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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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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11〕36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饭桌”的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学生“小饭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和其他危害学生健康的事故。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经营。
第四条 “小饭桌”供应的饮食必须符合营养卫生要求,能够满足就餐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
第五条 “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市、区两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饭桌”监管职责分工:
(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饭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制订“小饭桌”的卫生要求,对街道、社区管理人员和“小饭桌”经营负责人进行卫生标准培训和达标指导,对“小饭桌”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收集、整理和利用“小饭桌”监管有关信息,对“小饭桌”消费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整改,调查处理“小饭桌”违法案件,对“小饭桌”进行卫生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饭桌”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三)教育部门应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及家长到具备合法手续的“小饭桌”就餐,并配合各街道社区调查本辖区“小饭桌”基本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居民区内经营的“小饭桌”油烟、噪音扰民等有关问题进行查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整治过程中的执法安全保障,维持现场秩序,对妨碍公务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并依法处理,同时要负责对“小饭桌”进行安全及消防检查和指导,督促经营者做好安全工作;
(六)物价部门负责对“小饭桌”的经营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小饭桌”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收费公示牌;
(七)街道和社区负责掌握本街道、社区“小饭桌”的基本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无证、无照或存在隐患的“小饭桌”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小饭桌”开业前应向辖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获准后方可经营。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小饭桌”应亮照经营,将许可证、执照放置在醒目处。经营负责人要与学生家长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本市“小饭桌”有关要求:
(一)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就餐和休息场所,食品加工操作区不得低于8平方米,小饭桌经营场所不得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
(二)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必须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同时应实行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中午休息场所应通风换气效果良好,室内禁止吸烟,床上用品和沙发椅套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七)“小饭桌”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开办“小饭桌”;
(八)食品原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应查验销售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发票,做好采购登记台账,不得采购或使用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现象的食品原料;
(九)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原辅料,严禁使用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有凉菜间且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的方可制售冷荤凉菜,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提供就餐,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十)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必须做好餐具、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清洗水池不得少于2个,厨房应安装抽油烟设备;
(十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应洗手,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
(十二)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
第十条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经营“小饭桌”的,由餐饮服务、工商等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制定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再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简政放权,逐步做到政企职责分开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认真履行政部门的八项职能,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和宏观控制调节能力,学会运用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企业。各级行政和半行政性公司,要按照国发〖1985〗10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
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精神,实行政企分开,抓紧转轨变型,把应该赋予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力交给企业。各级行政领导机关都要做到,对企业应有的权力不设卡、不截留,以利于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二、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大中型企业都要逐步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在任期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整体发展规划,在产品产量、质量、利润、资金效益、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福利事业诸方面制订出明确的目标和分年实施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厂长任期期满,以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经群众同意可以连选连任,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不同企业可以从不同情况出发,划小核算单位,给分厂或车间适当下放人事任免、职工奖惩、劳动调配、资金使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分厂或车间可以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计盈亏,使企业内部做到层层有权力,层层负责任,层层包效益,层层不吃“大锅饭”。
企业内部要逐步完善以承包为主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定额和计量、测试手段,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充分挖掘内部潜力。
四、切实保证企业干部管理权和劳动用工权
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即冀政〖1984〗59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即冀政〖1984〗61号文件),保证企业应有的干部管理权和劳动用工权,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大
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由上级任命,有的也可以经上级批准采用选举或招聘办法产生;副厂长由厂长提名,厂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批准。企业的中层干部由厂长任命或民主选举。
企业招收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要逐步做到先培训后招工,优行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和经过培训的待业青年。企业可以自行规定招工条件,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向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有权决定调配、奖惩职工。
五、挖掘资金潜力,支持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
继续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即冀政〖1985〗10号文件)和省政府批准的冀经综(1984)113号文件《河北省技术改造工作奖惩暂行办法》。银行要积极为企业筹集资金,千方百计解决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代款的重点是轻纺、能源
、交通、原材料和其它需要改造的企业,对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优势产品和龙头产品项目,也要优先给予扶持。
对于市场需要,但因销售上受季节影响而使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的产品,除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企业解决维持正常生产问题外,银行要从资金上给予帮助。
六、管好用活企业自有资金企业留成的五项基金,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使用。企业对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可以统筹安排,互相调剂,使用于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上。这五项基金企业若暂时不用,可按国家规定,在企业之间互相拆借
,或按自愿互利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
对新投产企业和由于扩大生产能力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其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银行积极统筹解决。
七、实行优质优价
对被评为国家、部和省级的优质产品,视市场供求情况,可以实行价格上浮。属省以上价格管理权限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优质加价办法执行。属省管和国务院各部授权省管价格的,经企业申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基价格上浮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加价具体办法按冀经经(
1985)132号文执行。属省以下价格管理权限的,按价权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优质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质价不符时,要及时作出处理。
八、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
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范围,即国发〖1985〗111号文件中规定的二十种和我省增加的硫酸、电石两种,共二十二种。如另有一些能源、原材料对企业成本影响较大,企业可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节约奖。
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冀经综(1984)113号文件规定执行。节约奖的奖金摊入成本,不交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九、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能源、资源
对企业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废水生产 回收的各种产品,以及用自筹资金综合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生产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外,企业可以自销。企业利用“三废”进行生产、回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资金不足时,在贷款上可单独立项,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
,税前还贷。对微利和增产国家急需原材料和综合利用项目,可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凡企业本身受益不大而社会效益显著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对实现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集体的个人,视其取得效益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这部分奖金的列支,视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
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可以进行产品的延伸和服务的延伸,也可以组织多余劳力发展第三产业。
企业的工具、机修车间及车队、仓库、医院、俱乐部等服务部门向社会开放,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银行在开户和贷款上给予支持。
管理基础好、各项定额健全的企业,在保证完成正常生产和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多余劳力承担依靠企业外部力量承包的内部工程或劳务项目。企业因此而减少的开支,扣除成本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一定比例给有关职工提取奖金。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这部分奖金不交纳
奖金税。
十一、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企业之间发展横向联系,应坚持“平等互利,自愿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不得干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可以统筹规划企业发展方向,制定同行业产品的统一规格和技术标准,并为企业提供市场、技术信息、培训人才等方面的服务。
逐步扩大增殖税的范围。联合企业向所在地市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的利润,仍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
十二、关于指令性计划
省下达指令性计划,要给企业留百分之十的余地,即使是短线产品,也要留有余地。制订指令性计划指标,要与产、供、销计划综合平衡,配套下达,切实保证计划内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运输条件。对企业的计划内物资应逐步实行定点直供办法,任何单位不得克扣。企业为了完成国
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要议价购进一部分原材料、能源时,多支出的费用先由企业内部消化,仍有困难的,按物价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适当提高。除国家和省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各地市、各厅局不得层层加码。不属于指令性计划的紧缺产品,不
得随意纳入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和调拔。
十三、减免调节税
对于经济效益好、对国家贡献大、调节税率高、而又急需技术改造的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免调节税。今年四月,省政府已对部分企业的调节税进行了调整。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省经委和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四、坚决纠正和严格禁止向企业乱摊派
必须重申,向企业乱摊派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扩大计划外基建投资规模,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要认真贯彻执行冀发〖1985〗40号文件《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精神,严格禁止和立即改正向企业
乱摊派的错误做法,减轻企业负担,以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



1985年12月14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二O一一年部分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改革的决定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五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二O一一年部分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改革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二O一一年部分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改革的决定


继2009年2月4日《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09年12月28日《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0年12月31日《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实施后,我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工作。6个市级单位参与2011年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其中,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列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保山市植保植检工作站、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属未经《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改革的单位;其余2个部门因法律法规变化而变更原有行政审批项目。本次改革共报行政审批项目14项。其中,新加入改革单位共报行政审批项目11项(行政许可项目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项3项(行政许可项目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1项(行政许可项目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本次改革,行政审批项目精减率达21%,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均缩短1/3以上。

一、保山市植保植检工作站

现有行政许可项目2项:1、国内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核准,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0日;2、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核准,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0日。

除上述2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外,保山市植保植检工作站其他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取消。

二、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有行政许可项目8项:1、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以下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审查,设定审批时限为15日,清理后确定为10日;2、无线电频率许可,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3、法定权限内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4、无线电呼号许可,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5、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6、无线电监测许可,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7、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电磁辐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8、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乙级)等级证书的核发,设定审批时限为15日,清理后确定为10日。

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设定审批时限为15日,清理后确定为10日。

除上述9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外,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取消。

三、保山市林业局

取消《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中保山市林业局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第10项运输、携带、邮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的批准。

四、保山市移民开发局

取消《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中保山市移民开发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1、第2项移民安置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审核;2、第5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