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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16:5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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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10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境外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按本办法参加年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
  第二章年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容,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部门")
  第六条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年检程序
  (一)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年检报告书样本见附件一),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
  (二)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年检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境外企业的有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投资主体须在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各一份,送达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局(外汇管理部)。
  第三章年检的审核
  第九条年检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有关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条确定等级后,年检部门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年检证书样本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年检部门须于6月15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结果报外经贸部。年检工作报告须于6月30日前报外经贸部和外汇局。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负责向财政、外汇、海关、税收、外事、银行和保险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通报年检结果。
  第十三条年检每年定期进行,除此不得再对境外投资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中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不得借年检名义向投资主体收取费用。
  第四章年检结果
  第十五条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参加年检并获得年检证书后,投资主体在办理其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向外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出具年检证书。
  第十七条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二)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三)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检结束后,外经贸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年检结果进行抽样复核。如发现年检结果与事实不符,外经贸部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内地投资企业年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思政办〔2008〕39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

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厦府[2002]4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丰富的区属国有企业代建。

  第三条 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两个法人单位不得同时承担一个项目的代建、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任务。

  第四条 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五条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建设局作为业主除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自定,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区政府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代建项目,亦执行本条规定。

  第二章 项目业主(甲方)和代建单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依照代建合同对乙方的代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即甲方有权派人负责监督乙方的工作、施工建设程序及工程“四大控制”管理力度,并有权随时提出监督意见,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书面改正意见后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反馈。

  2、甲方负责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甲方按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审查乙方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建设融资计划),有权否决不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乙方调整;审查乙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对乙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

  3、甲方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工期、质量、造价、主要材料和设备等重大变更进行认定,并依照国家现行的基建程序和本办法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4、甲方若发现乙方存在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参与代建管理的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作为不良记录报区建设局、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需要相关的资料,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及装修标准、特种工艺设施设备要求。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协调解决的建设手续,协调乙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3、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及时审核、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负责协调项目相关融资工作,协调本项目涉及的贷款归还问题,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相关款项及代建管理费拨付给乙方。

  5、在乙方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乙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时,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协助。

  (三)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委托的代建范围内开展各项建设管理工作。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3、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归还本项目涉及的贷款。

  4、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代建管理费。

  5、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越权行为,严重干预及影响代建管理工作的,有权要求更换甲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要人员,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乙方的义务

  1、遇有项目需拆迁的,代表甲方行使项目拆迁人的职责,与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跟踪、督促、检查项目拆迁工作进展并定期报告甲方。

  2、乙方应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配齐满足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督促其履行,职责到位,乙方应将建设项目具体的情况和履行情况报甲方认定备案。

  3、乙方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代建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代建项目实施规划,并报甲方备案。在代建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报甲方批准。

  4、代表甲方按有关基建要求,办理代建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手续。

  5、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的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并协调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标文件及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文件,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甲方审核,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或协议在后应在10日内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项目代建月报,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进度情况、设备、材料变更情况和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和设备到位情况,制定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乙方应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7、乙方应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乙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双方相互诉讼,应由乙方承担纠纷处理的有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理纠纷过程中需取得甲方授权的,由甲方授权。

  8、乙方应负责监督落实文明、安全施工等保障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代建任务。

  9、乙方按相关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单位工程保修期内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住户的投诉进行处理和反馈。

  10、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的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办理工程决算资料的审核,并经甲方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审定,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11、乙方应在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出具建设项目审核结论书后1个月内向甲方办理代建工程移交手续,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项目财产移交清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使用说明书等。

  12、乙方应制定项目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13、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以本项目为标的进行担保借款、抵押或签署任何有损项目或甲方利益的合同。

  14、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签证的初步审核。涉及工程、设计变更,需报甲方同意,同时在每月25日前将工程变更情况书面汇总报甲方备案。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 代建费来源于工程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和建设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厦财基[1997]01号和厦财基[2002]39号)。具体收费计取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费原则上不得随工程造价而变化,确实因业主单位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增加代建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说明书的,项目业主应向代建单位支付补偿费,并报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审核,区财政局批准。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从代建费中支付,其额度控制在代建费20%以内。

  第八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工作联系单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条 工程变更按厦财基经[2002]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均须经监理、甲方签证,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生1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变更,代建单位应及时通知区采购办及区财政资金审核所现场核实,并按正常程序提前报批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甲方同意,区发改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区财政专项投资的,区发改局应在审批前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政府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十二条 其余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工程变更、增项,经代建单位审定确实需要发生的,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里氏震级7级以上地震、12级及以上台风、日降雨150mm及以上的雨灾等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而增加的费用,经财政资金审核部门审核后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代建单位工作出色,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科技含量高,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经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同意,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奖励,奖金可以从工程投资结余款(控制在工程结余款的5%以内)中提取,突破项目总概算的,按突破数额的2%扣减乙方的代建费。

  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工作失误,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并造成重大投资损失、浪费,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的,对单位和个人将分别予以撤销和解聘,扣减代建费,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代建资质。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导致工程变更、增项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

  标底编制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不得超过5%,若发现严重漏项或误差,则暂停其在我区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编标资格半年;连续三次发生重大误差取消其在我区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编标资格,情节更严重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与建设(代建)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虚报工程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项目代建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在获准委托确认后30天内签署代建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合同文本,应送交区财政局、建设局、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代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组建熟悉建设程序、管理能力强、业务精通、专业配套齐全、人员相对固定的代建管理机构。

  代建单位人员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建筑分类,属一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置不少于12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二)根据建筑分类,属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8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三)根据建筑分类,属三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5人,项目总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四)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除文秘人员外)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担任。

  (五)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负责,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可同时从事两个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确实需更换的应报项目业主同意,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区情,将项目金额较小,性质相似的项目归为一类,按文体类、教育类、基础设施类、安置房类等划分项目类别,参照一、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备班子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农卫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乡村医生队伍是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服务素质,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人员。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根据妇幼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

三、加强执业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服务的人员要具备合法执业资格。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四、开展工作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对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效率。通过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考核,促进乡村医生改善医德医风,转换服务模式,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考核时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在乡村医生所在行政村公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考核结果还应作为发放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依据。

五、提高业务素质

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人才培养规划。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用技能。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应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

六、完善补偿机制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结合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门诊统筹等方式给予补偿。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医生提供公共卫生的数量、质量和服务人口、范围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并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补助。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可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七、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合理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责,完善财务管理体制,明确乡村医生应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规范服务行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完善乡镇卫生院例会制度,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在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本着有利于村卫生室持续健康发展和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原则稳步推进。

八、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推动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





二○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