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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00:1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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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充分发挥治安联防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治安联防,是指城镇街道居民或农村村民同其所在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共同参加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联合自防活动。
第三条 治安联防工作在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治安联防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责任区。每个责任区可以设联防分支组织或治安室。
第五条 所有公民都应当支持治安联防工作。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在做好内部保卫工作的同时,对治安联防工作予以支持。
提倡公民对社会治安义务服务。
第六条 公安干警参与组织指导治安联防工作,派出所所长负责本辖区治安联防组织的工作,联防分支组织或治安室由民警带班。
第七条 治安联防工作的任务:
(一)对公民进行遵纪守法、安全防范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本责任区巡逻、执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开展护楼、护院、护村、护林、护路、护线等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四)向公安机关报告刑事、治安案件,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并保护现场;
(五)协助公安机关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堵截查缉在逃人犯;
(六)调解和疏导治安纠纷;
(七)公安机关交予的其它治安联防任务。
第八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中遇有下列情况,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盘查:
(一)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
(二)行为不轨或行迹可疑的;
(三)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枪支弹药的(包括自制的各类枪支火器)。
第九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勤中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将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一)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强奸、侮辱妇女的;
(四)正在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或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十条 治安联防人员,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公安派出所审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现实表现不好的人,不得推荐和批准参加治安联防组织。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
(三)热爱治安保卫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
城市中的治安联防人员主要应从城市居民、退休人员和单位富余人员中挑选。单位生产、工作第一线的人员不参加治安联防工作。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当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和考勤、考绩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学习、训练制度;
(四)工作情况登记和汇报制度;
(五)违禁品、捡拾物品等登记收缴制度;
(六)奖惩制度;
(七)其它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听从指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包庇犯罪;不得打人骂人,刁难群众;严禁着警服,使用警械;不得单独办案,严禁行使治安处罚裁决权。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中必须佩戴统一执勤标志,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经费由地方财政资助,不足部分可以由受益单位支持、居民群众资助等多渠道解决。筹集经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必须经市(地)政府批准,并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健全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定期公
帐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单位选派的治安联防人员享受与本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及政治待遇,费用由本单位开支,聘用的治安联防人员的报酬,由当地人民政府从筹集的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治安联防组织的管理,做好治安联防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政策法律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 对在治安联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纪律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人员,应及时退回或解聘。
对违法犯罪的治安联防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治安联防人员,因执行任务致残、牺牲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派出单位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按照民政部门对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而致伤亡进行抚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
更应关注“廉政保证金”制度实施中的公正

杨涛


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将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率先进行试点。据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杭州市下城区已将有关方案送交杭州市纪委最后核审,如果不出意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代金报》12月13日)
“廉政保证金”制度其实不仅在浙江省准备推行,江苏省早就在探索这一制度,去年12月10日,作为试点单位的南京秦淮区公安分局的510名民警都拿到了一张“廉洁从警退休金个人账户查询卡”。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党委的部署,秦淮区公安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筹集2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率先推行民警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而在今年7月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开始在全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由每位法官和干警每月交纳100元作为廉政保证金,单位配套不低于个人所交数额作为单位廉政保证金专项资金。这种制度的推行,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争议,有人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不能产生多少对想腐败的公务员进行的震慑力量和推动其改恶向善的鼓舞力量,根本无法遏制腐败。但笔者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推行者初衷就不是仅仅指望依靠用其来遏制腐败,而是在于作为一种遏制腐败的补充手段,使公务员增加可期待利益来减少腐败的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制度有一定的可取价值。
在这种各地都在探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我们还要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从是否要实行这种制度的讨论转到如何保证公正地实行这种制度上来。
首先,是程序上的公正,就是在实行这一制度的程序上要如何尽可能做到科学性和民主性。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这一制度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凭自己拍拍脑袋行事。要听取意见的首先是公务员,因为现在许多地方的做法是“廉政保证金”要从公务员的每月工资中提取一部份,那么这种制度就可能影响公务员利益,就得听取他们的意见。要听取意见的还有社会公众的代表,因为“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无一例外都要财政出钱,要么是全额出,要么是部份出,而财政的钱是来自纳税人,社会公众对于财政该不该出这笔钱,出多少钱有权发言。最后,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应当听取,以增加有关部门在作出这一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其次,是实体上的公正,就是保证金怎么出、谁来出、出多少,才算合理和公平,才能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让参与的各方更能心服。“廉政保证金”可能有多种出处,如财政全额出、财政出部份结合个人出部份或个人全额出等等。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探索中的的做法是保证金全部由财政支出,公务员个人不负担费用,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因为钱都是财政来出就不能对公务员起到惩戒的作用。当然,保证金都由公务员出也不妥当,因为这样也没有起到一种鼓励廉洁的导向。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的做法比较妥当,保证金主要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系数贴补,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来确定,并不固定。这样既不给财政带来过多的负担,同时对不廉洁的公务员将扣除其本身的收入给予一定的惩罚,也给廉洁的公务员一定财政补贴的鼓励,也能让社会公众更为信服。
“廉政保证金”制度只有在准备实施时,就在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公众和公务员的支持,才能保证这项制度得以顺利地推行。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甬党〔2004〕16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县(市)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实行财政收入超收奖励。
  一、县(市)分成收入超收奖励
  当县(市)分成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至20%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30 %给予奖励;增长在20%以上至25%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40 %给予奖励;增长在25%以上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50 %给予奖励。
  二、各区市级分享收入超收奖励
  各区的市级分享收入比上年(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按超收额的50 %给予奖励,市级分享收入不包括市统筹部分。
  三、各区市级固定收入超收奖励
  对辖区内有未下放市级企业的区,其市级固定收入超收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区级分享比例低于65%的区,其奖励额与该区市级分享收入增幅挂钩。
  四、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超收个人奖励
  按2003年县(市)、区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占体制上解额的平均比例,调整计算各县(市)、区上台阶奖基数,其中市本级、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及原实行收入全留政策的特定区,按其他县(市)、区平均水平核定基数,并在以后年度按各自分成(共享)收入增长率同比增长。特定区的奖励资金由区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