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1:0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附表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
附表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略)
附表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沈政发〔1994〕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建设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人防工程建设的立项呈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第四条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九层以下(含九层)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及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凡应建设人防工程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建的,建设单位须交纳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或取得省人防设计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设计。
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须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初步设计审批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再行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施工图审批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须按市人防工程质量
监督站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报复审,直至合格。
第九条 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同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和设计图复审费。
第十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其意见实施。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孔口设置的防密门,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施,均由国家定点人防构件生产单位统一加工、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验收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评选优秀设计和优良工程时,应将人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凡人防工程未被评为优秀设计和优良工程的,整体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和优良工程。
第十四条 应建人防工程而未立项或立项不建的,必须补建。补建不具备条件的,必须按现行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五条 凡施工图未经审查已经建成不合格人防工程的,要进行补修或缴纳三倍的补修费,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 凡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范、规程及人防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批意见进行设计而造成工程施工损失的,按人防工程设计费的30%对设计单位予以罚款。
第十七条 凡人防工程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处以五千元罚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予补修,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八条 对不按施工图施工,违反标准、规范、规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负责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其停工并视事故轻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待事故处理后,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合格,下达复工通知书,方可复工。
对在一项人防工程中,三次出现质量事故的,除按上款处罚外,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营业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建议银行停止拨款。
第十九条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中造成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人员残废、重伤以上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报送人民检察院立案处理。
第二十条 执罚部门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有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
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11月15日

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23号




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收悉。经审评,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修磨方案中说明,在修磨过程中对缺陷的检查和确认,仅采用表面检查方法(目视、PT、刻蚀)。如果裂纹缺陷是断续的,目前采用的检查方法无法判定被检查表面下部是否还埋藏着缺陷,即无法判定裂纹缺陷是否已被全部消除。因此,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应考虑采用恰当的体积性检查手段(UT、RT),以有效的跟踪方式来证明裂纹缺陷确已全部被消除。

  二、要求尽快提供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对缺陷进行探查的有效手段及其具体技术方案。

  三、加强对此缺陷的原因分析,尽快找出造成此缺陷的根本原因。

  四、在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吊装就位之前,必须完成下述工作之一:

  1.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接管嘴缺陷发生的根本原因已经确定;

  2.已经用有效手段对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进行了全面复检,确认其不存在类似缺陷。

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