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域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统一进行核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负责核准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资质,对清运车辆实行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对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据规定办理市区运输通行证;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上装载建筑垃圾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规划、环保、房产、国土、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清运、科学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六条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申报登记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五)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后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并与申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名称及地址、出土期限、消纳场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等事项。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等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有经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明显的运营公司标志符号。
第三章收集储存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第四章清运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无自行清运能力或者个人需要外运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清运企业进行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具备承运建筑垃圾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承运车辆必须安装全密闭装置并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申领建筑垃圾市区运输通行证后方可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作业的企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对建筑垃圾清运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在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上载明。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要求运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受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第十八条在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市区运输通行证,接受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超期使用、不得租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清运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第五章消纳
第二十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各类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
第二十一条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六章收费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运输、处置费收费标准,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建筑垃圾处置费依据新乡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二)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与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的运输企业订立有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产生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市区内不按建筑垃圾市区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对在建筑垃圾执法过程中无理取闹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我市有关城市垃圾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人字〔2003〕 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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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
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等。
415煤矿安全管理主要制度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16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417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18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9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
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10案例分析与讨论
4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边坡破坏的类型、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
——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煤矿开采安全及主要灾害综述;
——煤系地层、地质构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及防治;
——矿井内、外因火灾的致因及防治;
——顶板灾害致因及防治;
——冲击地压防治;
——矿井水灾致因及防治;
——矿井通风管理;
——“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煤矿爆破安全
——爆炸材料及起爆技术;
——爆破安全与管理;
——露天煤矿与矿井井巷掘进、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施工及安全;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煤矿电气安全基础,包括供电、触电、电气防爆、矿井监控等;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运输、提升事故及安全管理;
——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与实施
431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432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433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瓦斯突出事故、露天煤矿滑坡事故的应急处理
434煤矿救护工作的体系和实施程序
435煤矿事故报告、统计和上报程序
436案例分析与讨论
44煤矿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及预防
45煤矿安全管理技能
451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52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53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454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55组织、指挥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能力
456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案例。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在运用中的经验
52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48学 时,井工煤矿不少于72学时。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较长,视培训对象的不同需求,可分别采用一段或二段式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现阶段乡镇煤矿数量仍较多,而其主要负责人文化水平较低,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63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24学时。
附表
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 训 内 容
学时井 工露 天
一、煤矿安全管理部分
(14/12)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6
煤矿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64
案例分析与讨论22
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
(38/24)煤矿开采安全2410
煤矿爆破安全22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48
案例分析与讨论64
三、应急预案、抢险救灾与职业病预防
(16/8)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42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抢险救灾决策82
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22
案例分析与讨论22
复习22
考试22
合计7248
再培训部分
(24/16)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2416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办法
41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4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6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
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
51煤矿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了解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管理的规定;
——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煤矿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了解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方法;
——了解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52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了解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掌握露天煤矿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露天煤矿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熟悉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露天煤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有关措施。
53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
——掌握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的井巷工程施工、支护技术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以下煤矿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重大顶板冒落事故;
——掌握以下煤矿动力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矿井水灾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事故;
——熟悉回采和顶板控制作业过程,熟练掌握其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以及矿井安全生产对通风的要求。
54煤矿爆破安全
——了解煤矿常用爆炸材料和常用起爆方法的安全要求;
——掌握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了解爆炸材料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的安全管理要求。
55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了解煤矿供电安全要求;
——了解触电、电网漏电、电网过流与电气火灾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了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熟悉各型矿用电气防爆设备的适用条件与使用要求;
——了解矿井监控系统的组成、功能及安全要求;
——了解煤矿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煤矿运输、提升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煤矿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和预案要点;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点;
——掌握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
——了解矿工自救和现场急救的基本知识;
——了解煤矿救护队的组织、任务与作用;
——熟悉煤矿事故的上报程序与事故调查组织及调查程序。
57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了解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及防治;
——了解各种粉尘的浓度标准及监测制度;
——了解煤矿职工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6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组织编制和审查煤矿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
——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能主持制定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组织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处理计划;
——能有效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协助调查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或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运用中的经验;
——了解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煤矿各种典型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5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
包括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与排土场边坡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露天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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