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03 18:1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政府采购原则
(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办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级政府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
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8、编制和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
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促进国家和本省经济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八)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
(九)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十)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一)各行署、市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二、政府采购主体
(一)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为本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机关,其他为非集中采购机关。
(二)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1、统一组织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2、组织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3、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
4、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代理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5、建立与采购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6、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三)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5、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五)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5、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1、经省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应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供应商,实行登记管理,其资格由政府采购办核准。
三、政府采购范围与模式
(一)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别。
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服务类:政府所需的各类社会服务。
工程类: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和修缮工程项目等。
(二)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财政部门直接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分散采购就是各采购机关自行组织采购并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并逐步实行定点和采购卡制度。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3、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产品设备;
4、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筑、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年累计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6、公务用机动车辆购置及维修、保险、燃油;
7、采购机关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8、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四)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各采购机关可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机关小额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采购方法
(一)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采购对象在市场上质价差别较大,竞争性较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能获取较高效益的;
2、一次性采购数量多、额度大或单台(套、件)价值比较昂贵的货物;
3、财政拨款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和金额较大的修缮工程项目;
4、金额较大,竞争性较强的服务项目;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
2、招标所需成本费用过高,与采购总价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购,按招标方式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采购对象的质价在市场上弹性不大或相对统一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货源单一,无替代供应商,或原采购合同有特殊规定,以及为扶持相关产业,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购买的,可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法。
(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至少要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鉴别比较,择优选定。
五、招投标管理
(一)公开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发布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商资格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监督、验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理。
(二)招标公告由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财经报》或省、市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标书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应当向5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内容依前款规定。
(三)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要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五)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人数、标底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必须保密。
(六)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八)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并邀请公证人员参加。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九)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采购预算的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对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财政主管业务机构审核。
(二)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对部门上报的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同级人大批准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后,由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在部门预算总指标控制数内核定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
(三)政府采购办根据财政各业务机构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财政有关业务机构要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
(五)政府采购办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六)省直部门编报年度政府采购决算,随年终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业务主管机构审核;财政各业务机构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决算及政府采购决算说明,报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汇总省本级政府采购决算,上报省政府。
七、采购资金的管理
(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不得设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
(二)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资金都要直接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启动前也必须存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
(三)政府采购办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根据采购机关验收结果签发的验收结算书,通过财政总预算会计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节余的资金,属财政资金退还给国库存款。属财政和采购单位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双方所占份额分别返还国库和采购单位。

(四)采购机关凭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账凭证。
八、政府采购监督
(一)政府采购办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二)政府采购办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做出处理。
(三)采购部门和单位对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而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财政部门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
(四)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办应当对采购合同和结算书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拨款手续。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七)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办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八)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九、违纪处理
(一)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7、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三)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2、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5、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四)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具有上述(一)、(二)、(三)、(四)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3月10日

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洗浴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浴业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洗浴业经营活动包括洗浴、桑拿、按摩(推揉、足疗)等以洗浴为主及其连带的商业性服务行为。
第四条 洗浴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健康、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是洗浴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品流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洗浴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劳动、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对洗浴业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洗浴业网点的设立
第六条 市区内设立洗浴业网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网点设置合理,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基础设施齐全,接待室、更衣室、休息室、洗浴间分设;
(三)服务功能配套,项目主要为洗浴,淋浴为必备浴种;
(四)从业人员达到上岗要求,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健全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隔音、防潮、安全的要求;
(七)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等部门审批手续齐全;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洗浴业网点首先到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物价部门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业主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二)到公安部门办理特业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
(三)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一)洗浴业经营产生的热、噪声污染、潮湿干扰居民住宅;
(二)男女浴池淋浴喷头少于8个,不具备基本洗浴条件;
(三)洗浴用水与居民供水使用同一进户管线;
(四)使用不合格水质;
(五)使用锅炉不符合安全标准;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他规定条件。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九条 应培训的从业人员由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条 从事按摩的人员应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按摩人员、搓澡工、服务员应持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上岗培训和有效健康证。

第四章 分等定级
第十二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洗浴业网点均须参加等级评定,等级设立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普通级(具体标准另行规定),评定办法按《抚顺市餐饮、服务业分等定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洗浴业网点收费依据评定的等级,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洗浴行业协会是本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洗浴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行业内企业、业户与政府的关系,传达政府指示,反映会员呼声;
(二)制定本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三)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五)协调会员间的经营活动,抵制不正当的行业竞争行为;
(六)依法开展其他活动。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经审核批准设立洗浴业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补办,愈期仍未办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可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上岗证、技术等级证和健康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以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参加等级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洗浴业网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达到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有关证照;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9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附件⒈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专业 年级班级 入学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城市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审核意见 班主任:    签字
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 负责人:   公章


附件⒉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附件3: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户籍性质 身份证号码 资助金额 银行卡号码 年级 学生生源地 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 备注
东部 中部 西部
合计 -- -- -- -- --   -- --          
×××          
×××









备注:1.“学生生源地”和“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 2.本表按一、二年级分别填报。

附件4
××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填表单位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地区及学校 在校生 人数(人) 受助学生数(人) 资助金额(万元) 生源地人数(人)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学生数(人) 备 注
合计 一年级 二年级 东部 中部 西部
小计 其中: 农村 小计 其中:农村
总计                
一、省辖本级学校合计                
××学校                
……
二、××市(地、州)合计                
1.市辖学校小计                
××学校                
……                
2.××县小计                
××学校                
……                
三、××市(地、州)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