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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6 23:5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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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9年4月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揭发。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或者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认定,由省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设计文件、提供图签、代盖证书专用章。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与配合。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中的特殊专业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但勘察设计项目主体结构的设计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转包勘察设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费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随意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外、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活动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承发包活动。

第四章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二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阶段和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未经勘察或者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要件;
(三)勘察设计人员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单位资质证书专用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发包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投资概预算等重要内容的,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归原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五章 质量与标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结构安全度。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核和审签制度。
因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择优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做好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服务工作,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由省技术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批准。编制设计文件时采用的标准设计,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图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当制定技术标准;没有技术标准的,不得推广应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五)未经勘察发包设计,或者未经设计发包施工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和证书专用章或者为其他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
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有关机构吊
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倒手转包或者分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没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4月30日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7年12月25日以成办发[1997]1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活动中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和定期监督检验。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在报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区(市)县政府部署抽查的,应报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和区(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在本市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生产资料;建筑材料、构配件;用户、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国家、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经备案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质量判定细则;
(三)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和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约定等。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产品质量检查人员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证件、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检查文件及抽样单,按有关规定进行。
抽样方法、数量应当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受检查产品数量达不到标准抽样数量的,按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抽样原则抽取。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有下列重复检查、擅自抽样检验行为:
(一)对经销企业的同一批产品进行第三条所列两种以上方式的检查;
(二)对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上级已作监督检查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国家计划半年,省、成都市计划三个月),下一级安排对这种产品的监督检查;
(三)未纳入全市监督检查计划或未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监督检查而进行抽样检验;
(四)查处违法案件时,未经立案而进行抽样检验;
(五)处理质量纠纷、消费者投诉时对纠纷、投诉之外的产品抽样检验;
(六)其他非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涉及的经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其他有检测能力的机构,依法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可承担指定范围内的质量检验任务。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公正、完整的检测数据和结论。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毕、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退还受检者。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按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检验结果,并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受检者。
第十四条 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验。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由下达任务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对依法封存、扣押的产品应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经质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稳定,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生产企业,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经质量监督检查,被检产品确定为不合格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个人和企业,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复检查和擅自抽样检验的,企业有权拒绝,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擅自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复检查、擅自抽样检验的,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有权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颁证机关吊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气温增高、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频发等,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气候变化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今人类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气候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的根本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迎接挑战。
  二、明确实施《国家方案》的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方案》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国际与国内、当前与长远,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结合起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区规划,努力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改善全球气候做出新的贡献。
  三、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各项节能降耗措施,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依法管理、完善激励政策和动员全民参与,大力推进节能降耗。逐步改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动核电建设。继续推进植树造林工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发展煤层气产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浪费和甲烷排放,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继续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防止低生育水平反弹,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四、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布局,选育抗逆品种,治理草原退化和土地荒漠化。加强对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大节水力度,建设大江大河防洪工程体系,提高农田抗旱标准。加强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监测能力、海洋灾害应急能力建设,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加强对各类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信息,科学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与气候灾害及其衍生灾害。
  五、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作用
  加大对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投入力度,加快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加强气候观测系统建设,开发全球气候变化监测预测预警技术、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气候变化适应技术等,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国际公约的能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战略和方案研究,为制定政策和对外谈判提供支撑。加强气候变化科技领域的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队伍。
  六、健全体制机制
  完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形成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体制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财政投入。完善有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依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普及气候变化知识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采取的措施,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认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国家方案》的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温家宝总理任组长,曾培炎副总理、唐家璇国务委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将研究确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
                           二○○七年六月三日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目  录

前  言
第一部分 中国气候变化的现状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一、中国气候变化的观测事实与趋势
  二、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三、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成就
第二部分 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与挑战
  一、中国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基本国情
  二、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
  三、中国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挑战
第三部分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原则
  三、目标
第四部分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
  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
  三、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
  四、气候变化公众意识
  五、机构和体制建设
第五部分 中国对若干问题的基本立场及国际合作需求
  一、中国对气候变化若干问题的基本立场
  二、气候变化国际合作需求





前  言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气候公约》明确提出,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气候公约》同时也要求所有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并经常更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作为履行《气候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特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本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中国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方案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继续做出贡献。
  《气候公约》第四条第7款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中国愿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与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积极开展有效务实的合作,努力实施本方案。

第一部分 中国气候变化的现状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近百年来,许多观测资料表明,地球气候正经历一次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中国的气候变化趋势与全球的总趋势基本一致。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通过实施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加强生态建设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一、中国气候变化的观测事实与趋势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指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近百年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有关中国气候变化的主要观测事实包括:一是近百年来,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近50年变暖尤其明显。从地域分布看,西北、华北和东北地区气候变暖明显,长江以南地区变暖趋势不显著;从季节分布看,冬季增温最明显。从1986年到2005年,中国连续出现了20个全国性暖冬。二是近百年来,中国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开始逐渐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9毫米,但1991年到2000年略有增加。从地域分布看,华北大部分地区、西北东部和东北地区降水量明显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0~40毫米,其中华北地区最为明显;华南与西南地区降水明显增加,平均每10年增加20~60毫米。三是近50年来,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华北和东北地区干旱趋重,长江中下游地区和东南地区洪涝加重。1990年以来,多数年份全国年降水量高于常年,出现南涝北旱的雨型,干旱和洪水灾害频繁发生。四是近50年来,中国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五是中国山地冰川快速退缩,并有加速趋势。
  中国未来的气候变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中国科学家的预测结果表明:一是与2000年相比,2020年中国年平均气温将升高1.3℃~2.1℃,2050年将升高2.3℃~3.3℃。全国温度升高的幅度由南向北递增,西北和东北地区温度上升明显。预测到2030年,西北地区气温可能上升1.9℃~2.3℃,西南可能上升1.6℃~2.0℃,青藏高原可能上升2.2℃~2.6℃。二是未来50年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将呈增加趋势,预计到2020年,全国年平均降水量将增加2%~3%,到2050年可能增加5%~7%。其中东南沿海增幅最大。三是未来100年中国境内的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可能性增大,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四是中国干旱区范围可能扩大、荒漠化可能性加重。五是中国沿海海平面仍将继续上升。六是青藏高原和天山冰川将加速退缩,一些小型冰川将消失。
  二、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199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40.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扣除碳汇后的净排放量为36.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0.7亿吨,甲烷为7.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氧化亚氮为2.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据中国有关专家初步估算,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6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扣除碳汇后的净排放量约为5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甲烷约为7.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氧化亚氮约为3.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从1994年到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年均增长率约为4%,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由1994年的76%上升到2004年的83%。
  中国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很低,且人均排放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结果,1950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为7900万吨,仅占当时世界总排放量的1.31%;1950~2002年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人均累计二氧化碳排放量61.7吨,居世界第92位。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统计,2004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8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33%。
  在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同时,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总体呈下降趋势。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统计数据,1990年中国单位GDP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为5.47kgCO2/美元(2000年价),2004年下降为2.76kgCO2/美元,下降了49.5%,而同期世界平均水平只下降了12.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下降了16.1%。
  三、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成就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率先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从国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一,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政府更加注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将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推进清洁生产、防治工业污染作为中国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一系列产业政策,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调整第二产业内部结构,使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1990年中国三次产业的产值构成为26.9∶41.3∶31.8,2005年为12.6∶47.5∶39.9,第一产业的比重持续下降,第三产业有了很大发展,尤其是电信、旅游、金融等行业,尽管第二产业的比重有所上升,但产业内部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机械、信息、电子等行业的迅速发展提高了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这种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较大的节能效益。1991-2005年中国以年均5.6%的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支持了国民经济年均10.2%的增长速度,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约为0.55。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确立了节能在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规,制定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鼓励节能的技术、经济、财税和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鼓励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引进和吸收先进节能技术,建立和推行节能新机制,加强节能重点工程建设等政策和措施,有效地促进了节能工作的开展。中国万元GDP能耗由1990年的2.68吨标准煤下降到2005年的1.43吨标准煤(以2000年可比价计算),年均降低4.1%;工业部门中高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也有了明显的下降:2004年与1990年相比,6000千瓦以上火电机组供电煤耗由每千瓦时427克标准煤下降到376克标准煤,重点企业吨钢可比能耗由997千克标准煤下降到702千克标准煤,大中型企业的水泥综合能耗由每吨201千克标准煤下降到157千克标准煤。按环比法计算,1991~2005年的15年间,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中国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8亿吨标准煤。如按照中国1994年每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碳2.277吨计算,相当于减少约18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
  第二,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加强了水能、核能、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在农村、边远地区和条件适宜地区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风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使优质清洁能源比重有所提高。在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所占的比重由1990年的76.2%下降到2005年的68.9%,而石油、天然气、水电所占的比重分别由1990年的16.6%、2.1%和5.1%,上升到2005年的21.0%、2.9%和7.2%。
  到2005年底,中国的水电装机容量已经达到1.17亿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的23%,年发电量为4010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16.2%;户用沼气池已达到1700多万口,年产沼气约65亿立方米,建成大中型沼气工程1500多处,年产沼气约15亿立方米;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约为200万千瓦,其中蔗渣发电约170万千瓦、垃圾发电约20万千瓦;以粮食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年生产能力约102万吨;已建成并网风电场60多个,总装机容量为126万千瓦,在偏远地区还有约20万台、总容量约4万千瓦的小型独立运行风力发电机;光伏发电的总容量约为7万千瓦,主要为偏远地区居民供电;在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总集热面积达8500万平方米。200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已经达到1.66亿吨标准煤(包括大水电),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5%左右,相当于减排3.8亿吨二氧化碳。
  第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植树造林取得了巨大成绩,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中国人工造林保存面积达到0.54亿公顷,蓄积量15.05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居世界第一。全国森林面积达到174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13.92%增加到2005年的18.21%。除植树造林以外,中国还积极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与保护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林业作为温室气体吸收汇的能力。与此同时,中国城市绿化工作也得到了较快发展,2005年中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106万公顷,绿化覆盖率为33%,城市人均公共绿地7.9平方米,这部分绿地对吸收大气二氧化碳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专家估算,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约30.6亿吨二氧化碳,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16.2亿吨二氧化碳,减少毁林排放4.3亿吨二氧化碳。
  第四,实施计划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根据联合国的资料,中国的生育率不仅明显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5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2.40‰,自然增长率为5.89‰,分别比1990年低了8.66和8.50个千分点,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中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用较短的时间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数十年乃至上百年才走完的路。通过计划生育,到2005年中国累计少出生3亿多人口,按照国际能源机构统计的全球人均排放水平估算,仅2005年一年就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3亿吨,这是中国对缓解世界人口增长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出的重大贡献。
  第五,加强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强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措施。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草案)。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用户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发电并网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这些政策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第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体制和机构建设。中国政府成立了共有17个部门组成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在研究、制定和协调有关气候变化的政策等领域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为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指导。为切实履行中国政府对《气候公约》的承诺,从2001年开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写工作,并于2004年底向《气候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正式提交了该报告。近年来中国政府还不断加强了与应对气候变化紧密相关的能源综合管理,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对能源工作的领导。为规范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2005年10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经修订后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高度重视气候变化研究及能力建设。中国政府重视并不断提高气候变化相关科研支撑能力,组织实施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全球气候变化预测、影响和对策研究”、“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政策研究”等,开展了国家攀登计划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中国重大气候和天气灾害形成机理与预测理论研究”、“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碳循环及其驱动机制研究”等研究工作,完成了“中国陆地和近海生态系统碳收支研究”等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开展了“中国气候与海平面变化及其趋势和影响的研究”等重大项目研究,并组织编写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为国家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政策和参加《气候公约》谈判提供了科学依据。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还开展了一些有关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八,加大气候变化教育与宣传力度。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环境与气候变化领域的教育、宣传与公众意识的提高。在《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各级各类教育,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强化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文化素质。近年来,中国加大了气候变化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有关气候变化的知识讲座和报告会,举办了多期中央及省级决策者气候变化培训班,召开了“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等大型研讨会,开通了全方位提供气候变化信息的中英文双语政府网站《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二部分 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与挑战

  受认识水平和分析工具的限制,目前世界各国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价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现有研究表明,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造成了沿海海平面上升、西北冰川面积减少、春季物候期提前等,而且未来将继续对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重要影响。与此同时,中国还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相对较弱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居民用能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中国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基本国情
  (一)气候条件差,自然灾害较重。
  中国气候条件相对较差。中国主要属于大陆型季风气候,与北美和西欧相比,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气温季节变化幅度要比同纬度地区相对剧烈,很多地方冬冷夏热,夏季全国普遍高温,为了维持比较适宜的室内温度,需要消耗更多的能源。中国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多分布在夏季,且地区分布不均衡,年降水量从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递减。中国气象灾害频发,其灾域之广、灾种之多、灾情之重、受灾人口之众,在世界上都是少见的。
  (二)生态环境脆弱。
  中国是一个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家。2005年全国森林面积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18.21%。2005年中国草地面积4.0亿公顷,其中大多是高寒草原和荒漠草原,北方温带草地受干旱、生态环境恶化等影响,正面临退化和沙化的危机。2005年中国土地荒漠化面积约为263万平方公里,已经占到整个国土面积的27.4%。中国大陆海岸线长达1.8万多公里,濒邻的自然海域面积约473万平方公里,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6500多个,易受海平面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能源结构以煤为主。
  中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以煤为主。2005年中国的一次能源生产量为20.61亿吨标准煤,其中原煤所占的比重高达76.4%;2005年中国一次能源消费量为22.33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所占的比重为68.9%,石油为21.0%,天然气、水电、核电、风能、太阳能等所占比重为10.1%,而在同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只占27.8%,石油36.4%,天然气、水电、核电等占35.8%。由于煤炭消费比重较大,造成中国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相对较高。
  (四)人口众多。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2005年底中国大陆人口(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达到13.1亿,约占世界人口总数的20.4%;中国城镇化水平比较低,约有7.5亿的庞大人口生活在农村,2005年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只有43.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庞大的人口基数,也使中国面临巨大的劳动力就业压力,每年有1000万以上新增城镇劳动力需要就业,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目前每年约有上千万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由于人口数量巨大,中国的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2005年中国人均商品能源消费量约1.7吨标准煤,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3,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五)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2005年中国人均GDP约为1714美元(按当年汇率计算,下同),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左右;中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2005年东部地区的人均GDP约为2877美元,而西部地区只有1136美元左右,仅为东部地区人均GDP的39.5%;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比较大,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1美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97美元,仅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31.0%;中国的脱贫问题还未解决,截至2005年底,中国农村尚有2365万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83元人民币的贫困人口。
  二、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
  (一)对农牧业的影响。
  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的农牧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春季物候期提前了2~4天。未来气候变化对中国农牧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增加,如果不采取适应性措施,小麦、水稻和玉米三大作物均以减产为主。二是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将出现变动,种植制度和作物品种将发生改变。三是农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农业成本和投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四是潜在荒漠化趋势增大,草原面积减少。气候变暖后,草原区干旱出现的概率增大,持续时间加长,土壤肥力进一步降低,初级生产力下降。五是气候变暖对畜牧业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某些家畜疾病的发病率可能提高。
  (二)对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影响。
  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的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近50年中国西北冰川面积减少了21%,西藏冻土最大减薄了4~5米。未来气候变化将对中国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是森林类型的分布北移。从南向北分布的各种类型森林向北推进,山地森林垂直带谱向上移动,主要造林树种将北移和上移,一些珍稀树种分布区可能缩小。二是森林生产力和产量呈现不同程度的增加。森林生产力在热带、亚热带地区将增加1%~2%,暖温带增加2%左右,温带增加5%~6%,寒温带增加10%左右。三是森林火灾及病虫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可能增高。四是内陆湖泊和湿地加速萎缩。少数依赖冰川融水补给的高山、高原湖泊最终将缩小。五是冰川与冻土面积将加速减少。到2050年,预计西部冰川面积将减少27%左右,青藏高原多年冻土空间分布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六是积雪量可能出现较大幅度减少,且年际变率显著增大。七是将对物种多样性造成威胁,可能对大熊猫、滇金丝猴、藏羚羊和秃杉等产生较大影响。
  (三)对水资源的影响。
  气候变化已经引起了中国水资源分布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近40年来中国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珠江等六大江河的实测径流量多呈下降趋势,北方干旱、南方洪涝等极端水文事件频繁发生。中国水资源对气候变化最脆弱的地区为海河、滦河流域,其次为淮河、黄河流域,而整个内陆河地区由于干旱少雨非常脆弱。未来气候变化将对中国水资源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是未来50~100年,全国多年平均径流量在北方的宁夏、甘肃等部分省(区)可能明显减少,在南方的湖北、湖南等部分省份可能显著增加,这表明气候变化将可能增加中国洪涝和干旱灾害发生的概率。二是未来50~100年,中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宁夏、甘肃等省(区)的人均水资源短缺矛盾可能加剧。三是在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情况下,未来50~100年,全国大部分省份水资源供需基本平衡,但内蒙古、新疆、甘肃、宁夏等省(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可能进一步加大。
  (四)对海岸带的影响。
  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海岸带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近50年来中国沿海海平面上升有加速趋势,并造成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使珊瑚礁生态系统发生退化。未来气候变化将对中国的海平面及海岸带生态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是中国沿岸海平面仍将继续上升。二是发生台风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概率增大,造成海岸侵蚀及致灾程度加重。三是滨海湿地、红树林和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损害程度也将加大。
  (五)对其他领域的影响。
  气候变化可能引起热浪频率和强度的增加,由极端高温事件引起的死亡人数和严重疾病将增加。气候变化可能增加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机会,增加心血管病、疟疾、登革热和中暑等疾病发生的程度和范围,危害人类健康。同时,气候变化伴随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引发的气象灾害的增多,对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的影响加大,气候变化也可能对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对某些区域的旅游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另外由于全球变暖,也将加剧空调制冷电力消费的增长趋势,对保障电力供应带来更大的压力。
  三、中国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挑战
  (一)对中国现有发展模式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的丰度和组合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优势。中国人口基数大,发展水平低,人均资源短缺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因素。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和趋势表明,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商品能源消费量和经济发达水平有明显相关关系。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达到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水平意味着人均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必然达到较高的水平,世界上目前尚没有既有较高的人均GDP水平又能保持很低人均能源消费量的先例。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还要持续增长,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将使中国面临开创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挑战。
  (二)对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的国家,在2005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仅占27.8%,而中国高达68.9%。与石油、天然气等燃料相比,单位热量燃煤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比使用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约36%和61%。由于调整能源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资源结构的制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又面临着技术和资金上的障碍,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和消费结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将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使得中国在降低单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方面比其他国家面临更大的困难。
  (三)对中国能源技术自主创新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能源效率较低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方面,中国目前的能源开采、供应与转换、输配技术、工业生产技术和其他能源终端使用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均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中国重点行业落后工艺所占比重仍然较高,如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与小型企业相差200千克标准煤左右,大中型合成氨吨产品综合能耗与小型企业相差300千克标准煤左右。先进技术的严重缺乏与落后工艺技术的大量并存,使中国的能源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约低10个百分点,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40%左右。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最终要依靠科技。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大规模能源、交通、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如果不能及时获得先进的、有益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则这些设施的高排放特征就会在未来几十年内存在,这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出了严峻挑战。
  (四)对中国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提出了诸多挑战。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一方面需要强化对森林和湿地的保护工作,提高森林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植树造林和湿地恢复工作,提高森林碳吸收汇的能力。中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保护林地、湿地的任务加重,压力加大。中国生态环境脆弱,干旱、荒漠化、水土流失、湿地退化等仍相当严重,现有可供植树造林的土地多集中在荒漠化、石漠化以及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给植树造林和生态恢复带来巨大的挑战。
  (五)对中国农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提出了长期的挑战。
  中国不仅是世界上农业气象灾害多发地区,各类自然灾害连年不断,农业生产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也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占有少、农业经济不发达、适应能力非常有限的国家。如何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减少病虫害的流行和杂草蔓延,降低生产成本,防止潜在荒漠化增大趋势,确保中国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对中国农业领域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和抵御气候灾害能力提出了长期的挑战。
  (六)对中国水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适应气候变化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国水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一是促进中国水资源持续开发与利用,二是增强适应能力以减少水资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如何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大江大河、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确保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挥好河流功能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河流生态系统,对中国水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提出了长期的挑战。
  (七)对中国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沿海是中国人口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中国沿海地区大多地势低平,极易遭受因海平面上升带来的各种海洋灾害威胁。目前中国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能力明显不足,应对海洋灾害的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已不能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沿岸防潮工程建设标准较低,抵抗海洋灾害的能力较弱。未来中国沿海由于海平面上升引起的海岸侵蚀、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河口海水倒灌等问题,对中国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第三部分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国将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履行《气候公约》相应的国际义务,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一、指导思想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的贡献。
  二、原则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要坚持以下原则:
  ——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这既是国际社会达成的重要共识,也是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选择。中国政府早在1994年就制定和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于1996年首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2003年中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中国将继续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遵循《气候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应带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在这些基本的承诺方面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挑战,而适应气候变化则是一项现实、紧迫的任务。中国将继续强化能源节约和结构优化的政策导向,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结合生态保护重点工程以及防灾、减灾等重大基础工程建设,切实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有机结合的原则。积极适应气候变化、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涉及到经济社会的许多领域,只有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这些政策更加有效。中国将继续把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等政策措施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协调推进。
  ——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原则。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是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的有效途径。中国将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促进碳吸收技术和各种适应性技术的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步伐,为应对气候变化、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积极参与、广泛合作的原则。全球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尽管各国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和应对手段尚有不同看法,但通过合作和对话、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是基本共识。中国将积极参与《气候公约》谈判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相关活动,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在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三、目标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气候变化相关的科技与研究水平取得新的进展,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机构和体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根据上述总体目标,到2010年,中国将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相应减缓二氧化碳排放。
  ——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等措施,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到2010年,力争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包括大水电)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
  ——通过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氧化亚氮排放治理等措施,控制工业生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到2010年,力争使工业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稳定在2005年的水平上。
  ——通过继续推广低排放的高产水稻品种和半旱式栽培技术,采用科学灌溉技术,研究开发优良反刍动物品种技术和规模化饲养管理技术,加强对动物粪便、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加大沼气利用力度等措施,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长速度。
  ——通过继续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农田基本建设等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建设,到2010年,努力实现森林覆盖率达到20%,力争实现碳汇数量比2005年增加约0.5亿吨二氧化碳。
  (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通过加强农田基本建设、调整种植制度、选育抗逆品种、开发生物技术等适应性措施,到2010年,力争新增改良草地2400万公顷,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5200万公顷,力争将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
  ——通过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的监管,继续开展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促进自然生态恢复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实现90%左右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达到16%左右,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2200万公顷。
  ——通过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和推行节水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减少水资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基本建成大江大河防洪工程体系,提高农田抗旱标准。
  ——通过加强对海平面变化趋势的科学监测以及对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的监管,合理利用海岸线,保护滨海湿地,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不断加强红树林的保护、恢复、营造和管理能力的建设等措施,到2010年左右,力争实现全面恢复和营造红树林区,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海平面上升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三)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通过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基础研究,进一步开发和完善研究分析方法,加大对相关专业与管理人才的培养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使气候变化研究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有效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与技术转让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在能源开发、节能和清洁能源技术等方面取得进展,农业、林业等适应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四)提高公众意识与管理水平。
  ——通过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加强气候变化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鼓励公众参与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基本普及气候变化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意识,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建立企业、公众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机制等措施,到2010年,建立并形成与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相适应的、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四部分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结合起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区规划;一方面抓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一方面抓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中国将采取一系列法律、经济、行政及技术等手段,大力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适应能力,加强科技开发和研究能力,提高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完善气候变化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与任务。
  一、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
  (一)能源生产和转换。
  1.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大力加强能源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促进中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确立能源中长期规划的法律地位,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减缓由能源生产和转换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加快制定和修改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法规。根据中国今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能源供应与服务体系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并根据该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订,进一步强化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
  ——加强能源战略规划研究与制定。研究提出国家中长期能源战略,并尽快制定和完善中国能源的总体规划以及煤炭、电力、油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石油储备等专项规划,提高中国能源的可持续供应能力。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制定国家和地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考核指标,并通过法律等途径引导和激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的清洁发展。
  2.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建设。
  ——加快推进中国能源体制改革。着力推进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依靠市场机制和政府推动,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助于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价格体系;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形成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优质化和清洁化的进出口结构。
  ——进一步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建设。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投资、政府特许等措施,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改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环境,国家电网和石油销售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收购可再生能源产品。
  3.强化能源供应行业的相关政策措施。
  ——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把发展水电作为促进中国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做好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利用丰富的水力资源,加快水电开发步伐,重点加快西部水电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小水电资源。通过上述措施,预计2010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5亿吨。
  ——积极推进核电建设。把核能作为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提高核电在中国一次能源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加快经济发达、电力负荷集中的沿海地区的核电建设;坚持以我为主、中外合作、引进技术、推进自主化的核电建设方针,统一技术路线,采用先进技术,实现大型核电机组建设的自主化和本地化,提高核电产业的整体能力。通过上述措施,预计2010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0.5亿吨。
  ——加快火力发电的技术进步。优化火电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的小火电机组,适当发展以天然气、煤层气为燃料的小型分散电源;大力发展单机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大型联合循环机组等高效、洁净发电技术;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供技术;加强电网建设,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降低输、变、配电损耗。通过上述措施,预计2010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1亿吨。
  ——大力发展煤层气产业。将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作为加快煤炭工业调整结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提高资源利用率、防止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浪费和甲烷排放。主要鼓励政策包括:对地面抽采项目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政策,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及其他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鼓励政策,工业、民用瓦斯销售价格不低于等热值天然气价格,鼓励在煤矿瓦斯利用领域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等。通过上述措施,预计2010年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约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发展。以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液体燃料为重点,大力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粮食主产区等生物质能源资源较丰富地区,建设和改造以秸秆为燃料的发电厂和中小型锅炉。在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建设沼气工程,合理配套安装沼气发电设施。大力推广沼气和农林废弃物气化技术,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用能的燃气比例,把生物质气化技术作为解决农村和工业生产废弃物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努力发展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液体燃料,制定有利于以生物燃料乙醇为代表的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政策和激励措施,促进生物质能源的规模化生产和使用。通过上述措施,预计2010年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约0.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大规模的风电开发和建设,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实现风电设备国产化,大幅降低成本,尽快使风电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发展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在偏远地区推广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建设小型光伏电站,在城市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示范工程,在农村和小城镇推广户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和太阳灶;积极推进地热能和海洋能的开发利用,推广满足环境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供暖、供热水和地源热泵技术,研究开发深层地热发电技术;在浙江、福建和广东等地发展潮汐发电,研究利用波浪能等其他海洋能发电技术。通过上述措施,预计2010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0.6亿吨。
  4.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力度。
  大力提高常规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和利用技术。重点研究开发煤炭高效开采技术及配套装备、重型燃气轮机、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高参数超(超)临界机组、超临界大型循环流化床等高效发电技术与装备,开发和应用液化及多联产技术,大力开发煤液化以及煤气化、煤化工等转化技术、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系统技术、二氧化碳捕获及利用、封存技术等。
  ——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技术。重点开发复杂断块与岩性地层油气藏勘探技术,低品位油气资源高效开发技术,提高采收率技术,深层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技术,重点研究开发深海油气藏勘探技术和稠油油藏提高采收率综合技术。
  ——核电技术。研究并掌握快堆设计及核心技术,相关核燃料和结构材料技术,突破钠循环等关键技术,积极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反应堆的建设和研究。
  ——可再生能源技术。重点研究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技术,开发大型风力发电设备,高性价比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技术。
  ——输配电和电网安全技术。重点研究开发大容量远距离直流输电技术和特高压交流输电技术与装备,间歇式电源并网及输配技术,电能质量监测与控制技术,大规模互联电网的安全保障技术,西电东送工程中的重大关键技术,电网调度自动化技术,高效配电和供电管理信息技术和系统。
  (二)提高能源效率与节约能源。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完善各行为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激励,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抓紧制定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能效标准,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制定建筑物制冷、采暖温度控制标准等。
  ——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健全强制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制度,依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完善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准销售和使用;依法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耗能行业及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用能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
  2.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建设。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完善节能信息发布制度,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及时发布各类能耗信息,引导地方和企业加强节能工作。
  ——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将节约量作为资源纳入总体规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节约电力。
  ——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市场障碍,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促进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的发展。
  ——推行节能自愿协议,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节能积极性。
  3.强化相关政策措施。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和区域合理布局。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把区域经济发展与能源节约、环境保护、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有机结合起来,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确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规模,降低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比重,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低能耗的信息产业,制定并实施钢铁、有色、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制定并完善国内紧缺资源及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
  ——制定节能产品优惠政策。重点是终端用能设备,包括高效电动机、风机、水泵、变压器、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及建筑节能产品等,对生产或使用目录所列节能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并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一些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研究制定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
  ——研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和加快淘汰高油耗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择机实施燃油税改革方案,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的产业政策,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引导公众树立节约型汽车消费理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轨道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比例,研究鼓励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政策。
  4.强化重点行业的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
  ——钢铁工业。焦炉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新建高炉同步配套余压发电装置,积极采用精料入炉、富氧喷煤、铁水预处理、大型高炉、转炉和超高功率电炉、炉外精炼、连铸、连轧、控轧、控冷等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
  ——有色金属工业。矿山重点采用大型、高效节能设备,铜熔炼采用先进的富氧闪速及富氧熔池熔炼工艺,电解铝采用大型预焙电解槽,铅熔炼采用氧气底吹炼铅新工艺及其他氧气直接炼铅技术,锌冶炼发展新型湿法工艺。
  ——石油化工工业。油气开采应用采油系统优化配置、稠油热采配套节能、注水系统优化运行、二氧化碳回注、油气密闭集输综合节能和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等技术,优化乙烯生产原料结构,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乙烯裂解炉,大型合成氨装置采用先进节能工艺、新型催化剂和高效节能设备,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推广一段炉烟气余热回收技术,以石油为原料的合成氨加快以天然气替代原料油的改造,中小型合成氨采用节能设备和变压吸附回收技术,采用水煤浆或先进粉煤气化技术替代传统的固定床造气技术,逐步淘汰烧碱生产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提高离子膜法烧碱比重等措施。
  ——建材工业。水泥行业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技术,积极推广节能粉磨设备和水泥窑余热发电技术,对现有大中型回转窑、磨机、烘干机进行节能改造,逐步淘汰机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及其他落后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