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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丛彦国

时间:2024-07-24 09:5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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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
本文作者:丛彦国

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原因究竟有哪些,则因视角的不同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包括主体原因、社会原因与其他原因。

一、宪法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从宪法价值冲突的主体方面来考察,应该认为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与多层次性都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
宪法价值主体相当广泛,公民、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等都是宪法价值主体。而国家机关中又包括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从宪法实践的角度看,宪法价值主体包括着宪法的制定主体、修改主体、宪法的适用主体、宪法的遵守主体、宪法的监督主体等。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必然导致多元价值观念的存在,宪法价值冲突的产生就难以避免。
宪法价值的主体并不只是静态的,他们除了有静态的角色分配以外,还有动态的角色变换。宪法的制定主体、修改主体、适用主体、遵守主体、监督主体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分别。价值主体社会角色的变换也是价值主体多元性的重要表现。它们可以使同一主体因不同的角色而产生自身的宪法价值冲突或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宪法价值冲突。
(二)宪法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宪法价值主体的多样性源于宪法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宪法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国家与其他主体。其中公民又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更多的是通过具体的国家机关来表现的,而这些国家机关又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其他主体主要有政党、社会团体、民族,等等。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1]
这些宪法关系主体中包含着不同的群体与个体,群体中的每一个单元都有各自不完全相同的规模、范围、大小、级别、类别、地位、作用、性质、隶属、构成,等等;个体中的每一个单元都有不尽相同的经济收入、心理状态、政治态度以及性别、年龄、出身、道德、文化,等等。不同的宪法关系主体、宪法价值主体拥有不同的价值愿望、价值要求、价值标准和价值满足感,这就必然导致在宪法价值上的相互矛盾与冲突。
(三)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层次性
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将宪法价值主体化分为不同的层次,其中就包括阶级与阶层的划分。就阶级与阶层方面来说,属于不同阶级或阶层的宪法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宪法价值观念,因此,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层次性也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在法国,是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受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只受理民事与刑事案件,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国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阶级、阶层的对立。在法国资产阶级兴起的时候,政府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制定的政策也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但是,封建阶级控制着法院,因此法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对立情况。大革命后,法国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为了制止司法部门对行政的抵制,他们制定相关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导致日后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可见,在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形成的过程中,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对立与冲突导致了相互之间的价值观念冲突。

二、宪法价值冲突的社会原因
宪法价值冲突的形成也有着深厚的社会原因,具体而言,社会需要方面、社会生活方面与社会条件方面的原因都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社会原因。
(一)社会需要方面的原因
社会是由众多的人组成的整体,这些人包括人的个体与人的群体。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同一个人、同一个群体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以及不同的境况下也会有不同的需要。而且一个人、一个群体也还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情况下存在多种需要。人的需要的多元化决定了受人的需要制约与影响的宪法价值观念必然是多元的。多元的宪法价值观念体现在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宪法监督等的各个环节上,就必然表现为宪法价值之间的各种冲突。
例如,“徐高案”。1999年7月1日,徐高携家人在北京燕莎中心凯宾斯基饭店东花园休息等待用餐事,该饭店保安人员以他为非住店客人为由,让他离开。次日,徐高发现该饭店东花园南小门竖有一块仅以中文书写“仅供住店客人使用”的牌子,便与燕莎中心交涉。之后,他以保安人员的行为是对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侵害,东花园以中文书写的牌子侵犯了其民族自尊心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燕莎中心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后改为5万元),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退回当日用餐时收取的服务费56元。[3]在该案中,原告徐高作为消费者有维护其自身人格尊严、民族自尊心等的价值追求,而被告北京燕莎中心作为经营者有维护其自身经营管理权等的价值追求,二者之间的这种价值冲突就是由于双方社会需要的差异造成的。
(二)社会生活方面的原因
从不同的角度考察社会生活,都可以看到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广泛复杂的。从社会生活的主体看,有个人生活、集体生活或群体生活;从社会生活的内容看,有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或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等。社会生活随着社会的变化、人际交往的频繁而逐步发展,越来越广泛复杂。社会生活的广泛复杂构成了宪法价值冲突的先决条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各种社会角色的人们,对宪法价值的认识、理解、愿望、要求等就必然会形形色色,甚至截然相反。因此,人们在宪法上的价值冲突就会必然产生。
例如,“钢琴噪音案”。1993年,退休职工司徒阳搬进昆明市政小区一幢居民楼后,带来了两架立式钢琴,她除了自己弹琴外,还向外招收学生进行教学活动。每天早上9点,钢琴声准时响起,除了中午一小段时间外,琴声持续不停,直到深夜。居民们反映:我们大部分年龄在50岁左右,子女多数在校读书,需要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长期的琴声严重地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生活、休息和学习,给我们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邻居与司徒阳的矛盾越来越大。2001年4月,住户中的4户代表终于用一纸诉状将司徒阳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请求中,住们要求司徒阳“停止钢琴声造成的干扰及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每户200元。”[4]在此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有着自己的社会生活,原告方认为他们应当享有安静的生活,而不应受到别人作息时间的影响;而被告认为,自己应当享有自由娱乐的生活,所以自己并无不当。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由于社会生活方面的原因给人们造成的价值冲突。
(三)社会条件方面的原因
生活在不同社会条件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宪法价值观念,从而产生宪法价值冲突现象。例如,“英美社会历史悠久并一脉相承的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宪政基因育成并体现为其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与制衡和法治的原则与制度,并反过来促进了这些原则和制度的实现暨宪政的生成。”[5]这里所谈及的“宪政基因”是指“具有历史传承性的,能够引起宪政产生并决定宪政基本性质的某些基本的社会因素”[6]而这些“社会因素”就应当是指宪政生成的社会条件,也是宪政价值观念形成的社会条件,这其中包括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两大方面。由于英国、美国具备这种社会条件,所以才有他们的宪政价值观念;而一些国家由于缺少这些社会条件,所以他们缺少宪政价值观念或者存在与宪政价值观念完全相对立的价值观念。
同时,社会条件的变化也会引起宪法价值冲突,这可能是由于社会物质条件、精神条件的发展所导致的,也可能是由于社会主体的迁徙、流动所导致的。社会条件的变化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地进行的。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以及发展变化的不平衡性都可能导致宪法上的价值冲突。

三、宪法价值冲突的其他原因
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很多的,除了上面所论及的主体原因与社会原因之外,还有历史、文化、道德、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原因,宪法价值冲突可能因此而得以产生。例如,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联邦制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俄罗斯联邦的总统制宪法明确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使俄罗斯从实际上的单一制国家开始走向真正的联邦制国家,这使中央对地方的集权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俄罗斯中央历来都对于地方享有高度的集权,但是在叶利钦时期,由于政府与议会的政治斗争削弱了中央的权力,地方势力日益增强。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普京执政后的第一项重大举措,就是改革联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7]因此,由于历史的原因,使俄罗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对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使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与冲突紧张化。从宪法价值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冲突实际上就是宪法上的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冲突,而这一冲突的产生或激化更多的是由于俄罗斯的历史巨变造成的。

四、结语
本章共分四个部分,每部分分别介绍了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一个原因。第一部分是宪法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与多层次性都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宪法价值冲突的社会原因,社会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和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也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宪法价值冲突的其他原因,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很多,除了主体原因、社会原因之外,还有历史、文化、道德、宗教、习俗、法律观念、社会意识等其他方面原因。

参考文献:
[1] 郭相宏,完珉,任俊琳.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93-94
[2]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51-552
[3] 林?矗??窕?救巳ǚ?芍贫妊芯浚?本?罕本┐笱С霭嫔纾?006:678
[4] 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法学,2002(3):76
[5] 钱福臣.宪政基因概论——英美宪政生成路径的启示.法学研究,2002(5):134
[6] 钱福臣.宪政基因概论——英美宪政生成路径的启示.法学研究,2000(5):120
[7] 刘春萍,赵微.当代俄罗斯法学通论.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194-195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各交易所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市场行为渐趋规范,稽查工作有所加强。为贯彻国发〔1995〕22号文件、〔1996〕10号文件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现通知
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交易所稽查工作。加强监管和稽查工作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作的客观需要,应成为市场监管工作的主旋律。交易所处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第一线,稽查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担负着监管市场运作,查处违规行为的繁重任务,其目的就是保
障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稽查工作对于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风险、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交易所整体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稽查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稽查人员的作用,树立稽查部门的权威,切实在人员、资金、设备上给予支持,抓紧抓好,使交易所的规范化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交易所稽查工作的职责。交易所的稽查工作既有事前的检查、预防,又有事中、事后的监督处理;既涉及场内交易的监控,又涉及场外经纪业务的稽核;既有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贯穿于交易、结算、交割等交易所工作的各环节。同时,稽查工作
还应在交易所内部整体监督制约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交易所的稽查工作需逐步做到既能够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又要能够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及时处理。交易所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市场风险的实时监控;对会员和客户的监察和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监督
交易所各部门执行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负责向交易所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其它有关职责。
三、加强稽查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障稽查工作的开展。各交易所要设立独立的稽查部门,抽调强有力的业务骨干,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稽查部门须由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主管。凡未设立稽查部门的交易所,要于今年9月底之前设立。各交易所要加强对
稽查人员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稽查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规则制度。各交易所根据国家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稽查工作规则制度,明确稽查工作职责、权限、程序及要求,使稽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则办理稽查业务。稽查工作规
则制度主要包括:稽查部门内部岗位责任制度、市场风险实时监控制度、对会员和客户的监察和审计制度、对代保管库或交割定点仓库的监察和审计制度、对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制度、对交易所内部各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制度等。各交易所应于今年年底之前将稽查工作规则制度报我
会审核批准。
五、建立市场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各交易所要尽快建立起对市场的实时监控系统,对资金、成交、持仓、清算(结算)、交收(交割)等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及时了解市场运作情况,确定跟踪调查对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完善基础工作,加强稽查工作的横向联系。各交易所要建立稽查工作信息系统,健全稽查工作指标体系,存储有关稽查工作信息,并建立案件档案库,保存各种原始资料和凭证,为稽查部门配备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同时应认真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密工作。各
交易所要互通稽查工作信息,在案件查处中互相协助,加强稽查工作的横向联系,逐步建立交易所和交易所之间的稽查工作信息网。
七、建立、健全备案、报告制度。对于违反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一般案件,交易所查处后要按季度汇总报我会备案。对于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和超出交易所权限的案件,交易所要及时向我会报告。各交易所要注意积累经验,吸取教训,定期总结稽查工作,并于每年度末,向
我会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八、确定近期稽查工作重点。各交易所要按照国务院、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在做好日常监管、稽查工作的同时,密切联系本所实际,针对市场的一些问题,确定近一时期的稽查工作重点。证券交易所重点稽查会员或客户操纵市场行为和上市公司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期货交易所着重打击操纵市场、欺诈等违规行为,重点稽查国有企事业单位投机交易行为、各类金融机构从事商品期货自营或代理业务行为、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等行为。各交易所应于今年年底以前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重点检查,深入查处有
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6年6月14日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民政部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3号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是指经全国假肢制作师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务院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制作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承办。

第四条 制作师应当在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够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工作。

第六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作师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执业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与所在执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证明。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核发注册证;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在业务中有重大过失,过失之日至申请注册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三)因年龄超过70周岁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

第八条 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验证。申请验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验证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每年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证明。

验证合格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证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第九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初始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制作师注册登记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初始注册登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本人工作总结、业绩证明,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期注册登记或者不准予续期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3年,重新核发注册证,收回原注册证。

第十条 制作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证或者续期注册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执业的;

(二)未在执业单位执业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的;

(三)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

第十一条 制作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