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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7:2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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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益民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008年7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产权属市机关局。    

  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 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八条 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 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对于合同到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预算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养护方案,报市机关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项目核准、资金安排、项目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局、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市机关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市政府年度经费预算,基建、维修资金纳入市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其资金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状况和修缮的有关标准,统一编制大、中修及专项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机关局核准,经市财政审批后纳入各部门预算。

  各单位按照核定的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编制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审核批准后,报市机关局备案,列入各部门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07]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于2007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电子政务发展需要,规范三亚市各机关公务电子邮箱使用与管理,保证其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系统(@sanya.gov.cn)是基于三亚市电子政务平台的一项基本应用系统,也是三亚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应用系统。
第三条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系统是面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下属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免费使用的独立共用电子邮件平台。
  第四条 各机关公务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公务电子邮箱,公务电子邮箱不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三亚市各机关公务员使用公务电子邮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公务电子邮箱传递密级文件。
  第六条 公务电子邮箱是三亚市党政综合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系统之一,与党政综合信息网络统一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技术保障


第七条 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公务电子邮箱的开发、分配及运行维护,并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进行公务电子邮箱操作使用培训和指导。各机关网络信息员负责辅导本单位公务员操作使用公务电子邮箱。
第九条 市信息中心应征求各机关公务人员的意见,不断完善电子邮箱的功能,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和畅通。


第三章 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及要求


第十条 各机关需开设 sanya.gov.cn 域下的公务电子邮箱,须到市信息中心领取或在三亚市政府网下载《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系统使用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此表后,交至市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安排。
第十一条 各机关由本单位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公务电子邮箱的申请、发放、更改、注销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人员一一对应。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管理员应按要求对所开设的帐号一律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帐号。所开设帐号一律必须登记邮箱使用人的姓名、单位、部门等真实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邮件用户的个人资料,严禁私开用户邮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三亚市各机关的单位公务信箱,例如:“建设局局长信箱”、“公安局局长信箱”,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申请。
  第十五条 公务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公务电子邮箱。凡因工作需要多个公务电子邮箱的,应由本单位指定管理人员向市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第四章 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拥有者以三亚市机关公务员身份使用公务电子邮箱。
第十七条 公务人员履行公务的邮件必须使用公务电子邮箱,公务人员也可因私使用公务电子邮箱。
  第十八条 公务电子邮箱为在国际互联网上通用的邮箱,无论因公或因私使用,均须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并与其公务人员的身份相适宜。
  第十九条 公务人员必须在首次登陆邮箱后立即修改密码,密码以字母与数字组合设定在8位以上,做到定期更新密码并妥善保管。如公务人员忘记密码,必须向网络信息管理员报告,凭本单位证明,到市信息中心办理密码重新设置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人员应及时收取邮件,邮件在服务器上保留备份不得超过二个月,不得发送超过10兆的邮件。
  第二十一条 连续90天未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邮箱内用户文件将被冻结,只可查看目录,不可阅读内容。
  第二十二条 被冻结的邮箱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人员向信息中心申请解冻。在自被冻结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解冻的,将自动永久删除邮箱内所有文件。
  第二十三条 邮箱内用户文件被删除90天内未申请重新激活,将被禁用该公务电子邮箱。
  第二十四条 被禁用的邮箱如需解禁,应在自禁用之日起90天内向市信息中心提出解禁申请,逾期不提出解禁申请者,将永久删除该公务电子邮箱。


第五章 公务电子邮箱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务人员对自己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务人员应向市信息中心举报务电子邮箱被滥用或盗用情况,及时报告系统安全漏洞或其它不正常状况。
  第二十七条 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法规。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公务电子邮箱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公务电子邮箱,自觉维护公务电子邮箱的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公务电子邮箱从事以下活动: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他人所传送;
十一、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设密资料)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传送;
十二、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十三、利用邮件系统进行商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的网络信息管理员对本单位邮箱要严格管理,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市信息中心反映。


第六章 公务电子邮箱终止


  第三十条 被冻结或禁用的公务电子邮箱,其邮箱终止条件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离开本市公务人员岗位的用户,其公务电子邮箱自登记办理撤销手续之日起, 60天内保留其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权,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市领导公务电子邮箱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领导邮箱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领导使用的邮箱,包括市领导岗位邮箱和市领导个人邮箱两种。
  第三十四条 市领导岗位邮箱,如市委书记邮箱、市长邮箱,为面向社会公布的市领导邮箱,用以收发社会公众与各市领导之间的各种电子邮件,由市信访局负责日常收发管理,所收邮件按现行信访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领导个人邮箱为市领导本人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一般不向社会公布,其日常收发工作由市领导本人或其秘书负责。
  第三十六条 无论是市领导岗位邮箱还是市领导个人邮箱,均可设置邮箱转发,将发往市领导邮箱的所有信件转发到其本人最常用的其它邮箱。


第八章 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为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本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如公安局局长邮箱、建设局局长邮箱等。
  第三十八条 三亚市各机关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不得自行设立本单位公务电子邮箱系统。
  第三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须指派专人负责日常收发与管理。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必须在政府网站或单位政务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名片、通讯录、宣传页等各种手段对外公布。
第四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将和市电子政务平台捆绑运行。市民欲反映的意见、投诉或举报,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完成。
  第四十二条 三亚市各机关单位应按现行信访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发往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生产和销售冷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均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和工商、物价、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区、县商委(财委、农经委)指导协调下,市、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食品卫生监督、技术监督等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取得卫生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和加工业务,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产品质量标准和配方投料生产。
(二)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记录应包括生产日期、班次、品种、数量、批号、检验员、检验结果等项内容。
(三)冷饮食品的包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冰棍、冰糕、冰淇凌等固体冷食品包装物上,必须标有食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和零售价格。汽水、软包装饮料等液体冷饮品包装物上,必须标有食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零售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配料表。

为了防止假冒,必须在市冷饮食品办公室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包装纸。
(四)冷饮食品的新产品、新品种,须经市冷饮食品办公室会同食品卫生监督和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放市场。
(五)冷饮食品的出厂、销售价格,须按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冷饮食品价格管理整顿冷饮食品价格的通知》(〔1989〕津价农字第150号)的规定,办理价格审批手续。
(六)生产、批发冷饮食品的单位不准向无照商贩提供货源,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批发冰棍、冰糕、雪糕的加支率不得超过5%。各种冰淇凌、汽水、软包装饮料等冷饮食品,其生产工艺流程不经过盐水冷冻工艺的,批发时一律不准加数。
第五条 凡经营冷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生产或销售冷饮食品的人员,必须有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体检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临时执照)。
(二)用具、设施须保持清洁卫生;瓶装饮料备有消毒吸管;散装饮料的饮用器具,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洗刷和消毒。
(三)不得出售变质、有异味或含有杂质的冷饮食品。
(四)出售自行加工、兑制的散装冷饮食品,须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五)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不准擅自加价或变相涨价。
(六)外地厂家直接进市销售冷饮食品,必须持有县以上卫生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并在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及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销售。本市批发、零售单位外采冷饮食品,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包括当地县以上卫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
出具的证明),并须报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批。
第六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分别由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对抗拒监督检查、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冷饮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食品卫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主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