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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时间:2024-06-03 04:3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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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鞍山市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董伟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鞍山市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 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规定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第六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


  第八条 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四)拟定复议决定;
  (五)受理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


  第十三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十四条 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人申请书后,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对确属受案范围、符合法定条件的,于十日内做出受理立案决定。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缺少应附的必要材料和证据的,复议机构应填写《限期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可视为未申请。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受案范围的,复议机构不予受理,并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十九条 复议机构对于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应填写收案报告,并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复议人员具体承办。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三)处理决定是否恰当;
  (四)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理中发现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应及时做出撤销、变更、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报复议机关批准并告之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制定《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函》,连同复议申请书等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相应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同时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如要求撤回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同意并要求撤回申请的,复议机构报请复议机关同意,制做《批准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以同一理由与事实再申请复议,复议机构拒绝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案情和适用法律比较复杂的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组织与案件有关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议,组织论证,为拟定正确的复议决定提供保证。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七条 复议机构对审结的复议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行政复议案件终结报告》。报告写明复议案件情况,经复核查明的事实、承办人意见,然后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送复议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复议案件审结并逐级审签后,由复议机构制作复议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实: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具体条款;
  (五)复议的结论;
  (六)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七)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签发审结的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构指定专人按《条例》规定期限送达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标明日期。
  复议申请人拒绝接受复议决定书的,由送达人把复议决定书留在复议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收发部门,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目录》已经2010年8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88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发展和改革局
1
市管权限内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
市管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频率指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4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市公安局
5
机动车登记、报废、变更审批及驾驶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按粤价[1988]330号、粤价[2004]332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粤价函[2007]382号等相关文件的标准收费



6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资格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7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含典当业、旅馆业、印章刻制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按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格[1994]916号文的标准收费


8
大型活动烟花爆竹燃放、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9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0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自制保安员服装、标志许可、保安员资格许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条例》
 

12
剧毒化学品购买、准购、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
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公安局
1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5
中国居民因私出境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签注、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游证件出境申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按计价格[2000]293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1993]价费字16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计价格[2003]391号等文规定的标准收费



16
消防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7
户口迁移、入户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
按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等文规定的标准收费

市民政局
18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按粤价[2000]2号文标准收费

19
全市性、市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按粤价[1996]320号、粤价[2004]223号文的标准收费


市财政局
20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1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市编办
22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4
外国人入境就业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5
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市国土资源局
26
村民住宅用地、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临时用地、开发未利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一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征收契税



27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含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许可、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抵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征收契税


28
采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按粤府[1995]62号、粤价费(1)字[1993]112号等文规定的标准收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0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1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32
燃气设施改动及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15项行政许可的决定》
 


33
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交通运输局
34
港航相关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35
管养范围内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
 


36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37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
 

市水务局
38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按粤费093601号文规定收费

39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和作业项目审批以及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40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和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按粤费093601号文规定收费

41
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按粤费093601号文规定收费

4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农业局
4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44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45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
46
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中止、终止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47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8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9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卫生局
50
《护士执业证书》注册
《护士条例》
 

51
卫生许可(公共场所供水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2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治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3
执业医师注册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54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56
母婴保键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市环境保护局
5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58
排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关于〈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批复》、《广东省排污许可实施细则》
 

59
处置环保设施(场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0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61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及转移联单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62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体育局
63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64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审批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市林业局
65
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
按[1992]价费字196号文的标准收费

66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及运输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粤价[2002]190号文的标准收费


67
木材运输、木材经营、临时使用林地、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粤财综[2002]18号文的标准收费



市旅游局
68
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市城乡规划局
6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0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粤价[2003]160号文的标准收费


71
核发乡村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代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粤价[2004]265号文的标准收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72
占用城市绿地及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许可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7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4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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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治沙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治沙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治沙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治沙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了防止土地沙化,加快治理沙漠化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全国治沙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对有关治沙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沙工作由沙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沙任务重的省区,要在治沙主管部门内自行调剂设置专管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工作;重点沙区县和沙生植物集中分布地区,要建立健全基层治沙站,负责治沙和植被管护工作。
二、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和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林业部门主管治沙和沙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水利、农业、牧业、土地、环保、矿产、能源、铁道、交通、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并负责做好本行业的治沙工作。
三、沙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防沙治沙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各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实施。
四、治沙工作要贯彻“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防治并重、治用结合,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切实保护好沙区林草植被,严禁滥垦、滥牧、滥采、滥挖。
五、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适宜封沙育林、育草的沙漠戈壁、沙漠化土地,要划定范围,实行封育;对珍稀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的地区,应分别情况,逐步建立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治沙主管部门同意,在沙区从事采矿、石油开发、筑路及其他工程建设的部门和单位,要把防沙治沙作为环境评估的重要内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的原则,都要承担治沙任务,并把施工区域的防沙、治沙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做到工程建设和防沙治

沙同步进行。
七、防沙治沙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外,还应按规划的要求,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各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每年应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防沙治沙。国家基建投资每年也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扶持。
八、全国治沙工程列为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按年度安排基建拨款,按项目进行管理。
九、国家每年发放治沙贴息贷款。“八五”期间,从一九九二年起,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组织发放一亿元贴息贷款,财政给予部分贴息,贷款使用者也负担一部分利息。具体办法,由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另行规定。
十、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治沙事业费,主要用于防沙治沙的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宣传等。此项事业费必须专款专用。
十一、国家对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制定《关于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给予税收等方面优惠照顾的规定》,另行下达。
十二、新占用、征用经保护或治理的沙地,应按《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审批前,要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占用补偿费,此项费用专项用于治沙。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防沙、治沙所需的化肥、农药、汽油、柴油、农膜、木材、水泥、钢材等主要生产资料,视同重点工程项目所需物资,优先纳入国家物资供应计划。
十四、治理沙漠及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的科技研究项目,应纳入科技项目计划,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拨给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科技人员到沙区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对治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因滥垦、滥牧、滥采、滥挖而破坏林草植被等沙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治沙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和给予处罚。
十六、沙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199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