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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9 12:0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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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3月29日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种,以及具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是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设立标志。


  第七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主题的树木;由国家元首(含历代帝王)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外著名人士种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内影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三)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八条 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人),制定并负责实施管护技术规范。


  第九条 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理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该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该辖区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点、景区、保护带范围内的,其管理机构为管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该住户居民为管护责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住户居民为共同管护责任人;
  (五)生长在其他地域的,由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指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协助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予以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迁移一级古树名木。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定点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确需迁移二级以下(含二级)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兼顾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范围,确定建设工程的定址界限,核发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告知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并提出施工保护方案,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落实具体措施后,方可实施施工。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二)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四)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五)未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第十八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买卖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九条 用于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和复壮的养护管理费用,列入城乡绿化养护费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责任者赔偿损失。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费,由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测评后确定。
  赔偿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改正,并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100元罚款;
  (二)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或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因整治保护措施不当,管理不力,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查事项,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7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当事人对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管辖分工分别由无锡市园林管理局、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10月8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张德江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意见”,并进一步部署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分析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要求、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并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实现“十二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现就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今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截至9月底,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的基础上,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9.5%和29.8%,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77.8%和74.4%,多数行业(领域)和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但是,当前我国各类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安全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尤其是7月22日和7月23日连续发生的2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10月7日发生的1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和非煤矿山透水、建筑物和桥梁垮塌、高空坠落、火灾爆炸、地铁列车追尾等重大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国生产、建设、交通等行业(领域)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搞好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十二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第四季度历来是事故的高发期,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繁忙时期,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易忽视安全生产,且冬季雪多路滑,一些地区降温天气将会增多,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两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强化超前部署、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入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前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部署和要求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这次大检查要创新方式方法,可借鉴高铁安全大检查的做法,采取地方为主、部门牵头、专家检查的办法,注重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既看病、又开方”,既要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又要注重透过现象看本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和创新,进一步推进安全发展。检查内容要突出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的督查检查,各地区和相关行业(部门)也要开展重点督查检查。

三、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四季度进入能源、原材料消耗的高峰期,要严防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回潮反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确保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消除隐患、不留后患。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强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和跟踪督办,防止因监管不严而酿成大祸。要着力推进“打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建设,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第四季度生产经营建设的特点,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突出抓好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道路桥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商贸和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要着力预防、综合施治,深查隐患、强力整治,多措并举,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年底前赶工期、抢进度的情况,严防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超载、超速、超限及疲劳驾驶等突出问题,盯紧抓住,严格落实各项防范和治理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及早合理配置运力资源,严防各类交通运输事故;要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相关工作规划,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典型引路,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作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岗位,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

六、强化工作中的统筹协调

一是统筹协调当前工作与中长期工作的关系,认真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安全监管总局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牵头组织工作,抓紧规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政策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抓紧启动重点项目工程;各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地方规划、各行业(领域)产业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衔接。要扎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同时,要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重点保障,结合中央有关部署的贯彻落实,抓紧研究提出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举措。

二是统筹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事故查处的关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领域的执行力。要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网络舆情监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着力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能结案的年底前要尽快结案。对每一起事故,都要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是统筹协调落实预防为主与提升应急能力的关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防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第四季度可能出现的雪灾及强降温天气,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及时关注、会商和提前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部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防灾抗灾工作的检查指导,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要针对第四季度天气多变、气温起伏大的特点,认真落实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今年以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大检查、“打非”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1999-2002)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1999-2002)纲要》的通知
环发[1999]215号
1999-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
《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1999-2002)纲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1999-2002)纲要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国际司

 

附件:

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纲要

(1999 - 2002)

 

今后几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时期。为积极有效地开展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服务于跨世纪的环境与发展事业,根据《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形势

1、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当前,国际形势正处在深刻、重大的变化之中, 世界政治格局正走向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发展加快,虽然局部战争和冲突接连不断,但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我国政府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党中央外交战略方针指引下,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改善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关系,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了有利的国际环境,也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先后与美国、俄罗斯、日本、英国、法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哥伦比亚等27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环境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的双边合作协议,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等国际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了重要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和重要多边环境论坛的活动,参加或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巴塞尔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各级地方环保部门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与条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拓宽技术和资金引进渠道,开展人员交流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形成了我国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新局面。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已成为我国外交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通过20多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我们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吸收了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付费、排污许可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推动与促进了我国环境政策、法规建设和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环境保护利用外资渠道,推动了我国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加速了我国环保国际合作队伍的建设,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4、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面临新的挑战。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可持续发展逐步成为指导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臭氧层保护、有害废物越境转移、海洋、森林和荒漠化等全球热点环境问题已成为多边和双边环境论坛与活动的重要议题,其法律化趋势进一步加快。在国际环境多边领域,北强南弱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发展援助逐年减少。到本世纪末,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将不再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和赠款;一些发达国家提供的政府优惠贷款和赠款的规模也将大幅度削减;利用这些国际开发援助资金的限制条件和要求却越来越苛刻。

5、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不断开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新局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今后几年,我国在环保领域的投入将快速增长,环保产业与环保科技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对环保国际合作和外资利用将带来难得的机遇。同时,保护地球、保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经济全球化正在推动世界产业结构调整,并深刻影响到国际环境关系的变革。双边、多边外交活动中的环境内容日渐增多,国际间的环境合作与交流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认清形势,抓住机遇,积极开拓,努力开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环保目标和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6、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我国外交战略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国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从大局出发,审时度势、抓住机遇、趋利避害、有所作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环境外交工作,维护国家权益。同时,以外事促内事,坚持环境外交与对外合作交流同步推进,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同步发展,广开渠道、分类指导、分层推进,优先环保系统的能力建设,为实现我国跨世纪环保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7、本届政府任期内,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的目标是:初步建立覆盖全球五大洲的双边环境合作框架,建立健全双边环境合作管理机制,力争与40个重要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定或备忘录;在积极完成我局牵头的生物安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国际环境公约谈判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臭氧层保护公约和核安全公约等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机制和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多边合作力度;在巩固已有多边、双边合作渠道的基础上,重点开拓一批民间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的引进力度;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国际合作人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外语能力强、精通专业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队伍,组织全国环保系统的整体力量,努力开拓全国环保系统国际合作的新局面。

三、 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积极开展环境外交,维护国家利益

8、认真做好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在全球环境问题公约化、法律化进程中,要加强对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特别是气候变化、生物安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海洋环境保护、核安全等热点问题的研究,及时了解与分析国外的最新信息与动向,加强与国内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的权益。

9、高度重视各项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我国已经签署并由我局牵头管理的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核安全等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加强宣传,强化管理,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履约工作,协助政府搞好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法监督工作。积极稳妥地完成香港、澳门回归后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衔接工作。在承担国际环境公约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强履约的能力建设,以此带动相关环境立法与执法监督工作,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10、进一步拓宽视野,扩大新的合作领域。在现有双边环境合作框架的基础上,力争与意大利、西班牙、墨西哥、巴西、南非、埃及、以色列等国家签署一批新的双边环境合作协定或备忘录,并建立与完善双边合作协定下的联委会机制,定期交流信息,协调有关全球和地区环境问题的立场,拟定合作规划与计划,以此推动双边环境外交与合作。

11、积极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首脑会议、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地区性国际机构与环境有关的重要活动,做好国家领导人参与其环境外交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创造条件,发挥中国亚太经合组织环境保护中心的作用,以此扩大我国环境外交的影响,不断提高我国参与地区性环境事务的地位。

12、利用和争取各种机会,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大外事活动中,增加环境保护的内容,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双边、多边环境科技与商贸合作。各级地方环保部门也应积极努力,增加地方党政领导外事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推动地方环保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全面发展。

13、充分发挥“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的作用。国合会秘书处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力度,深入调研,针对国际国内热点环境问题和国内优先领域,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委员会的咨询潜能,大力引进资金和技术,积极开展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使国合会在促进我国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推动我国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

14、各级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双边、多边合作渠道,特别是已签订的双边环境合作协定和建立的省际间、市际间友好姊妹关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求,加强环境监测、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生物安全等领域的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力度,进一步提高科技交流合作的水平。

15、积极开展对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环境政策、立法、管理体制、科技发展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国别调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略与规划。稳定发展与日本、德国、英国、荷兰、挪威、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双边环境经济技术合作,通过联合工作组或联委会,不断扩大合作的领域与规模。进一步加大与美国、法国、澳大利亚、丹麦、韩国等国家经济技术合作的力度,逐步建立与意大利、瑞典、南非、以色列等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开拓合作的领域和空间。

16、广开渠道,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在继续发展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多边基金以及重要发达国家合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开拓潜在的资金渠道,尤其是各类基金会、大型企业等民间资金渠道,加大蒙特利尔多边基金和全球环境基金的引资力度,不断扩大环保利用外资的规模,以此调动和吸引更多国内资金的投入。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常规环境项目和城市建设项目中,要进一步增加环境能力建设的内容。本着循序渐进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从技术合作入手,逐步引深与重要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以经贸合作的方式,在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领域启动一批投资性的能力建设项目。

17、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围绕复杂多样的核电建设任务,积极开展与技术、设备出口国核安全管理当局的合作。通过签订双边合作协定或备忘录等方式,与核电技术设备重要出口国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以联合审评、设备监制、信息交换、人员培训、互派专家等形式,全面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经验,以及成熟的监测与处置技术,提高我国辐射环境监管的技术水平。

18、加强环保产业的国际合作。针对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薄弱环节,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加强环保产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缩小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差距。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要与经贸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积极创造条件,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污染治理设备、城市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技术设备等方面,支持一批合资、合作的中外环保企业,并有选择地建立示范性国际环保工业园区,以嫁接的方式加快技术的转让与开发,推动国内环保技术与产业的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环保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19、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国内环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重点与方式。沿海发达地区应在积极开展污染防治合作的同时,逐步开展生态保护领域的合作,并将利用外资方式从传统的政府开发援助向外商投资与民间合作扩展。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自然生态环境脆弱和污染严重的省区,应结合当前国家经济发展重点向中西部地区的战略转移,抓紧利用外国政府开发援助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赠款,从开展能力建设入手,积极推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是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三)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队伍建设和各项基础性工作

20、加强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领导。实现跨世纪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目标,对于开创21世纪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意义重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凡有条件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点地区,应设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亦应设立兼管机构并确定专管人员,专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及现代化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队伍。

21、加强人才培训。要从全国环保国际合作的长远目标出发,加快专门人才的选拔、培养、提高。各级环保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挑选、培养优秀人才,以干部交流、外派实习培训和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储备一批环保国际合作后备人才。同时,要加大与国内有关部门及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沟通,建立正式渠道,不失时机地将优秀后备人才派往我驻外使领馆或推荐给相关国际机构,逐步扩大我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空间。

22、加强外事综合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外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统一归口的原则,理顺工作关系,严格办事程序,不断提高外事管理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为规范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努力使环保外事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23、加强环保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设立环保经济技术合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加强对环保系统国际合作备选项目的评审和筛选,提高项目准备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明确项目的申报程序及评审要求,逐步建立环保国际合作项目验收与后评估制度,努力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组织制订环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规划,确保地方环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24、加强环保国际合作的研究。针对全球热点环境问题、谈判中的国际环境公约、重要国家的双边环境合作问题,以及与环境有关的多边、地区性敏感问题,要定期筛选、确定一些急迫的调研题目,充分利用我驻外使领馆、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和联合国系统、地区组织的代表机构开展调研工作,适时提出应对措施与工作思路。与此同时,要逐步创造条件,重点扶持几个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研究单位,培养高素质环保国际合作研究人才,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为推动我国环境外交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提供支撑与保障。

25、加大环境保护对外宣传工作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利用各种新闻阵地,通过专题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国际社会介绍我国环保情况。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安排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官员,以及我驻外大使进行国内环境保护考察,增强其对我国环保事业的感性认识。要高度重视世界环境日、地球日、臭氧层保护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等国际环保日的宣传活动,努力扩大我国在各个环保领域的影响。同时,要充分发挥环保出访团组和我驻外使领馆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环保对外宣传的力度。

26、加强信息储备、交流与传递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国家环保国际合作项目库,适时收集、筛选、储备一批环保国际合作的备选项目,努力提高环保对外合作项目推荐的时效性和成功率。同时,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息系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信息查询网络中国站、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信息渠道的作用,并利用各类国际研讨会、培训班,及时通报、传递有关信息,交流各地环保国际合作的工作情况,促进全系统对外合作的信息交流。

27、各省、市、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纲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