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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可否及于第三人/朱凯

时间:2024-06-29 10:41: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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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可否及于第三人

朱凯


【案情】张兰借给魏亮10万元,因魏亮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张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亮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被告魏亮主动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案外人魏岩(魏亮之哥)主动参与进来,经双方协商,原告张兰与被告魏亮及案外人魏岩达成如下协议:1、借款10万元由魏亮和魏岩共同负责清偿。2、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要求。调解协议生效后魏亮及魏岩均未履行义务,故张兰向法院申请执行。

【争议】由于本案中调解协议中有案外人履行义务的条款,该调解协议可否强制执行,及申请执行人张兰应以魏亮还是魏岩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调解协议是三名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合法性,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张兰在诉讼程序中,经法院调解,同意了案外人魏岩对该笔借款的偿还,属于部分债权债务的转让,形成了新的契约,经法院的审查确认,因此张兰可以以魏亮及魏岩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第二意见认为,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有案外人的加入,因此对和解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该案外人应予以考虑,案外人魏岩不履行该调解协议时,张兰可以依据该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也只能为魏亮一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在本案在调解协议可否强制执行,应看调解协议是否合法。
一、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同时也是鼓励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中应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有良好的作用。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调,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外,只要不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均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从性质上讲,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解决他们之间矛盾和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身是协议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兰、魏亮与案外人魏岩之间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三方的合意,即三方订立的契约,又因为该协议是在诉讼中调解形成的并经法院确认,从而转化为法院的有效的法律文书形式。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民事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取得共识,并得到法院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
2、结束诉讼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吊带裤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程序上的效力。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协商达成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送达前,允许协议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协议内容是否合意,因而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3、强制执行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具有履行调解协议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与被告之间达成了债权债务的部分转移,且原告同意。三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三方的合意,虽然案外人不是本案原、被告,亦不是第三人,但系其自愿参加进来,因此法院不应反对,应予确认,经法院确认后该协议被赋予了法律效力。
三、执行效力的范围——可否及于案外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没有案外人参加的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即是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由于案外人魏岩的加入,成为了履行义务的一方。其是否可以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笔者认为,由于该调解协议是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的合意,原告作为债权的所有人同意被告与案外人对该债权的共同偿还,对债权的部分转让予以同意,因而形成了新的契约,该契约经法院确认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调解书,因而原告张兰可以以案外人魏岩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魏岩应依照协议履行,否则法院可依调解协议内容执行案外人魏岩。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


各中央企业:

  为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工程治理)整改工作,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抓好问题的分类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工作的要求,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现就中央企业工程治理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整改工作的原则

  开展工程治理整改工作,是中央企业工程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搞好整改工作,对于规范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结构调整、构建惩防体系,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中央企业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当前的突出问题与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长远建设相结合。一要对影响实施项目进度、安全、质量和造成损失的问题迅速纠正,立即整改。对于没有完工的项目,要坚持动态监管、全程监督;对于新开工项目,要滚动摸排、跟踪督查。二要着眼长远健全制度,注意与同行业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比较好的企业对标、找差距,高起点抓整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促进企业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方式的改进,整体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整改工作的同时,要抓好重点,合理安排。一要着重针对项目决策、质量安全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等问题多发易发环节,制订整改措施。二要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把握重点,对于已竣工的项目,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方式为主,确保既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又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于在建工程以立即整改、及时纠偏为重点,该报批的报批、该补办的补办、该规范的规范;对于发生问题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要坚决整改,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三要统筹兼顾,系统治理,整体推进,确保整改工作不留死角。

  (三)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实事求是,讲究政策。一是对程序性违规的,要区别处理。对一般性违规的,以批评教育、吸取教训、督促整改为主;对严重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调查处理、追究责任。二是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要认定责任,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相应的责任追究。三是对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由相应管理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一经核实,依法处理。四是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边查边犯、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二、突出问题的整改

  各中央企业要从人员素质、管理模式、内部控制、业务流程、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确定整改重点,制订整改计划,有针对性地搞好整改工作。

  (一)纠正违规决策及审批行为。一要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体系,严格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机制,纠正违反非主业投资管理规定、计划外投资管理无序、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过度负债投资等问题。二要抓紧补办项目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证、施工许可证等基建相关审批手续,纠正项目审批程序不合规的问题。三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项目论证程序,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纠正项目立项论证不充分、可行性研究不深、预算不实、实施方案不细的问题。四要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完善变更报批手续,纠正不按规定申报变更设计内容、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问题,严禁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现象。

  (二)纠正违规招标行为。一要着重纠正不按招标项目批复内容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随意使用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比例不高,甚至不招标的问题。二要取消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擅自设立的行业或企业系统保护性招标条款。三要纠正不按法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和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问题。四要着重纠正投标资质预审不严格、不按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按规定确定中标单位的问题。五要纠正评标不严格、走过场,甚至“违规分包”等违规问题。

  (三)纠正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一要辞退没有监理资质或监理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和没有监理资格的人员;明确监理责任,按照规定要求,纠正监理工作流程不规范、项目监理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问题;加强对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和主要设备的质量监理,加强对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的监理。二要立即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三要严格合同会签和审批手续,纠正合同管理不规范,条款约定不明确、不严谨,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不一致,甚至先开工后签合同的现象;加强对合同履行的跟踪监督,按合同支付款项、结算和索赔处理。

  (四)纠正违反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违规行为。对于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及时调整账户、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资金专账(户)、专人管理,单独核算制度。项目单位要做到项目分账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加强对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问题,如同意调整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追加或追减预算,其中调减预算的,调减部分收回投资方,属于中央投资的,上缴中央国库;对不同意调整的项目,除可按原已下达预算执行外,不宜执行的部分收回投资方,属于中央投资的,上缴中央国库。对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滞后的问题,要抓紧搞好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五)纠正物资采购中的违规行为。一要重点纠正大宗物资不按规定招投标或比质比价的行为。二要纠正和处理物资采购质量伪劣、数量虚假等问题。三要纠正和处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搞关联交易的行为。

  (六)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拓宽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切实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查处。要坚决查处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违反相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问题;坚决查处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坚决查处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问题。

  三、长效机制的建设

  (一)完善企业项目决策管理。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为契机,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决策制衡机制,抓紧制定企业的实施办法,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等环节决策主体的决策事项和权限,完善专家咨询、科学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回避制度和项目后评估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纠错改正和责任追究机制,有效提升建设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二)健全企业项目管理制度体系。一要对企业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尤其要做好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安全和项目决策管理制度的梳理完善工作。特别是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一定要抓紧制度的清理,确保制度与企业体制相适应。二要检查制度的合法性。对企业项目管理制度与有关法规相抵触、不体现法规要求、不明确表述法规内容的要坚决纠正,确保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不缺失、不违反。三要检查制度的配套性。对于有权利无义务、有决策无执行、有激励无约束、有监督无追究等制度不配套的,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等项目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管理制度与管理机制相适应,做到制度体系基本完整、总体配套、没有重大缺失。四要检查制度的可控性。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对授权不清楚、职责不明确、权限不明确、程序不明确、监督不明确的要及时建立健全,确保制度与内控制度相一致,具有控制力。五要检查制度的实用性。对于不适用、操作性不强的要修改完善,确保制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保证项目管理制度可操作、有效、管用。

  (三)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一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全面推进,尽快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二要建立项目投资、招标、资金管理等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所有项目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三要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四要重点围绕投资决策、财务管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以及用人管理等,查找辨识风险点,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应对措施,抓好工程建设领域风险防范工作。

  (四)提高项目管理科学化水平。一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集团管控力。要推行资金集中管理、招投标集中管理、物资采购集中管理等管理模式,通过集团化运作,减少风险环节,有效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二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项目管理业务网上公开、网上运行、网上监督,用信息技术的稳定性保证项目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提高项目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科学化水平。三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资格、资质预审,加强对供货商、承包商、承建方和专家库信用评估管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搞好诚信信息发布通报,建立和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增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

  (五)建立健全监督和考核机制。一要把企业内部各种单项检查协调统筹好,建立经常性的综合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工作。二要积极开展项目管理效能监察,加强对项目管理行为的过程监督,提高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力,保证项目实施从决策到执行过程的合法、合规,操作过程正确、有效,项目管理秩序正常、有序,促进企业实现项目管理效能。三要加强内部审计,保证建设资金高效、安全运行,增强内控机制的有效性。四要把工程建设中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形成“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约束机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中央企业要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构建惩防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抗风险力和竞争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工程治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各级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在企业内部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效地将整改工作引向深入。

  (二)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各中央企业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发挥发动、组织、协调功能,认真制订整改方案、细化工作计划;要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整合企业内部各种资源,建立企业内部业务部门与审计、纪检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工作协调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监督合力,保持并发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中央企业要明确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在工程治理整改阶段的任务和责任,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任务、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的要求,加强督导检查,注意发现和解决影响工作落实的深层次问题,及时发现新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办法;要认真总结推广项目管理和工程治理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不断提高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会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所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核准该公司章程。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资2500万元,各占25%。
三、同意姜继增暂时兼任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公司应在成立后6个月内另行推荐董事长人选并报我会核准。同意龙小波任总经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今后,上述人员的变动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聘用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



19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