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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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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艾文礼
二○○八年十月十日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新建与改造并重,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宣传培训等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鼓励、扶持在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新建和改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评估、审计等专业服务。


  第十条 用于民用建筑的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其生产、销售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到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授权销售证明;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建筑节能新产品的《产品鉴定证书》及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本市现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的,颁发《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生产、销售单位已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查,对未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的,取消《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并使用已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的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对工程进行设计;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四)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五)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六)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对建筑节能实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应会同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温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专业设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有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
  (三)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省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和相关计算书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二)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
  (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保证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质量;
  (五)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实施监理;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照明设备、采暖空调系统以及涉及建筑节能的重要部位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对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部位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三)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依法从事检测活动,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工程节能备案。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核备案表》。备案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居住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专篇、热工性能检测报告、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建筑节能质量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可采取业主自筹、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政府补贴应不少于改造资金的30%,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应根据政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提出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组织民用建筑节能中介机构及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民用建筑应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节能建筑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推动农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区、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农村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全市逐步淘汰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建材制品。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文件和资料,对检查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对进入检查现场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对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网址和电子信箱。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七)项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三)、(四)、(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二)、(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一)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二)、(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备案手续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2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社会前进的源动力。从广义来说,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文化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加快我市文化建设主要指狭义文化概念,其基本内容主要有思想道德建设、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公共文化设施、科普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文化精品创作、文化思想传播、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
2、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和重要任务。要大力加强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铸造城市精神、以地方特色文化塑造城市形象、以健康文化生活陶冶市民情操、以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文化建设,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化建设的指导方针和部署要求,以及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实施“文化兴市”战略的精神,特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谋划全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指导和引领全市文化建设朝着预定目标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文化发展全局,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现代化惠州的总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为根本,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文化事业,打造文化精品,壮大文化产业,为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文化兴市”战略全面实施;文化生产服务体系基本完善,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全市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文化生活质量及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成功摘取“全国文明城市”奖牌;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水平,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文化对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珠三角和粤东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大市。
——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显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得到尊崇,以“兼容开放、艰苦创业”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精神得以确立,市民受教育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有较大提高,共建共享社会主义现代化惠州的主人翁意识、创业者观念得到大力推崇。
——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完善。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社区和乡镇(街道)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功能齐备、便捷有效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逐步建成,文化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文化思想传播健康发展。报纸、广播、影视、网络、出版等文化思想宣传阵地更加巩固,正面宣传鼓劲为主、积极健康向上的正确舆论导向,具有广泛影响的文化思想传播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
——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和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方面的文化精品不断涌现,高雅艺术和大众文化迅速发展,历史文化资源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强;“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数和文化精品数居全省地级市前列。
——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文化人才队伍不断扩大,文化产业生产、服务、销售网络体系更加完善,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日趋活跃,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和资源开发能力、生产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高于全市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教育事业均衡发展。2008年,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各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现代化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实现教育强市目标。
——卫生事业全面进步。农村、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体育事业加快发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广泛开展,竞技体育水平显著提高,体育产业不断壮大。成功承办第13届省运会,第13届省运会我市金牌数和团体总分双双进入全省前八名。
——科普教育全面加强。科普体系更加健全,科普投入保障有力,科普教育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科学素养进一步提高,全市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文明城市创建获得突破。“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城市硬件设施不断完善,市民素质明显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达到先进地区水平,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大幅提升,力争2008年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

三、重点任务与行动要求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专题教育、完善宣教网络、扩大宣教阵地等措施,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为着力点,大力倡导爱国守法、诚信知礼、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坚定党的领导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实践,推动“八荣八耻”荣辱观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家庭;深入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教育网络,全面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水平。深入挖掘和弘扬惠州“水城文化”特质,着力培育“包容并蓄,艰苦奋斗”的新时期惠州人精神。2008年起,“十百千万”驻村干部所在单位每年在所在村举行2次以上专题报告会;市和各县(区)在讲师团的基础上,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巡讲团”,每年深入基层单位举行100场以上的专题巡讲,年受教育群众10万人以上。
7、加强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提高理论研究与普及水平。全面实施《惠州市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实践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对建设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支持体系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四大工程”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政策激励。力争从2007年起,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界每年完成1项以上专题研究、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篇以上。到2011年,基本建成具有惠州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系,一批学科和专题研究成果进入全省先进水平;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周”受众面更加广泛,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指导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8、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全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财政投入,完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功能。在保证2008年前完成“两馆一中心”等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市数字图书馆、县(区)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广场和镇(乡、街道)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力争2011年前,建成市和各县(区)数字化图书馆,全市基本建成市、县、镇、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其中市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区)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全市人均拥有图书馆藏书0.8册以上;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运转正常,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对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开放;现代文化服务设施更加健全,95%以上的行政村通无线电话、通广播电视、通互联网。
9、加强文化传播体系建设,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不断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完善市、县(区)舆情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掌握社会思想动态,进一步健全和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广播等文化传播媒体的引导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传播管理体制,防范有害信息传播;加强网站管理,掌握网上宣传的主动权;使各种文化传播媒体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对外宣传惠州的新渠道。
10、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激发文化发展活力。全面推进我市作为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市的各项工作,着力推进文化市场监管体制、文化企业运作机制、文化产品创作机制、文化发展激励机制等体制和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文化与企业联姻、文化与经济结合、文化与现代传媒联手发展的新路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2011年前,完成惠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演出公司和市歌舞剧团的改制改组,建立起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惠州报业传媒集团、广电传媒集团;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形成有效的文化资产监管机制;“专业与业余结合、创作与演出结合、拍卖与收购结合”的文化创作机制良性运作;各类文化艺术展演和以送戏、送电影、送书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三下乡活动健康有序推进。
11、大力培育文化精品,努力促进文艺创作繁荣。实施文艺精品工程,着力打造一批文学创作精品、文艺演出精品、民间艺术精品和节庆文化精品。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每年有10件以上文学作品获全国、省级奖项,争取有3件以上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以及“文华奖”、“群星奖”等全国大奖;每年创作排练一批具有较高质量的新节目,平均每年推出一个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原创小品、话剧或歌舞剧;到2011年,龙门农民画、蓝田瑶族舞蹈、惠东渔歌等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成为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民间艺术精品,全市培育出15个以上“民族民间特色之乡”;惠州悠闲旅游节、龙门南昆山旅游文化节、惠东鞋文化节、客家民间艺术节等成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节庆文化精品。
12、培育壮大文化产业,打造全市经济新增长点。引导、鼓励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酒吧、茶室、休闲浴场等休闲娱乐企业健康发展,大力扶持罗浮山、西湖、南昆山、叶挺红色旅游景区、平海、龙门功武村等龙头文化旅游项目加快发展,多元发展文化演艺业,进一步做大广告传媒、印刷出版和互联网服务业,培育和规范网上阅读、在线娱乐、互动游戏、手机短信、数字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等新兴文化市场,鼓励、支持发展艺术培训业,大力扶持创意、动漫设计业和文博会展业。力争2007年起,全市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全市GDP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到2011年,惠城区培育成3—5个休闲娱乐业集中片区,2个以上融书画、古玩、惠州特产经营于一体的特色街区,其他各县(区)培育成1—2个休闲娱乐业集中片区;全市培育出2个以上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
13、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全民文化教育水平。通过不断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加大教育投入,推进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实施城乡教育联动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助、补、贷、减、免、奖的助学体系,全面实施教育“阳光工程”等措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全面提高全市群众文化教育水平。从2007年起,每年完成150所以上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2008年起,每年有2个以上乡镇创建为教育强镇,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11年前,全市100%的中小学校通过规范化验收,25%以上乡镇成为教育强镇,全面消除城市中小学“大班额”现象,在剔除地区差、物价差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城乡教师“同工同酬”。
14、加强公共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完善公共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2011年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站实现“一村一站一医一护士”的建设目标,所有万人以上的社区建有卫生服务站,中心镇卫生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非中心镇卫生院达到一级医院标准;基本建成以大病统筹为主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民个人出资额度不变的前提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人均筹资水平从目前的60元提高到100元,大病报销上限从1万元提高到3万元。
15、加快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全民体质和体育运动水平。加快省运会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加强竞技体育训练,做大做强体育产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运动会。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第13届省运会所有场馆建设;2010年,成功承办好第13届省运会,力争我市代表团金牌数和团体总分进入全省前八名;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群众占比不断提高,到2011年,达到45%以上。
16、加强科学普及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养。通过建立基地、完善体系,大力推进科学普及工作。2008年前,全市每个城市社区、行政村要建成6米以上的科普宣传橱窗(栏),到2011年,全市共建立150个各类培训示范基地,建成2个以上国家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5个市级科普教育基地,5个科普示范镇,50所以上科普特色学校。
17、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不断丰富惠州特色文化内涵。摸清家底,全面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机构,加强保护。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文化和历史遗产的摸底、分类和分级工作,完善全市历史文化保护开发规划;到2011年,全部文物保护工作实现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有档案、有保护机构和人员“四个有”;完成惠城区桥东白鹤峰周边地区、铁炉湖街区、水东街街区、桥西金带街街区和惠东平海古城楼、十字街街区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并有计划地修复和完善古城墙、宾兴馆、东坡祠、合江楼、桃子园、东江民俗文物馆等一批文物景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平海渔歌、惠城舞麒麟、龙门农民画等申请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力争到2011年,全市有3个以上“民族民间特色之乡”获评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2个以上获评全国民间艺术之乡;有惠州特色的文化品牌建设有效推进,获评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18、加大引进培养力度,不断壮大文化专业人才队伍。通过拓宽引进渠道、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扶持力度,建立与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选拔和奖励制度,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文化专业人才,造就一批引领时代潮流的文化名家,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化经营、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从2007年起,每两年举行一次“文化名家名作”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培养和推出文化名人。2008年,建立起我市书画、影视、戏剧、小说、网络等文化创作人才库,大力培养和引进图书、档案、文博、策划、经管类高级人才,到2011年,全市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达到80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达到100人以上、国家级各类专业协会会员数达50人以上。
19、加强文明创建工作,力争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通过完善创建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突破重点难点,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向基层和纵深发展。振奋精神,一鼓作气,举全市之力,力争经过近一年的攻坚冲刺,2008年5月前,全面完成科技馆、博物馆、文化艺术中心、合生大桥、惠南大道等设施建设和西湖整治美化等重点工程,全面突破市民文明素质建设、惠阳区硬件建设和环境整治等难点工程,大力开展广场文化活动,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确保全市创建工作在硬件方面不扣分,在软件方面多加分,顺利通过“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摘取全国文明城市奖牌。

四、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20、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文化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文化大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一起部署、一起实施。充实和完善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文化建设的综合协调,监督落实文化发展方针政策,把握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把文化建设作为评价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文化建设,把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部署要求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惠州特色文化建设上来,形成文化发展合力。
21、加大对文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十一五”时期各项宣传文化经济政策,重点落实好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的政策、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退税及相关优惠政策、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并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的政策、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政策等。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对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逐步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精品工程等方面的投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大文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并随着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提高。健全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集中打击刊载色情、反动、非法内容的出版物和网吧、娱乐场所等的违法活动,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信用监督,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22、拓宽文化发展投融资渠道。支持、引导和鼓励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逐步形成财政资金、企业资金、银行贷款、文化基金、证券融资、民间捐助、境外资金等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和项目,支持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及股份制改造、文化设施建设和经营。对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文化企业,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除国家明文规定限制进入的文化领域外,支持民资、外资以合资、合作、参股、兼并、收购、项目招标等形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积极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保险业务,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项目贷款应适当倾斜,安排一定政策性贷款用于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对新办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引导社会力量以民建公管、冠名权出让、政府出地企业出资、结对共建等多种方式,投资兴办公益性文化,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建文化事业的格局。
23、健全完善文化发展激励机制。建立与文化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对在文化发展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优秀成果和重大项目进行奖励。建立和完善文化建设的考核评估机制,形成以文化项目完成率、文化经费投入率、文化设施利用率、辖区资源共享率、社区居民参与率、文艺作品创作率、各类比赛获奖率、文化产业贡献率、文化人才占有率、不文明事件曝光率等为主要内容的量化考核体系。加大对文化创新成果的奖励,2007年起,政府收取的宣传文化建设费应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文化作品的出版发行、改编拍摄、排练演出、对外交流和“文化名家名作”奖励;设立全市文化建设奖,评选表彰在文化建设过程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先进,树立标兵,充分调动起全市各阶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证本《纲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五、附 则

24、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5、本《纲要》由惠州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保〔2009〕5号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现将《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附件:

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

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下同)依出资比例取得;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第八条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公示制度。其程序为:

(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收入住房困难证明,向当地住房保障住房部门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四)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持廉租住房准购证按顺序购买廉租住房,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购买资格。

第九条 购房申请人选购廉租住房后(以下简称购房人),需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购房价格、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时间。

(二)产权比例划分。

(三)上市交易条件。

(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约定。

第十条 保障对象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面积份额分别承担,在应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居住期间,廉租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税费。国有产权部分免交契税。

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将房屋性质和共有份额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全部出售给购房人。

自可以出售全部产权之日起,3年内购房人可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3年后,则需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五条 购房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前,购房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自愿退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进行回购,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将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不得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等。

第十八条 对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有产权部分,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依法继承。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应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并不再提取财政分成。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原则上必须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买、维修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的监管,保证应收尽收,并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购房人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自转让或用于出租经营的,查证属实,由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或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加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房源管理、使用管理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