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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吓唬为目的召集人员致人死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陈亚静

时间:2024-07-03 16:4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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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孙某、王某系村干部,因本村修路,需要拆除同村村民李某的一处院房,李某不同意,孙某、王某合议,找几个人对拆除过程中阻拦的人员进行吓唬,后王某联系周某,让周某找几个人对阻拦拆迁的人员进行吓唬,周某带领胡某、赵某到达拆房现场,而孙某、王某并未到现场,在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妻子陈某进行阻拦,周某、胡某、赵某与李某、陈某发生殴斗,致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一致认为周某、胡某、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孙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案,属共同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有紧密联系,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的共谋行为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因此仍应承担实行犯的刑事责任。本案应看作是共同犯罪,整个殴斗过程看做一个整体,只是分工不同,孙某、王某明知拆迁过程中可能有人阻拦,其找周某等人助威进行吓唬,周某等人具体实施致陈某死亡,对于死亡的结果,孙某、王某找人进行吓唬属共谋行为,周某等人的殴打行为属于实行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孙某、王某等人应承担周某等实行犯的责任,因此孙某、王某的行为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王某商议找人吓唬被害方,其主观上是想造出声势,以期达到使被害方不敢阻拦,达到强行拆迁的目的,客观上纠集周某、胡某、赵某在一起,针对对方实施殴斗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时村里正常的生产秩序,破坏了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准则,应此该案宜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周某等人致使陈某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当中,孙某、王某不具备故意伤害陈某的心理基础和主观心态,其叫周某等人仅仅是吓唬陈某等被害人,强行拆迁,陈某死亡的后果远远不是孙某、王某所希望的,孙某、王某的主观故意属于应当预见到自己叫周某等人到现场进行吓唬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此孙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当中,孙某、王某身为村主要负责人议定强拆房屋院落,对前来阻拦的人进行吓唬,其应当预见前来帮助强拆的人员在实施威胁过程中,有可能采取严重暴力手段造成严重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孙某、王某并未到拆迁现场制止事态发展,导致周某等人与陈某、李某发生殴斗,陈某死亡的结果发生,这一结果是孙某、王某不希望发生的,故应认定孙某、王某与周某等人没有伤害陈某的共同故意,对出现致人伤害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故应对周某等人行为的后果,承担过失的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孙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教育部 国家计委 国家人事局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1981年10月4日,教育部 国家计委 国家人事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
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
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7.要做好毕业生的鉴定。鉴定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并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
8.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档案要包括政治与业务两个方面。对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重大问题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在校的学业成绩考核要如实填写。
三、择优分配
9.要把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急需,并能发挥其专长的岗位上,在学校的调配计划内,可以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试行择优分配。
10.对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可让本人在调配计划范围内选择工作单位,或上报主管部门单独分配。
11.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进步,品行优良。(2)平时主要课程的成绩优秀,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有较高的水平。(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能适应本专业工作。
12.特别优秀的毕业生一般应在“三好”学生中选拔,要由政治辅导员、专业课教师和教研室推荐,经系一级组织初审,学校核定,报地方教育部门批准。
上述办法,地方调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个别学校试点。
四、调配
13.学校要根据毕业生调配计划,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参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分配名单。在确定分配名单前,要征求教师及有关方面(包括毕业生本人)的意见。对毕业生的工作志愿和实际困难,要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用一致的原则,在调配计划范围内考虑照顾。分配名单要由学校系一级组织提出,学校审查通过,报地方调配部门批准。
14.对于华侨和港澳地区、台湾省的毕业生,要贯彻“来去自由”的政策。对愿意留在国内(内地)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热情欢迎他们,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在工作地区上,应给予适当照顾。
15.少数民族毕业生,凡能够在本民族地区结合所学专业分配工作的,原则上分配回本民族地区。
16.对于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入学前所在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应比国家规定的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根据有关规定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的,及时转正定级,按毕业生对待。
17.学校对毕业生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指每天八小时工作),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休养。
在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助学金和公费医疗一年。病愈后,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再分配工作。凡半年以内病愈的,可按原调配计划派遣。半年后、一年以内病愈的,可列入下一届毕业生调配计划内分配。
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区。对个别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无直系亲属投靠而又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从农村入学的,由原社队给予生活补助,如负担有困难时,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救济;从城镇入学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济的有关规定给予救济。病愈后按待业人员对待。
入学前是国家职工的,介绍回原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18.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过教育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自学校正式宣布分配名单时起,超过三个月仍不去分配单位报到的,经地方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限期离校。并将本人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区,由地方调配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五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
毕业生报到后,拒不服从分配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9.在调配工作中,学校和用人单位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用人单位应事先将对毕业生的使用方向及时通知有关地方调配部门和学校,由学校根据各方面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
20.毕业生调配工作应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干扰。要坚决反对和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利用职权和私人关系,营私舞弊,干扰破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人,各级计划、调配部门和学校要加以抵制。对情节严重的,建议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严肃处理。
五、派遣
21.在毕业生离校前,学校要做好欢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他们赴工作岗位期间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及时介绍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
22.毕业生的全部档案和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学校要及时寄给用人单位。某些专业需要介绍培养使用方向的,应另附材料,供分配工作时参考。
23.派遣毕业生时,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由地方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调遣费开支标准和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24.按照调配计划派遣的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退回学校。如发现错派或确属调配不当的,应由用人单位和原派出毕业生的地方调配部门协商解决。
六、接收
25.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做好接待工作。要热情欢迎,介绍情况,安排好生活,根据工作需要和所学专业,及时分配工作。
26.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
27.毕业生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件执行。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应按国家干部管理,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毕业生工资标准。
28.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29.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各级人事部门要检查了解使用情况,如发现有分配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30.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经常关心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分配使用情况,了解他们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以改进培养工作。用人单位也要关心学校对人才的培养,并对专业学习内容和今后使用方向,提出意见和要求,使培养和使用紧密结合起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3月2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司法部曾于1986年6月25日下发过(86)司公字第87号《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通知中有澳门南光公司可为其职工出具有关证明的规定。现再将司法部(88)司公字第20号《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及其附件《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证明专用章印鉴样式》转发给你们,望在办理有关证明时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