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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浓缩苹果汁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21:3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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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浓缩苹果汁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浓缩苹果汁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1999年6月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中国输美的浓缩苹果汁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之前,为减少被反倾销立案的可能性,参加应诉的11家企业通过协调,调整了浓缩苹果汁的出口价格,为便利反倾销案件应诉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规范浓缩苹果汁的出口经营秩序,切实防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发生对我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调查,确保我浓缩苹果汁在对美反倾销应诉中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根据外经贸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对我浓缩苹果汁出口实行协调管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浓缩苹果汁的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按照《关于对出口审价重点商品进行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暂行规定》认真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须在出口合同上加盖“出口价格预核专用章”。海关凭经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审价后放行。对于未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
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召集相关企业制定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管理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备案;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根据国际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召集企业就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价格(同行协议价)和出口总量水平加以调整,密切跟踪和监督检查出口企业的出口行为,防止和减少产生国外对我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
三、出口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管理办法,出口企业如有违反协调管理办法和其他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



肖朝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的重要发展

发表时间:2005年1月22日 中国特许经营法律网


期盼已久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终于公布并即将实施了!尽管不是预期的条例,但仍然值得欢欣鼓舞,因为这绝不仅仅是《办法》的“转正”——不再是“试行”,而在于其实质性的进步——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制度得以初步确立。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办法》的最大进步。特许经营也是一种商业交易,特许人是在出售其制造的特殊“商品”——可以赚钱的经营模式。这种“商品”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凭直观去感觉和认知,需要全面地了解与该“商品”有关的各种信息,才能作出客观的判断——是否货真价实,是否可以购买(投资)。《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了特许人(卖方)应当如何“真实、准确”地向自己的顾客(被特许人、买方)介绍其推销的“商品”——特许经营权,如何撰写其“商品”的说明书(信息披露文件),并且,有关“商品”的主要性能指标(财务情况)还得提交会计师作出的审计报告。特许人的介绍不仅在推销“商品”的时候,而且及于售后服务期间——顾客使用“商品”的过程之中,即当“商品”的功能及使用方法等发生变化时。不仅如此,当顾客要求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时,特许人也应当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如果其要求没有违法且合理的话。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特许人对其“商品”的介绍不充分或者是虚假的,欺骗了顾客,使顾客遭受了经济损失,特许人还得赔偿顾客(被特许人)的损失。
全面全程的信息披露,独立的财务审计,不充分及虚假披露信息的法定赔偿,构筑了中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使得特许经营权的销售公开化、透明化,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使被特许人可以在充分、准确了解特许经营权的真实情况下,基于其独立与客观的判断,作出投资选择。
对特许经营权广告营销宣传的干预,是《办法》的新举措。要求特许人的特许权营销广告“准确、真实、合法”,没有“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尤其是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资料,必须明确“地区及时间”,并且不得“夸大”或者“隐瞒”特许经营的“利益”情况。这进一步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更好地保障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
今后,特许经营不再是可以随意进入的市场领域。《办法》要求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时,在中国境内至少必须拥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纸上谈兵的特许经营将被禁止;以及是否拥有符合特许经营要求的经营资源、指导和培训能力、货物供应系统等,成为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基本门槛。特别是将具有“欺诈”前科者逐出特许经营市场,将有利于打击特许经营行业中的不法分子,净化特许经营市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中国政府加入WTO时的承诺,在一片“狼来了”的惊恐声后,度过了三年的保护期,终于结束了:外商投资企业将可以平等地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三年,对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是非常宝贵的。志存高远者,奋发图强;目光短浅者,无动于衷;混水摸鱼者,滥竽充数。市场保护的双刃剑,为中国有识之企业赢得了时间,也使欺骗加盟商的不法分子更有机可趁。从此,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将步入国际化时代,优秀的国内外品牌将同台竞技,为中国创业市场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促进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加速发展,开创中国二十一世纪商业模式的新篇章。
诚然,《办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市场准入的条件还比较低,法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还不足以建立起非常有效的特许经营市场准入门槛。但是,它毕竟有了重要的、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其立法方向符合国际特许经营立法的趋势,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布并即将实施之际,作为长期关注中国特许经营法律的业内人士,仅以此文表示祝贺,并与业内同仁分享。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4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湘潭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确定土地上市底价,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拍挂。
土地上市交易后形成的土地价款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予以返还。
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园区负责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实现净地上市出让。
第二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由各融资平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政府土地收益作保障进行融资,不实行土地实物回报的方式,也不实行土地升值分成的方式。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投入,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投入。市人民政府除偿还征地拆迁本金外,根据占用资金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市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最高不超过15%。
各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配置,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采用块状或网状的方式制定划定方案,并提出该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鼓励投资商和社会资金投入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前期开发(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市人民政府除根据占用投资商资金时间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外,统筹安排成熟保障用地和政府土地收益作为投资回报。
(一)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的溢价部分政府与投资商实行分段按比例分成。其中,溢价在50%以内的按4:6分成,溢价在51%至100%的按5:5分成,溢价在100%以上的按6:4分成。
(二)储备用地、保障用地成本主要由前期论证费、土地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多通一平”费用等组成。
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成本须按相关政策规定编制预算,并经审核认定。前期论证、土地报批税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定;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预算由市房产局审核认定;“多通一平”等工程费预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如有争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审核认定。
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成本预算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认定预算或超出认定额的部分,不得列入成本。
(三)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的前期论证、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多通一平”费用等成本总额和政府土地收益,结合地块的地价评估报告、规划技术指标和周边招拍挂成交价格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政府土地收益主要由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溢价组成。土地出让金的确定以投资保障地块的评估地价结合周边实际成交地价为基数,乘上如下用途系数:工业30%、住宅38%、商居和商业40%。
(四)投资商参与上市地块公开招拍挂竞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的投资额可作保证金。竞得上市地块的,其认定的投资和溢价分成,可冲抵应付的土地价款。投资商不参与竞买或未竞得上市地块的,市人民政府从上市地块的土地价款中优先偿还本息并按比例兑现溢价分成。
保证金手续的办理程序,由投资商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保证金账户的支付手续。
冲抵土地价款、偿还本息、溢价分成手续的办理程序,由投资商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储备用地、保障用地归口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土地报批和前期开发等费用由各融资平台负责筹集,以土地作抵押所融资金优先保证该项目开支。其房屋拆迁和征收土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8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后土地价款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除政策性上缴和提留外,其余部分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各融资平台。
(七)各融资平台、项目公司等未经过招拍挂获得的融资土地,仍然是一级市场土地。供给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时,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经批准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须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拍挂。未经批准或通过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的,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产权证过户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出租、抵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土地使用者凡请求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30%以上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受理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该土地使用条件,实行招拍挂出让,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凡未依法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同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市房产局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不核发房产证,市国土资源局不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凡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工业用地,如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要以原优惠价收回土地,并按新用途和使用条件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七条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条 凡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等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监察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并与年度绩效考核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
第九条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规范管理的原则处理遗留问题。截至2010年2月底,凡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或预购土地者签订了相关合同,按合同履约的,原则上确认为遗留问题,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已经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并实施,工程保证金已到位的,投资方必须经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回报土地。
(二)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尚未启动的,其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
(三)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预购土地者签订了土地预购合同并已付款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除以约定土地单价所得面积兑现。预购土地者必须经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土地。预购土地者在此之前未付款的,其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
(四)2010年2月底前,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办理了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仍然属于一级市场的土地,该土地不能转让。土地出让给实际使用者时,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后,必须在2年内开发建设;逾出让协议约定动工开发期限2年,没有投资开发建设,致使土地闲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收回或处置。
(五)2010年2月底前,实际土地使用者已登记发证的,予以认可;已明确实际土地使用者但未登记发证的,应按现时地价评估,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批,实行公示协议出让。
“实际土地使用者”是指经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与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签订购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购地款的法人或自然人,且预购的土地已依法获得批准。
(六)处理遗留问题须提供的依据。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各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必须将与投资方或预购土地者签订的合同、收款凭证、工程投资结算书或工程验收审计报告等资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