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收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四自”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政办函[2005]2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行费统缴是指对在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范围内登记上牌的本地车辆可以一次性收取市区“四自”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全年通行费(以下称车辆年通行费)。
第三条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的车主可自愿选择以统缴方式一次性缴纳车辆年通行费或以过站缴费的方式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征收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车辆通行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六条 车辆年通行费可在市车辆通行费征收机构设立的各缴费窗口缴纳。缴纳车辆年通行费后,由市车辆通行费征收机构发放车辆通行凭证。车辆在通行凭证有效期内,可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各收费站点凭证通行。
第七条 车辆通行凭证必须粘贴于车辆挡风玻璃的左下角,以备查验。车辆通行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第八条 下列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免缴车辆;
(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免缴车辆。
第九条 下列车辆可以申报退返车辆年通行费:
(一)被盗、被抢及被司法机关查扣的车辆。
(二)报废车辆。
(三)过户到外地的湖州市区本地车辆。
以上车辆凭相关机关的相关证明及原始缴费凭证,申请退返相关机关证明之日以后当年剩余的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 对冒用、涂改、伪造、转借车辆通行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7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2009年度已统缴的车主,本办法施行后自愿选择过站缴费方式的,在3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给予全额退还;3月3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按本年度实际剩余时间退还。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