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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2]259号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2:4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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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2]259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2]259号文件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计价检[2002]2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发布实施后,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更加明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有个别地方对《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其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存在不同认识,给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为统一认识,保证《处罚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最近,我委请国务院法制办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务院法制办在函复我委的文件中明确:《处罚规定》是行政法规,其规定的复议前置应予执行。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2]259号)

附:

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法函[2002]259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计价检[2002]786号)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前是有效的。据此,1999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所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结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56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关系到军队和社会的稳定。几年来,驻铁部队广大官兵积极参加第二故乡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为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创造宽的环境,切实解决他们子女入学的后顾之忧,为推进我市双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铁岭市现役军人子女人学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人在卫国戍边、捍卫国家主权和尊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的子女在入学方面应当受到优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军人子女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铁现役(含文职)军官和士官子女。
第四条 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立的幼儿园学、初中和高中都要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为军人子女提供入学方便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军人可以根据本人及家属的要求选择条件好、培养方便的公立幼儿园,免收建国费、办园补贴和省市示范幼儿园浮动部分费用。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小学、初中,可以跨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免收择校费。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重点高中择校志愿的考生,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可降10分破格录取;报考一般高中自费的考生,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可降10分破格录取。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军人子女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人事、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军分区、人武部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了解和掌握情况,督促检查军人子女入学规定的落实,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九条 对军人子女入学规定落实得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铁岭军分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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