业务文件 record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指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材料。
3.2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指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3.1)
3.3
承保业务文件 underwriting records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约直至缔结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4
保全业务文件 conservation records指人身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保单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5
理赔业务文件 claims records
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6
件 item
指归档业务文件的最小整理单位,一般以客户单次提交的业务申请及其相关的业务处理资料为一件。例如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资料可以为一件;投保补充资料可以为一件;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书可以为一件;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的理赔申请资料可以为一件。
4 总则
4.1 人身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做好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定期鉴定及销毁工作,必须保证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4.2 人身保险公司对业务档案中记载的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职责,严禁未经客户许可擅自对外泄露客户资料。
4.3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在采取纸质载体的同时,应辅助使用电子档案进行管理。归档业务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及电子文件时,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
5 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职责
5.1 为保证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运作,各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档案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5.2 人身保险公司对自身的业务档案可以采取自行管理、全部或部分委托具有相应档案管理资质的第三方管理的管理方式。
5.2.1 采取自行管理方式的,应集中到省级公司统一管理。
5.2.2 采取委托第三方管理方式的,应与第三方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明确有关要求,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督该机构的运行。
5.3 档案管理机构和岗位的相关职责
5.3.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5.3.2 按有关规定完成日常各类业务资料归档和保管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5.3.3按照规定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
5.3.4对于达到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应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定期进行鉴定和销毁。
5.4 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
6 业务文件的整理与归档
6.1 归档范围
6.1.1 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和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合同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业务文件。(参见附录A 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6.1.2 为保证业务档案的完整性,按照业务文件产生的业务环节,划定各类业务文件的归档范围。不论采取何种载体形式,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归档范围的业务文件,都应进行归档保管。
6.2 纸质业务文件整理与归档
6.2.1 各人身保险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文件归档制度,业务人员在业务处理完毕后,要按照各类业务文件的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要求整理归档。
6.2.2 质量要求
归档纸质业务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蜕变的文件应予复制。整理归档纸制业务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6.2.3 整理方法
6.2.3.1 装订
纸质业务文件的装订原则是以件为单位,一件一装订。可以采取线装、粘贴、连发卡式装订机或不锈钢钉装订的方法。
6.2.3.2 分类
纸质业务文件可以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机构)-保管期限等方法进行分类。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
6.2.3.3 排列
归档业务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时间结合业务处理顺序等排列。
6.2.3.4 编目
归档业务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编制归档目录。归档业务文件应逐件编目。归档目录设置保险合同号、投保人、作业流水号、页数、备注等项目。
6.2.3.5 装具
6.2.3.5.1保存业务档案可以使用纸箱、档案盒及塑封等,装具规格不限,但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档案的长期保管。
6.2.3.5.2 档案管理人员选取一定量装订好的待归档文件,按照归档目录顺序装入档案装具。装满一单位后,顺次装入下一单位。
6.2.3.5.3 档案装具应根据摆放方式的不同,在盒脊或底边设置年度、保管期限、类别、盒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起止件号、起止业务流水号、件数等选择项。
6.2.3.5.4 备考表置于装具内档案之后,项目包括装具内档案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6.3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6.3.1 人身保险公司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通过对纸质业务文件采取扫描方式形成影像类电子文件。
6.3.2通过质检的影像类电子文件及其他属归档范围的业务处理电子文件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6.3.3 人身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可以采取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两种方式。
6.3.4 逻辑归档
6.3.4.1 进行逻辑归档时,在保证电子文件与其对应的纸质文件的归档内容保持一致的条件下,可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仅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
6.3.4.2 逻辑归档的电子档案的载体可以为硬件存储设备等。
6.3.4.3 应对记载电子档案的硬件存储设备的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并建立灾难数据恢复机制。
6.3.4.4 采取电子档案逻辑归档方式的人身保险公司,应有便捷的电子档案查询系统。
6.3.5 物理归档
6.3.5.1 在进行物理归档时,应保证电子文件的归档内容与其对应的纸质文件的归档内容一致,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到符合保管期限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6.3.5.2 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定密级、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由主管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做好相关登记。
6.3.5.3 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档案集中,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两套,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档案,则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
6.3.5.4 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注明载体序号、卷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用于阅读电子档案的计算机程序或操作系统版本等,归档后的电子档案的载体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6.3.5.5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在每一个电子档案的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机读目录。
7 业务档案的保管
7.1 保管期限
人身保险业务文件的保管期限必须划分准确,保管期限可分为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三类(参见附录二 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
7.2 保管要求
7.2.1 人身保险公司必须设置与本公司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符合抗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水、防潮、防有害气体、防鼠、防尘、防虫、防霉、防强光等基本要求,保持适宜温湿度。
7.2.2 物理归档的电子档案应严格按照电子档案保管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直立存放于防尘、防垢、防变形的装具中,定期对档案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光盘、硬盘等存储设备出现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抢救。
7.2.3 载有逻辑归档电子档案的存储设备应由信息技术部门进行维护管理。
7.3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档案库房和业务档案的交接手续。
8 业务档案的利用
8.1查、借阅业务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遵守登记和审批制度。
8.2已经采取电子档案管理方式的,查阅档案时,应优先查阅电子档案,以保护档案原件。
8.3 借阅人员归还纸质业务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确保业务档案为原件,如发现丢失、损坏、缺页等情况,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4 电子档案不对外提供借阅利用。内部查阅电子档案一般使用查阅盘或采取通过授权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查阅的方式。
9 业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9.1 人身保险公司应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9.2 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
9.3 经核准销毁的纸质业务档案应送本行政区域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进行销毁。
9.4 销毁电子档案的方式,包括销毁实体和销毁信息两种。实体销毁即焚毁或粉碎;信息销毁即对电子档案进行逻辑删除或改录信息。销毁已经物理归档的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应采用实体销毁方式。
9.5 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销毁人员及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严格防止业务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清单应按照销毁时间顺序永久保存备查。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1 承保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1.1 核保审批类文件
1.2 投保单
1.3 团体保险保险单副本
1.4 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清单
1.5 业务员报告书
1.6 首期收费凭证
1.7 体检报告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病历)
1.8 各类问卷(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告知书、补充告知书、财务资料及各类证明)
1.9 生存调查表或生存调查报告
1.10 保险公司保存的各类通知书、建议书及确认书
1.11 授权书类文件:如自动转账授权书、账户复印件、账户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 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1.13 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书
1.14 其他材料
2 保全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2.1 申请书类文件,如: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解除合同申请书、生存保险金/利差/红利领取申请书、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借款申请书、保险合同补/换发申请书等。
2.2 保险合同原件(适用于根据业务处理规则需要收回保险合同原件的保全项目)
2.3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费凭证
2.4 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5 授权书类文件,如:自动转账授权书、账户复印件、账户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6 问卷类文件,如:补充告知问卷等
2.7 确认书类文件,如:投保单补充更正确认书、减额缴清确认书等
2.8 联系单类文件,如: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单等
2.9 通知书类文件,如: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等
2.10 回执类文件,如:附加险续保通知书回执等
2.11 清单类文件,如:增/减人数清单等
2.12 证明类文件,如:单位证明等
2.13 领款凭证
2.14 批单(业务留存联)
2.15 其他材料
3 理赔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3.1 理赔申请书
3.2 理赔协议书
3.3 理赔委托书
3.4 理赔案件调查笔录
3.5 理赔计算书/理算报告
3.6 理赔案件调查报告
3.7 领款人身份及金额确认书
3.8 保险合同原件(适用于根据业务处理规则需要收回保险合同原件的理赔案件)
3.9 理赔案件抄单
3.10 文件交接凭证
3.11 各种证据材料及证明类文书
3.12 业务批单
3.13 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14 其他材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


序号 业务档案名称 纸质业务文件保管期限 电子业务文件保管期限 备注
一 承保业务文件类 按照归档文件进行分类
1 投保单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2 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清单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3 体检报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4 各类问卷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5 一年期及以下短期险承保业务留存凭证(如:航意险、旅游意外险等的承保业务留存凭证)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6 其他材料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二 保全业务文件类 按照保全项目进行分类
1 职业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2 投保人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3 受益人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4 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5 权益转换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6 保险合同补/换发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7 保险合同代服务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8 保险关系转入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9 领取方式/年龄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0 减额缴清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1 补充告知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2 投保要约确认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3 付款方式/授权账户变更或撤销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4 保额增加权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5 生存金转保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6 增/减人数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17 减少保额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18 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19 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证件号码错误更正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20 保险合同的质押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21 汇交保险合同与个人保险合同的转换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22 红利/利差领取方式的变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3 垫交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包括取消垫交、申请垫交和垫交还款
24 出国告知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5 保险关系转出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6 新增附加险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7 附加险续保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8 地址/住址变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9 文字错误更正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0 保单借款/还款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1 交费方式变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2 生存领取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包括满期、利差、红利领取
33 犹豫期解除合同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4 附加险加保、附加险减保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5 附加险终止续保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6 年金领取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7 其他材料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三 理赔业务文件类 按照归档文件进行分类
1 理赔申请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2 理赔协议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3 理赔委托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4 理赔案件调查笔录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5 理赔计算书/理算报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6 理赔案件调查报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7 领款人身份及金额确认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8 各种证据材料及证明类文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9 其他材料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